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路径突破和制度创新分析
作者:李昌平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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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作者的经验观察和理论分析,首先归纳了现阶段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意。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制度层面原因。为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文章提出路径突破和制度创新的建议:在宏观层面上,要纠正将农民致富的梦想寄托在私人资本上的错误路线,纠正靠剥夺农民土地增值和农民工剩余价值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错误路线;在微观层面上,对农村土地制度、金融制度、村庄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财政体制等五个方面进行创新。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组织;路径突破;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5-0014-07
一、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最近几个月,笔者在一些农村地区做实地调查,总体印象是,自新农村建设启动以来,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基层干部和村民称之为“雷声大、雨点小”,某些学者也把这种局面描述为“上面热火朝天,基层两眼向上,农民消极等待”。笔者所到的每个县都选了几个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试点,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是多方面的,主要可概括为“四少四不少”:一是立足发展经济来建设新农村的少,搞面子工程、负债建设的不少;二是小钱办大事的少,大钱办小事、甚至是坏事的不少;三是由农民自组织主导的少,小长官意志主导的不少;四是雪中送炭的新农村建设太少,锦上添花的不少。除了这四个方面外,现在的新农村建设还有一个共同特点:经济发展指望引进外资,基础建设指望中央财政。相比20世纪80年代,在既不靠外资也不靠中央财政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基础建设获得了举世公认、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今不如昔的局面,值得学者和官员深刻反思。
笔者认为,现在的新农村建设中之所以存在上述诸多问题,直接原因有二:第一,农民组织涣散,新农村建设主体缺位——缺乏内动力;第二,“官权力”主导公共资源配置,新农村建设无法摆脱“官本位”主导——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至上。而“主体缺位”和“官本位化”背后的实质是病态体制和制度在作祟,其逻辑过程可以简述为:主体缺位是因为农民组织涣散;农民组织涣散,是因为农民组织的经济基础垮了;农民组织的经济基础垮了,是因为政府扶持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垄断部门抢占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空间(金融、加工、营销、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等等),逼迫数亿小农只能在种植养殖业的生产环节“单干”。数亿小农只能“单干”的结果自然是农民组织缺位,造成新农村建设没有组织主体,从而失去了发展的内在凝聚力和动力。官本位化是因为政治集权;政治集权是通过控制经济资源而实现的;控制经济资源主要是通过垄断土地、财政和金融等各种经济资源和权利实现的;只要垄断了土地、财政和金融等各种经济资源和权利就控制了农村经济发展权;控制了农村经济发展权就控制了农民的自主权;控制了农民的自主权就迫使农民“一等二靠”;“一等二靠”的结果就是依靠“上级”当救世主;依靠“上级”当救世主就会进一步强化“官本位”。
要想增强农民的主体性,必须增强农民组织的经济基础;要想增强农民组织的经济基础,最根本的是要归还农民组织的土地、财政和金融等经济权利;把土地、财政和金融等经济权利归还给农民组织,农民就有了发展权;农民有了发展权就有了自主权,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就归位了。只有农民组织主体性增强了,“官本位”在农村才能受到钳制。当前一系列不合理的政策法规阻碍了农村的发展,造成“农民群众无所适从,基层干部等米下锅,上级政府黔驴技穷”的局面。新农村建设,只有激发出8亿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才能形成大局面、大气候;否则,将是一场“口号运动”或前所未有的“超级官僚秀大比拼”。笔者认为,要突破当下新农村建设“上穷下困”的局面,必须做到宏观上纠正两大错误路线,微观上创新五大制度。
二、路径突破:新农村建设宏观层面的“破旧”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在宏观层面上我们要纠正两大错误路线。即:将农民致富的梦想寄托在私人资本上的错误路线和靠剥夺农民土地增值和农民工剩余价值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错误路线。下面,笔者将详细分析纠正这两条错误路线对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纠正将农民致富的梦想寄托在私人资本上的错误路线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以“公司+农户”模式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道路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路线。在政府文件和专家学者的文章里,“公司+农户”成了增加农民收入的“灵丹妙方”。在这个共识下,“龙头企业”不仅享受金融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而且财政资金也源源不断地进入了私人老板的腰包。