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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人物志》形成的政治文化背景
作者:王晓毅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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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人物志》;刘邵;曹魏;丸品中正制;黄老道家
       [摘要]刘邵是第二代建安名士中的曹丕太子党成员,作为魏明帝的近臣,参与了太和~景初之际压制“浮华分子”(早期正始名士)的活动。《人物志》形成于黄初一青龙之际,是为了配合选举制度改革而作,保留了有关曹魏丸品中正制草创时期的宝贵信息。该书的核心思想是构建中和型人才系统,反映了在黄老道家“因循”政治哲学指导下,曹魏前期官方人才思想与选举政策从“赏功能”到“重德行”的变化趋势。
       [中圈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6-0086-06
       刘邵《人物志》诞生在距今一千七百多年前人物鉴识之风炽烈的三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唯一流传至今的人才理论著作。汤用彤先生在《读(人物志)》一文中分析了该书所携带的学术信息,揭示了曹魏名法派思想及其与魏晋玄学的关系,具有开拓意义。此后,学术界前辈与时贤沿着汤先生开拓的方向继续前进,多有论著问世,似乎已无滞义。但是,近年来随着对“黄老”道家研究的突破性进展,围绕《人物志》形成的若干观点似乎需要重新审视,其中《人物志》学派归属及其与曹魏前期官方意识形态的关系尤为突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该书形成的相关背景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
       刘邵《人物志》的君主“无名”思想与正始玄学的政治理论十分接近,故自汤用彤先生开始,学术界形成了关于《人物志》影响了正始玄学的说法。笔者同意这种看法。需要指出的是,从当时实际政治活动中考察刘邵与正始名士的关系,则不难发现他们分属对立的两大政治派系。
       《人物志》作者刘邵,字孔才,冀州广平邯郸(今河北省邯郸市)人,生卒年及家世不详。据《三国志·刘劭传》记载,他于“建安中”作为广平郡的计吏来到了中央政府所在地许昌。太史令预报将出现日蚀,在座的官员对是否按时举行朝会产生争议,刘邵对此发表了精辟见解,认为推算容易出现失误,不应因此废朝会。他的看法得到了苟或认可,朝会按期举行,日蚀也没有发生,刘邵“由此显名”(《魏书-刘劭传》)。曹操于建安九年(204)平定冀州,荀或死于建安十七年(212),刘邵到达许昌的时间应当在此期间。
       计吏是地方政府向中央荐举人才的方式,一般都留用。刘邵很可能从此进入仕途,但具体任职不详,按惯例应任郎吏,有俸无职,等待选调实授的机会。即使刘邵于建安十七年入仕,在郎吏位置上也至少等待了五年。《本传》记载,建安二十二年(217)御史大夫郄虑辟刘邵,恰逢郄虑被免职,刘邵转任曹丕的“太子舍人”,从此成为了曹丕的幕僚,太子党成员。曹丕“太子党”的核心人物是陈群、司马懿、朱铄、吴质“四友”。刘邵得以入选太子舍人,可能得益于陈群的推荐。因为这一年随着曹丕立为太子,曹魏的政府机构作了调整,陈群主管了人事选拔工作,“群转为侍中,领丞相东西曹掾”(《陈群传》)。刘邵作为曹丕的幕僚,尽管职位较低,但也有机会与“太子党”前辈有所交往,这些人物都是日后的曹魏重臣。其中陈群最重要,他在太和一青龙之际作为执政大臣“录尚书事”,为刘邵在曹丕、曹睿父子先后君I临天下的太和一景初时期跻人最高决策核心奠定了基础。
       曹丕登基后,刘邵任尚书郎,后升散骑侍郎,进入曹丕的谋士班子,曹丕曾下诏解释“散骑”职位的政治意义:“今便以参散骑之选,方使少在吾门下知指归,便大用之矣。天下之士,欲使皆先历散骑,然后出据州郡,是吾本意也”(《崔林传》注引《魏名臣奏》)。刘邵以其杰出才华得到了曹丕的赏识,受诏参加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类书《皇览》的编修工作。魏明帝曹睿时代,才是刘邵政治及学术活动的高峰期。太和元年(227),他外放为陈留太守。太和三年(229),任骑都尉。青龙元年(233)任散骑常侍,参与制定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政策和策略,其中最重要的活动是实际主持《魏法》编撰和《都官考课》的起草,这两部法律都与选举制度有间接或直接关系。
