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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调查与研究]布朗族女性婚恋方式的变迁及其影响 (摘要)
作者:张晓琼

《民族研究》 2006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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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田野调查资料为依据,从民族学的角度记述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云南布朗山布朗族女性择偶条件与婚恋方式的变迁。文章认为,内地青年男女择偶的价值追求为布朗族女性嫁往内地提供了条件。文章还探讨了布朗族女性大量嫁往内地这一现象对布朗族社会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布朗族 女性 婚姻 文化变迁
       作者张晓琼,女,云南省委党校理论研究所教授。地址:昆明市,邮编650111。
       2001年12月,笔者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进行社会文化变迁调查。在入住布朗山乡章家老寨的当天晚上,房东带着笔者参加了村中一户人家的婚礼。来自山东的小伙子与布朗族姑娘的联姻,引起了笔者的极大兴趣。自2001年12月到2005年1月,笔者先后五次前往布朗山乡,对当地布朗族女性择偶条件与婚恋方式的变迁及其对当地社会文化的影响做了一些调查与研究。其间,还于2002年10月前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出山镇夏庄对布朗山乡外嫁的布朗族女子及其现在的家庭进行了跟踪调查。本文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调查资料进行一些分析研究。
       据笔者了解,至今尚未公开出版过关于本项研究的专门成果,只在部分有关布朗族的调查资料中,对这一现象有一些简单的描述。参见谭晓健主编:《布朗族——勐海布朗山乡新曼峨村》(高发元主编《云南民族村寨调查》之一),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7页、第112-113页;肖芒:《云南少数民族婚姻的嬗变》,何星亮、欧光明主编:《民族学研究》(第十三辑),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89页。笔者认为,本文的研究对于了解和认识布朗族当代的婚姻状况乃至布朗族社会文化变迁都会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布朗族传统婚恋形式及其在当代的延续
       布朗族是云南的一个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的西双版纳、思茅、临沧、保山等州、市。其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勐海县是布朗族最为集中的地区,而该县布朗山布朗族乡则是全国唯一的布朗族民族乡。布朗山乡地处中缅边界,与缅甸山水相连,同时,布朗族也是一个跨境而居的民族。
       布朗山布朗族传统上实行严格的家族外婚制,不仅家族内部严禁通婚,即使姑舅表、姨表间也不通婚。布朗族家族外婚制的特点是:本“嘎滚”(家族)的姑娘可以嫁给除舅家以外的其他”嘎滚”,本”嘎滚”的男子可以娶除舅家以外的姑娘为妻。如果出现两个“嘎滚”之间互相嫁娶的情况,就要举行“同槽吃食”的仪式,即让新婚夫妇在举行完婚礼后,在同一竹槽或木槽内吃饭,以示惩罚。布朗族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男子不准娶妾,违者要被逐出寨子。但在新中国建立前夕,随着社会贫富的分化,也出现了纳妾现象,不过妻妾必须分开居住,妾不能住在本寨子内。
       布朗族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一直保留着较为古老的妻方居住婚,称之为“望门居”。不过,在新中国成立前,妻方居住婚已开始向夫方居住婚转变。丈夫在妻方居住三年以后,如果双方感情融洽,可以选定日期把妻子接回自己家里,妻子从此成为丈夫“嘎滚”中的一个成员,子女也以父亲的“嘎滚”计算世系。