而农民合作经济和集团经济不仅得不到任何财政金融优惠,还要承担多如牛毛的各种税费。早在2002年,笔者就曾发文质疑国有粮食企业:总理让财政出钱要他们按照保护价收购农民的粮食,但国有粮食企业总是“短斤少两、压级压价、限收拒收”。总理直接监管的粮食公司都不帮农民致富,怎么能够指望惟利是图的私人资本帮助农民致富呢?90年代以来,在中国主流媒体的配合下,个别企业在个别时间和地点、在保证自己赚大钱的前提下帮助农民提高了一点儿收入的个别表现,就被官员、学者和企业家“忽悠”成了具有推广和复制意义的“普遍性经验”。其实,将农民致富的梦想寄托在私人资本上的“龙头企业带农户”的发展路线,是非常弱智和错误的。第一,“公司+农户”的主导者不是农户,而是公司。公司凭借自己的实力和主导地位,可以转嫁风险给农民,农民不能转嫁风险给公司;公司可以获得比农民高出许多倍的增长,农民不能获得比公司高的增长;公司可以选择农民,农民难以选择公司;第二,“公司+农户”不是代表农民的法人组织,代表农民经济利益、主张农民的政治权利不是企业的天然使命,即使在“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也是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第一目标;第三,公司不是农民的公司,农民不是公司的农民。公司和农民既不是战略同盟关系,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公司知道农民的全部经营信息,农民并不知道公司的经营信息。农民只是公司养的绵羊,养肥了是为了获得羊毛;第四,“公司+农户”不是农民和市场的纽带。公司和农民是交换关系,公司控制着农民进入市场的通道,逼迫农民接受不平等的交换,这样的交换关系,带有剥削与被剥削的性质;第五,“公司+农户”也不是农民和政府的桥梁。政府将扶持农民的政策性资源委托公司传递给农民,但公司并不会全部公开政策性资源及其配置信息,完全有能力将国家给农民的资源直接或变相占为公司所有;第六,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往往是公司对某一地区的特色农产品实行既控制生产、又控制流通的垄断性经营模式,其目的在本质上不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而是通过控制金融服务、加工、营销、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等,让农户永久成为不相互合作的分散小农,永远只能分享农业产业链条中最低端的农业生产环节的微薄收益;第七,“公司+农户”对
农民而言,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当政策允许土地私有化的时候,公司通过控制金融、加工、流通、销售、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可以轻而易举地让农民破产,并逼迫农民廉价出让土地,使绝大多数农民流离失所,少数农民沦为农工或佃农。
“公司+农户”这种模式下的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越高,对农民的剥夺就越残酷。即使资本都是仁慈的,以上的七条分析都不成立,公司也不故意“坑农害农”,“公司+农户”也不是人多地少的农业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应采取的理想发展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决定了众多农民只能获得农业生产领域的微薄收益,而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营销、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的利润全部被公司占有。产业化程度越高,农业生产环节的利润就越低,“公司+农户”的结果必然是农民收入越来越薄,公司收益越来越厚。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70%的农户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里获得的可支配现金收入是下降的,必须依赖家庭成员在城市的打工收入维持小农家庭的简单再生产。农民收入的增加,只能靠农民合作起来,分享农村金融、土地增值、农产品加工、营销、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甚至技术研发的收益。所以,从战略上看,增加农民收人,就是要打破“公司+农户”模式,扶持“合作社+农户”或“村集体+农户”或“农民协会+农户”模式。
我们还可以从菲律宾、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经验中分别看到“公司+农户”和“综合农协+产销班(或农户)”发展模式的弊利之处。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前,菲律宾是亚洲的典范国家。其后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必然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在这个进程中,菲律宾政府采取了鼓励和扶持“资本家下乡”,走“公司+农户”的农业发展道路——拉美模式。在政府的支持下,资本家将自己惟利是图的本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菲律宾传统小农大面积破产,农业产业迅速被有欧美背景的大公司所控制,只有少数农民被吸收为农业工人,绝大多数农民流离失所。菲律宾社会迅速两极分化,内需严重不足。工业生产严重过剩,经济增长受控于外。农民问题迅速转化为工人问题,农村问题迅速转化为城市问题,失业问题迅速转化为政治问题,国内问题被迫转化为国际问题。相反,在现代化进程中,韩国和我国台湾没有走菲律宾的道路,而是选择了日本模式——限制资本家下乡,扶持小农组织,培育农民的企业家精神,变小农为组织化的现代“大农”,走“综合农协+产销班(或农户)”的合作发展道路,农民几乎独享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营销、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农业技术服务和土地地租的全部收益。农民同享现代化的好处,城乡协调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