       关于《魏法》的编修工作,《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法》是陈群、刘邵、韩逊、庾嶷、苟冼等人共同编写,陈群位于第一。该法于太和三年(229)启动,至青龙二年还未完成,丽陈群自黄初六年(225)。青龙四年(236)一直“录尚书事”,为当权宰相,不可能是该法的真正主持人,故《三国志·陈群传》没有记载此事,《三国志.卢毓传》言及魏律,只提刘邵一人,称“散骑常侍刘劭受诏定律”,这说明魏律的实际负责人是刘邵。合理的解释是,陈群提名刘邵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编修《魏法》,其立法思想可以通过刘邵之笔实现。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法》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百八十余篇”共243篇,其中刑律篇数只占7.4%,其余的州郡令和尚书官令则是行政法规。上述诸“令”很可能是对皇帝诏令的分类汇编,其中不乏关于选举方面的内容。
       《都官考课》起草于景初元年(237),而其立法的原因,则源于太和六年(232)的所谓“浮华案”。当时以诸葛诞、何晏、夏侯玄为首,名为“四聪八达”青年名士群体通过交友串连品题人物,左右人才舆论导向,干扰了政府的选官工作,司徒董昭上书朝廷,要求应予严厉制裁。明帝对董昭的建议迅速作出反应,下诏要求严办,将其中的首要分子免官禁锢。四年后的景初元年,针对官员选拔以及晋升考核中的混乱状况,尤其是为了防止“浮华”之风卷土重来,在卢毓的建议下,魏明帝命刘邵起草《考课法》。
       前此诸葛诞、邓飏等驰名誉,有四聪八迭之诮,帝痰之。时举中书郎,诏曰:“得其人与否,在卢生耳。选举莫取有名,名如画地作饼,不可啖也。”毓对日:“名不足以致并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后有名,非所当疾也。恿臣既不足以识并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为职,但当有以验其后。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今考绩之法废,而以毁誉相进退,故真伪浑杂,虚实相蒙。”帝纳其言,即诏作考课法(《卢毓传》)。
       景初中,受诏作《都官考课》。劭上疏日:“百官考课,王政之大较,然而历代弗务,是以治典阙而未补,能否混而相蒙。陛下以上圣之宏略,愍王纲之弛颓,神虑内鉴,明诏外发。臣奉恩旷然,得以启蒙,辄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又作《说略》一篇。臣学寡识浅,诚不足以宣畅圣旨,著定典制”(《刘劭传》)。
       《考课法》原文已佚,据现有资料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察举对象进行考试。杜恕说:“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杜恕传》)。所谓四科,是指儒学、文吏、孝悌、从政四项汉代选官的考试科目。刘邵企图让各郡的候选人通过四科考核后,然后察举入仕。第二,考核在职官员。“遂令散骑常侍刘邵作考课之法七十二条,考百官。”(《选举三》)“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也”(《杜恕传》)。《考课法》试图对在职官员进行全面考核,在朝议中遭到了激烈攻击,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便随着曹睿逝世而夭折。
       “浮华案”——《都官考课》一系列事件背后,是老一代建安名士与年轻一代正始名士之间的冲突。魏明
       帝曹睿时代,国家权力掌握在建安时期入仕的老臣手中,曹丕太子党成员是其核心。年轻的“浮华分子”,便是后来的正始名士,魏晋玄学的先驱人物。他们走上政治舞台后,试图通过人物品评左右政府的选举活动,引起了建安名士的反击。司徒董昭是建安名士中老资格的谋士之一,而司徒主管各级中正的选举活动,故由其出面提出镇压动议,而背后则是陈群、司马懿、卢毓、刘邵等老一代建安名士群体。这一时期的刘邵,政治立场显然是反对“浮华”的。因为在正始名士当政的正始时期,随着以司马懿为代表的建安名士失势,刘邵也从关键岗位“散骑常侍”退下,转为冗散:“正始中,执经讲学,赐爵关内侯”。这说明刘邵受曹爽、何晏集团的排挤,属于司马懿一党的建安老臣群体。
