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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环境伦理、内在价值和人文主义
作者:劳若诗

《国外理论动态》 2007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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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执教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院哲学系,文章是作者参加2006年10月在秦皇岛召开的国际生态伦理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文章首先指出,道德的目的是告诉人类如何共生共荣,并帮助他们实现这一目的。而对“价值”这样的核心道德概念的分析要以对人类的性情倾向的分析为基础。作者接着论述了价值分析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最后,文章结论认为,具有环境德性的人之所以会对环境采取友好行为,是因为他接受了如下道德事实,即自然的非人类生命体具有内在价值。文章内容如下。
       一、导言
       一般来说,道德相对主义认为,对于不同的群体——特别是不同的个体而言,存在着正价值与负价值、正确与错误等不同的道德标准。这种情形,在生活于多元社会里的年轻一代中日益突显。多元社会中,由于人们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宗教背景,因而广泛存在着难以解决的道德冲突。相对主义以及普遍怀疑论有时会作为对正统派基督教的一种矫正而发挥作用,它是对权威迫使人们接受绝对普遍标准的一种挑战。但是,如果草率地采用道德的相对主义标准,我们也就不仅阻断了对道德的外在批评,也缩减了对道德的内在反省,道德由此而变得孤立无援。全球性的超级霸权为了其帝国的发展,总言说一些诸如自由贸易、民主化、普遍人权等具有普遍价值的“花言巧语”,而地方主权者则总是用诸如亚洲价值、宗教价值、文化差异等相对价值来为它们受到挤压的言行进行辩护。
       作为对普遍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反对以及作为对评价分歧现象的反映,一种植根于自由主义的乐观信仰便应运而生——这一信仰被当代西方许多知识分子所持有。人们普遍认为,人性的统一能够穿越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即使先前相互冲突的伦理标准和政治取向,在有利条件下,也最终能在它们的态度和信仰中获得统一。本文有一个新的调查课题,就是要根据环境价值的有关资料,调查研究道德冲突的自然状态及其统一的可能性。它将首先阐明:对于乐观的自由主义的人性统一性观点是否正确,我们不作任何假设。相反,人性是否是普遍统一的——这作为一个经验问题,并非是那些先验的空头理论家所能回答的。另外,本课题认为,要回答道德问题、解决道德争端,目前并不存在一个系统的、普遍可行的办法。面对地方层次的同一社会各不同方面之间不断的道德争论,面对全球层次的各不同社会之间不断的道德冲突,难道还需要怀疑论和相对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吗?
       二、目标
       作为对世故的怀疑主义、扩张主义和自我保护的相对主义的矫正,本课题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提供一个经验性的框架,在该框架内一种清晰系统的经验方法被确立起来,以便确定:第一,公认的价值是否是真正的价值,如果这样,那么它是普遍的还是相对的;第二,根据哪些差异来区分价值的优先次序。
       对于最近出现的跨学科的经验伦理学来说,用具体经验的方法回答抽象道德问题的思路是十分重要的。本课题认为,在经验主义看来,许多关于善与恶、对与错的道德问题,最终都可归结到有关人类性情倾向的问题上来。这样,研究价值和道德问题,就要求我们回避纯粹理性和逻辑论证,从而进入到一个真正的经验世界,来观察和研究人性的各个方面。所以,经验伦理学中,一种总是与自然环境相关(或简要地说与经验环境伦理学相关)的成功研究是惟一能通过哲学家、社会心理学家、生态学家的合作来进行实践操作的。我们必须确定:第一,人类有关道德的心智习性和性情倾向是怎样的;第二,人类心智的这些方面,与其在环境面前的态度和行为是怎样联系着的。根据这种确定,本课题将在伦理学和环境论的跨学科研究中,阐发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三、两个基本假设
