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社会学研究]我国农民市场竞争力弱势原因探析
作者:喻国良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2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行离不开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农民的积极参与。然而,目前我国农民在市场竞争中还处于弱势地位,其市场竞争力不强。究其原因,是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不合格、组织规模弱小、科技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农业信息化滞后、农业合作组织转嫁风险、市场制度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
       [关键词]农民;市场竞争力;弱势;原因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2-0188-03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市场竞争的胜负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竞争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对关于农民市场竞争力的研究就逐渐走人了人们的视野。
       一、我国农民市场竞争力的现状描述
       1978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改革是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我国农民市场意识在不断增强,参与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在不断拓展。由多种经营发展为市场化(商品化)种植与养殖,由在乡办小工厂、小企业打零工发展到进城打工、经商、办厂。农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越来越大,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不仅表现为出售农产品数量的增加,购买消费品的比重增大,农民的工农业产品的货币化交易形式更加普遍,而且还表现为农民在产品的投入、生产、销售和服务以及向社会提供劳务的一切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地与市场活动密不可分。
       然而,在现行体制与法规框架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农民无论是从经营者、投资者,还是从打工者、消费者的角度来考察,农民的市场主体都存在不少缺陷。
       作为商品经营者的农民,不仅推销技巧不娴熟,而且在市场中主要面对各种中间商而不是最终的零售商或最终消费者,加上所推销的商品多是农副初级产品,产品附加值低,因而销售收入低。作为投资者的农民,不仅拥有的资本少,而且投资领域狭窄,投资分析工具缺乏,投资技术含量低下,投资制度约束大,投资成本高,投资综合效益低,名牌产品少。除了《乡镇企业法》对农民和农民集体可投资于乡镇企业作出规定外,几乎没有关于农民作为投资者的专门规定。对农民而言,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农民却没有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主体资格,在商业性征地过程中,20多年来,农民未能享受或充分享受到由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而得以提高的2万多亿元土地价值收益。作为外出打工者的农民,离土又离乡,在城镇受雇于用人单位,不仅整体谋生技能远不如作为打工者的城镇居民,而且谋生方式单一、知识含量低,只能就职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脏、累、重的行业。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虽然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但其劳动权利实际享有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其居住权、教育权、养老权等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常常游离于城镇权益保障体系之外。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与企业生产相比,产品生产周期长,资金积累速度慢,资金利用效率低,所生产的农产品保存难,在价格交易上讨价还价的余地较小。作为消费者的农民,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之规定执行。而实际上,农民受自身市场购买力低的制约,较之城镇消费者,消费水平亦低于一般的城镇居民,并且,农民很容易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害。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所承担的风险,既是一种生产风险,也是一种生存保障风险,其风险程度远远高于城镇居民的生活消费风险。此外,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资源主要用于一般消费者,对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的农民的权益保护则力不从心。
       这些说明,目前我国农民在市场竞争中还处于弱势地位,其市场竞争力还不强。
       二、市场竞争力与农民市场竞争力弱势的学理分析
       市场竞争力,就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竞争有限资源过程中的能力。由于市场主体包括经济组织、政府和相关部门,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因而市场竞争力从层面上可分为宏观层面的国家竞争力、中观层面的产业竞争力以及区域竞争力(包括城市竞争力)、微观层面的各种组织的竞争力、亚微观层面的个体竞争力(含项目竞争力及产品市场竞争力)。本文所研究的农民市场竞争力就属于亚微观层面的个体竞争力。
       由于市场是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的统一体,故市场竞争力又可分为产品竞争力和资本竞争力、技术竞争力、管理竞争力等要素竞争力。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市场竞争力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农产品竞争力的研究上。
       由于市场资源有限,故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争夺市场有限资源的过程中自然就越发激烈,所表现出来的市场竞争力强弱就越发明显。竞争力强的能够争夺更多的资源,竞争力弱的只能取得较少的资源。当然,竞争力的比较不一定基于一定的竞争力关系,没有竞争力关系的两个个体之间也可以比较竞争力的强弱。
       根据“市场竞争力”被定义为市场主体争夺有限资源的一种能力,我们不难解释“农民市场竞争力”就是农民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包括“内在力”和“外在力”。农民的内在力是农民在长期的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稳定的、能维持自身生存并促进自身不断发展的能力。农民的外在力是维持农民生存、促进农民发展的外在力量,如党的惠农政策、国家的扶贫法律、社会的支农舆论等等。“内在力”构成农民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是保证农民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的基础。“外在力”是农民市场竞争力构成的重要条件。虽然具有时间性、外在性,但它在减少农民市场竞争力弱势方面的作用不能低估,并且“外在力”在一定条件下能不断内化。因此,评价农民市场竞争力的强弱,我们不能把它置于静止的状态,而必须把它视为动态的过程,在运动中去考察、评判。可见,“农民市场竞争力弱势”是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态势,表明农民在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竞争取胜能力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农民在市场竞争力中的弱势也是一种相对弱势,一种比较意义上的弱势,它与农民在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弱势是不同的。第一,前者偏重于农民的权利、机会缺乏,后者偏重于农民因老、弱、病、残及妇女等生理不足和生活困难。第二,前者一般以有劳动能力为前提,一部分人还具有一定的科技能力和管理能力,只要经过必要的教育和培养就能改变自身的弱势;后者一般都缺乏生存和发展能力,需要社会的救济和关爱。第三,前者与后者有个转化过程,当农民不能安居乐业而是流离失所时,就会降落为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弱势者。第四,前者属于社会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后者则属于福利经济学研究的范畴。