       关于《人物志》的创作时间,笔者曾依据夏侯惠推荐刘邵的一段文字,认为其成书应在青龙四年(236)之前,但是对其上限未作考证。纵观《人物志》十二篇,其学术主题是探讨全才(理想君主)与偏才(官员)之间的关系,并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动乱时期从事创业活动的“英雄”型人才系统,特点是重用出奇制胜的谋士与用兵作战的将军两种人才;二是守成时期使国家机器和谐运作的“中和”型人才系统,特点是各种人才处于合适的岗位,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活动,使国家机器协调运作,提高综合竞争力。前者内容在《人物志》中仅局限于《英雄》一篇,而后者则为各篇探讨的中心话题。从黄初年间开始,曹魏上层关于治国战略方向的主流声音,已变为反对扩张而主张内政建设,用人亦由重谋略改为重德行。例如贾诩向曹丕建议:“攻取者先兵权,建本者尚德化。陛下应期受禅,抚临率土,若绥之以文德而俟其变,则平之不难矣”(《贾诩传》)。又如桓范推荐徐宣时说:“臣闻帝王用人,度世授才,争夺之时,以策略为先。分定之后,以忠义为首”(《徐宣传》)。由此可见,该书不应当早于三国鼎立局面已形成的黄初元年(220)。《人物志》的创作时间,当在220-236年之间,即曹丕、曹睿父子在位且对传统选举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时期。
       作为曹丕一曹睿时代制定国策的谋臣,刘邵创作的动机并非仅仅出于对人才问题的理论兴趣,而是直接来源于曹魏前期选拔人才的迫切需要。那个时期撰写人才学论著者,大都是亲自主持选举工作的当权派,他们著书立说,是为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的。《隋书·经籍志》卷三十四《子部·名家》记载的人才学著作共六种,可见作者姓名的四种:曹丕的《士操》、卢毓的《九卅『人士论》、刘邵的《人物志》和姚信的《士纬新书》。作者全部为三国时期人物,并且直接从事选官工作。其中姚信是孙吴人,曾任“吴选曹尚书”(《宰相世系四下》),相当于魏国的吏部尚书。其他均为曹魏人:曹丕作为帝王,选才是其最重要职责,在其上台伊始,便开始了选举制度改革,推行九品中正制;卢毓在魏明帝青龙一景初时任吏部尚书,主持选举;刘邵起草了《都官考课》,这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选举法规。综上所述,刘邵作《人物志》的动机,应当是为配合选举制度的变革而作。
       在尊崇儒学、选才重德行的旗帜下,曹丕集团上台后在选举制度上的最重要举措,是在恢复察举征辟传统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创建了审查任职资格的九品中正制。该制度建立于延康元年,由时任魏王府吏部尚书的陈群颁布并组织实施,评价天下士人,但反映的却是曹丕及整个太子党的共同意志。刘邵是这个政治集团的人才学家,在其《人物志》行文中,处处是以为国家选拔人才的立场出现,介绍如何在“采访”社会舆论时,注意客观公正。“夫采访之耍,不在多少。然征质不明者,信耳而不敢信目。……是故知人者以目正耳,不知人者以耳败目。故州闾之士,皆誉皆毁,未可为正也。交游之人,誉不三周,未必信是也。夫实厚之士,交游之间,必每所在肩称:上等援之,下等推之。苟不能周,必有咎毁。故偏上失下,则其终有毁;偏下失上,则其进不杰。故诚能三周,则为国所利。此正直之交也。由其正直,故名有利”(《人物志·七缪》)。在九品中正制的组织系统中,则有专门负责采访社会舆论的官员——“访问”,其工作性质与《人物志》关于人物鉴别者的活动相似。《人物志》的创作,不是无的放矢,而是试图指导当时的选才活动。该书携带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为我们探讨曹魏时期人才评价的具体内容,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学术界通常认为:九品中正制创立后,中正便垄断了对官员任职资格的评审,其评价内容是将士人划分“九品”(九个等级),并概括其德、才特点写成“状”,由司徒府最后裁定,交吏部备案,作为任命官员的依据。但是,在有关曹魏选举的第一手文献资料中,找不到支持这种说法的证据。如《三国志》及裴松之注引各种史书,都没有在职官员或察举对象获得中正具体“资品”的记载,而在《晋书》中则比较多见。