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理论视野]解析德沃金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
作者:傅鹤鸣

《国外理论动态》 2007年 第07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美国乃至全世界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政治哲学家、道德哲学家之一。在其长期的学术研究生涯中,他密切关注并紧密结合美国社会现实,发表了一系列才华横溢的论著。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是其论著中的一个核心观点,本文的立言宗旨即在于阐释该观点。
       一、平等与自由关系的历史检视
       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是法哲学、政治哲学中的历史性课题。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说到:“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对平等与自由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历代思想家们有着种种不同的阐释,但究其总体,人们更注重自由这一价值目标,认为整个政治法律学说应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例如,约翰·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杰斐逊确信,自由乃是人生来就享有的和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卢梭痛苦地疾呼:“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康德宣称,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以赛亚·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概念,更是将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和颂扬推进了一大步。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大原则之中,首要原则便是自由原则,而极端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更是将自由的范围推广到其逻辑的极端。而对于思想家们来讲,平等的问题则往往成为与自由问题相冲突的附带问题,甚至有时很巧妙地将平等问题托付给“上帝”去解决——“在上帝眼里,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自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实践在实现自由和平等这两大目标时,总是设定它们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根本性矛盾,因而不同的思想家在进行其理论建构时均必须面对这一矛盾并努力解决它。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阵营里,自由概念占据了法哲学、政治哲学的核心,这点几乎已成公理,因而剩下的问题便是如何安置“平等”这一目标的位置。伟大的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资本主义前期凭借其敏锐的历史洞察力就发出过一番感叹:“虽然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但是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却很困难。”西塞罗也曾尖锐地指出:“确实没有什么比自由更美好,然而如果不是人人平等的,那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然而自由又怎么能做到人人均等呢?”康德用大家熟知的一个著名命题自认为解决了这个难题,那就是“他将法的公正设想为对所有人机会均等的观念。这种机会均等恰如这一观念本身所示的那样,没有丝毫人为或外部的障碍。换言之,他在正义观念之下构筑了一个新的哲学基础,即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权利主张。这个观念随同宗教改革运动一同出现,因此能够在19世纪的法律中获得其最终的逻辑发展”。黑格尔也论述到:“人们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所以我们如果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就是这种平等。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各个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在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当代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也曾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相冲突,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会导向物质的不平等。”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谈及美国建国时期的立宪者时由衷感叹:“尽管他们对平等观念推崇备至,但是,他们却摒弃任何以压制个人自由为代价来强制推行平等的制度,因为个人自由对于激发人类的创造力来说至关重要。”。
       事实上,近代以来整个西方的制度设计,尤其在其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几乎都是围绕着“自由”这一中心目标来着力的,平等则由启蒙思想家们最初所构想的一种与自由并驾齐驱的理想沦为程序上或机会上的一种可能性。