       布朗山布朗族结婚、离婚都比较自由,父母和社会一般不加干涉。婚前有相当的社交自由,除了从关门节到开门节期间不可下寨“串姑娘”外,其余时间都可谈情说爱。由于交通不便、居住分散,婚恋对象大多是同一村寨的人。婚前性关系也比较自由,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布朗山布朗族村寨中,私生子现象比较常见。社会对私生子并不歧视,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年老之后按照年龄和辈份次序也可被推选为家族长。寡妇不准在亡夫“嘎滚”内转房,兄承弟媳与弟纳兄嫂都是不允许的,但可以自由外嫁到其他“嘎滚”。同时,妻姐妹婚也为习惯所不许,如有发生,男方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参见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组编:《布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35页、第90-92页。
       新中国成立后,布朗山布朗族虽然经历过各种政治运动,但直至今日依然沿袭着某些传统的婚姻仪式,只有少部分人依照国家法律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笔者在对新曼峨村村民的问卷调查中了解到,85%以上的村民认为自由恋爱、自己做主是婚姻缔结的主要方式,约有65%的村民认为选择配偶时最重要的是看双方的感情。在调查中,自称进行过婚姻登记的人约占被调查人数的78%。未进行过婚姻登记的多为30岁以上的人,30岁以下的都表示进行过登记。但根据乡民政办的登记记录,从1997年到2000年1月,新曼峨村只有一对青年男女结婚时到乡民政办做过登记,登记日期为1998年5月18日,结婚证号为1998年第2号。参见谭晓健主编:《布朗族——勐海布朗山乡新曼峨村》(高发元主编《云南民族村寨调查》之一),第108-109页、第185页。以上情况说明,村民对国家关于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有所了解的,但在实际行动上还是以传统结婚仪式作为确立婚姻关系的标志。笔者在章家老寨、章家四队、香广等村寨调查时,一般已婚者都直言未到乡民政部门进行过登记,所生子女也大多不上户口,父母对其子女的确切年龄往往记不大清。据布朗山乡民政办统计,当地布朗族约有95%的婚姻都属于事实婚姻。
       布朗族结婚之所以大多不到民政部门登记,除传统仪式的原因外,还有早婚的原因。布朗族男女一般都在20岁以前结婚,由于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大部分结婚者都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布朗山布朗族由于实行自由恋爱,夫妻关系一般都比较稳固,传统上离婚率也比较低。但如夫妻反目时,也允许其离婚,且手续简单。女方可把自己的陪嫁物带回娘家,所生子女则由双方协商分领。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要给对方一些赔偿。新中国成立前,若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则要赔偿女方一条黄牛;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则要赔偿男方一条水牛。在财产分配上,如男方坚持要离,则要给女方23个“半开”,“半开”为民国时所用滇币。财产男得三分之一,女得三分之二。反之,如果女方坚持要离,且在结婚期间没有生过孩子,则要给男方28个半开,财产男得三分之二,女得三分之一;如有小孩,小的归母亲(如是男孩,长大后仍回父亲的“嘎滚”),较大的男孩归父亲,较大的女孩归母亲。
       二、通婚地域的扩大与跨国、跨省区、跨民族婚姻的出现
       通婚地域的扩大是布朗族传统婚姻形态发生重大变迁的起点。布朗山乡由于交通闭塞、人口居住分散,传统上的婚嫁对象一般都是同一社区和同一民族的人,与山外或其他民族通婚的只是个别情况。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布朗族的婚嫁范围开始扩大,通婚地域不仅超越了布朗山乡,也超越了县、州甚至省和国家的范围,出现了不少跨国、跨省婚姻,通婚对象也由同一民族扩大到其他民族。