有人也许会质问,“公司+农户”已经在中国主导10年了,为什么还没有出现菲律宾转型时期的小农大面积破产局面呢?回答这个质疑是不难的,没出问题并不表示没有问题。危机暂时没有爆发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土地没有私有化,双层经营体制还没有完全破坏掉;二是近2亿已经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源源不断地补贴了小农家庭经营。但现在,倡导土地私有化和否定双层经营体制的声音已经占主导地位了,政策层面正在朝着这个方向调整。我国农民农业收入20年基本没有增长,靠农民工工资收入补贴小农家庭经营,已经导致了近2亿新工人不能成为城市居民;两极分化明显加剧,内需严重不足,工业生产能力依赖“不断满足美国和欧洲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维继,经济连续近30年10%的高速增长所积累在少数人手上的巨大财富正源源不断地流向国外;现代化的成果并没有惠及全民,城市化排斥产业工人;城乡在断裂之中、东西在断裂之中、穷富在断裂之中、官民在断裂之中、社会在断裂之中……“菲律宾病态”已经开始显现了!尽管有菲律宾模式的前车之鉴,党中央也提出了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政”理念,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茶,但令人痛心的是,菲律宾式的错误还在新农村建设中变本加厉地继续着。“公司+农户”的“灵丹妙方”还在“忽悠”农民,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在错误的路线上埋头前进。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纠正靠剥夺农民土地增值和农民工剩余价值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错误路线
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是靠剥夺农民土地增值和农民工剩余价值实现的。据统计,30年来。农民土地增值收益至少20万亿元,但这20万亿元农民一分钱都没有分享。不仅如此,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农民只是获得了30年的土地农用租金补偿,土地承包权50年不变或100年不变,也是一句空话。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土地非农用地租不断增值,但却与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无关。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分文得不到,在政府财力每年以接近30%的速度增长的情况下,农民却始终不能平等享受公共财政资源,每年只有2000亿不到的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占人口65%以上的农民,农民基本上都在公共财政体制之外。
另外,据陆学艺等人的研究,中国农民工人均年创造的价值是2.5万元人民币,但实际得到的只有8000元人民币左右。1.5亿农民工每年提供剩余价值2万亿元以上。农民工的8000元年薪,却只能用于保证自己不饿死和维持小农家庭经营不破产。约十分之九的进城农民工不能成为城市居民,家庭处于长期分离状态,并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不是中国农民愿意分离和流动,是因为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遭遇到了城乡难两全的困境:一方面,家庭小农经济不得不依靠家庭成员进城打工维持其简单再生产,否则小农经营就会破产;另一方面,已经进入城市打工的家庭成员,每月只有几百元的工资收入,更不能享受市民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待遇,加上城市的房价飞涨,农民工不可能在城市安居下来,更难以娶妻生子完成劳动力再生产。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农民城市难安居、农村难乐业的困境呢?简而言之,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要农民的土地,不要农民;要农民工的劳动力,不要农民工。错误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路线,造成了今天的局面。在我国台湾、日本和韩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是同步的。农民靠分享土地增值和加工业、流通业、金融业的增长收益,保障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农民工的打工收入和政府提供的公民待遇,基本可以保障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主要是通过两方面的努力解决的,一是依靠政府在交通便利的地方,集中建设大片小户型经济房解决农民工的安居问题,随着房价的上涨,农民工的房产也在增值,当农民工结婚生子后需要大房子,可以卖出小户型经济房,购买大房子,如果资金不够,一般是将农村老家的土地抵押给农会的农信社获得贷款或一次性出售土地获得购房资金。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又保障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真正实现了城乡协调发展、和谐发展。
中国近一百年,总体上看,是不断解放农民并将农民逐步纳入国家现代制度体系的过程。只有90年代以来是逆潮流的,农民在教育、卫生、养老等方面的权利不仅没有随着经济高速增
长而提升,反而下降了。最明显的指标是,90%以上的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资源非农化,农村一度出现大面积读不起书、看不起病、连五保户都无人管的现象;一百年来,也是农民转变为工人的过程。工人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工资在城市安居乐业,并维持其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和养老,这是现代化进程中不二的规则。只有90年代以来,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农民工,不能在城市安居下来,也没有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如果我们不纠正既定的城市化和现代化错误路线,回归中国100年现代化的主流轨道,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是一定要失败的。
