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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研究]共同治理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作者:孔 建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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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众多的研究成果对商业银行应采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达成了共识认为,由于银行公司的独特特征及其在经济系统中所承担的重要作用,银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均应参加公司的治理过程以避免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剥夺。但本文通过一个完全信息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考察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绩效问题。分析的结果显示,如果银行小储蓄者在银行公司治理安排中获取更大权力的话,那么将导致商业银行公司的治理绩效以及银行公司竞争力的下降,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小储蓄者所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之间的不匹配,这一点在以往的分析中并没有为其他研究者所关注。作为分析的一个结果,本文认为由代表小储蓄者利益的公共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才是一个可行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治理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3-0083-06
       一、导言
       公司治理安排最终体现为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在公司治理模式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流派:一种是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逻辑下的单边治理模式,主张企业所有权由股东单方面拥有,股东是公司的惟一所有者,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另一种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逻辑下的共同治理模式,主张企业所有权由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对于银行公司来说,由于其区别于一般公司的独特特征以及银行公司经营失败对国民经济造成的重大影响,因此许多研究者都强调银行公司应采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例如李维安、曹廷求(2003)明确地表示,如果说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争议在一般公司治理领域还难分高低的话,那么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其原因就在于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商业银行,如果仅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广大存款人、贷款人的利益于不顾,显然是不合适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宏观运作,特别是商业银行的风险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巨大金融风险会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正如巴塞尔委员会所言,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应解决以下问题:确立明确的银行目标,确保每天正常的业务运转,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司法与监管体系下确保银行安全、稳健地运行以及确保储户的利益。
       对于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来说,虽然诸多的研究者都强调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原则否定的只是一味单纯强调股东利益的股东至上主义,并不否定股东在顾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它所体现的就是各方追求各自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合作均衡。但在实践中,这种治理模式却遇到了操作上的障碍,我们也很少能够发现符合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安排。与以往在公司治理领域实践往往先于理论的进展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理论似乎走到了实践的前面。那么,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不是只是在理论上为银行公司树立了一个标尺?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如何影响银行公司的行为?具体到银行公司来说,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治理绩效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本文试图通过一个银行与小储蓄者之间的博弈模型对上述问题给出一个部分的回答。