       在布朗山乡,跨国婚姻的另一方多是缅甸的布朗族。据不完全统计,从1989年有登记资料时算起,至2003年7月,先后有24位缅甸布朗族边民与布朗山乡勐昂村委会新曼峨、帕点、勐囡等村寨的布朗族村民通婚。一般都是缅甸姑娘嫁给中国的布朗族男子,而中国布朗族女子嫁到缅甸的则几乎没有,原因是缅甸一侧布朗族的生活水平较低,与中国布朗山乡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缅甸女子嫁给中国布朗族男子,男方只要给女方父母500-1000元人民币作为彩礼即可。
       除跨国婚姻之外,布朗族中还出现了跨省、跨地区的婚姻。从1983年底开始,陆续有一些汉族人或其他民族的人到布朗山做生意、做家具、盖房子,他们多来自贵州、湖南、安徽、四川、广东、浙江、山东等省,以及本省的昭通、曲靖、思茅等州、市。其中有人与当地布朗族姑娘产生了感情,就娶她们为妻,在当地安家落户。如来自红河石屏县的孔宪贵,就是在1990年到布朗山盖房子时认识了勐昂村的布朗族姑娘玉么应,两人产生了感情后,于1993年结婚,现已有两个女儿。孔宪贵在布朗山曾做过木匠,现在又当了小包工头,帮人盖房子,农忙时回来种地,年收入两万元左右,家中已购置了吉普车、拖拉机、摩托车、电视机、影碟机等,其生活水平在勐昂村中属于上乘。此外,也有个别外地女子嫁与本地的布朗族男子。
       
       在外地男子流入布朗山娶妻生子的同时,不少布朗族未婚女子则从布朗山流往内地省区。随着外地青年男子与布朗族女子婚姻的增多,通过这些来自不同省区的外地男子的介绍,外地省区农村难于找到对象的未婚男子开始到布朗山寻找对象。从1992年开始,逐渐有布朗族女子外嫁,几年后她们带丈夫返乡探亲时,又有找不到对象的单身男子一同前来,希望通过她们的介绍而与当地布朗族女子联姻。由于有本地人的介绍,因此当地的布朗族对这些人还是比较信任的。同时,村民们也看到,外嫁者原来同样也很贫穷,但几年后却是衣锦还乡,鲜亮照人。于是,很多布朗族少女也都希望通过外嫁告别贫困,走向山外的精彩世界。
       自1996年以后,外嫁女子逐渐增多,不仅有通过介绍外嫁的,甚至还有自己跑到勐海、景洪找人外嫁的。当地外出嫁人的,除布朗族女子外,也有哈尼族和拉祜族姑娘。从当地婚姻登记情况来看,1997年2月至1998年11月,登记结婚的共有92对,其中57人外嫁,1人外娶。1998年12月至2000年1月,共有108对登记,其中56人外嫁。2000年1月至12月,共有86对登记,其中78人外嫁。从登记的情况看出,外嫁布朗山女子占到登记结婚者的一半以上。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布朗族在云南省以外的山东、重庆、四川、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广东等省的女性人口数量增长,这其中也包括外嫁的布朗族女子。
       据不完全统计,在1998—2002年间,布朗山乡共有72名布朗族女子嫁到外省区。娶布朗族女子的外地男子,其年龄一般都比女方大10岁左右,有的甚至大30岁,比其岳父的年纪还大。而外嫁女子则大多刚到法定结婚年龄,有的甚至只有十六七岁。原章家村委会主任的大女儿,结婚时填报的是21岁,实际上可能只有18岁左右。笔者在布朗山章家老寨调查时碰巧遇到来自山东昌乐县钟家庄的男青年于海玉与老寨传统头人达曼的女儿玉应甩举行婚礼,在参加他们的婚礼时,笔者看过山东新郎于海玉的身份证,他比新娘玉应甩整整大10岁。
       外地男子之所以到布朗山找媳妇,主要是因为他们那里的女子身价太高。在玉应甩的婚礼上,笔者曾抽空问过于海玉为什么大老远的跑到布朗山找媳妇。他说,在他们家乡,女孩大多喜欢找有钱人或城里人,娶个媳妇至少也得三四万元,自己家不算富裕,兄弟又多,所以到30岁还是单身。听说这里的姑娘老实、勤快,要的聘礼也不多,就跟着介绍人来了。他还说,到布朗山虽然远了点,但连上车费、礼金在内,也比在本地找划算。
       笔者为了跟踪了解布朗族女子外嫁后的真实情况,曾前往河南省西平县,探访嫁到该县出山镇夏庄的布朗山乡布朗族女子玉的糯。玉的糯于2001年初嫁到这里,其丈夫傅国军为夏庄农民,家中父母都已70多岁,母亲长年有病,两位老人基本上已不能参加劳动,农活儿都要靠傅国军夫妇。笔者前往调查时,玉的糯已怀有7个月的身孕,但仍与丈夫一起在田间忙碌,笔者是从田间将他们夫妇叫回家的。他们家没有拖拉机,也没有什么像样儿的家具,除了一台21英寸的电视机以外,可以说几乎是家徒四壁。这样的家境使傅国军无法在本地找到对象。因此,到布朗山娶到玉的糯后,傅国军感到十分幸运,对玉的糯很好,尽管家境贫穷,夫妻二人倒还恩爱。在夏庄的走访也使笔者了解到,由于娶妻费用太高,有家贫无力者甚至终身未娶,如一位51岁的村民自诉,由于家贫,他至今未娶,现与丧偶的兄长一起过,共同挣钱供其兄的儿子上大学。另外,笔者还委托他人在重庆对一位布朗族外嫁女做过调查,情况也大致相似。