三、制度创新:新农村建设微观层面的“立新”
在新农村建设中,针对现存制度上的不足,要在微观层面上对农村土地制度、金融制度、村庄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财政体制五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要创新农村土地和金融制度
土地和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两大引擎。土地产权是农村金融的基础,金融是充分实现产权的前提。在国家还不能一步到位建立起农民社保体系的时候,土地的增值收益和农村金融收益就是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从微观的层面来考虑,土地、金融、社保是没有必要意识形态化的,需要的是有技术含量的制度创新。
1.要建立“土地—金融—社保”制度。据统计,全国农民拥有18亿余亩耕地、50亿亩非耕地(包含山地),如果每亩耕地价值5万元、每亩山地2万元,农民拥有的耕地、非耕地的总价值应该在200万亿元。此外,农村水面也有数十万亿的价值,农民的房产也有数十万万亿元的价值,再加上农村还有近3亿处于半休闲状态的劳动力。如果建立起“土地—金融—社保”制度,农民每年不仅可以动用数百万亿、甚至更多的“土地金融资金”发展和建设新农村,使新农村建设再现上世纪80年代自主自立大发展的大局面,还可以在建设的过程中获得数百亿、甚至千亿的土地交易收益和金融服务收益,以此奠定农民社保制度的经济基础。其核心内容包括:(1)国家(或省)建立土地银行(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在财政局内设“土地金融基金”和“土地储备中心”),为农民集体提供低息“集体土地抵押贷款”,做实农民组织的经济基础;(2)。集体土地抵押贷款”专用于建立跨社区(一个乡镇范围内建一个或两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金融合作社”和村(自然村)内部的资金互助社,农户家庭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金融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抵押贷款,促进家庭经营权进一步发展;(3)“金融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由农民自主经营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或农业部门)的农经局监管,利息收益的分配,由社员依照章程民主决定;(4)“土地—金融”制度带来的巨大收益,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充实公积金和村民(社员)个人的社保帐户,国家用于农民的社保资金,也一并划入村民(社员)的个人帐户。村民(社员)退出集体,进入城市,集体应将村民(社员)个人帐户的社保资金转入城市社保体系,还应该用公积金收购其土地份额产权(以内部交易价格为准,也可转让给内部成员)。通过“土地—金融—社保”制度创新,优化配置农村内部各种资源,农民完全可以自立自主建设新村镇。这是建设新农村的新模式,并且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优点。
2.建立宅基地、自留地和房屋置换制度。按照国家规划,30年后,全国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数量应该稳定在4亿左右,因此,新农村建设不是要按照8亿的人口规模以及65万个行政村、450万个自然村进行建设,而是要按照4亿人口规模、并且是生活在4万个左右中心镇和20万个左右中心村的格局建设。为了便于非中心村、非中心镇所在地的农民低成本进入中心村或中心镇生活,应该为村(社)的自留地、宅基地和房屋置换或交易提供制度保障。准许非中心村以N亩集体土地换取中心村的1亩集体土地。让每一个非中心村都较容易在新中心村镇所在地获得集体土地。可以由“土地—金融”合作社,统一在中心村镇规划的新居民区合作建新居民区,包括住房、公共设施(道路、医院、学校、商场、信用社、水厂、公园、运动场、文化站、养老院、幼儿园、垃圾站等等)、生态养殖园(养猪、养牛等和入居小区分离)、工业园等等。非中心村村民可以用自己原有的老房子和宅基地、自留地在“土地—金融”合作社置换中心村镇居民新区的新房。非中心村村民原有的老房子和宅基地,再由“土地—金融”合作社统一开发成“工业园”或“生态养殖园”或恢复耕作后置换中心村镇的土地(非农用地)。非中心村村民的老房子和宅基地的价格低于中心村(镇)新居民房价格的部分,由居民分年逐年偿还;高于部分,现金返还给非中心村民。由“土地—金融”合作社,为新居民统一办理新居民房的房地产证。中心村或中心镇的房产,可以在“土地—金融”合作社抵押贷款。通过“土地—金融”制度创新,保障农民在新中心村镇所建房地产的产权能够充分实现,使农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大幅增加。“土地一金融”合作社的收益,主要用于提高社员的社保。
3.建立集体所有的非基本农地直接人市交易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基本农地,可直接进入一级市场,或买卖或租赁,但依法纳税;农户土地使用权直接进入农民组织内部市场(二级市场),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土地使用权分别在两个市场上“自由交易”,获得产权交易和资本化收益。农民集体抵押贷款的土地到期不还的,收归国家或政府,但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修学校、医院、敬老院、孤儿院、公路和公园等)。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也可以和村集体置换。逐步废除现有的征地制度。集体土地财权交易收益,主要用于社员的社会保障。
(二)要创新村庄体制
