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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研究]“名1(代)+的+名2”中名2的省略
作者:张宝胜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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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运用认知语言学的理论方法,解释“名1(代)+的+名2”中名2能省略或不能省略的原因,其结论是:只有当名l(代)和名2处于同一认知框架,并且名1(代)的认知显著度明显高于名2时,名2才能省去。
       关键词:“的”字句短语;省略;认知模型;显著度;调控
       中图分类号:H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7)03—0121—06
       以往汉语语法学界对“的”字短语的研究大多重在语言事实的描写,即描写在“名1(代)+的+名2”中,名2在什么情况下能省略,什么情况下不能省略,很少对这种复杂的语言现象作出解释。如《现代汉语八百词》认为,“名1(代)+的+名2”这样的结构,中心语泛指人或具体物品,可省;指人的称谓或抽象事物,不能省。《现代汉语八百词》的结论虽然大致正确概括了“名1(代)+的+名2”中名2省略的情况,但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一些。姚锡远发现了《现代汉语八百词》的不足之处,他指出,中心词表人的称谓不是都不能省,并举出了一个无可争议的例句:“三连、一连的指导员已经来了,二连的来了没有?”这一观察无疑是正确的,可惜他没有更深入地讨论:中心语表人的称谓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省略,还是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省,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省;有没有规律可循,规律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在认知语言学的理论框架内,解释“名1(代)+的+名2”中名2能省略或不能省略的原因。我们认为,省略名2形成“的”字短语的必要条件是:名1(代)和名2必须处于同一个认知框架里,并且,在认知显著度上,名1(代)要高于名2。
       一 
       为了把问题讨论得尽可能概括一些,深入一些,我们把名词先区分为指人名词(+人)和指物名词(一人);指人名词(+人)再区分为包含指人专名在内的称谓名词(+称谓)和非称谓名词(一称谓),指物名词(一人)再区分为具体名词(+具体)和抽象名词(一具体)。
       因为人称代词在具体语境里一定确指某一个人,这个被确指的人应该是有称谓的,如“他的老师”就可能是“张三的老师”、“李四的老师”等等。所以,“代+的+名”实际上等同于“名1(+称谓)+的+名2”,因此,下文的讨论中不再专门涉及“代+的+名”。这里先讨论名2能否省略的情况,然后再讨论名2能否省略的原因。
       先看名2是指物名词(一人)时的情况。当名2是指物名词(一人)时,有八种可能出现的“名1+的+名2”组合:
       a.“+称谓”的“+具体”:妈妈的书/妈妈的手/小丽的裙子/小丽的眼睛
       b.“一称谓”的“+具体”:女人的衣服/女人的手
       c.“+具体”的“+具体”:木头的房子/瑞士的手表
       d.“一具体”的“+具体”:无此类“名1+的+名2”组合。
       e.“+称谓”的“一具体”:大哥的意见/小明的主意
       f.“一称谓”的“一具体”:女人的观点/工人的态度
       g.“+具体”的“一具体”:房子的创意/家具的样式
       h.“一具体”的“一具体”:问题的关键/理论的缺陷
       先看a和b,不论是否表示称谓,名1都是指人名词(+人),而名2都是指物的具体名词(+具体),“名1+的+名2”表示领属关系。当名l与名2之间是可以转让的领属关系时,名2能省去。例如:
       (1)这些书都是爸爸的,可别乱动。
       (2)女人的衣服一定得讲究,男人的还可以随便一些。
       当名1和名2之间是不可转让的领属关系时,名2不能省。例如:
       (3)a.小丽的眼睛很好看,小波的眼睛也很好
       看。
       b.*小丽的眼睛很好看,小波的也很好看。
       (4)a.女人的手可以增加魅力,男人的手无所
       谓。
       b.*女人的手可以增加魅力,男人的无所
       谓。
       c组的名1和名2都是表事物的具体名词,这种情况名2最容易省去:
       (5)手表就数瑞士的质量好。
       (6)张先生在海边的度假别墅是木头的。
       d组的名1为抽象名词,名2为具体名词,这样的“名1+的+名2”不存在。
