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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应用价值
作者:崔慧霞

《东南学术》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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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作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过渡时期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马克思主义其他理论一样,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系统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经济思想,不但有助于提高对合作制范畴的认识,而且有助于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正确把握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实践。
       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理论;合作金融;信用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8)05—0051—07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合作经济的认识和探索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有它的必然性。与资本主义并生的合作社和空想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合作社,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理论的形成产生很大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主要是从其所有制属性和怎样建立合作社两个方面展开的。
       (一)合作经济组织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式——马克思
       马克思认为:合作工厂是资本主义工厂制度和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发展的产物;合作企业是工人自己所有的经济组织;合作工厂是对财产私有权的“积极扬弃”,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马克思认识到在小私有者农民还大量存在的国家里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是如何困难,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过渡阶段的思想。在研究了西欧大陆特别是法国的农民状况之后,写了《巴枯宁(国家制度与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提出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必须采取措施使得私有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在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不能孤军作战,不能脱离农民尤其是小农,而要慎重对待他们,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其中谈到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占多数的地方,不能得罪农民,强迫农民,不能宣布废除农民所有权,而应当“变通地直接为农民做很多事情”,吸引他们到革命方面来,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这些思想应当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制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总的原则。巴黎公社之后,马克思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理论基本形成。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单纯靠这种合作工厂是不可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随着欧洲国家农业合作运动的兴起,马恩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国有经济与合作经济可以共存、融合。马克思提出,“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
       (二)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农业合作社理论的形成——恩格斯
       恩格斯1886年1月20日在致倍倍尔的信中,第一次提出农业合作社的概念,把合作社作为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而且把合作社看作是建立在社会“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础之上,但又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经济组织。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第一次提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恩格斯把合作社看作是建立在社会“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基础之上,但又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的经济组织,系统阐述了怎样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农业合作社的理论。形成了通过合作社改造小私有者农民的思想,这是富有预见性的科学见解。恩格斯提的是合作社占有,合作社是向集体制的过渡环节。合作社形式可以多样。
       (三)落后农业国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有效形式——列宁
       马恩是在资本主义较为发达、小农经济已处于依附地位的欧洲考虑合作制问题,而列宁则是在资本主义还未发达、小农经济还占优势的俄国考虑这个问题的。不同的历史条件,使合作制理论发展到新的阶段。列宁把合作社与商品生产相联系,使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经济第一次在商业合作这个环节上结合起来,找到了落后农业国过渡到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效形式——合作经济,提出农业国从农业人手通过合作社实现社会主义的思想,使之适应于俄国这种落后的农业国。
       列宁合作社思想对马恩合作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表现在:(1)主张通过合作社实现农民从小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从小农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过渡;(2)认为在合作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的原则。列宁合作制经济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战时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两个阶段。经过实践探索开始列宁提出利用初级形式的合作社来保证农民过渡到社会主义大生产的问题,找到了巩固工农联盟的经济基础。列宁总结了俄国经验,认为必须发展商品经济,为农业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建成社会主义的力量和适当形式——农村合作社找到了答案,指明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向。正如列宁所说:“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
