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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实践]城市农民工弱势地位的成因及其对策分析
作者:冯周卓 陈福喜

《东南学术》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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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城市农民工是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由于自身社会资本的薄弱,成为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社会资本是人们在社会互动中有目的地建立或由于其他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社会资源存量,它对于农民工来说意义重大。目前,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资本处于全面塌陷的状态,因此必须增强农民工的社会资本,使其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公平、合理地参与到现代化建设中。
       关键词:社会资本;农民工;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8)04-0098-06
       自20世纪80年代布尔迪厄将社会资本的概念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后,这种新型的资本形式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布尔迪厄在《社会资本随笔》中,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他认为社会资本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这与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的论述颇为相似。科尔曼将理性的个人行动作为研究的起点,他认为,“行动者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相互进行各种交换,甚至单方转让资源的控制,其结果,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科尔曼进一步指出,社会资本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四种:第一种是“义务与期望”——人际间的互动或信任形式;第二种是“信息网络”——也就是社会网络;第三种是“规范和有效惩罚”——包括共享的价值体系;第四种是“组织”——包括多功能的社会组织和有意组建的组织。而在帕特南看来,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某种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人际网络,他们可以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
       综观以上各点,理解社会资本的要点有:第一,社会资本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第二,人际间的信任是社会资本的主要形式。第三,社会资本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第四,社会组织也可成为社会资本。因此,社会资本是人们在社会互动中有目的地建立或由于其他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社会资源存量,诸如人际网络、信誉、信任、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等。
       我国目前城市农民工至少在1.2亿人以上,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仍有较大的差异,成为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解决农民工的困难已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而棘手的问题,除了在技术层面的研究和设计,理论层面的探讨对解决城市农民工问题也很重要。社会资本理论从人群关系给我们分析城市农民工弱势地位的成因提供了一种解释,本文试图从描述农民工的社会资本的变化入手,进而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社会资本对于农民工的意义
       农民工经过从农村到城市的时空转变后就基本上失去了原来在农村形成的社会资本,构建他们在城市的社会资本有助于其成功在城市立足。农民工的根在农村,在农村里他们的家人、亲戚、朋友、交际圈(非正式组织)、国家的惠农制度等都构成了他们的社会资本,到城市打工的机会也多半通过他们所掌握的社会资本创造。而且,在农村里农民工还有来自家人、朋友、村组织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家庭,这更是农民工辛勤劳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他们的精神寄托和动力来源。但来到城市后,之前的许多社会资本经过农民到农民工的身份转换和时空转变后就基本丧失了。
       农民工在城市能够得到的帮助很少,而在工作和生活中甚至遭到不少城市人的歧视和排斥,能作为他们在城市立足和发展的社会资本的只有老乡和新认识的工友。现在的不少用人单位都与农民工存在工资上的纠纷以及自身的最大利益取向,因而对农民工而言,用人单位很难发挥正面的作用,这使得农民工遇到困难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许多刚到城市的农民工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对于农民工来说,建立他们在城市的社会资本显得尤为迫切。
       1.社会资本能有效减少农民工与其他群体间的互动成本。由于缺少必要的信任,也因为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歧视,雇主和农民工之间相互猜疑,互不信任。有相当多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21252资的现象,部分用人单位还有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押金”,规定几年后才能退还(通常是两年以上)。在这段时间内农民工不能出任何差错,也不能半途辞职,否则“押金”全部扣除。长此以往,当农民工在生活上陷入困境,而又得不到及时的帮助时就可能产生犯罪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可避免的伤害。另外,根据肖卫东等人的调查,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农民工往往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至少11至21天时间,折合成误工损失在550到1050元之间;国家支付处理维权事宜的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人员的工资至少是1950到3750元,综合起来成本在3420元到5720元之间。由此可见,建立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建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信任关系,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劳工双方以及整个社会的互动成本。
       
       2.社会资本可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法制建设还不完善,而且劳动力市场上仍然是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这使得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就凸显了农民工对社会资本的需求,如果农民工群体在与其他群体的利益博弈中有个对话的平台,有一种依靠的力量或者说制约对方的工具,那么情况会完全不同。对农民工来说,他们之间的团结合作、互相帮助无疑是最重要的,经历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身边的工友成了他们最亲近的人。另外一种社会资本就是一些制度规范,它能为人际关系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秩序,能为未来带来更多的确定性。