       首先,本课题是人文主义的,它涉及人类(而不是上帝或某些没有人类需要和弱点的超级主体)道德的基础。它首要的基本假设如下。
       假设一:道德的目的是告诉人类如何共生共荣,并帮助他们如何实现这一目的。
       其次,本课题也是倾向主义的。它的第二个基本假设如下。
       假设二:诸如价值之类的核心道德概念,能根据人们的性情倾向进行分析。
       我们根据倾向主义对“色彩”这一观念进行分析。根据这一观点,一个物体有特定的颜色(如红色)对于人来说是有倾向性的,即对视觉有利的条件下,有某种针对物体的视觉经验。也就是说,不同的颜色概念可根据不同的视觉经验进行分析和界定。例如,红色概念的倾向性定义就是:
       x具有红的颜色属性,乃基于人们有一种视觉倾向,即在对视觉有利的条件下(如健全的视觉系统,正常的日光,不是太累,没有喝酒或吸毒),人们就会具有一种x是红色的视觉经验。
       这种倾向性分析能够解释,为什么人们有时会产生颜色判断失误。根据这种理论,人们在不太理想的条件下(如他们患有眼疾,或在弱光下)就可能产生颜色判断失误。例如,在弱光下,红色的物体看起来像棕色的,但如果我们认为它就是棕色的(就因为我们觉得它是棕色的),我们就产生了判断错误。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我们有弱光下的这种经验,而弱光是一种不理想的视觉条件。这种不太有利的视觉条件下的经验是不可靠的。所以,如果我们根据不可靠的视觉经验来作出颜色判断,这种判断往往就是错误的。总之,一个物体有某种颜色,乃基于人们具有对该物体的视觉倾向。这是由于,人们在某种对视觉有利的条件下,他们就会形成对该物体的视觉经验。
       四、人文倾向主义对价值概念的分析
       既然可根据人们的视觉倾向分析颜色概念,那么也可根据人们某种倾向来分析价值概念。但分析价值概念时,我们的倾向是情感的而不是视觉的,这需先作说明。根据对价值概念的倾向性分析,一个物体具有价值乃基于人们有某种性情倾向,这样,人们在对评价有利的条件下,他们才能合理评价该物体。这种有倾向性的价值分析具有如下模式:
       模式一:x具有价值基于人们有某种性情倾向,这样,人们在对评价有利的条件下,他们就珍惜x。
       相应地,负价值概念的倾向性分析形式如下:
       x具有负价值基于人们有某种性情倾向,这样,人们在对评价有利的条件下,他们就藐视x。
       相应地,应当概念的倾向性分析模式如下:
       人们应当或不应当做x基于人们有一种性情倾向,这样,在对评价有利的条件下,他们就会对x作正评价或负评价。
       那么,究竟什么是对评价有利的条件呢?这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说我们在某某条件下有做某某的倾向,其实只是一种简洁的假定性陈述——即如果我们具备(或已经具备)某某条件,我们将(或已经)做某某事情。考察像这样的假定陈述的标准方法,是满足或接近达到陈述的条件,然后看看能否达到所期待的结
       果。所以,给出评价模式是为了发现x是否具有价值。必须知道的是,我们是否具有一定条件下指向x的被认可情感的倾向性。为了认识我们是否具有这种倾向性,我们需要做两件事。第一,要尽力满足或至少接近相应条件。第二,在那些条件下,要尽可能公正地观察我们对x的评价性反应是什么。我们能感觉到,对于x,既可以嘉许也可以不嘉许或不关心。根据评价模式,某种条件下的嘉许象征着它有价值,而这种条件下的不嘉许、不关心则象征着没有价值。
       现在的问题是,准确评价的有利条件是什么?为了正确地进行价值评价,我们必须满足或至少是接近以下四个条件。
       条件一,要有道德移情能力。条件二,应是非利己主义的。条件三,要了解人性的基本事实。条件四,要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这里的相关是指关于对象评价的分歧源于对象本身。
       如果我们完全满足这四个条件,那么,根据价值的倾向性分析,我们在这种条件下关于价值、负价值或非价值的情感反应就是可靠的。这些条件与那些在法庭上进行正确评判所需要的条件相似。
       本课题认为,以上四个有利于评价的条件的选择,直接被人文主义假设所支持。首先,如果人文主义关于道德是有利于人的生活富足幸福的假设是正确的,那么,价值判断(它指导我们如何生活)必须反映人性的基本事实(人的需要、愿望、弱点、优点等)。为此,就要设定一个边界以便人们在其中生活富足幸福。这就可以解释条件三为什么要强调应了解人性的基本事实。
       其次,如果人文主义关于道德是有利于人类合作的假设也是正确的,那么,价值评价(为我们相互交往提供指导)就必须能被不同的人类个体所采用——尽管他们有不同的气质、兴趣、环境等。显然,一个有利于分享不同观点和态度的方法就是情感合作,这种合作构成了信息传达的一部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条件一的原因。进一步考虑移情,它是一种被他人接受的能力。它包括两个方面,认知方面包括正确地感知他人的情感和观点;情感方面包括利用想像生动地体验那些情感并采用别人观察他人的观点。