       e组的名1是指人的称谓的名词,名2是指物的抽象名词。范继淹发现,当中心语是抽象名词时,并非如《现代汉语八百词》所说,都不能省略,而是有时可以省略,有时不能省略。他在肯定《现代汉语八百词》例句“老王的意见明天去,我的意见今天就走”是正确的同时,给出了一个反例:
       (7)老王的意见我知道了,现在听听你的[意见]。
       范继淹先生的观察无疑是正确的。可是,e组里抽象名词名2什么时候可以省略,什么时候不能省略,还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我们发现,中心语被省略的“名1+的+名2”所在句子的谓语动词一般应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及物动词,如果不是,“名1+的+名2”中的名2一般不能省略。如:
       (8)咱们已经听了爸爸的意见,现在再听听妈妈的。
       (9)a.爸爸有爸爸的意见,妈妈有妈妈的意见。 1 22
       b.*爸爸有爸爸的意见,妈妈有妈妈的。
       (10)a.爸爸的意见是今年就买车,妈妈的意见
       是明年再买。
       b.*爸爸的意见是今年就买车,妈妈的是
       明年再买。
       (7)、(8)的谓语动词表示动作行为,名2可以省略;(9)、(10)的谓语动词不表示动作行为,名2不能省略。再看两个例子:
       (11)a.我们的计划很周密,你们的计划比较粗
       糙。
       b.*我们的计划很周密,你们的比较粗
       糙。
       (12)a.他的计划我赞成,你的计划我也赞成。
       b.他的计划我赞成,你的我也赞成。
       (11)的谓语是形容词,“计划”不能省略;(12)是个主谓谓语句,但小谓语是行为动词,因此“计划”可以省略。据观察,在行为动词谓语句里,或者在小谓语是行为动词的主谓谓语句里,当“名1+的+名2”是句中动词(句子的谓语动词或作谓语的主谓词组的谓语动词)的广义受事宾语时,名2可以省略,如例(7)和例(12)中,被省略的“意见”和“计划”就分别是句中动词“听”和“赞成”的受事。其他情况一般都不能省略。
       而f组跟e组的情况不同,名2即使是句中行为动词的受事宾语也不能省去,其他情况当然更不能省去。如:
       (13)a.你刚才谈了女人的特点,现在请你再谈
       谈男人的特点。
       b.*你刚才谈了女人的特点,现在请你再
       谈谈男人的。
       g和h里的名2是抽象名词,一般也不能省略,例子从略。
       再考查名2是指人名词(+人)时的情况。理论上也应该有下面八种可能的组合:
       i.“+称谓”的“+称谓”:父亲的儿子/女儿的
       老师
       j.“一称谓”的“+称谓”:农民的儿子/军人的老师
       k.“+具体”的“+称谓”:北大的教授/农村的舅舅
       l.“一具体”的“+称谓”:一般无此类组合。
       m.“+称谓”的“一称谓”:小王的战友/儿子的同事
       n.“一称谓”的“一称谓”:干部的子女/工人的家属
       o.“+具体”的“一称谓”:三厂的工人/二中的学生
       p.“一具体”的“一称谓”:一般无此类组合。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把这八种组合分成两组,i、j、m、n为一组,它们的名1都是指人名词(+人);k、l、o、p为一组,它们的名1都是指物名词(一人)。
       当名l是指人名词(+称谓,一称谓),名2是人的称谓(+称渭)时,即i和j,名2一般不能省去。如:
       (14)a.李明的老师是硕士,王兰的老师是博士。
       b.*李明的老师是硕士,王兰的是博士。
       (15)a.工人的儿子长大了当处长,农民的儿子
       长大了当科长。
       b.*工人的儿子长大了当处长,农民的长
       大了当科长。
       当名1是指人名词(+称谓,一称谓),名2是非称谓指人名词(—称谓)时,即m和n,名2同样不能省去。如:
       (16)a.小王的战友我认识,小李的战友我不认
       识。
       b.*小王的战友我认识,小李的我不认
       识。
       (17)a.领导喜欢知识分子的子女,不喜欢工农
       的子女。
       b.*领导喜欢知识分子的子女,不喜欢工
       农的。
       就是说,在“名1(+人)+的+名2(+人)”这样的组合里,名2(+人)不能省去。
       名1不是指人名词(一人)的k、l、o、p,情况各不相同。1和p里的名1是抽象名词(一具体),名2是指人名词(+人),这样的组合一般不存在;在k和o中,名1是指具体事物的名词(+具体),名2(+人)虽然可以省去,但名1受限制。一般说只有当名1是表示具体地点、团体、单位的名词时,名2(+人)才可以省去。如:
       (18)北大的教授我很佩服,清华的我也很佩服。
       (19)二中的学生到齐了,三中的到齐了没有?
       二
       下面尝试着对“名1(代)+的+名2”中心语的省略情况作出解释。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解答。
       第一,为什么当名1是抽象名词时,很难形成“名1+的+名2”这样的组合?