       3.社会资本可提高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减少农民工的越轨行为。农民工由于工作、生活条件差,以及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被城里人视为脏、乱、差的典型人群,受到歧视,这使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倍感压抑。城市人的歧视、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都使得不少的农民工对城市怀有怨恨,他们平时压制自己,当有一天爆发出来时,将给城市和城市人以及自己带来很大的灾难。人人生而平等,但农民工感觉不到,他们肩负着城市中几乎所有的脏活累活,却始终得不到信任,得不到尊重,也得不到朋友。几乎被彻底边缘化的农民工需要社会资本来提高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城市也需要帮助农民工建立社会资本来减少城市中的不稳定因素。
       二、农民工社会资本的整体塌陷
       农民工社会资本的整体塌陷是该群体长期处于弱势,但又无法改变现状的原因之一。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长期以来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使得农民工问题凸显成为社会问题。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塌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维度。
       1.社会关系资本不足。科尔曼坚信社会资本存在于社会关系中,而这种关系由资源交换达到的利益互补而形成。在农民工群体中,受掌握的资源量和交往范围的限制,主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农民工和农民这两个群体(同样是弱势群体)。社会关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
       钱的投入,而农民工在这两方面都较为贫乏。据陆学艺2003年的调查,深圳的多数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1小时左右,有时有的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与此形成对比的是,50%的在城市农民工月收入低于1000元,高于1500元的仅占18.7%,平均月收入仅为1195.5元。这两种物质资本的欠缺将农民工的关系网络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工余的农民工是比较落寞的,生活是比较单调的,他们大多选择了打牌、看影碟等低消费的方式度过,而由于工资不高,绝大多数农民工每个月的收入大部分用于解决自己的温饱。这些都促使农民工的交往范围局限在同质性的群体内,即使住在城市社区中的农民工也难以被城市居民接受。与社区居民的交往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最好方式,通过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以及邻居之间的交往不但可以建立人际网络,而且能得到一种认同感。但现实中的调查发现,农民工在社区中的交往只限于房东、社区管理者等小范围内,就是与他们的交往也只是功能性的交往,比如收房租、有关社区管理的交涉等。
       2.社会规范形式的社会资本的缺失。社会规范可分为显性的和隐性的。显性的规范包括法律、规章制度等有明确文本规定的规范体系。制度降低了世界的复杂程度,使世界变得更加有序,它减少了未来的不可预测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或者增大了个人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一种良好的制度也是一种社会资本。当前这部分规范明显缺失,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肖卫东等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统计显示,“只有19,58%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52.20%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还有21.11%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而有些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没有认真执行。由于对执行合同情况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不少用人单位和个人选择了不履行责任或者偷工减料,长此以往,将导致农民工对法律和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法律对于一个社会具有规范的作用,使社会归入秩序,减少争端。如果对于由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争端法律不能有效地解决的话,人们就可能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这样就容易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如图2所示),结果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更加“稳固”。
       作为隐性规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当前的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充满了歧视,“农民工”这个词本身就是某种歧视。城里人嫌农民工穷、脏、素质低,更可怕的是,这种看法似乎已经成为城里人对农民工的普遍共识,而给农民工贴上了醒目的“标签”,因此农民工进饭店、宾馆、商场和各种娱乐场所,甚至上公交车都会遭遇城里人的白眼。
       3.组织形式的社会资本的缺失。组织社会资本的主要作用是,它能为组织内部成员提供了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成员能充分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它也是组织成员进行利益诉求的媒介和工具。通过成员间的权责分享和提供给成员广泛参与组织决策过程的机会,组织这一形式,使其成员能得到尊重和认同。科尔曼也认为“为某一目的建立的组织,可以服务于其他目的,因而形成了可以使用的社会资本。”与农民工相关的组织主要有: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企业工会、农民工非正式组织、农民工维权组织(正式的自组织)等。根据建设部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年底前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为337亿元。从这一数据可看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矛盾尖锐,不可能成为农民工可靠的组织资本。企业农民工工会在当下也是问题多多,主要有:(1)入会形式化,在不少地方,工会的组建更多的是应付上级的指标任务。比如在广东的一些企业中,为了完成上级工会组织的任务,企业工会直接交一份工会成员名单上去,根本不告知职工本人。(2)入会行政化,诸多的工会领导者由企业行政领导兼任,难以真正为农民工谋取利益。而能发挥一些作用的农民工非正式组织却没有在内部形成有效的管理,而且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可以在精神层面上从中找到依托,但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难以发挥更实质性的作用。至于农民工维权组织,虽然有些影响,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但就目前来说受到的限制也不少,一是总体数量较少;二是难以获得正式的认可而以正式组织的名义存在;三是获取运营经费困难,往往是惨淡经营,作用当然也大打折扣。