       (四)合作社的高级形式,集体化理论——斯大林
       斯大林在列宁逝世后继续执行新经济政策,在农业合作社问题上相当谨慎。他认为社会主义要沿着逐步改善小业主经济状况的道路发展。由于粮食征购危机和其他客观原因,促使1928年开始的强制性的大规模集体农庄运动。斯大林认为集体农庄是基本生产资料实行集体化的农业组合,是合作社的高级形式。斯大林农业集体化理论和集体农庄模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各国的合作运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主要论点有:一是实现农业集体化是使小农经济免于贫困破产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二是集体耕种制的大农庄能满足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三是集体经济可以生产更多粮食;四是集体农庄是合作社的高级形式。
       斯大林把集体化理解成是在“空地”上的“自上而下的革命”,这与马克思关于新的经济形式必须在旧母体内孕育发芽的原理是不相符的。苏联70多年的实践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期实践都证明,集体农庄模式,限制了农民的主动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客观来说,我们应全面系统地分析斯大林的合作思想所赖以形成的历史条件,而不应仅局限于对他的错误进行批判。
       (五)前后摇摆的合作思想——毛泽东
       毛泽东的合作思想早在1920—1930年代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开始形成,分为两个时期。1952年之前主要体现在农村合作经济上,认为合作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毛泽东合作思想的主线是使农民致富,核心是坚持马列主义的合作原则。1952年下半年以后,毛泽东的合作经济思想发生变化。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头等任务,这是解放后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成为一场强制性变迁的重要原因。受斯大林思想的影响,在合作化的速度和方法上过于急进,主张不断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工业化与合作化集体化同时并进,提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模式,认为合作社就是比单干优越。分析毛泽东的合作思想,是分析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合作政策的关键,也是吸收马、恩、列、斯合作理论并鉴别其中的继承和变化关系的关键。
       二、西方经济学中的合作理论
       合作理论是以合作思想为源泉的。合作思想的产生和空想共产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是
       和合作社运动紧密相联的。组织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贫苦的阶级摆脱贫困的地位,争取在经济上取得较好的收入。因此,合作理论一方面是人们对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认识的结果,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经济、哲学、社会思潮的产物。它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实中,又以人类的思想成果为出发点。
       合作思想起源于欧文以前的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每个发展分支及每条原则,几乎都可以看到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痕迹。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季特为代表的法国尼姆学派对国际合作运动也产生过重大影响。该学派强调消费合作。
       西方规范的合作理论自1940年代后开始发展。其中心问题是:合作社的定义,组织目标;合作社内部人员的相互关系;合作社及成员(惠顾者)决策过程间的关系。以加利福尼亚学派和市场竞争尺度学派在早期西方合作理论中最突出。加利福尼亚学派强调按照不同的商品来组织农民统一行动,通过一定规模的市场力量来提高农业收益,而市场竞争尺度学派则强调合作社将足够的竞争引入市场,反对垄断市场。前者注重农民自身利益,而后者强调市场作用。
       加利福尼亚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萨皮诺,萨皮诺学派的思想来源于农业实践活动,用于指导农业经济活动。其理论核心是:由合作社来控制某种农作物的较大销售比例,使其在市场上成为支配因素,达到合法垄断,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建立中央集中控制体制。萨皮诺的主张对于在有限区域内生长的特殊产品非常有效,通过掌握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和产品分级和储藏技术的使用,防止收获季节商品同时上市带来的价格损失,有效保护生产者利益。市场竞争尺度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诺斯。该学派以合作为尺度来衡量资本主义体系的功效,把合作经济视为抑制资本主义阴暗面的手段,反对农业垄断。主张通过建立合作社加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诺斯所强调的合作社在市场完善、服务、效率和竞争方面的作用,为公共政策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学派注重经济伦理学的研究和结构分析,其理论实际上是制度经济学均衡理论的一部分。
       随着合作运动的成熟以及合作社面临的产业环境的巨大变化,合作社的研究重点从研究合作社在农业中所发挥的作用转到研究合作社的目标函数的设定并建立定价一产量模型。新古典的均衡分析和边际分析是1950-1960年代的主要研究方法,其重点是在既定的假设前提下,研究合作社的价格和产量决策与投资者所有企业(Investor-owedfirms,以下简写为IOFs)的区别,对产业竞争均衡的影响。合作社与IOFs的不同,引发了适合合作社的特殊行为理论。以Ivan V.Emelianoff的合作经济理论为思想基础的美国学派几乎完全是从经济角度看待合作。Emelianoff开创了合作社内部经济学理论方面的研究。美国学派认为,合作是一种市场现象,合作社代表着经济单元(社员)的总体,而合作社本身并不是一个追求利益的经济单元。合作是一体化与分化、独立与合并间的中介,合作只是业务的联合。如果合作社使合作社剩余和成员消费者剩余最大化,那么合作社成员和社会福利都将被最大化。Phillips(1953)、Enke(1945)、Helmberger和Hoos(1962)、Levay(1983)等学者从不同角度完善和发展了Emelianoff的合作经济理论。
       早期西方合作理论的学者主要考虑合作社的价格政策、产出决策与IOFs的不同点及这种差异如何影响一个产业的竞争均衡,却忽略了合作社如何在异质性成员中分配成本及利益。随着西方合作社加速合并,合作社厂商理论与对策论,成为合作社经济与组织理论的主要部分。厂商理论的弱点是不能用来分析合作社的内部决策进程。在这方面对策论则占优。1960年代后,合作社实践的发展需要,以及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博弈论等理论的进展,提供了分析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新方法。合作理论的研究重点转向合作社与外界的关系,以及经营绩效和风险防范等问题上。如Condon(1987)首先建立了一个理论框架,用以证明财产权和合作社组织间的联系。Cook等(1995)应用产权理论对合作社的产权进行了分析,并寻找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随后的一些文献提出了一些补救措施以解决合作社发展存在的这些问题(Harris,etal.,1996)。Fulton等(1995)也认为改善合作社的产权安排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Taylor(1971)用企业理论解释合作社中的税收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拉坦(1991)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合作经济组织。