       这要从“名1+的+名2”组合里名1的功能考虑问题。我们知道,“名1+的+名2”组合里名1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分类,如“木头的房子”里“木头”对所有的“房子”进行分类;一是确指,如“奶奶的房子”里“奶奶”是对一所“房子”的具体指认。也可以说前者是确定“房子”的内涵,后者是确定“房子”的外延。抽象名词很难具有这两项功能,故而以抽象名词充当名1很难形成“名1+的名2”这样的组合。这也能从认知的角度进一步解释:用来分类或确指的标准必须容易识别和把握,抽象名词一般是不易识别和把握的.所以,不能用来分类或确指。
       第二,为什么名1是具体名词时,名2最容易省去?
       沈家煊从认知语言学的观点出发,论证了“的”字结构转指中心语这一语法现象跟修辞里的借代(转喻)本质上是一样的,二者有一个共同的认知模型,这个认知模型可以概括地表述如下:
       要使“A的B”结构里的“A的”能够指称“B”,跟修辞格里的借代(A代B)一样,须满足下列条件:
       1.A与B在同一个认知框架内。
       2.在同一认知框架内,A和B都有一定的显著度,且二者密切相关。
       3.A在认知上的显著度高于B。
       例如,以“茅台”代替“茅台酒”,是我们所熟悉的修辞格借代:以产地代产品。产地跟产品自然在同一个认知框架内,二者密切相关,都有一定的显著度。而且产地“茅台”在认知上的显著度高于产品“酒”。
       按照这一理论,可以解释名1为表事物的具体名词时,名2最容易省略这一语言事实。如“木头的房子”可以省去中心语“房子”,用“木头的”代称,这是因为“木头”跟“房子”分别是原料和成品,自然在同一个认知框架内,并且关系密切。可是又何以知道“木头”的显著度一定比“房子”高呢?在通常情况下,说“木头的房子”是用“木头”来给“房子”分类,以区别“茅草的房子”、“玻璃的房子”、“混凝土的房子”等等。能充当分类标准,当然应该显著度高,否则,何以从一个大类里区分出若干个小类来呢?
       第三,为什么当名1是指人名词的时候,如果名2是指具体事物的名词(不可转让的领属关系除外),可以省去名2形成“的”字短语?而如果名2同时也是指人名词,则无法形成“的”字短语?
       指人名词充当定语形成的“名1+的+名2”表达的是领属关系,名1是领有者,名2是被领有者,如“小明的书”即表示“小明”领有“书”。以认知的显著度而论,一般说领有者大于被领有者,故“名1的”可以称代“名1+的+名2”。还有另一种解释,在认知上,有生命物体的显著度大于无生命物体的显著度,指人名词名1有生命,指具体事物的名2无生命,所以“名1的”可称代“名1+的+名2”。而当名2同时也是指人名词的时候,名1和名2都是有生命名词,这就很难说其显著度哪一个大于哪一个,所以“名1的”不能称代“名1+的+名2”。
       第四,名1为指人名词时,若名1和名2是可转让的领属关系,那么,“名1的”可称代“名1+的+名2”;而若名1和名2是不可转让的领属关系,“名1的”则不能称代“名1+的+名2”,这又是为什么?
       名1和名2之间是可以转让的领属关系,名2一般都是指物的名词,这种情况下“名1的”称代“名1+的+名2”(“小明的”称代“小明的书”)的理据我们已在前面作出了解释。名1跟名2之间是不可转让的领属关系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名1是指人名词,名2也是指人名词,如“小李的弟弟”,这类“名1的”不能称代“名1+的+名2”的原因我们前面也作了解释。另一种情况,名2是表示身体部位的名词,如“姑娘的辫子”、“工人的手”。下面就来解释这种情况下“名1的”不能称代“名1+的+名2”的原因。
       不论是可以转让的领属关系,还是不可转让的领属关系,都是由领有者和被领有者组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同的领属关系里,领有者相对于被领有者的显著度大不相同。在可以转让的领属关系(如:老板的房子)里,领有者相对于被领有者的显著度十分明显,这符合人们的一般认知规律。人们见到一所漂亮的房子会下意识地问:“这是谁的房子?”因为人们看到的这所房子的领有者可以是任何人,所以,领有者究竟是谁才格外引起人们的关注,就是说这种情况下领有者具有较高的显著度,因而“名1的”可以称代“名1+的+名2”。在不可转让的领属关
       系(如:妹妹的手)里情况则不同。不可转让,说明关系密切,领有者跟被领有者的关系如影随形。在正常情况下(黑社会绑票砍人手之类的情况除外),人们看到一只手的同时,不可能不看到那只手的领有者,不大会提出“这是谁的手?”之类的问题。在这种不可转让的领属关系里,领有者相对于被领有者其显著度并不十分明显,这也符合人们的一般认知规律。只要是人,他都有一双手,手自然属于手的领有者,人有手再正常不过了,因此“人”对于“手”谈不上显著度更高一些。名l不具有高于名2的显著度,不符合认知模型的第三条,所以“名1的”不能称代“名1+的+名2”。
       第五,还得作出解释的是:当名2是抽象名词时,如果名1是指物名词,“名1的”不能称代“名1+的+名2”;如果名1是指人非称谓名词时,同样如此;只有名1是指人称谓名词时,“名1的”才能称代“名1+的+名2”。这是为什么?