       外地男子如何与布朗族女子交流、恋爱,也是笔者感兴趣的问题。就此,笔者访问过山东新郎于海玉。他说,他到布朗山已经一个多月了,先是在章家三队找,但没有找到合适的,不是女方看不上他,就是他不喜欢对方。他主要是从女方的外貌以及介绍人所介绍的女方家庭情况等方面来进行考虑。和他一同来的还有三四个山东老乡,他们都在三队找到了对象,只有他没找到,于是介绍人才把他带到章家老寨来。
       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如何与对象交流,这是笔者最感困惑的事情。由于语言的障碍,笔者在调查中曾遇到许多困难。于海玉是一个北方人,连云南汉话都听不懂,更谈不上布朗话了,而布朗族女子大多又不会讲汉话。但于海玉对此却一点儿也不在意,他说,玉应甩跟他回家乡后很快就能学会汉话的,因为早先嫁到山东的布朗族女子不仅学会了汉话,而且她们说的还是地道的昌乐方言。笔者后来探访玉的糯时,也证实了这一点。玉的糯到西平不到两年,已是一口河南方言,每每与笔者用家乡话交谈时,还常常不自觉地又变回到河南话。再者,虽然现在语言不通,但日常生活之事通过眼神、动作,一般还是可以互相明白的。
       正是内地女子择偶标准与当地未婚男青年客观条件之间的错位,使得身处偏僻之地的布朗族女子成了内地大龄单身男子的选择对象。他们不惜远道而来,努力适应过去从来没有见过甚至没有听说过的布朗山寨生活,也体验了从未有过的恋爱经历,这一切对他们来说甚至还有某种浪漫气息。他们在布朗山寨的生活经历是新奇而富有刺激性的。布朗族女子的纯朴、豪爽与健美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种全新的感受,而在举行过简单的婚礼西双版纳布朗山乡布朗族有时也把这种婚礼称为“小婚”仪式。布朗族传统的婚姻缔结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订婚、小婚和大婚,分别标志婚姻对象的确定、“从妻居”(或称“望门居”)生活的开始以及由“从妻居”向“从夫居”的转变。实际上,此处所说的“小婚”,已与传统意义上的“小婚”有了很大的不同。之后,他们就可以把布朗族女子带回家乡,从此就有一个顺从听话的媳妇。
       但是,许多外嫁布朗族女子则遇到语言不通、环境陌生的问题。有的在外嫁许多年以后,还没有单独跨出过家门。想像中的精彩世界其实十分单调、枯燥,加之大部分人都是嫁往农村,繁重的家务和农活儿使她们很少能享受到生活的乐趣。笔者在与玉的糯交谈时得知,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她只去过西平县城两次。虽然布朗山约有10余个布朗族女子嫁往河南西平县,但她们平时很少有机会来往走动,只在家乡亲人来时才有机会见面。
       嫁到重庆的某女子在当地人的眼里就是一个被拐卖来的媳妇,几乎没人与她交往。她对那里的生活也感到很不适应,与家乡亲人的联系也很困难。布朗山的许多村寨至今没有电话线路,布朗族外嫁女无法通过电话与村寨取得联系,而她们所嫁的家庭也多因贫穷而没有电话。信件一般要走十天半月,有时甚至更长。而许多布朗族女子不识字,如玉的糯虽上过小学三年级,但仍不能读写汉语,写信常常得请人代笔。这样,与家人联系就十分困难。有了孩子以后,更是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妇女,夫妻间的交流和感情有时也会出现问题。
       据布朗山乡妇女干事玉甩叫说,有的布朗族女子外嫁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或是丈夫另有新欢而离婚。离婚后,有的在当地另找对象,也有的历尽艰难返回家乡。章家老寨玉应温于2000年4月出嫁,2001年2月就跑回来,表示再也不回丈夫那里去了。僵持了一段时间后,男方来把聘礼要了回去,并与玉应温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这虽是个别情况,但也是外嫁中存在的问题。
       三、妇女外嫁对布朗族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
