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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系统构建
作者:范水生 朱朝枝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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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系统是保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必不可少的一个体系。本文在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系统内涵构想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建立和完善的主要思路,以及应处理好的五个关系。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系统;构想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5-0021-07
       一、新农村建设支持系统的内涵构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任务。“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20个字的目标充分表明,我们要建设的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它不但涵盖了以往国家在处理城乡关系、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政策内容,是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福利水平和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形成新农民、新社区、新组织、新设施、新风貌为目标,以加强农村道路、水电、水利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综合建设计划。通过以上综合建设,最终目标是要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系统指的是保证实现上述发展目标所必不可少的支撑体系。由于新农村建设涉及到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五大系统,因此,其支持系统包括的内容也必然涉及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方面。从整体看,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人力资本、科技教育、决策管理、政策法律、公众参与等能力的建设,都是新农村建设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
       (一)基础设施支持体系
       基础设施支持系统包括物质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物质基础设施是指诸如道路、交通、农田水利排灌工程、农业机械、农用路桥、仓储运输和筛选育种、生态工程等物质性的基础设施,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农村信息技术网络设施。它们是支撑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和农产品迅速进入市场的基本物质条件。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不发达是制约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基础设施本身具有外在性,是各微观经济组织外部经济产生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远离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和沿海地区,先天的区位劣势使得农民无法接触到外部市场,与外部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很少。便利的交通和畅通的信息是农村中一项重要的稀缺资源。交通、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严重落后和不足使得农民得不到生产所需的先进适用技术,也很难及时得到有效的市场信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存在盲目性。另外,人力需求信息缺乏增加了劳动力转移的成本和风险。农产品生产成本、运输成本、信息搜寻成本等交易费用都过高。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信息经济突飞猛进的情况下,农民还会因为不具备信息优势而导致机会损失,农民的观念无法更新,致富能力上不去,资源得不到开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乏力,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社会基础设施指的是保证新农村建设目标实现的一系列制度、政策、体制、机构等制度安排,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使投入转化为产出。社会资本投资是生产和交易活动维持与发展的基础,其发展水平制约着经济运行的成本和收益。社会资本的形式包括:合约和预期、信息渠道、社会准则。目前我国政府与社会之间没有一个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导致政府在提供服务时以自身主观臆想决定,而不是根据基层实际的需求。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社会基础设施的不足。
       (二)资源环境支持体系
       资源环境是生产发展的基础。资源和环境在农业生产系统的流程中属于输入要素,农业环境是农业生产赖以进行的基本条件,资源与环境的丰裕或是贫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区域农业发展的方向和模式,它们是保持农业、农村生态可持续性的关键,也是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导致农业减产、农民减收、农业再生产的可持续性的基础遭到破坏。同时,随着绿色需求的增长,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环境问题不重视,农产品出口将越来越困难。因此,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力。
       (三)人力资本支持体系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我国的国情是人力资源丰富,因此经济增长方式的选择一定要从这个国情出发。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障碍,还要归因于人的观念。落后的农民素质、智力、知识结构与落后的观念紧密相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打破窠臼,把人力资源优势转换成人力资本优势,从而加强教育,提高人们的素质。这是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的基础性工作。
       (四)农业科技支持体系
       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目前还不到50%,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并由此导致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低下,高产不高效,具体而言:一是缺乏高产高效品种,农业生产技术含量低;二是农民有潜在的科技意识,但没有被组织起来,技术传媒短缺;三是农业生产规模与经营规模小;四是农业科技推广系统鱼龙混杂,“假、伪、劣”等农用物资坑农害农。将来,单纯依靠物质要素投入的外延式农业增长将逐步被技术要素投入增加的内涵式农业增长所代替。我国人多地少,伴随人口增加,要实现生产发展,必须立足于农业的科技进步,立足于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和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社会服务支持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直接为生产单位或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各级各类服务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包括: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生产作业服务、农产品加工、贮运和销售服务、信息服务、经营管理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科技推广和教育服务等。