       二、银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在对银行公司利益相关者主体的界定方面,不同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而且研究出发点的差异造成了所得结论的差异。如张建伟、李妍(2002)强调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潜在冲突是始终存在的。当企业面临风险投资时和濒临金融危机时,这种冲突将更加强烈。普遍的观点是,相对于股东来说,债权人在清偿机制中享有优先于股东的受偿权。他们认为银行公司仍然以传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为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中小债权人的利益是维护银行稳健性之所在,并同时认为债权人主义强调的同样是区别于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模式的共同治理的理念。但高晓红(2004)则认为由于单纯强调加强监管以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并不能有效分散国家的责任和风险,反而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这种负担。因为国家监管职能的凸显,将进一步增加存款人的道德风险。而且作为债权人代表的银行监管者也存在着自身利益的考虑,使得当国家更多关注存款人利益时,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这时只有债权人的约束,没有股东的激励,必然使商业银行的治理绩效下降。从以上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到,界定银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主体并设计有效的机制使银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参与银行公司的治理过程成为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关键。 对于银行公司来说,一般认为股东、存款人、贷款人、债权人、经营者和监管者都有利害关系。如果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粗略的分类的话,那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关系:第一,消费者保护涵盖个体存款人、贷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第二,与流动性等有关的规则涵盖所有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第三,公司的投资者,也即银行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这是传统的公司治理问题所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第四,以维护系统稳定为目的的监管者与其他利益各方之间的关系,对于银行公司来说,这种关系值得特别的注意。梅斯等人(2005)认为这种关系必须加以引导,而引导的方式则取决于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米切尔和伍德(Mitchell and Wood,1997)的观点,我们可以考察本文所圈定的银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类型。很明显,银行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同时拥有对银行公司的合法性、权力性以及紧急性的特点。他们的要求和利益是银行管理层首先会考虑到的,股东与管理层的关系是传统公司治理研究所主要关注的问题。如何防止银行公司管理层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谋求过多的租金,并防止银行公司管理层通过组织设计使银行董事会成为没有实际权力的橡皮图章,是这一部分利益相关者主要考虑的问题。对于银行的贷款人来说,银行公司治理的绩效对他们同样有着重要的影响。贷款人往往希望与声誉良好、业绩出众的银行打交道。因为一方面这样的银行能够向他们提供稳定的财务支持;另一方面,当贷款人经营不善时,绩效良好的银行不但能够提供有效的建议,而且有更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来帮助贷款人。当然,表现出色的贷款人同时也是银行公司所希望提供服务的对象,银行公司也需要提供更多更为优惠的服务来吸引这部分客户。从这两方面来看,银行公司管理层对不同类型的贷款人的重视程度是不相同的,但毋庸置疑的是贷款人构成了银行公司利益相关者集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中一部分最为优良的客户与股东一样同时具有以上三种特征,
       属于确定型利益相关者。虽然贷款人具备以上特点,但贷款人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他们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出于对关联交易以及贷款人与银行公司管理层之间串谋侵害银行公司利益的考虑,运做规范的银行公司董事会将拒绝他们参与银行公司实际的治理过程。因此,贷款人在银行中的利益需要一个其他的主体通过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实际参与来实现。
       我们最后来考察银行与存款人及债权人的关系。本文对银行公司的存款人与债权人的定义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本文将使用存款人这一概念来代表银行的小储蓄者以及小债权人。由于银行公司特殊的资本结构,我们可以将这两者看作为参与银行公司治理的同一利益相关者。对于一般公司来说,债权存在理由就是创造一个在企业绩效不佳时对管理层实施监控的一个强有力的投资者。但对银行公司来说,银行众多的存款人虽然享有银行公司债权人的名义,但由于信息以及集体行动等方面的原因,他们难以对银行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有影响的干预。银行公司的管理层与银行的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一方面银行因为众多存款人的存在而存在,但另一方面,银行公司似乎并不在乎众多小储蓄者的声音,而这里的根本原因在于众多小储蓄者的声音嘈杂而且没有秩序,甚至不同的声音来自不同的方向,在它们传播的过程中已经相互抵消掉了。在米切尔和伍德(Mitchell andWood,1997)的分类中,银行的存款人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他们一般只拥有在法律上对于银行公司的索取权。虽然这一类银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每一个个体对银行公司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微小的,但银行公司对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个体的影响却是巨大的,银行公司的经营失败所产生的后果是广泛性的。正是基于对这一点的考虑,主张银行公司采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学者均强调对小储蓄者的关注,或者我们可以认为,银行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潜台词也即小储蓄者对银行公司治理过程的参与。因此,与银行监管的出发点相类似,银行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一个特别的动因是出于保护小储蓄者的利益。