合理的解释是,目前对这个制度的许多看法,其实是对西晋之后成熟形态的描述,并不符合曹魏实际。从这个角度看待《人物志》,就不难解释该书为什么与我们常识中的“中正”评价人才的方式大相径庭了。例如,《人物志》只是将人才划分为全才、兼才与偏才三种,强调人才各有所长,用人应当扬长避短,与常识中的中正将士人划分为九等的方式大相径庭。笔者已另撰文《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历史真相》予以探讨,认为曹魏时期的的中正仅给在职官员定品,品级高低取决于官职,并不存在真正的“资品”。因此,《人物志》作者即使完全按曹魏九品中正制的要求写作,也不可能将人才划分九等。作为那个时期表达主流派选举思想的著作,《人物志》不可能完全脱离当时的选举实践,必然要留下相关信息。由于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史料极度匮乏,《人物志》中的点滴信息,便显得格外珍贵,为研究这一制度草创时期的若干实施细节,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线索。
       例如,现有史料中没有曹魏时期中正对非在职官员定“品”的记载,但是进入察举程序的士人却需要中正作入仕资格审查,笔者以夏侯玄的《时事议》为中心,结合其它资料进行分析,发现中正对察举对象不定“品”,而是称之为“辈”,如“伦辈”、“辈类”、“辈目”等。《人物志》为此提供了佐证:“故一国之隽,于州为辈,未得为第也;一州之第,于天下为根;天下之根,世有优劣。……是故,众人之明,能知辈士之数,而不能知第目之度;辈士之明,能知第目之度,不能识出尤之良也;出尤之人,能知圣人之教,不能究之人室之奥也”(《人物志·七缪》)。这个问题的考证,详见拙作《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历史真相》,在此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刘邵关于偏才气质与才能分类的学说,可能是为中正撰写人才之“状”而提供理论参考。从历史文献中保存的“状”看,由道德操行、政治才干和气质性格三方面的内容构成。例如,中正王嘉给吉茂作的“状”为:“德优能少”(《常林传》注引《魏略》),共四个字,已涉及了道德与才能两个方面的内容。叉如,王济为孙楚写的“状”为:“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刘放传》注引《晋阳春秋》),共八个字,是对气质的描述。这些内容,正是刘邵《人物志》讨论的重点。该书前三篇——《九征第一》、《体别第二》、《流业第三》,分别在道德、气质、才能三个方面创建了系统的理论学说。例如,《九征第一》认为:由于人们对金、木、水、火、土五行之
       气的察受状况不同,筋、骨、血、气、肌五种生理素质的完善程度不同,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品质的水平随之出现差异,因此偏才的道德类型可分为“五德”:“温直而扰毅,木之德也。刚塞而弘毅,金之德也。愿恭而理敬,水之德也。宽栗而柔立,土之德也。简畅而明砭,火之德也。”又如,《体别第二》将偏才的气质划分为十二种类型,并分析其优点与缺点:“厉直刚毅,材在矫正,失在激讦。柔顺安恕,每在宽容,失在少决。雄悍杰健,任在胆烈,失在多忌。精良畏慎,善在恭谨,失在多疑。……”苒如,《流业第三》将偏才分为十二种类型:“有清节家,有法家,有术家,有国体,有器能,有臧否,有伎俩,有智意,有文章,有儒学,有口辩,有雄杰。”对他们的才能特点及其最适合担任的职务逐一作了说明。
       不能否认,刘邵《人物志》毕竟是个人的学术著作,而不是法律制度的注文,因此两者之间必然存在距离。但是,其作者并非闭门著书的学者,而是位于选举制度改革前沿的立法者,故该书必然携带了大量的相关信息,通过它来解读曹魏选举变革细节的研究工作,才刚刚开始。
       关于刘邵《人物志》的学派归属,历代学者有不同看法,从目录学著作的分类可见一斑。有归于名家者,以《隋书-经籍志》为代表;有归于杂家者,以《四库全书》为代表。汤用彤先生在《读(人物志>》中认为该书学术成分复杂,综合了儒道名法诸家,反映了当时的学术特点:“但魏初学术杂取儒名法道诸家,读此书颇可见其大概。”(第207页)。尽管汤先生对其中的道家思想来源作了分析,“《人物志》中道家之说有二:一位立身之道,一位人君之道”(第210页)。但是对该书的学派归属,还是沿用了《隋书·经籍志》的说法,认为属于“名家”。笔者以为,应当属于道家,确切说,属于汉魏之际复兴的“黄老”道家。