       在布朗山乡,未婚女子的大量外嫁给闭塞的布朗山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从积极的一面看,布朗山乡少数民族女子外嫁,使她们开阔了眼界,萌生了对新生活的向往,开始了对新生活的追求。外嫁女回乡探亲所带来的漂亮衣装、金银首饰以及她们对相对富裕的生活的描述,使许多想要摆脱贫困的山寨女孩萌发了通过外嫁走出布朗山,告别贫困生活的愿望。很多年青女子都期望通过外嫁实现自己的梦想。她们不仅乐于接受别人介绍的外来对象,甚至还有自己跟人跑到外地去嫁人的。而且,越是贫穷的地方,愿意外嫁的女孩就越多,例如在老曼娥、曼班、章家老寨、香广等较为贫困的布朗族村寨,外嫁的就较多,而勐昂、新曼娥等村寨就相对少一些。
       
       有的外嫁女出去几年后还把外省丈夫带回来,给本地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如新南冬一名外嫁四川的布朗族女子,两年后与丈夫同回布朗山,其四川丈夫开始养鸭、养鱼、种菜,家里有了不少收入,买了一些家用电器。妻子在家主要打理家务、照顾孩子,外出生产劳动基本上是由丈夫承担,生活过得很好,在本寨起到了示范作用。过去这里还没有人种过菜,现在有的人家也开始学着种,而还有的外地丈夫帮人“改板”(将原木锯为适合盖房用的各种尺寸的板材),收入也很不错。过去布朗山没有“改板”的师傅,盖新房都得到外地(如勐混)去请师傅,现在不仅外地丈夫帮人“改板”,而且由于人手不够,还带出了一批本地年青人。如今布朗山人盖新房,再也不用到外地去请师傅了。
       但另一方面,本地少数民族女子大量外嫁也给布朗山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布朗山女子与外地人的联姻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金钱的色彩。过去,纯朴的布朗人按照传统习俗,并不主动向男方要礼金,只要女儿自己愿意,家长一般都会同意,至于男方是否有钱,是否给女方家礼金以及给多给少,女方家里并不在意。有的男方富裕一点,就多给一点;有的没有钱,女方家庭也不强求,甚至自己出钱为女儿举办婚礼。在布朗山女子最初与外地打工者联姻时,人们也不要彩礼。现在则不同,女方父母在女儿愿意的前提下,往往还要与介绍人和男方讨价还价,所要的聘金一般都在五六千元,多的可到8千元至1万元,最高还有达到15,000元的。有的在此之外还要男方再单独出一笔办喜事的费用。而五六千元对还处于贫困之中的多数家庭来说,已是一笔不算小的数目,因此许多家长现在都很支持女儿外嫁,这不仅可以让女儿过上较好的生活,还能给家里带来一笔不菲的收入。在布朗族村寨,一些人家就是因为得到一大笔聘金而盖起新房的。当然,也有因在聘礼数目上分歧过大而未能成亲的,即使女儿自己愿意也没有用。
       有的外地男子求偶心切,没有介绍人带领便自己前往布朗山。于是,有的本地人便向外地人介绍本村本寨的适龄姑娘,甚至还帮着求亲者做女方的工作。当然,这样做并不是无偿服务,外来的求亲者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介绍费。早先嫁往外地的布朗族女子在回乡探亲时,也顺便帮自己丈夫的亲戚朋友介绍对象,开始时只是为了帮忙,并无获益动机,现在大多也要收取介绍费。据布朗山乡妇女干事玉甩叫说,介绍费高的可到三四千元,少的一般也不低于一两千元。
       正是由于此项“工作”收入不菲,所以现在有人甚至专门干起了“中介”的工作。笔者在章家老寨驻村调查时,就看到一名外寨女子,浓妆艳抹,衣着耀眼,足穿高跟鞋,颈上手上戴满金银首饰,指间还夹着香烟,东家出西家进。这样一副装扮在闭塞的布朗山寨实在招人眼目,也让笔者感到吃惊。后来村民告诉笔者,她是专门替人做媒的。
       外地人来布朗山求亲,不仅可以使当地的介绍人从中获益,而且也使自然村集体有了新的创收来源。如曼囡村民委员会就对娶本村女子的每个外地人收取500元的“管理费”,理由是:你娶的女子是在我们村委会的管理之下长大的,所以你就应替她支付这十几年的“管理费”。贫困地区的村一级集体是没有什么创收来源的,收取这种“管理费”无疑是找到了一个创收的路径。
       这一切都使布朗族女子的外嫁蒙上了金钱的阴影,导致有的家庭为了得到礼金而与介绍人一道强迫女儿嫁给外地人,有的介绍人还以介绍为名欺骗涉世不深的少女嫁给她们不喜欢的人,甚至直接把她们拐骗到内地嫁人。
       由于适龄女子大多外嫁,因此当地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从十六七岁的少女到三十四五岁的妇女,都可以成为外地人择偶的对象,这就使得布朗山乡本地女子(尤其是适龄女青年)大量外流,现在在寨子里已基本上看不到适龄女青年。适婚男女比例的失衡,使当地男青年难以找到对象。不少年轻人对婚姻大事感到悲观失望,一些人情绪颓废,精神不振,对生产生活失去信心和兴趣,转而把注意力和兴趣转移到酗酒、赌博等不健康的活动中。因赌博而发生的偷盗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把家产赌完后就逃往国外。有的则为争女孩打架斗殴,对当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由于没有婚配对象,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部分男青年在心理和生理都出现了一些变态。尽管有少数男子能从缅甸找到媳妇,但这也不是十分容易的事,而且婚后也还有一些问题,诸如女方到中国后没有责任田,等等。