       三、造成农民市场竞争力弱势的原因
       目前,影响农民市场竞争力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作为市场主体还不合格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只有以真正独立、自主、平
       等、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参与同他人的竞争,才能算是合格的市场主体。然而,从目前农民的经营情形来看,农民要种植什么,种植多少,卖给谁,卖什么价格,都并非完全自主。换言之,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中,除了占有权基本完整地赋予给农民之外,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在20多年的改革中,土地产权改革并没有与时俱进,农民对土地没有自主经营权。同时,改革中出台的某些政策,如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合同订购等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种植品种及数量的自主经营权。国家对粮食的过分保护政策也降低了其市场的竞争力。近年来,农民的粮食越来越难以卖出去,或迫于生计低价卖粮。国产粮作物在市场中艰难求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加剧了农民市场竞争力的弱势化趋向。
       此外,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所出现的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也告诉我们,我国的农民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目前,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发生经营关系,龙头企业直接与市场相连接,是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另一类是“市场+中介组织+农户”,中介组织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与传播工作,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完全或部分承担农产品的流通销售工作,农民是通过中介组织与市场发生联系的,这样,中介组织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市场的主体。
       (二)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不高。规模力量弱小
       市场主体的规模大小是形成市场竞争力强弱的前提条件,没有一定的规模,很难形成竞争力。目前,我国农民经济的主要特点仍然是自给自足,农业生产以一家一户为基础单位分散经营还很普遍,这样,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难免处于弱势地位。首先,个体农民,无论是购买生产资料的数量,还是售出产品的数量都十分有限,对市场影响很小。其次,由于小农生产方式的封闭性和保守性,个体农民很难通过联合的方式,扩大市场交易量,进而增强市场议价能力。再次,在农村二元经济中,我国绝大部分农民只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对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难以渗入,农业经济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第四,分散条件下的个体农民进入市场后,不但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而且对市场风险引发的后果也无法独自承担。
       (三)农民的市场素质普遍较低
       市场竞争力的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对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的趋向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了解。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我国9亿农民平均教育年限仅为7.73年,有2亿多文盲和半文盲,占整个农村人口23%,在4.6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就占了42.61%。缺少文化教育的农民,无力去了解更多的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很难判断市场的供求走向,难以把握市场行情。加上农村信息闭塞,我国农民普遍缺乏收集、运用市场信息的能力,难以灵活适应市场调整生产。
       (四)农业信息化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的农业信息资源相对不足,互联网上农业数据库资源数量少,结构不尽合理,实际能够联网提供服务使用的不到10%。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发育不成熟,交易行为不规范,农业信息流通不畅,垄断信息和行政干预时有发生,劣质信息、虚假信息不时坑害农民。从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来讲,由于资金的相对不足,大量现代化的通讯信息技术、设备得不到应用和普及;高质量、高水平的信息人才奇缺,特别是既懂农业专业知识又懂经营和现代通讯、网络技术的人才,更难寻求。这些说明,我国农业信息还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已经制约了我国农民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五)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向农民转嫁市场风险。伤害农民的利益
       尽管当前有2.4亿户各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建立起来了,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只是简单的市场买卖关系,两者之间的合作很不稳定,不能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市场主体是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农民则处于被动、依从的地位,在农产品加工、销售中,农民主要承担生产、加工的具体操作,农民对增值的利润很少有发言权,不了解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对整个产业实现的全部利润也不十分清楚。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主体,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如果在市场繁荣、产销对路时,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考虑的就是农民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够愿意接受他们所提出的利润分配。如果龙头组织和中介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失败,蒙受了市场风险,遭受了损失时,那他们就会千方百计将市场风险转移到农民头上,使自己尽量少受损失。这不仅使农民收入提高有限,而且伤害了农民的利益。
       另外,由于农产品市场需求弹性小,农民面临着更多的需求约束,农民收入增长和农业增产之间不一定存在着正比关系。增产不增收的现象使农民利益常常趋向最小化。
       (六)市场制度不规范和欠完善
       目前,由于不够规范和完善的市场制度,使市场秩序混乱,农民在市场中经常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地区分割、条块分割,常使农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各种关卡收费,使农民成本陡然加大。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使农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农民刚刚创造出农副产品名牌,随即各种假冒产品便蜂拥而上,使农民苦不堪言。可见,不规范欠完善的市场制度不仅助长了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且已成为制约农民市场竞争力提高的瓶颈。
       针对农民市场竞争力弱势造成的原因,我们应该采取措施,赋予农民完整的市场主体地位,全面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素质,大力发展农业信息产业化,组建双赢的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制度,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责任编辑:王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