       再次,看看条件二,它要求评价者是非自我中心的。非自我中心其实是移情的前提。它是一种暂时置自身于一旁的能力,但一定不要与自我否定混同,自我否定是对自身利益和关系的否定。非自我中心要求考虑自己的利益和关系,但只是以一种非自我中心的方式。也就是说,它只是要求我们不把我们的利益和关系看作是惟一的,这就是条件三要求非自我中心的意旨所在。最后,条件四是理解被评价对象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我们错误地相信或缺乏有关我们所要评价对象的信息,我们对它的情感反应就无法标示它的真正价值。
       根据评价模式和以上关于对评价有利的条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评价失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们在不利的条件下进行评价。这又要涉及前面提到的颜色问题。一个没有经验的观察者可能把一个红色的物体看作是棕色的,因为在弱光下物体就是显现为棕色。同样,一个没有经验的评价者对于人们不良行为的评价可能不准确,从而将其判断为是道德中立的,因为他(她)可能是在不利的条件下进行评价的。例如,他(她)可能不喜欢,从而对这个人的行为难以接受。如果不能满足有利条件,就可能造成价值判断的失误,如果能较好地满足这些条件,则价值判断比较可靠。例如,由于对人性基本事实的新的了解,一个人可能放弃他对某种行为原来的否定性评价,如对于同性恋。总之,我们关于价值和道德知识的进步,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更好地满足这四个有利于评价的条件。当然,希望人们在进行任何道德评价的时候都能完全满足这些条件是不现实的。但是,价值的一个主要之点在于,当我们能较好地满足或接近这些条件(通过实验和教训,通过生活经验和知识的积累,通过不断的情感实践)时,我们嘉许或不嘉许的情绪就可能成为有正价值或负价值的标志。
       以上,我们仅仅对价值概念作了一个定性分析。它的作用是确定什么具有价值、什么不具有价值,但这并不足以解决价值问题。因为即使我们能够确认世界上的所有价值,我们还将得面对价值冲突问题。例如,没有人类干扰的荒野也许因具有自身的存在价值而应被保护,但若对旅行者、研究者、开发者开放,却又能带来其他方面的价值。例如,参观该地区的人可能获得审美享受,也许因为在该地区发现某些新药成份而改善人类健康,也许因为该地区的地下矿藏而导致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为了解决与社会政治发展相关的价值冲突问题,对价值进行定量分析也是必要的。基于以上两种假设的讨论,本课题再为价值的定量分析提出一般的分析模式。
       评价模式二:当且仅当人们具有一种情感倾向时,x比Y具有更大的价值,也就是,在四种有利条件下,人们会认为x的价值比Y的价值会大些。
       评价模式一和模式二建立了一个基本的评价框架,在这个框架内,系统经验的方法能够为人们发现价值并确定各种价值的优先序列。
       五、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我们通过“人”这个概念来分析“价值”概念,人是主体,它使价值的语义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主体。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价值在观念上含有主体性,也就是说价值概念是依据主体概念而被分析的。
       但是,价值在某些其他意义上又是客观的。罗特里吉的《哲学百科全书》对价值客观主义有一种新的解释:价值不是一个关涉人类利益的范畴,它独立于人类而存在。这种情况下,价值是客观的。根据评价模式一,我们说x具有价值,是由于人们满足了四个有利条件,从而产生了对x的性情倾向。现在就是没有对x的性情倾向,这种假设也可以成立,因为没有人能够满足所有的有利于评价的条件。但如果人们满足这些条件,他们也许认可x。因此,没有人赞成x并不意味着x没有价值。还得用颜色的例子来进行阐释,如果某物具有红颜色,那么就是现在没有人看它或没有人能够看见它,它仍然是红色的。这就是为什么通过“如果人们在对视觉有利的条件下他们将看见物体是红色的”这种倾向性的分析来界定红色的原因。所以,没有人看见物体的红色,并不能反驳“如果人们在对视觉有利的条件下他们能看见红色”这一命题。并且,没有人看见红色物体之红是因为还没有满足其对视觉有利的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一条件,人们就能准确无误地看见红色物体之红。有关价值的情况也是如此,人们不赞同某物或认为某物没有价值,并不意味着它就真的没有价值。同时,如果某物有价值,而人们认为它没有价值,这就意味着他们没有充分满足对评价有利的条件。总之,评价模式一有这种可能性,就是事物没有被主体认为有价值它也可以是有价值的,这就是说,价值具有独立于主体现实评价的实在性,我们可以说,价值在存在上是客观的。