       自1973年马王堆汉墓黄帝四经出土以来,学术界已据此研究了大量先秦秦汉典籍,在“黄老”道家的问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认为战国后期诸子合流中的确产生了以“黄老”名义出现的新道家学派,即司马谈(?一前110)《论六家要指》中描述的所谓“道家”,其特点为,将《老子》的“无为”改造为“因循”,作为治国的最高指导原则,随社会形势变化,灵括运用儒、法、术、名、阴阳等诸子学说,与时俱进。“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太史公自序》)。
       笔者曾撰文指出,汉魏之际“黄老”之学再次复兴,曹魏前期官方以黄老“因循”哲学为最高原则,儒、法、术并用,表现在人才政策上,则是随社会需要而变化有所侧重,叫作“随时致宜”。曹操反复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高柔传》)。“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武帝纪》注引《魏书》)。战乱时代与和平年代是不同的:在扫平群雄的建安前期,应当重用法、术型人才。而随着三国鼎立局面确立,中国社会进入了相对和平稳定的发展时期,儒家的道德教化,应当提到显要位置。这一时代需求的变化,在建安十三年后开始逐步明朗化,曹魏阵营中要求“重德行”的声音逐渐高涨,但是曹操没有对其政策作方向性调整。这个历史性变化,发生在曹操逝世后。
       学术界有种流行观点,认为曹丕上台后,在世家大族的支持下,颠覆了曹操“唯才是举”的名法用人路线,恢复了传统的察举制度,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将儒家道德标准置于选才的首要位置。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在颠覆传统方面,曹丕及其太子党比其父辈走得更远。不错,在曹丕、曹睿相继上台,太子党执政的黄初-景初年间,在官方关于选举的文告中,儒家道德标准的地位不断上升,但这并不能说明,儒学真正成为官方哲学,经学之士得到了重用。只能说明,他们对黄老的“因循”原则贯彻更彻底,完全以社会需求制定政策,以降低统治成本。以公元189年洛阳动乱发生时,是否已经达到世界观形成的年龄(18岁左右)为线,可将建安名士划分为两代人。第一代建安名士的领袖是曹操,代表人物是是或、苟攸、徐干、钟繇等;第二代建安名士的领袖是曹丕,代表人物即太子党的骨干司马懿、陈群、刘廙、蒋济、刘邵等。后者的世界观在汉末动乱中形成,对汉王朝及其儒家意识形态的情感将比前辈更为淡薄。他们上台后推行的基本国策,不是儒家的道德理想主义,而是以黄老“因循”为最高政治原则,儒家“德教”与法家的“法术”相同,只是具体的治国之术。在使用人才问题上同样如此。表面上他们宣布重用经学之士,“立太学,制五经课试之法”…(《文帝纪》)。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太学诸生有千数,而诸博士率皆粗疏,无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又虽有精者,而台阁举格太高,加不念统其大义,而问字指墨法点注之间,百人同试,度者未十。是以志学之士,遂复陵迟,而末求浮虚者各竞逐也。正始中,有诏议圜丘,普延学士。是时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余人,虽复分布,见在京师者尚且万人,而应书与议者略无几人。又是时朝堂公卿以下四百余人,其能操笔者未有十人,多皆相从饱食而退。嗟夫!学业沉陨,乃至于此。”(《王肃传》注引《魏略》)显然,儒教只是个装饰品,政府对经学之士入仕并无诚意,而是设立了极高的门槛。于是太学恢复了,却变成了平民子弟逃避兵役徭役的避难所,“自黄初以来,崇立太学二十余年,而寡有成者,盖博士选轻,诸生避役,高门子弟,耻非其伦,故无学者”(《刘馥传》)。
       曹魏时期主流派思想家普遍以“黄老”道家哲学解释理想的“君臣”素质及其关系,在建安思想家的传世著作中,时常可见关于理想的君主——“圣人”,通过无为方法,“因循”社会变化而达到无不为结果的说法。苟悦在《申鉴》中说,“无为为之,使自施之。无事事之,使自交之。不肃而成,不严而化,垂拱揖让,而海内平矣”(《荀悦传》)。徐干在《中论·务本》中指出,君主应当兼有众才而表现为中性“醇淡”,其职能是以“因循”人才规律选才任能,而不是有突出的特长。“今使人君视如离娄,聪如师旷,御如王良,射如夷羿,书如史箱,计如隶首,走追驷马,力折门键,有此六者,可谓善于有司之职矣,何益于治乎?无此六者可谓乏于有司之职矣,何增于乱乎”?