1.重在建设新中心村镇。如前所述,按照国家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要按照4亿人口规模、并且是生活在4万个左右中心镇和20万个左右中心村的格局建设。因此,新农村建设要突破现有村庄体制,应该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参与式的整体规划,引导有限的资源使用到中心村镇发展和建设上来,使得有一定基础的乡镇和村庄所在地,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实现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与县城均等化。要特别重视建立老师和医生的轮岗制度,除极个别老师和医生不在县、乡镇、社区的学校和医院轮岗外,90%以上的老师和医生都必须有计划地轮流到社区学校和医院工作。老师和医生等公共资源在城乡均等化配置,是新村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公平、公正、平等、和谐的重要保障。
2.重在建设以专业合作为核心的经济组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专业化生产经营是大趋势,所以,经济发展不能局限于行政村体制,而要突破行政村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和现代农村经济,需要大力扶持跨行政村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很多行政村的经济功能,要逐步转移给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3.重在建设以社区业主为主体的自治制度。中心村和中心镇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因此,将来的村民自治制度,也要突破现有行政村自治体制,要建立中心村或中心镇的“社区业主自治”制度。正在修改中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要适应这个变化的要求。
(三)要创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解决农产品短缺是非常有效的,但不利于农民增收。1986年以来,
大宗农产品基本饱和,农民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是常态。如果不是接近2亿进城农民工的打工收入补贴家庭经营,农村将非常凋敝。但如果依赖打工收益维持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工就无法在城市安居乐业,现代化、城市化就不可能成功。建设新农村,必须要有新农业经济制度。必须放弃30年不变的既有政策,由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主决定土地的经营形式及其收益的分配方式;准许土地集中经营、专业经营、家庭分散经营同时存在;准许土地所有权收益和使用权收益同时存在。要做实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准许进城(安居乐业)村民(社员)退出集体,由村民集体给予合理补偿,退出成员的份额土地所有权收归村民集体或有偿转让给其他村民(社员)。宅基地可以保留,也可以在内部转让,但必须服从新村镇建设规划。强制性执行农产品生产标准和人市标识。一个村(或社)一个品牌,20户左右的农民组成一个产销班,每个农户都有一个产品标识。无品牌、无标识(条码)的农产品不许进入城市市场;发现某个品牌的农产品不合格,取消进入城市市场资格三年。千方百计扶持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以“土地合作为核心”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跨社区农民经济组织(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农协)和“以土地合作为核心”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如我国华西村、大寨村等),是相对有教的农民经济组织,既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又有利于农民共同富裕。今后,政府的惠农扶农政策,不再直接到户,这样既无效率,也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与时俱进;政府的惠农扶农政策更不能通过“龙头企业+农户”到户,这实际上是扶持“龙头企业”剥夺农民。公司主导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不能富裕农民,只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组织主导的农业产业化才能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
(四)要创新财政资源配置体制和方式
中央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力是逐年增加的,但层层“雁过拔毛”之后所剩无几了,再加上扶持龙头企业和官方主持的项目招标制的损失,农民得到的实惠就更少了。旧有的财政资金配置体制一定要创新,以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一是改官权配置为主为法律配置为主,凡是量化到人头的资源(教育、医疗、社保等),一律依法配置,直接进入最基层农民组织或个人账户;改专项转移为主为一般性转移为主,凡是县以下基建项目,一律采用一般性转移,“打包”到基层政府和农民组织;同时,要加强基层政府对财政资源的统筹功能,强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的决策权力和政府执行预算的监督权力。二是财政资金到达基层后,要确立农民组织使用资源的主体地位。要改财政资源使用权由政府官员主导为农民组织主导,增强农民组织的主体性;要改市场配置为农民组织配置,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组织自力更生为主——“民办国助”,充分调动农民以“劳动换福利”的积极性,以小钱办大事。三是新农村建设的财政资金,不再通过“龙头企业”和官办“农村信用社”惠农扶农,直接扶持农民金融合作组织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金融工具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自主性”作用。四是中央财政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应该逐步扩大充实村民(或社员)的个人社保帐户的比例,为将来城乡社保一体化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