       二、描述意义和规范意义上的
       “自由”和“平等”概念
       德沃金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一反以往的主流传统,认为自由和平等这对范畴可以和谐地相融于一种平等观之中。为此,德沃金认为人们有必要分清两种意义上使用的“自由”和“平等”概念的含义。一种是把这两个概念当作一种浅显的描述词来使用,它本身没有包含价值之维,亦不传达褒贬之义。就“平等”概念而言,有的只是表示有限的或得到理解的方面的相同或同一,但并不意味着说话的人认为在哪些方面相同是可取的,因为它并未涉及说话人的价值判断。而浅显意义上使用的“自由”概念则只是简单地表示不存在限制。在采用这种含义时,人们可以说,法律禁止杀人越货,从而限制了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反对那法律。因此,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概念其实也是德沃金使用的人类学意义上的概念。德沃金还说,人们更主要地是从规范的角度、从价值取舍与判断的角度来使用“自由”与“平等”的概念。从规范的意义上使用“平等”概念是要表示人们在某一个或某些方面相同,或应以同样的方式被对待,否则就是不公正的。而从规范意义上使用“自由”概念则是为了描述我们认为人们应当享有自由的态度,即人们在具体方面所具有的一种权利。德沃金进而认为,一切有关“自由”与“平等”关系的真正有意义的讨论均应从规范意义上来展开。他说:“担心自由和平等相互冲突的政治哲学家,都是从规范的而非浅显的含义上思考这些观念。他们所以担心,是因为他们害怕政治观念之间而不是描述词之间的冲突。我这里所要探讨的,也始终是规范的理想之间的冲突”。
       德沃金认为,当人们在规范意义上争论平等和自由相冲突的时候,实际上是共享着同一个前提,即他们实际上均是基于某种平等观,只不过是不同的人采纳了不同的平等观,对平等的内涵有着不同的指涉和要求。例如,当我们说,医疗改革损害了某些人的自由权利时,人们的意思是什么呢?是指它侵犯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利,还是指它因此不平等地对待了社会成员?这看似是平等与自由的冲突,实质上是在较量不同平等观的正当性。”
       显然,不同的政治哲学家都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来探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但不同的人对“自由”与“平等”概念的内在“应当”的理解又不相同,即不同的人对于人们应当享有什么样的自由以及他们应当在哪些领域和哪些方面相同或得到相同对待的方式,肯定持有不同的想法。要言之,自由与平等是一个阐释性概念,是允许人们对之持有不同的解释或观点的概念。所以德沃金认为,“我们是否认为作为理想的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冲突,这无疑取决于我们每个人所持的观点”。这样,德沃金认为对平等问题进行规范意义上的实质阐释的过程便是自由与平等关系的一种自然展示。
       三、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
       
       德沃金从规范意义上对自由与平等关系的阐释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在其前期思想中,德沃金对该问题的思考主要是从权利观的角度来展开的,因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也被换算成抽象自由权和抽象平等权之间的关系。德沃金为此捍卫了抽象平等权,在肯定具体的自由权时,否定了抽象的自由权,并且主张具体的自由权是由抽象的平等权推导出来的,所以抽象的平等权是一阶的,具体的自由权是二阶的。而在其后期的思想中,德沃金又将其抽象的平等观丰富为资源平等观。
       在早期,德沃金认为法律和政治上的道德品格源自于对人的权利的捍卫。德沃金指出,一般的政治法律理论总是认为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政治理想是相互竞争,有时甚至是互不相容的东西。事实上,德沃金认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是虚假的,其主要来源于有关自由的传统定义,即认为自由就是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想做某事,那么,政府不应对该人可以做的事情施加限制。用柏林的话说:“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德沃金称这种作为允许的自由概念其实是个中立性的东西,在其全部含义中,自由与平等显然是相互竞争的。
       德沃金进而指出,正是这种中立意义的自由观导致了在“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上的历史性讹误。他接着说:“为了明智地询问我们是否享有一种中立意义上的自由权,我们必须紧紧把握权利的某种含义。……如果自由权要发挥其适合政治争论的作用,它必须是一种更为强硬意义上的权利。”强硬意义上的自由权意味着,如果某人享有做某事的自由权利,那么,即使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政府否认这种权利也是错误的。因此,就任何强硬意义上的权利而言,根本不存在普遍的自由权,有的只是某些特定的自由权利。否则,任何政治法律的存在都将被视为对中立意义上的自由的戕害,政治法律也就不再是对自由的保护,反而成了自由的让步,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所以,德沃金认为政治法律理论不能依靠普遍的自由权,而必须寻求另外一个根据,这就是平等的概念。