在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才刚刚发展起来,但它对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所起到的作用已经展现出来。社会化服务将会不断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信息成本,改变传统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六)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我国长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问题,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之间二元结构使得农业部门在资源配置当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获得发展所需的足够的资金供给。而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农村部门的“输血”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不能代替农村金融的自我成长。由于历史条件所决定,我国将国家工业化作为了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实行了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战略。农业发展长期以来为工业提供积累,成为达成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而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却在逐年减弱。1978年以来的数十年间,支农资金用于生产性支出的仅为40%左右。国民经济的这种长期非均衡运行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增加对农村的投资的战略性作用越来越明显。
       (七)宏观环境支持体系
       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方针的重大
       举措,是为了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安排而导致的“三农”问题,因此,推进新农村建设首先要加快宏观体制改革,要像我国加入WTO后清理相关贸易制度和政策那样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建立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新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长效投入机制;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相关的社会保障等配套办法;发展农村教育和文化事业,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普及与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扩大农民转移就业渠道。同时,对土地、金融、税收、文教卫生等领域里的相关政策进行整合,消除各种政策相互脱节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村级是农村最基本的社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村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事关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系统工程。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民主的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缺一不可,必须全面实施,才能形成合力,保证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民主选举的实体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期间的一个权力机构,不仅可以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同时,也可以处理选举期间村里发生的突发事情,保证民主选举有一个安全、公正的环境。’民主决策的实体是村民会议或获得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在重大村务的决策及管理上具有最高的权威,保证了村民利益不受侵犯。民主管理的实体是村民委员会,它是村民行使村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载体,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负责管理村的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民组织法》规定,监督的主体是村民,但没有规定实体。从村民自治四个核心内容来看,唯一缺少的是民主监督的实体,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充实和完善。
       二、建立和完善新农村建设支持系统的思路
       完善新农村建设的支持系统,笔者认为,应当逐步形成以国家为主导,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农民为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支持体系,使新农村建设的支持系统组织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一)政府部门
       政府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的作用,一般可以概括为计划、协调、组织和调控。所以,政府的支持作用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财政金融支持。根本在于不断改善基础设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政府始终是农业投入的重要渠道,而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则是政府支农的主要手段。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应当为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集体和农民等主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以财政资金来引导农民和集体投资,通过贴息或补贴性投入对农民、集体投入给予一定的经济刺激,发挥筹资、投资主渠道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财政投资重点放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部门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因周期性市场原因发展受阻的新兴产业、农业产业化中农村社会化服务专用基础设施建设等上面,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在制定实施转移支付政策时,要确保优先加大向农业转移支付的力度。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中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基金,以财政周转金或财政贴息等有偿使用形式,用于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设。