       三、存款人与银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策略互动
       本文对银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使得研究的范围集中于银行的存款人共同参与治理的问题上,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由谁来代表众多分散的银行存款人参与治理?杨瑞龙和周业安(1998)对于一般公司给出的职工董事及职工监事制度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也许可以考虑存款人董事或者贷款人监事制度。即便不考虑存款人代理人选举过程中的困难,仅仅现代银行对于参与这一行业所提出的参与成本也会使存款人的代表无法有效履行自己的责任。这一制度设计的一个变形也许可以考虑由机构投资者代表众多存款人来参与银行公司的治理过程,但这样的安排需要一个发达资本市场的存在,而在新兴市场中,这一条件很难满足。存款人在银行中的声音,主要通过监管机构、独立董事以及存款市场上的用脚投票机制进行表达,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通过作为存款人代表的监管机构直接参与银行的公司治理(De-watripont,1984)。此外,泰勒尔(Tirole,2002)也认为政府作为存款人有积极性的代表实施对银行的监管,与一般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相似,其目标也在于为银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这种监管一方面是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以避免经营者管理不善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危害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要求对银行股东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其不能侵害银行独立的利益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安全。
       沿着这一思路,德沃特里庞和泰勒尔(2002)认为一个银行的成千上万的客户每个人都没有实施监督的激励,这种搭便车行为使存款人的私人代表或公共代表成为必要,他们将这称之为代表假说。本文则根据这一观点认为银行监管机构代理存款人参与银行公司的治理过程,这类似于将数量众多的存款人拟合为一个有着统一行动的行为主体。从对信息处理的效率来看,存款人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参与需要对银行发布的信息进行筛选、审计、立约与干预,而对信息处理的多方重复实施在技术上是多余的。我们也可以将这一过程看作为具备成本次可加特性的,这一角度的理解也可以部分地解释监管机构存在的意义。
       由此我们将银行的监管者与银行的存款人看作为同一个主体,但现代政府监管理论的文献已经证明,银行的监管机构同样存在着自己的私利,因此在监管机构代表存款人参与银行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会产生一部分代理租金,我们可以将这一租金水平看作为众多存款人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但在这里的分析中我们首先暂不考虑这一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的细节安排。
       为能够得到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我们研究一个存款人与一个银行管理层的代表在公司治理框架下的策略互动。假定银行公司由风险中性的银行公司管理者组建,管理者有能力对需要融资的项目进行风险判断并做出相应的借贷决策。设有两类风险类型的项目,高风险的项目(H)以及低风险的项目(L),高风险项目为银行公司带来的收益水平为RH,低风险项目为银行公司带来的收益水平为RL,RH>RL。同时,带来高收益水平的高风险项目的风险系数也高于低风险类型项目,以项目收益的方差来表示的话则为σHL。我们假设银行公司管理者的风险管理能力事前能够被存款人所观察到,也就是说在这里本文将暂时不考虑逆向选择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公司管理者付出水平为e的努力程度,本文假设管理者的努力程度为两点分布,管理者或者付出高水平的努力程度eH,或者eL的低努力水平去搜集关于市场的信息。在eH努力水平下高风险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H,而在eL努力水平下,高风险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L,PH>pL。努力会给管理者带来负的效用水平,设u(e)表示银行管理者努力的负效用水平,u′(e)>0,u″(e)>0。由以上假设可以看到,对于银行公司管理者来说,他可以选择的策略有四种:选择高风险项目并付出eH的努力水平;选择高风险项目并付出eL的努力水平;选择低风险项目并付出eH的努力水平;选择低风险项目并付出eL的努力水平。
       对于银行存款人来说,他将资金存入银行并握有相应的债权。存款人选择存款的目的并不是出于投资的考虑,而只是希望获取回报较低但稳定的利息水平r。从这一意义上来看,存款人选择存款的目的是为资金寻求一种保险机制,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行为。在本文所考虑的简单情形中,存款人对银行管理者行为的反应有两种:当银行公司
       管理者的行为令存款人满意时,存款人选择存款;而当银行公司管理者的行为不能令存款人满意时,存款人选择用脚投票,也就是将资金撤出他不再相信的银行公司。如果所有存款人的行为均与本文中的设定相同的话,那么这一行为也就是挤兑,在本文的分析中,挤兑构成了存款人约束银行公司管理者的一种公司治理机制。
       在完全信息情形下,存款人可以观察到银行公司管理者的努力水平e,而且也能够对不同风险类型的项目做出区分,也即银行公司管理者忠实地向存款人汇报银行公司真实的运营情况。完全信息情形下的银行公司治理博弈时序为:(1)在T0期,自然选择市场环境,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同样的努力水平反映在风险控制绩效方面也是不同的。但为了分析方便,本文假设长期内宏观经济环境风险波动的方差为零,而且这属于银行公司管理者与存款人共享的共同知识;(2)银行公司管理者在T1期选择风险项目并付出一定的努力水平e;(3)在T2期,存款人观察到银行公司管理者的行动,并做出维持存款还是挤兑的决定;(4)银行公司治理在T3期达到均衡。图1表示了这一博弈的时间线:
       
       
