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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启源
卷之下 十二、〔用药备旨〕   (十二)药用根梢法
金 · 张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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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根〔之〕在上者,中半以上,气脉上行,以生苗者为根。中半以下,气脉下行,入土者为梢。当知病在中焦用身,上焦用根,下焦用梢。经曰:根升梢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