       从西方合作经济理论的演进看,从最初的着重于规范分析到后来注重实证分析,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
       三、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
       1862年雷发巽(Friedrch Raiffeisen)在普鲁士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农民信用合作社,其目的是为了使农民免受高利贷剥削,促进农业生产和防止农业灾荒。雷发巽农民信用社的创立标志着农村合作金融运动正式开始。经过近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遍及全世界。农村合作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可遵循的一般规律性。
       (一)一般规律性
       1.农村合作金融是客观实践的要求。虽然世界经济形势和政治格局发生变化,合作金融作为合作经济的组成部分,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经济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客观的经济基础和历史背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农村和农业发展经验表明,如果小农没有金融合作的权利,其它合作是很难有效的开展的。合作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在世界各国呈现出不同状况。无论是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国,或是泰国、印度、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地区,农村金融的发展都是以合作金融模式为主体,其他金融模式为补充,体现了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轨迹和合作金融制度在农村的比较优势。
       2.运行良好的合作金融组织可替代非规范金融交易。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核心,合作金融组织的强大生命力是它们经济优势的体现,在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比较优势。法制化、规范化的农村合作金融比非规范的金融交易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率、更低的交易成本。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缺乏有效的金融合作,合作组织的发展只能是无源之水。
       3.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信用合作运动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各类金融合作社通过汇集农村闲散资金和向农村发放低息贷款,直接推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进程。许多研究表明,在西方,没有合作社就没有现代市场农业,也就没有高水平的农业现代化。长期以来,我们把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相分离。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关系实质上是商品与货币的关系,如同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关系。短期而言,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金融影响商业周期中的经济运行和经济的增长。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稳定经济,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必然会导致实体经济出问题;
       然而,农村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是由农村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二)基本经验
       1.合作金融中的农民问题。在成长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尽管对合作社运动的理解大不相同,但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特性是农民性质。欧洲国家从农民的利益出发,重视发展农民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强调资本报酬有限、一人一票、成员资格开放、盈余按交易额返还、进行合作教育等。北美通过农业合作社金融性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价格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个农业合作社只能由农民组成,这个农民要在合作社所在区域内有一个农场,脱离农场的农民,就同时丧失农业合作社社员的资格。
       2.合作金融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与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从合作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目前主要有信用合作社组织体系、合作银行组织体系以及民间合作金融体系等。
       3.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保障机制的构建。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合作金融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设置专门的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给予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明确界定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储备金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区别对待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类信贷机构,以此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4.政府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从政府职能和行为上却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因此,政府不直接行政干预微观经济发展进程,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以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旨在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宏观上协调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5.合作化与商业化相结合。国际经验表明,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作化与商业化经营可以有机结合。合作金融在组织结构作为金融企业,在业务上实行商业化经营,商业化是经营行为的市场化。罗虚代尔合作社(Rochdale cooperative)发展史及其原则,说明合作社必然要通过生产和经营去换取利润,求生存、发展,农信社商业化经营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农信社由非营利合作转向营利合作,由劳动联合转向资金联合,由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的信用合作组织转向商业性金融组织。