       2.政策法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利益关系的处理十分重要。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农村经济各主体、各产业、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农业、农村走上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是必然选择。各级政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机构,其在政策法律完善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首先,新农村建设需要有一个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从目前的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来看,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框架。涉及农村资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涉及农业科技教育的法规仍不完备,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市场主体法,涉及农业生产、流通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法规,涉及农民权益及社会保障的法等都有待补充和完善。政府要用立法的手段保障支农资金及时到位和稳定增加。国家财政支农资金要向法制化方向靠拢。当前,在国家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时,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作必要的补充和细化的工作还很不够。
       对于农业应当建立更加优惠的政策保护体系。这个政策体系应包括: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农村土地政策、基层组织建设政策、农业产业化政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信贷政策、农业科研和开发政策、科技成果推广政策、农村市场开拓政策、农科教结合政策、农产品收购储备政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政策等。建立并完善与服务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以政策优惠,对服务组织与农民之间的行为、服务组织之间的行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行为,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等制定准则。
       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中央主要负责大江大河治理、大型生态工程建设、国家级商品粮棉基地建设、环境与动植物检疫的规定及农业标准化体系的建立等对国民经济全局影响比较大的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性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包括农业在内的一些重点基础产业工程主要依靠地方来建设,地方完全退出对一般加工工业和竞争性领域的投资,还权于企业。
       3.社会保障支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启动,但尚未把广大农村人口均纳入其中。农村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没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滞后了。因此,要有效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与经济实力相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扩大农村养老金的覆盖范围,重新构建乡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发展农村的医疗保险事业。
       4.教育投资支持。当前农村教育结构不尽合理,单一的普通教育一统天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十分薄弱。而通过普通教育进入大学的只是少数人,这部分人又不会情愿回到农村。绝大多数人则要在农村就业,由于他们只经过普通教育就进入了就业领域,建设家乡的本领十分缺乏。因此,必须改变山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不合理结构,加强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
       (二)企业单位
       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化经营等都使得农业开发的力度和速度有明显提高,特别是企业投入资金来搞基础设施建设最近更受到关注。企业投资要考虑资金利润率,是有偿投入。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完善集体宜林“四荒”使用权拍卖政策,拍卖后的使用权允许继承、租赁
       和转让。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到农村独资或合资开发农业。这样,农业开发的速度加快了,农民和企业都有利可图。因此,建立企业等赢利性开发主体介入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在交通、信息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上,今后应当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投资体制,实现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投入多元化,利用政策导向与利益倾斜来吸引企业投资。
       (三)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学校、气象、水利和科研部门等。这些事业单位由于提供的服务是带有一定知识含量的,因此,在技术产品市场化运营的今天,为鼓励这些部门积极参与农业开发,应允许其根据它提供的服务最终分享一部分收益。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决定是由国家对这些部门进行扶持和补贴,还是将一些事业单位进行重新定位。具有企业化运营性质的,要坚决把这一部分业务剥离出去,例如科研部门,一方面,科研部门自身需要资金来继续其科研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另一方面,科研服务只有面向市场,靠市场来检验,才能体现其价值。目前,许多科研部门实行企业化运营,对这些部门实行改制是必要的。
       (四)商业银行
       商业性金融组织应当大力组织社会闲散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有效投入,对财政性资金从一般性工业领域的投入中退出予以辅助。目前,针对农村、农业和农民进行贷款的主要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特点是偿还性,要求必须有一定的现实经济能力和预期的获利。而农民收入低,消费比重大,加之农民的现金收存偏好,储蓄就很少。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本身存贷利率倒挂,没有利益可言,宁可上缴存差而不愿发放贷款。相比较而言,第二、三产业资金较为容易获得。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面临着亏损挂账的老大难问题,要消化不良资产,当前的贷款倾向趋于严格。因此,必须保证农村的存款资金必须贷到农村而不能流入城市,不贷给乡镇工业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营业部的储蓄存款也要回流到农村,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户种植结构调整对资金的借贷需要。另外,要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扩大国家银行的大农业贷款份额,在信贷资金的投入、资金安排、计划管理等方面向农业倾斜。
       (五)民间组织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条件差距比较明显。由于自然因素、市场意识薄弱、商品观念淡漠、劳动者科技文化水平落后等人为的“瓶颈”使农业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单纯依靠政府来解决这些问题是不现实的,必须依靠社会和民间的力量,积极培育各级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它们来为农业产业化服务。以资金为例,国有商业银行的运作方式与小农高度分散的小额贷款需求之间存在矛盾。而合作基金会对于小农的信用需求能够以非常低的成本予以满足,合作基金可以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来满足他们搞“四荒”开发,买树苗、平地、兴修水利、打井等的需要。