       在外嫁或外出打工的布朗山乡女子中,还出现了被拐卖的情况。在新曼峨,就有两个女孩曾被人以招工的名义骗到昆明,转手倒卖到河北,后被当地公安机关解救。老曼峨也有一个女孩被人以请保姆的名义骗卖到湖南,后被解救回来。曼囡有一妇女被卖到四川,至笔者离开时还在等待解救。章家老寨有一女子,原被介绍给一湖南人,但此人所带现金有限,在给女方家庭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返城途中带着这个女子来到昆明时,钱已不够,于是将她留在昆明的朋友家,自己回去取钱。待其返回昆明后,发现这个女子和那个昆明人已不知去向。后来,女方家人得知,她又被介绍给另外一个人,嫁往河北。从1998年到2002年,布朗山乡被拐骗到外地的妇女就有97人。勐海县是云南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重点地区,布朗山乡的情况虽不算严重,但问题依然不少。
       四、布朗族传统婚恋方式及观念在当代的变迁
       布朗山女子的大量外嫁导致了布朗族传统婚恋方式及观念的变迁。
       由于与汉族的通婚符合布朗族传统的家族外婚制,因此布朗族从心理上和传统意识上都比较愿意接受这样的婚配。但与内地汉族的联姻使布朗族的婚嫁超越了传统的地域范围和择偶群体,同时也使布朗族的传统婚恋形式和观念因不同文化的相互影响而发生了变迁。许多布朗族女子除了在离开家乡之前按布朗族习俗举行第一次婚礼以外,终身不会再经历传统的“大婚”仪式,也没有三年“望门居”的生活经历,而是更多地接受了汉族的做法,这就使外嫁布朗族女子实际上脱离了布朗族的传统。与此同时,女子外嫁后即跟从丈夫返回外地夫家,这样自然也没有了“从夫居”的仪式,由此引发了布朗族婚姻习俗的变迁。
       布朗族青年女子与内地汉族的婚恋,大多都是先结婚后恋爱,这就使她们的择偶习俗和择偶标准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原来,布朗族青年男女往往是在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在朝夕相处中,逐渐萌发爱恋之情,建立恋爱关系的,此后还要经过一段时期的相处才能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而与汉族青年的交往则没有长期相处的条件,有的人甚至仅仅认识几天就成了夫妻。由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双方的交流也极为有限。布朗族女子之所以同意嫁给内地汉族青年,更多的是根据自己对对方的直观印象和听取介绍人或男方自己所描绘的家庭条件,以及男方所能提供的聘金。而后一条也是决定布朗族家庭最终是否同意女儿外嫁的重要条件。这种选择当然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但同时也是为追求不确定的幸福生活所做的一种冒险。在这种从看重感情到看重物质条件的转变中,传统的自由婚恋从形式到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通过对当地与外来汉族联姻的家庭所进行的调查和观察,以及通过外嫁女子回乡探亲时的讲述,部分布朗族女子在内心深处产生了汉族男子能干、有本事、疼媳妇等这样一些印象,从而直接影响了她们的择偶标准和选择。一些并未走出山寨的布朗族女子基于这种想法,嫁给了到布朗山打工的外地汉族青年。外地汉族青年到布朗山安家落户,不仅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而且大多也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劳动改善了自己小家庭和妻方家庭的生活,这就进一步影响了布朗族女子的择偶标准和婚恋观念。如将女儿嫁给四川人的那户新南冬布朗族家庭,就是通过种菜、养殖等副业使自家的生活很快得到了改善,给全寨起到示范作用。与此相应的是,某些布朗族男子择偶观念的保守以及他们对山外世界的畏惧,使他们在汉族男子强有力的竞争面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日渐丧失了对本民族女子的吸引力,有人甚至走向颓废与自暴自弃,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布朗族女子外嫁的愿望。
       