       名2是抽象名词,名1是指物名词时,“名1的”不能称代“名1+的+名2”,如“房子的风格”不能用“房子的”来称代,这是因为抽象名词名2的意义太空灵,在认知上没有什么显著度,不能满足认知模型的第二个条件。
       名2是抽象名词,名1是指人非称谓名词时,“名1的”一般也不能称代“名1+的+名2”。但是,如果名1是指人称谓名词、尤其是专名的时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名1+的+名2”是句中行为动词的广义受事宾语),“名1的”可以称代“名1+的+名2”,这是为什么?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解释其中的原因。
       (20)学校的意见我赞成,工厂的我不赞成。
       (21)工人的意见我赞成,农民的我不赞成。
       (22)老师的意见我赞成,系主任的我不赞成。
       (23)小明的意见我赞成,小亮的我不赞成。
       以上四个例句中的动词是行为动词“赞成”,“名1+的+名2”都是“赞成”的受事,因名1的不同而句子的可接受度各异。名2能否省略取决于名1的情况表现为下面的不等式:
       指人专有名词>指人称谓名词>指人非称谓名词>非指人名词
       “意见”是个抽象名词,本来不具有什么显著度,但前面加了个专名作定语,成为“小明的意见”,则“意见”因整个偏正短语确有所指而增加了显著度,并因而符合了“名1的”称代“名1+的+名2”的认知模型的条件。本来没有什么显著度的抽象名词名2,其显著度随着名1确指程度的提高而增大。(22)的可接受度似有问题,可是只要把“老师”和“系主任”加以确指,“意见”就可以省略:
       (24)王老师的意见我赞成,李主任的我不赞成。
       甚至如果对可接受度更有问题的(21)里的“工人”和“农民”加以确指,“意见”也未必不能省略:
       (25)这位工人的意见我赞成,那位农民的我不赞成。
       可见,还是因为符合了认知模型,名1是指人称谓名词、尤其是指人专名时,“名1的”能够称代“名1+的+名2(抽象)”。
       但是,应该注意到,抽象名词的抽象程度还不尽相同,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那些抽象度很高的抽象名词即使拿专名加以确指,其显著度还是提不高,小符合认知模型条件2,因而不能被省略。如:
       (26)*小明的风度我欣赏,小亮的我不欣赏。
       这就是因为风度、气质、品行、情操类抽象名词其抽象度高于意见、建议、主张、办法类抽象名词。说说某人的意见,肯定能说出意见的具体内容来;说说某人的气质,无非说一些“高雅”、“深沉”之类的词儿,还是很抽象。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意见类名词可省,风度类名词依然不能省。
       第六,为什么抽象名词省略的条件是句中动词必须是行为动词,并且“名1+的+名2”还得是行为动词的广义受事宾语?先比较下列例句:
       (27)我发表我的意见,你也发表你的,咱们各人发表各人的。
       (28)*我有我的意见,你也有你的,咱们各人有各人的。
       (29)*我的意见是明天去,你的是现在就走。
       (28)和(29)句子里的动词不是行为动词,句子不成立;(27)里动词是行为动词“发表”,被省略的“意见”是它的受事,句子成立。
       按照沈家煊的观点(分析),动作和动作涉及的人或事物,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整体一部分是认知框架的一种,一般情况下整体比部分显著,可以称代部分,如说“汽车坏了”实际是指汽车的发动机那一部分坏了。行为动词一出现,自然就激活了这个动词所代表的动作所涉及的人或事物,首先是动词的施事和受事。当然,跟动词发生语义关系的名词性成分还有工具、材料、方式等,但还是施事和受事跟动词的语义关系最密切,因而其认知上的显著度也更高。受事跟施事相比,认知上的显著度更胜一筹。这足因为行为动词的施事一般都是指人名词,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不言而喻的东西一般不大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受事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一说“发表”,人们马上会想到“意见、观点、看法”等为数极少的那几个抽象名词。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动词最容易激活它的受事成分,所以,行为动词的受事宾语“名1(人)+的+名2(抽象)”可以省略去中心语。非行为动词则不然,如“是”和“有”的出现就激活不了’什么,它们不能提高充当其宾语的抽象名词的显著度,这就是(28)和(29)不能成立的原因。
       三
       我们通过认知模型、认知显著度初步解释了“名1+的+名2”里名2能省略和不能省略的原因。但是,还应该知道,认知显著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认知显著度固然可以影响句法,句法的或者语用的因素同样也可能影响到认知显著度。比较下面两个句子:
       (30)他的意见我赞成,你的(意见)我也赞成。
       (31)?我赞成他的意见,也赞成你的(意见)。
       当然,也有人认为(31)是合格的句子,但是认为(31)合格的人也一定认为(30)是合格的,而反过来则不一定。因此,我们在(31)前面画了个问号。为什么同样是“赞成”的宾语“你的意见”,在(30)里可以用“你的”来称代,而在(31)里却有点问题?