       发展民间合作经济组织,首先,要提高非政府的民间组织的地位,给予他们适当的权力,通过他们来提供由政府提供可能成本较高的服务。在这种安排之下,政府可以行使其管理、监督的权利,成绩效好的组织予以奖励,对绩效差的给予处罚。其次,政府应当促进以县级服务为中心、乡级服务为骨干、村级服务为基础、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多成分、多层次、多功能、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形成。各级政府在领导力量、政策措施、物资保障和资金安排等方面要尽可能多地关注和扶持民间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逐步增加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比重,为社会化服务转入完善阶段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新农村建设支持系统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对政府职能进行合理定位
       当前,政府职能转变还处于进行时,政府尚难以提供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全部支持,如资源环境、基础设施、资金、人力资本、科技教育、法律法规、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政府也尚难创造出激励不同区域社会其他主体投身到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制度环境。随着政府放弃它以前作为基础设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作用,它们需要重视其在建设新农村中的新作用。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整体式决策正让位于在社区、地区、全国三个层次上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政府、官方机构销售农产品、传统农业生产资料、发放信贷和推行整体农村发展,今后应转向提供公共货物、制订游戏规则、纠正政策偏差与市场失灵。有更多的迹象表明,采用权力下放和以社区为基础的途径推行农村发展,将大大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塑造多元化的农业支持主体
       新农村建设的支持系统由谁来提供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基于多种原因,有一些是显化的,有一些则不明确。特别是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政府职能正在转变的过程中,新农村建设支持系统的提供者主体能力参差不齐,导致新农村建设支持系统的建设“主体缺位”。以资源环境支持系统的提供者为例,传统农业由于生产规模狭小,其生产、消费是在资源环境支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环境资源成为一种典型的“开放使用”的公共物品,人人都可使用,因此,也就无人为其使用进行付费,更不用说对其进行治理和恢复了。生态环保工程、农村基础设施一直被视为是纯公共物品,由政府来提供。但在政府财力有限的状况下,资金供给不能满足生态建设的需要。推行生态建设中的“四荒拍卖”、土地流转等形式证明,由于引入了激励机制,在生态建设层面形成了竞争机制、促发机制和保障机制,使集体及个人的积极性、能动性被发掘出来。因此,允许有多种提供服务的方式,积极促进各种组织形式的提供者的出现对于新农村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三)建立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投资模式
       过去,凡涉及农业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等内容的资金一般是由国家财政供应为主,资金的使用基本上是无偿的。这种资金使用方式不仅没有激发出农民的创业积极性,反而使得他们更加依赖于“贫困落后”这种获取资金的“资源”。资金的无偿使用导致资金的低效使用,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不予重视,从地方官员到百姓,没有人去对无偿使用的资金的使用和效率进行监督。行政干预导致的资金的无偿使用偏离了资金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差价”,也即“租金”。“租金”又导致了一批寻租者的出现。可见,资金完全无条件的无偿使用对于资源和财富是一种浪费,对于公平竞争的影响是破坏性的。而且,由于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较少关注农民收入问题,没有与直接增加农户收入相挂钩。农民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资金无偿提供由于诸多弊端而难以继续。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资金数目庞大,而政府财政面对的需要支持的行业、项目又很多。虽然国家财政投资目前已有向农村基础设施加大投入力度的趋势,但限于财力及财政支出结构,也不能寄过多的期望。目前,中西部县城经济和县级财政十分脆弱,地方经济实力满足不了投资巨大、风险性强的项目,这些项目也不适合于农民来进行投资,政府的适当投资还是必要的。类似封山育林、环境保护这样的投资资金当中的相当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当然,政府也应对投资的运营和效果进行监测。
       因此,必须依靠各种主体的介入。既要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又要发动非政府的各种民间组织;既要利用企业的力量,又要利用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力量;既要发挥国内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利用国外的积极性,使农村开发主体逐渐呈多元化。开发者从过去的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逐渐扩展到国际组织、工商企业、个体承包大户、科研院校等。多元主体当中的大部分的行为是靠利益驱动的。因此,资金的有偿使用有助于激发这些主体的积极性,对于培育农户作为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和契约意识,对于农村的市场化建设也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坚持“群众投劳、多方集资、国家帮助”,坚持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建立合理的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以资金、资源、技术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人股,建立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四)实行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分开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农民自己的组织。国家法律已经赋予其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管理集体资产、发展乡村企业等职责。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许多地方并没有完全建立,其职责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应把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严格区分,党管政治,但不能代行经济和文化职能,集体经济组织则应把全部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上来,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则体现在农村文化建设等方面。
       (五)增强农民及其合作组织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农民能否确定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是否重视对农业的物质、技术和知识投入,是否有改变农村面貌的强烈动机和实际能力对新农村建设起着关键性作用。我国农村目前基本上还是一种“对外封闭,内部离散”的社会结构,农民自己组织水平低下,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机体,力量分散。因此,当务之急是改造这种社会结构。而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惟一出路。应在国家指导和支持下,尽快建立以现有国有技术推广服务单位为示范的,主要依靠农民兴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体私营服务组织来推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