       与外地汉族的联姻使布朗族女子及其家庭为了女儿的安全而主动寻求政府部门和国家法律的保护。传统布朗族婚姻的缔结大多是通过举行结婚仪式来进行的。在与外地汉族男子联姻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女儿上当受骗,布朗族对前来求亲的外地汉族青年的身分证明(如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所属省、市、县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等都十分在意,而且一旦决定了婚嫁之事,他们一定要让女儿和未来的女婿到乡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哪怕为此要付出一定的金钱和精力,如要补办女儿的户口等。这既是民政部门和县、乡妇联为了保证当地少数民族女子的人身安全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布朗族为了适应婚嫁范围的扩大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以及申领户口正逐渐成为布朗族村民的自觉意识和行动,这说明布朗族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上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这不能不说是布朗族传统婚恋观念的一大转变。
       对于如何解决和防范因与外地青年联姻而引发的问题,乡妇女干事、全国人大代表玉甩叫仍感到有些困惑。她说,自主结婚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因此对于布朗族女子的外嫁,政府是无权干涉或阻止的。妇联只是一个群众团体,更没有权利进行干涉或阻止。对于因外嫁而引起的问题,妇联能做的就是进行宣传、教育、劝解,希望通过宣传教育使本地女孩进一步树立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观念,使她们懂得外面的世界虽然精彩但也很复杂,以此增强她们自我保护的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要使她们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让她们懂得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奋斗去创造,美好家园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建设,这样才能有长久可靠的幸福生活。同时,乡妇联还与民政部门联合起来,加强对涉外婚姻此处泛指布朗族女子的外嫁,而非特指布朗族与外国人的婚姻关系。的管理,对外来的求亲者一定要仔细检查他们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以及其所在省民政厅、县民政局和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做好登记工作,尽量防止拐骗现象的发生。因此,凡是到乡民政部门登记过的外嫁婚姻,至今还没有发现拐骗的问题。但如何既不违背法律又能留得住女孩们的心和人,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少数民族妇女外嫁所引发的对当地社会文化的影响,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少数民族女性传统婚恋方式及观念的变迁,并非布朗族所独有。就笔者调查所了解到的情况而言,在云南的独龙、怒、傈僳等民族中也普遍存在,而外嫁所引发的问题也基本相似。本文意在通过对布朗山乡布朗族女性外嫁这一个案的分析,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现象的关注。
       〔责任编辑 李 彬〕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