       德沃金认为一切个人的具体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都是从抽象的平等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因而,“在一个假设是自由主义的平等概念所支配的国家里,政治理论的最高问题是: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在利益、机会和自由等方面,什么样的不平等是允许的以及为什么?”换言之,平等要求的是什么?德沃金给出的答案是,政府必须对其管制下的公民表示同等的关心和尊重,即平等观对政府的最终逻辑要求是:政府对于什么样的人生才是理想的人生应采取中立态度,它的主要任务不是去教化公民,而是为其管制下的公民可以自由地去建立及追求他们认为是理想的人生提供一种场所和机制。政府对于各种各样的人生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尊重。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政府应采取什么样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安排以保障这项权利得以贯彻,而人们又必须拥有哪些具体的自由权去实现那一抽象的平等权。
       为此,德沃金采用了反证法。他说到:“一个尊重自由主义的平等概念的政府只能根据某些非常有限的证明类型来适当地限制自由。”接着,他将论证方法分为原则的论证(argument of principle)和政策的论证(argu—ment of policy),政策的论证又分为功利主义的政策论证(utilitarian argument of policy)和理想主义的政策论证(ideal argument of policy)两种。原则的论证就是为了保障某些人的特定权利免受因行使某种自由而受到伤害,政府可以对自由作出限制。理想主义的政策论证将是基于这样的理由而支持限制自由:限制某些自由将使社会获益。当然,社会获益并非因为较多的成员获得了比他们想要的还多的东西,而是因为社会以某种方式更接近一个理想社会,而不管该社会的成员是否想要得到有争议的改善。功利主义的政策论证则认为社会中较多的人们会获得比他们想要的全部还多的东西,因而,即使某些人会获得较少,但作为整体的社会因此将会获益。用边沁的话说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作为对自由进行限制的理由。德沃金认为,不管是理想主义的政策论证,还是功利主义的政策论证,它们对自由作出限制的理由都是为了实现某些全面的政治目标或实现某些国家事务所要求的目标。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反对出于政策性论证对自由作出限制,认为不管其是来自理想主义还是功利主义,政策性论证都注定会失败,原因是它们在提供限制人们自由的理由时没有尊重每一个人应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而只是将个人当成实现某些社会目标的工具。只有原则性的论证才能保证限制人们的自由是同样出于尊重每一个人应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由上可知,德沃金在其早期著作中并没有从正面去建构有关自由与平等关系的实质性主张,而只是原则性地认为抽象的平等权可以“推导”出具体的自由权。此种“推导”在德沃金这里实质上只是意味着践行抽象的平等权需要自由权,而且只能是具体的自由权。与此同时,德沃金又不想将此种自由权扩大化、普及化,因而又依据原则性的论证方式对自由权进行了诸多限制。
       实际上,德沃金对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的深度阐释还是体现在其晚近的《至上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专著中。在该书中,德沃金将其论证主张立足于资源平等这一维度上,诉诸分配正义的逻辑,以机会成本概念为核心来开展。
       他开宗明义地说道:“平等指的是这样一种环境:人们不是在福利方面平等,而是在他们支配的资源方面平等。那么自由在这种平等中的意义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要作两个方面的限制。首先,我所说的自由,是指人们有时所说的消极自由——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而不是指更宽泛的自由或能力。其次,我不想泛泛地讨论自由,而是只想讨论自由与平等分配之间的关系。”继而,德沃金捍卫了这样一种主张:如果赞成资源平等是分配平等的最佳观点,那么自由就变成了平等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像人们经常认为的那样,是一个与平等有着潜在冲突的独立的政治理想。
       德沃金指出,正确地认识自由的价值,不是通过坚持自由比平等更重要或一样重要来证明,而是要证明,按照何种分配条件下平等的观点是最佳观点的要求——即按照社会财产的分配要对每个公民表示平等关切的要求,这些自由必须得到维护。德沃金在资源平等论的论证过程中已经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它使平等分配不依靠直接测算的结果,如偏好的满足,而是依靠一个协调的决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己的抱负和计划承担责任并因这种责任而承认自己属于一个实行平等关切的共同体的人们,能够认识到他们自己的计划给别人造成的真实成本,所以在设计和调整他们的这些计划时,只利用原则上人人可以享用的资源中公平的一份……为使这一过程充分而恰当,必须有本质意义上的自由,因为某人占有一定的资源或机会给别人造成的真实成本,只能在人们的抱负和信念是真实的,他们的选择和决定合理地适用于那些抱负和信念时才能被发现。
       因此,在德沃金这里,自由对于平等之所以必不可少,不在于人们是否看重自由,而在于自由对于使平等得到界定和保证的过程是至关重要的。而平等之所以能在人们拥有充分的自由条件下得以界定和保证,其本质在于反映了伦理个人主义在分配公正中的核心概念——真实的机会成本。他反复声明:自由与平等只是一种政治美德的两个方面;自由与平等不是相互独立的美德,而是政治合作组织的同一理想的两个方面;我们既借助于自由来界定平等,又在一个更抽象的层次上借助于平等来界定自由;我们不是把自由当成手段和工具,而是诉诸自由在塑造一个社会的整体性质,在恢复平等关切信念上发挥的作用;我们通过真实的机会成本使自由与平等这两种美德合为一体,因为真实的机会成本这一关键性概念,处于传统上所说的平等主义关切和自由主义关切的交汇点,真实的机会成本是一个有着两面性的概念,它一张面孔朝向平等,另一张面孔朝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