       上述分析表明,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经营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实施农村合作金融的具体做法和功能作用必然会有重要区别。然而,这并不否认存在一般的规律性,以及国际经验对于我们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们必须依据国情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四、制度变迁中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
       所谓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制度结构)的过程。制度演化的结果是导致更高效率。以农村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农业为基本产业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现了经济规律和制度安排,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新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始终未体现合作制的宗旨,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在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并未严格沿着所设计的合作制道路前行,在体制内外各种因素作用下,发生扭曲,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每一次合作制改造其实就是“官办”的进一步加强,限制了合作原则的实现,限制了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农村、农业发展的功能。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产生、发展到成熟,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在农村资金运行中,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起着关键的作用。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使之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的金融服务中心,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农村和农业发展经验表明,如果小农没有金融合作的权利,其它合作是很难有效开展的。合作金融作为合作经济的组成部分,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经济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客观的经济基础和历史背景。
       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初级性及政府主导性质,政府出于变革成本及国家收益方面考虑,会出现制度供给不足,造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变革的制度需求大于制度供给,即缺乏提高效率的制度,同时落后的不适应市场规律发展的制度过剩。现实中就出现1951年以来农信社虽然经历数次改革,却没有改变农信社是行政主导型合作金融组织,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目标至今未能实现。农信社名为“合作金融”,实际上却不同程度地承担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的任务。过去在农业银行管理期间,它是一个准国家金融机构,失去了合作金融的初衷。1996年和农业银行脱钩后,国家按照合作金融对其进行规范,但是其县乡两级法人制度却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单个规模本就很小的农信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缺乏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从现实情况来看,农信社的官办性质明显。国家没有把它作“政策性金融”看待,却把农信社的服务对象限定在“三农”领域。特别要求农信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这些信贷业务大多数属政策性业务,本应由政策性银行承担。国家也没有把农信社当作商业性金融看待,所以商业银行能办的业务农信社不能办。但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等政策方面,以及开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对农信社与商业银行同等对待。这样农信社要兼顾政策性业务和承担商业金融为国家应尽的义务。
       制度变迁是否有绩效,关键是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是否能反映组织的直接参与者或主体的利益要求。2003年下半年我国农信社进入了新一轮的改革试点。200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200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2007年,国家继续重视对农村金融改革和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并取得了较大进展。鼓励设立农村信贷机构,开始了农村金融的增量改革。银监会在2006年底发布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2007年10月该政策由局部试点到面向全国。在这一政策框架下,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一政策通过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逐渐增加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从根本上改变对农村金融体系存量改革的思路。
       一般而言,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变迁中,供给因素占主导作用。制度供给量与制度变迁成本成反向。但在现实的不完全市场中,制度供给量还要受到农民或农村金融组织机构利益集团等个体期望收益的影响。当这些个体的期望收益不高时,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就会遇到阻力,增加制度变迁成本,致使制度供给减少。制度变迁方式与主体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制度绩效。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创新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从我国农村金融实践看,资本对于农村经济的贡献率的增长很大程度是归于金融制度变迁所带来的资金合理运用。
       结语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也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建国以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的演变,虽然形态特征不同,但基本上从形式到实质都附属于政治组织。虽然对农村生产力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不能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的绩效。农村金融组织的合理变迁有利于更为合理地利用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