       并且,评价模式一消解了有关价值经验、有关人们情感倾向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为心
       理科学为回答这两类问题提供了客观的方法,在评价模式一中,这两种情况是一样的。总之,如果评价模式一是正确的,那么价值就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这两个方面相互一致、相互补充,在我看来,这就是这一理论的优点所在。
       六、相对主义和普遍主义
       在评价模式一中,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事实上,普遍价值也只是一种特殊的相对价值,因为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此外,就像某物具有价值是否是一个经验问题一样,某物具有普遍价值是否也是一个经验事实。这就是我们之所以能通过倾向性分析来区分普遍价值和相对价值(非普遍价值)的原因所在。
       评价模式三:x具有相对或绝对价值当且仅当某些或所有人具有一种情感倾向,即他们处于四种有利的条件下,他们将认为x有价值。
       我们必须考虑到有些人就是具有与我们不同的评价倾向——除非价值相对主义是一种封闭的理论,这就是为什么在相同的有利条件下会有不同道德标准的原因。没有一种先验的理由认为,所有的人都具有一成不变的性情倾向。有利条件下评价的多样性就像评价的条件一样丰富多彩。
       针对价值相对主义,价值的倾向性分析也并不否认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而行动,应当自己采取或鼓励其他人采取非普遍的价值标准。人们的评价倾向是文化进化的结果,它们就像人类的历史一样,并不是绝对固定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塑性。如果价值的倾向性分析——作为一个由人们的性情倾向决定的基本事实,在理解价值方面是正确的,那么,在人们性情倾向相对稳定的意义上,价值是可以被发现的。但是,在人们能够改变、创造他们的性情倾向的意义上,价值又是能够被创造的,并且,相对价值也可以变成普遍价值。当然,这些情况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发生,这终将是一个经验问题,而不是一个先验的理论假设。
       七、从环境德性到环境价值
       大卫·休谟认为,在正义德性中,相关道德是可以通过情感沟通机制或我们现在所说的移情作用而得以创生和巩固的。若如此,则那些情感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机制被内化,这样,在对正确地评价性情倾向有利的四个条件中,这些机制依然存在。我们的道德心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可塑的,这不仅基于我们表面的评价态度,也基于我们内在的评价倾向——虽然态度比倾向更加易变。
       休谟把正义作为一种人为德性的观点,对于实践性的环境伦理学是很有价值的。正如休谟所推测的那样,正义作为一种德性,某种程度上是由于我们把它看作是基于人的需要、并由道德情感和现实行为共同支撑的一种德性。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必须做一些对环境友好的事情,以确保人类的不断繁荣。例如,关于地球自然环境的环境德性就是如此,它认为,对于引起空气和水污染的汽油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我们应当减少生产并应加以循环利用。正如正义德性一样(它的作用范围是由社会约定俗成的),它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利的人们如何进行合作的问题;人们的环境友好品性作为一种社会德性,它的出现也必定是约定俗成的,环境友好行为的最初目的是为解决自我中心和人类中心论所带来的问题。休谟是这样来阐述他关于正义德性是基于人的需要的观点的:
