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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明史勘误]点校本《明史》“河渠”6校勘三则
作者:南炳文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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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圈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1-0127-02
       《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编纂质量较高的一种,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是诸版《明史》中版本最好的一种,也是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中质量较好者之一。但《明史》之编纂,书成众手,难免存在失误,点校本《明史》在形成之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也难免存在待酌之处。为使《明史》特别是其点校本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对其失误或待酌之处,提出商榷。本文即这一商榷的一个尝试。
       一
       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卷88“河渠”6第2148页称:“当塗民言:‘慈湖濒江,上通宣、歙,东抵丹阳湖,西接芜湖。久雨浸淫,潮涨伤农,宜遣勘修築。’帝从其请。且谕工部,安、徽、苏、松、浙江、江西、湖广凡湖泊卑下,圩岸倾颓,亟督有司治之。”以下凡引用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卷88“河渠”6之记载,只记书名《明史》及页码,不再注明版本、卷数、篇名等)查王鸿绪《明史稿·河渠志》相应部分,其文字与上引《明史》所记完全相同(敬慎堂刊王鸿绪《明史稿》“河渠”6第3页下至4页上。本文以下凡该引用书皆用此版本,不再注明)。而再查《明太宗实录》卷31永乐二年五月戊辰条记事,有如下文字:“工部言:‘太平府当塗县慈湖等处,上通宣、歙,东抵丹阳湖,西接芜湖,地多濒江,比雨水浸淫,及海潮涨溢,决堤伤稼,宜遣人相度修筑。’上从之。又谕之曰:‘缘江低湟之处,非止当塗一县,霖潦伤稼必多,宜分遣官乘传往视。凡浙江、江西、湖广,安庆、苏、松等府,遇湖泊漥下,圩岸颓圮,丞(引者注:丞为亟之误)督有司修築。’”(见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该书。以下凡引用该书皆用此版本,不再注明)
       将以上三段记载相比较,可以发现三者基本相同,由此而根据《明史》编纂学的知识来判断,《明史》的上引文字当是承自王鸿绪《明史稿》,而从根本上来说,则是以上引《明太宗实录》卷31的记载为依据。若进而将三段记载细加比较,又可发现《明史》第2148页的与王鸿绪《明史稿》的记载为依据。若进而将三段记载细加比较,又可发现《明史》第2148页的记载与王鸿绪《明史稿》的相应记载,有三处错误或不确切之处:“当塗民言”,当为“工部言”之误。“慈湖濒江”当由“慈湖等处”、“地多濒江”改写而来,改写时犯下简失之误,将“慈湖等处”变成了慈湖一处,与原意有异。“安、徽”当为“安庆”之误。安、徽指安庆府与徽州府,安庆指安庆一府,两者所包含的地域有大、小之别。
       明人徐学聚撰有《国朝典汇》一书,其卷191“水利”记载:“(永乐二年)五月,诏工部分遣官乘传往浙江、江西、湖广,安庆、苏、松等府,遇湖泊塞下、圩岸颓圮,程督有司修築。”(引自1965年元月版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本该书卷191第4页上)明人谈迁撰有《国榷》一书,其卷13永乐二年五月记事记载:“戊辰,築当塗县慈湖决堤,并视浙江、江西、湖广,安庆、苏、松等,圮,修築。”(1958年12月感知出版社本该书第1册第934页)《国朝典汇》和《国榷》的这两段记载,所记显然与上引《明史》、《明史稿》、《明太宗实录》所记是同一件事,它们所记皆作“安庆”而不作“安、徽”,这无疑为笔者的上述判断,提供了两个佐证。
       二