       刘邵《人物志》作为第二代建安名士选举思想的代表作,继承了建安学术思想的发展趋势,充分反映了这一群体的人才观。《人物志》共十二篇,涉及到了人才学的各个方面,对人才素质、气质性格、政治才能、鉴识方法、失误原因一一进行分析,而其学术主旨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那就是全才与偏才的关系问题,其核心思想如下:
       第一,关于全才。无为的“全才”(理想君主)“因循”人才规律,识别具有儒、法、术等不同政治能力的人才,将他们安置在合适的岗位上。如果君主某种才能突出,便按照物以类聚的规律,只能识别和重用与自己相同的人才,使其他人才得不到重用,导致行政运作紊乱。“主德者,总达众材而不以事自任者也。是故主道立则十二材各得其任也。若道不平淡,与一材同好,则一材处权而众材失任矣”(《人物志·流业》)。
       第二、关于偏才。有为的“偏材“(各种职官),分为十二种类型。其中清节之家、法家和术家三种人才,
       是国体、器能、臧否、伎俩和智意五种人才的本源。上述八种人都是直接管理国务的政治人才。此外还有不直接处理政务的其它四种人材,即文章、儒学、口辩和雄杰。上述十二才,都是“人臣之任”,其中“国体”是宰相之才,“器能”是地方官长之才。
       刘邵构建的政治人才系统不过是黄老道家“因循”治国政策的人才版:在这个系统中,清节家和法家、术家,都是治理国家所必需的偏才,负责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国家机器的顶端,是由中和各种性格才能而表现为无性格才能的“全才”君主控制。君主自身无特点无偏好,因此能“因循”人才规律——客观反映政治需要并选拔使用相关人才。君主最重要的选才工作,是将儒、法、术三种治国骨干遴选出来,安置在适合其才能的职位上,发挥他们各自的最大的效益。“欲观其一隅,则终朝足以识之;将究其详,则三日而后足。何谓三日而后足?夫国体之人,兼有三材,故谈不三日,不足以尽之。一以论道德,二以论法制,三以论策术,然后乃能竭其所长,而举之不疑”[。’(《人物志·接识》)。值得注意的是,位于刘邵笔下十二政治偏才之首的道德教化者,并没有被冠以“儒家”之名,而是称之为“清节家”,顾名思义,除了具备儒家人格外,还有道家清心寡欲的因素。刘邵笔下“儒家”人物的职能只是传授圣人经典,无从事政务的能力,反映了当时儒学地位的衰落。“能传圣人之业,而不能干事施政,是谓儒学,毛公、贯公是也”(《人物志·流业》)。
       《人物志》之所以被许多学者视为名家,是因为它运用了“形名”方法去融汇诸子百家学说,但又与先秦名家不同——不关心逻辑问题,而是运用“校实定名”与“辨名析理”解决人才学的各种具体问题。该书之所以被视为杂家,是因为它吸收了诸子百家思想,但又与一般杂家不同,而是以黄老道家的“因循”为最高准则去融汇百家学说,将秦汉时期的各种人才学说,如《尚书》的“九德”、《老子》的处世之道、《庄子》的“九征”观人法、《黄帝内经》的阴阳气质分类、《吕氏春秋》的“八观六验”法、《周礼》的古代官职等等,全部整合到“全才与偏才”的人才理论体系中,受控于一个“无为而无不为”的君主。因此,它最终应当属于道家学派范畴,确切说是汉魏之际复兴的“黄老”道家。
       至此,本文开篇所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人物志》能够影响正始玄学人才理论,可以得到合理的解答了。表面上看,刘邵与何晏在政治上与思想上分属两大阵营:一是建安名士,信仰“黄老”名法;一是正始名士,创建了玄学理论,但是从两者对“黄老”道家思想的继承角度看,则是一致的。因为正始玄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道家学说中的注重“内圣”的“老庄”思想与注重“外王”的“黄老”之学相结合,完成了玄学的突变a建安名士与正始名士的区别主要是“内圣”方面,而在治国用人领域则差异很小。
       [责任编辑:翁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