       三、增加农民工群体社会资本的对策建议
       有人将农民工看成是中国社会的脊梁,一头担负着城市建设,一头担负着农村收入。目前,我国已有1亿多进城务工农民,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建农民工的社会资本,改善农民工生存现状是当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1.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增强农民工社会关系资本。由于社会关系网狭窄,当出现问题时,农民工只能求助于同样是弱势群体的关系网内成员,而他们所能利用的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无法帮助弱势群体改变弱势现状。因此农民工应在加强本阶层联合的基础上,也要重视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网络发展,以集体的形式与诸如法律援助组织、新闻媒体、民间自组织(这里指除农民工之外的社会自组织,也称非营利组织)甚至政府部门等进行沟通和交流,寻求多方的支持和帮助。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也需要主动地为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提供支持。政府不可能包揽所有的弱势群体,社区组织有望承担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功能,为逐渐融人城市社区的农民工提供帮助;社会自组织的发展则可在政府部门与农民工的个人需求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当前我们应鼓励社会自组织的发展,使其在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系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舆论媒体被喻为第四种机构,他们对农民工报道起着导向的作用,甚至完全影响事态的发展,能串联起社会的个人共同投入到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系统中。这些组织和个人对于农民工和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将极大地增加这个群体的社会资本存量。在各方努力下,期望建立由政府、社会自组织、社会个人和舆论组织构成的对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系统。这种支持并非是单向的,农民工在得到帮助后会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城市建设中,而且像劳资纠纷这样的事件的减少也会为社会注入稳定因素。
       2.完善制度建设,填补农民工规范型社会资本的不足。制度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凡有利益,有不同集团同时存在的地方就必然有博弈,农民工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劣势,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需要用规则来调节差距,增加农民工的规范型社会资本存量。当前亟需建立的农民工制度主要有:(1)规范用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司法部门负责监督双方对合同的执行;农民工更要重视合同的作用,这是能为他们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社会资本。(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单从医疗保险看,在当下中国,城镇职工有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农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农民工却成了两不相挨的“第三类人”。只有在制度上予以支持,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
       险、大病医疗以及养老保险等制度中,才能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3)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制度。农民工输出地应提供就业信息的咨询、法律知识宣传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使农民工能较快地找到合适的岗位。建立用人单位和输入地政府共担的农民工岗前培训制度,增强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和安全意识;另外,还要引导农民工熟悉作为一名“城市人”所应有的规范,逐渐改掉之前的不文明行为,如此可增强城市人对他们的信任;除此之外,培训的过程可增进农民工之间的互动,在这个过程中也无形地充实了自身的社会资本。(4)改变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首先,城市居民要正确认识农民工劳动对城市建设和城市居民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将农民工排除在城市之外对城市的运转可以说是毁灭性的。其次,是农民工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如参加上文所说的培训),减少本群体中的不文明行为,建立与城市居民间的信任关系。
       3.加强组织建设,增加农民工组织型社会资本存量。科尔曼给予此种社会资本以充分的重视,他认为社会组织能为弱势一方提供与其他利益集团对话的平台,能为组织成立目的之外的事务带来方便。当前应着力建设的组织有工会、农民工自组织等。作为农民工组织的主要形式,工会在组建形式、组织机构、运行模式上都需要进一步的优化。首先,要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组织中,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工会的作用,不但人要入组织,意识上也要入组织;其次,实行工会干部竞选的新尝试,工会组织的管理者从农民工中产生;最后,创新工会运行机制,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自组织是维护农民工权益较为有效的组织之一,他们由热心于公益或者自身权益曾经遭受侵犯的农民工组成,近年来农民工权益维护有行动没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工组织构建没有完善,尤其是农民工自组织的缺少,造成农民工不能与政府、企业等强势群体进行有效的交流和谈判,进而也就无法通过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来寻求和保护本阶层的利益。因此,建立带有自组织性质的农民工组织,以此作为一个平台,将农民工微弱、分散的利益诉求通过自组织这种集体的形式传人到政府的决策机制中去,是重建农民工社会资本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与物质资本相比,社会资本更多的需要内部的努力,这就要求政府在适当的空间进行放权。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言,“当必要的政府行为领域之外的相当自组织空间被授权时,它们就会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具体来说,政府在农民工自组织建设中要做的有:(1)给予农民工自组织一定的政策空间。现在政府对于独立的民间组织过于敏感,往往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农民工自组织的生存空间。(2)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从国内现有的农民工自组织运行状况看,运行经费筹措困难是该类组织最大的问题之一,相对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来说,自组织可能的失灵就是志愿失灵,在自组织经费的筹集和开支存在一定差距时(也就是萨拉蒙等人说的“慈善不足”),就可能发生志愿失灵。此外,要鼓励民间自愿者积极投入农民工自组织的活动中,特别是在法律方面帮助农民工组织的维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