       《明史》第2149称:“(永乐九年修)安陆京山景陵圩岸,”查王鸿绪《明史稿·河渠志》相应部分,其文字与上引《明史》完全相同(王鸿绪《明史稿》“河渠”6第5页上)。而再查《明太宗实录》卷114永乐九年三月癸亥条记事记载:“工部言:‘湖广安陆州及京山、景陵等县圩岸为水所决,官(引者注:官为宜之误)修築。’从之。”对比以上记载,可知《明史》上引所记应为直接承自王鸿绪《明史稿》,而其最终史源则应为根据《明太宗实录》而来。但《明史》和王鸿绪《明史稿》上引所记“安陆”二字后比《明太宗实录》省一“州”字,易使人发生误解。按,据《明史》卷44《地理》5,明初有安陆县(此县曾于洪武初省去,至洪武十三年五月复置),属德安府,治所在今湖北安陆市西北53里;时又有安陆州(元称安陆府,明洪武九年四月降为州),治所在今湖北钟祥市。上引《明太宗实录》所记很明确,为安陆州,《明史》和王鸿绪《明史稿》省去“州”字,读者若不假思索、不进一步查阅资料,当可能误之为安陆县。也可能发生迷惑,无法确定究竟是安陆县还是安陆州。此外,点校本《明史》在上引一段话中所加标点,将“景陵圩”三字在旁边划上了一个专名号“——”,这便使“景陵圩”被当成了一个具体水利设施圩的专名。这显然也与《明太宗实录》的上引记载相矛盾。在《明太宗实录》上引记载中,“圩”字实与其下的“岸”字共同组成“圩岸”一词,是一个普通名词,其中的“景陵”二字则是一个专用的县名,据《明史》卷44《地理》5,景陵县明初属沔阳州,在该州西北,治所在今湖北天门市。可见,上引记载中“景陵圩”三字下的专名号“——”,应缩短为仅包括“景陵”二字才为正确。
       三
       《明史》第2150页称:永乐九年“浚潍县干丹河”。这段文字在王鸿绪《明史稿·河渠志》的相应部分,亦完全相同(见王鸿绪《明史稿》“河渠”6第5页上)。而查《明太宗实录》卷113永乐九年二月辛亥条记事记载:“浚山东潍县于丹等河”。将以上三种记载作对比,亦可得出结论,王鸿绪《明史稿·河渠志》是《明史》上引文字的直接来源,而其最终史源则为《明太宗实录》。但《明史》和《明史稿》上引记载与《明太宗实录》有“干丹河”与“于丹等河”的差异。两者孰正孰误?结论应为“于丹等河”为正,而“干丹河”为误。
       查张耀璧等纂修乾隆《潍县志》,其卷首载有该县《四境疆域图》,其中所绘全县河流,包括潍河、寒浞河、溉水、白狼河、小于河、大于河等6条,其卷1“山川·川类”所载,除“大海”外,包括潍水、溉水、白狼河、大于河、小于河、寒浞河、宁家沟河、石沟河、北冬河、张面河、顺阳河、芦沟河、白杨河、长生河、瀑沙河等河流15条。
       又查民国《潍县志稿》卷5“河渠”,其序称:“潍县之水以潍为巨,其次则汶、虞、白狼、大于、泓、桂,再次则瀑沙、福康、寒浞、小于、白杨,此外小水尚有十余。”而后该书同卷即将以上序中所述及之12条主要河流——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附带叙及了以上河流的支流,其在潍县境内之支流包括:渭水溪(汶水支流)、宁家沟河、白沙沟水、涨沔河(以上三河为虞河支流)、孝夫河、顺阳河、北董河(以上三河为白狼河支流)、芦沟河(大于河支流)、长沟河(小于河上流)、长生河(小于河支流)等。
       分析上述乾隆《潍县志》和民国《潍县志稿》所记载的情况可以发现,潍县境内的大小河流名称中,有用“于”字者,而无一条使用“干”字者。这当为说明“于丹等河”为正而“干丹河”为误,提供出比较有力的证据。
       又,民国《潍县志稿》卷5“河渠”称:“虞河,即古溉水,一名东丹河,源出昌乐塔山北麓,由房仕庄北流入潍境,……北入于海,约行境内百二十里。”(见该书该卷第4页下)“大于河,发源昌东方山,……东人潍境,……约行境内百余里。”(见该书该卷第6页)“小于河,上流为长沟河,发源于明宗山(引者注:据民国《潍县志稿》卷4第14页下,明宗山为潍县境内山名,在县治西南二十八里,山有后唐明宗庙)东麓,……入于大于河,约行六十余里。”(见该书该卷第8页上)由以上三段文字分析,潍县有“东丹河”,又有“大于河”、“小于河”,上引《明太宗实录》记载中的“于丹”二字,当是对“东丹河”、“大于河”及“小于河”的总称和简称,为取“大于河”、“小于河”之“于”字及取“东丹河”之“丹”字而成。所谓“于丹等河”,当并非一个专有的河名,而是总指大于河、小于河及东丹河等三河,甚至所指包括了这三条河以及这三条河以外的其他潍县境内的一些河流。这样看来,《明史》及王鸿绪《明史稿·河渠志》之将《明太宗实录》所记“于丹等河”改写成“干丹河”,不仅存在误字(将“于”误作“干”),而且易于令人将“干丹河”误解成为一条特定的河流,把这次疏浚工程的对象误解为仅有所谓“干丹河”,缩小了其工作范围。查点校本《明史》的这一句话,在“干丹河”三字旁标上了专名号“——”,这正是源于产生了这一误解,应予纠正。
       民国《潍县志稿》卷2《通纪》1记载:(明太宗永乐)九年辛卯,“浚于丹河”。在这段话的末尾,编者注明出自《明史》。这个记载无疑即笔者所论述的《明史》、王鸿绪《明史稿·河渠志》及《明太宗实录》卷113所记的这项水利工程。其用语中虽未在“于丹”二字之后、“河”字之前加一“等”字,以彻底纠正其所根据者《明史》的这一缺失,但改“干”为“于”,实为一大进步。地方志的作者多是本地人,即使不是本地人也会是熟悉当地情状者,其之改“干”为“于”,当是根据其所了解的真实情况而作出的决断。这一改动为笔者的上述论点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责任编辑:翁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