       因此,若存款人代理传统公司治理中的股东享有对管理层的控制权的话,仅仅处于资金安全的角度,存款人希望减少银行公司对高风险类型项目的参与,存款人对银行公司的要求为稳健经营并能够随时满足自己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如果存款人事后观察到银行管理者从事高风险类型项目的话,那么他就将资金取出并存入其他的银行。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述,存款人采取这一策略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存款人无法分享高风险类型项目所带来的高收益,因此出于个人理性以及其他难以描述的心理因素等原因,将本能地排斥高风险类型项目;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高风险类型项目的失败将直接给存款人造成损失——即便存在着存款保险体系,存款人也难以确保自己全部资金的安全。风险承担与风险收益之间的不对称成为存款人策略选择的内在原因。
       在预期到T2阶段存款人的行为后,银行公司管理者在T1阶段只能选择低风险类型项目,即使存款人数量足够多,而且银行有能力拨备足够的风险准备金。在极端情形下,银行将仅从事风险程度最低的项目,例如购买国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退化为一个仅仅满足流动性转换的简单工具。与股东治理模式相比较,本文认为存款人一管理者治理模式将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损失。
       
       首先我们考察在由存款人数量L以及利率r所张成的二维平面中银行公司的利润曲线,如果L保持不变,则r降低时银行公司的利润水平就会提高,因此图4中较低的等利润曲线就代表了较高的利润水平。
       直线L(r)与银行公司每条等利润线交于最高点。有前面的分析,在存款人一管理者治理模式中的博弈均衡可由图5表示出:在均衡中对存款人数量L的限制似乎是难以理解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就此认为对一个银行公司来说竟然存在一个最优的存款人数量,但本文前面已经证明在均衡时的L可以看作为项目的风险系数。将图5与图6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这一均衡是低效率的。
       在图6中,如果r及L都处于图中阴影部分内的话,那么存款人与银行公司管理者的效用水平都将得到提高,但前提仍然是r是可以浮动的。如果将这里的角色由存款人转换为银行公司股东的话,图6中的阴影部分是能够达到的,因为对股东来说,可以由银行公司的利润增长中获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
       
       其次,由银行公司管理者效用最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可知,银行公司的边际收益,也即银行公司管理者的边际收益与利率水平ri,i=H,L是相等的。在存款人一管理者治理模式下,由于利率r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使银行公司的边际收益下降,出于理性的考虑,管理者同样将只付出较低的努力去搜集信息,这将导致银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下降——因为已经不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因此,这一完全信息两阶段治理博弈的均衡为:存款人维持存款并取得利息收入r,管理者选择σL的项目并付出eL的努力水平,而且在本文所假定的博弈环境下这一唯一能够维持的纳什均衡解。另外一个纳什均衡为管理者一直选择高风险类型σH并付出相应的努力水平,而存款人则一直选择用脚投票,但这个均衡解不符合精炼均衡的要求,因为存款人的策略是一种可置信的威胁,只要转换成本c足够的小,存款人的威胁就能够很容易的实施,而且存款人用脚投票的行为并不会带来存款人效用水平的明显下降。分析的结果表明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治理绩效将会下降,并导致银行公司竞争力的丧失,而如果经济中所有银行公司均采用同样治理模式的话,那么银行公司也将无法为风险的分散及稳定提供相应的机制。作为银行公司共同治理模式下存款人参与公司治理过程并享有控制权的研究基准,简单的博弈模型分析给出的是一个令人失望的结果。
       五、结论
       本文通过一个完全信息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考察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绩效。分析的结果显示,如果银行小储蓄者在银行公司治理安排中获取更大的权力的话,那么将导致商业银行公司的治理绩效以及银行公司竞争力的下降,这一点似乎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债权人至上主义或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出发点是对小储蓄者的保护的目标不相容。本文的分析认为银行公司治理绩效的下降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储蓄者与银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策略互动本身将使最优的效率目标难以达到,这起源于银行储蓄者与银行管理层之间目标的冲突以及策略互动过程中的信任难以建立;其次,小储蓄者风险规避的特征以及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过程参与成本的提高加大了小储蓄者与银行公司管理层之间信息交流的难度,导致了治理绩效的进一步恶化。
       本文的结论为商业银行小储蓄者直接参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过程提供了一个否定的回答,但这恰恰为能够代表小储蓄者利益的相关部门参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提供了一个肯定的回答。由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也只有既能够体现小储蓄者利益又具备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共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才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各方均能够接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