       正义的个别现象也许与个人利益相反,但从整体上来讲,正义无论是对于个人利益还是对社会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善与恶是相互依存着的,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讲,每一个体都要看到自己是获利者,离开了正义,社会马上就会分解,人们就会回到原始孤独状态,这比人们所能想像的还要糟糕。
       与此相似,环境德性生成的必要性就这样出台了:
       虽然一些单个的环境德性的生成,如谦逊、慎思,也许与个人利益或人类短期利益相反,但从整体上来讲,它确实对自然环境、对人类文明、对于现代人的生存、对于每一人类个体的福利有益。善与恶是不可分离的,每一个个体应当学会在整体利益平衡中看到自己的利益。因为离开了环境德性的协同规范,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便会瞬间崩溃,每一个体就会回到原始贫穷的状态,其恶劣程度是环境德性社会中的人们所无法想像的。
       但是,利己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所认可的环境友好行为,还仅仅只是真正长远的环境伦理实践的开始。因为休谟认为,在许多社会,正义协定的不断实践要求把正义当作一种德性、当作一种非利己的意识而加以内化和发展,这种内化和发展即使在于己不利的情况下也能激发出人们的正义行为。同样,在当今人类共同利益不太明显、环境破坏型生活方式仍在继续的全球化社会中,如果要想让环境友好协定仍然能够不断生成,那么,人们就不仅要发展非利己主义的善恶意识,也要发展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善恶意识。在四种有利条件下,对于不同的对象与行为,这种不同的关于环境善恶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意识,对于一系列不同道德情感的内化倾向产生着重要影响。例如,如果将对环境友好的非人类中心意识作为一种善,将资源浪费作为一种恶,那么,人们总是对利用太阳能、对乘坐公共汽车感到自豪,对离开家或办公室时忘记关掉空调、对不必要的材料复印感到内疚和羞愧——尽管这些行为对于自己或其他人影响不大。例如,尊重自然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情感作为一种善,总是对危害其他物种、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提出责难,而对保护物种的那些行为则予以嘉许——即使这些行为给人类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便。
       具有环境德性的人,在有利条件下生成的各种道德情感将激励他对环境采取友好行为。此外,根据评价模式一,有环境德性的人之所以在对评价有利的条件下倾向于义务保护自然环境以及其他非人类生命体,乃基于这样一个道德事实:自然的非人类生命体具有内在价值。所以,环境德性的非人类中心意识的培养和内化,不仅造就环境友好行为,也造就自然环境中的内在价值。根据评价模式一,相对或普遍的内在价值在自然中是存在的——当且仅当人们在对评价有利的条件下,通过经验和情感认可,认为自然中的一些事物本来就是如此。同样,人们也能够在自然中创造相对或绝对价值——当且仅当人们能够成功地培养和内化相应的心理倾向。但是,人们能够创造哪些价值呢?关于道德情感和性情倾向的发展如何构成了正义的一个显著特征,休谟这样写道:
       如果自然不帮助我们……政治家谈论荣耀与耻辱、表彰与批评都是徒劳的。如果他们都不了解我们,这些词汇就变得莫名其妙,也无任何意义。极端的政治家所能实现的,就是将人的自然情感扩展到超越它们原初限度的程度,但自然仍需提供原料,并给我们一些有关道德特性的观念。
       同样的这一点适用于环境伦理学——特别是适用于认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有价值的事物是那些令人愉快的事物,但如果我们不具有欣赏自然及其各种生命形态的内在倾向,那么哲学家讨论那些事物的内在价值和道德标准就是莫名其妙、毫无意义的。所以,如果评价模式一在减少基于人类情感倾向的价值方面是正确的,那么大多数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哲学家所能做的就是了解人类的评价心理,力图通过发挥我们的想像和同情心来激发我们关于环境对象的道德情感,并希望那些情感能够经受我们“在有利条件下进行道德评价”的反省考察。但最终,只有当此道德心理的原始材料已经具备的条件下,这才有可能,这种道德心理以我们关于欣赏、尊重、关心事物的性情倾向为根基,并给我们提供有关道德重要性的基本观念。不管是否存在,也不管何种程度上存在这种原始的人类心理因素,把它们看作一种经验问题是比较恰当的,因为先验的哲学是难以独立回答这一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