       我们认为,“名1(人)+的+名2(抽象)”能否省略中心语,除了前面分析到的原因之外,还要看它的先行成分在句子里的地位。如果其先行成分占据话题的位置,如(30),作为中心语的名2(抽象)可以省略。如果其先行成分没有占据话题的位置,则不大能省略,如(31)。这是因为话题具有调控认知显著度的功能,话题一提出来,就等于建立了一个认知框架,凡进入这个认知框架的语言成分都具有一定的显著度。以(30)来说,“他的意见”处于话题位置,就是说下面要谈论某某人的意见了,因而“意见”进入了认知框架,并由此获得了一定的显著度,为它的省略创造了条件。对于(31)里“意见”一词能否省略之所以见仁见智,原因就在于“他的意见”不在话题的
       位置上,“意见”没有进入认知框架,因而没有获得一定的认知显著度。
       话题调控认知显著度的能力如此之强大,以至于很多本来不能省略的名2在被纳入话题之后也能省略。如,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名2是身体部位的名词,跟它前面的定语构成不可分割的领属关系,一般不能省略;但一旦它进入话题,就未尝不可以省略。如:
       (32)谁的手最干净呢?是知识分子的,还是工人、农民的?
       再如,我们前面说过,“名l(人)+的+名2(人)”里的名2(人)一般也不能省略,但进入话题之后,同样也可以省略。如:
       (33)要论丈夫,大姐的也不错。
       不仅话题可以调控认知显著度,句法结构的变化,比如,语词在言语链上距离的拉近也能增加认知显著度。张敏提出距离相似动因原理,根据这一原理,在言语链上语词之间的距离越近,其相互作用力越强。要省略的词语靠近了其先行词语,便因受到先行词语的提示作用而增加了显著度,从本来不能省略变得口1以省略。如:
       (34)a.弟弟的手大,妹妹的手小。
       b.*弟弟的手大,妹妹的小。
       c.弟弟的手比妹妹的大。
       (35)a.大姐的丈夫聪明,二姐的丈夫笨。
       b.*大姐的丈夫聪明,二姐的笨。
       c.大姐的丈夫比二姐的聪明。
       还应当指出,上面的讨论,无论是描写还是解释,都是粗线条的。比如我们说名1是表示地点、单位、团体的名词,名2是指人名词时,名2可以省去,就是一个很笼统的说法。比较:
       (36)a.北大的教授来了,清华的也来了。
       b.*北大的教授有水平,清华的也有水
       平。
       这两个句子a的可接受度比b高,出现这种差别同样可以从认知上找原因。a句动词是“来”,它很容易激活动作的发出者“人”,前文已经出现了“教授”,此处“清华的”自然可以称代“清华的教授”.b句的动词“有”不容易激活“人”,所以可接受度有问题。
       再举个例子,设想某人有两个舅舅,一个在北大当教授,一个在清华当教授,下面句子的可接受度也有问题:
       (37)他喜欢北大的舅舅,不喜欢清华的。
       “清华的”可以称代“清华的教授”而不大能够称代“清华的舅舅”,原因在于:“清华”跟“教授”是学校和教职员的关系,从社会约定俗成的角度看,它们在一个认知框架里;而“清华”跟“舅舅”不在一个认知框架里。
       (36)和(37)的这种差别,还有以上我们讨论过的各种类型的“名1(代)+的+名2”里名2能省略和不能省略的复杂情况,显然不可能从句法结构内部找到原因。这说明在语言研究中把语言视为一个完全自足的系统往往是行不通的。而结构主义和转换生成语法的捉襟见肘之处,正是认知功能语法的用武之地。
       [责任编辑 刘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