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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与文化学研究]中、犹传统婚姻观之比较
作者:王彦敏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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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先秦儒家;犹太教;婚姻观;生育观
       [摘要]中华民族和犹太民族是两个十分重视婚姻的民族。两个民族在传统婚姻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中国传统的婚姻被看成是君臣、父子等级人伦之根本,家族兴衰之关键;犹太婚姻被赋予”天人合一”的宗教神圣气质,被纳入了浓厚的宗教神学架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绝对真理;犹太妇女则在婚姻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在生育观上,优生原则在古代犹太社会已得到高度重视。中国传统的婚姻原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犹太传统认可但不鼓励一夫多妻制。在婚姻程序上,犹太文化中的人文主义内涵得到了较多的体现。
       [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6-0136-03
       一、婚姻的社会地位
       中国传统的婚姻被看成是君臣、父子等级人伦之根本,家族兴衰之关键。未婚男女的终身大事,受到朝廷、官府、父母、媒妁以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从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婚姻的庄严、神圣和中国人对婚姻谨慎而不草率的郑重态度。婚姻不仅是男女之私,是男女双方感情上的结合,而且是一种社会行为,有着它特定的社会目的。《礼记·婚义》载:“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女婚姻是为了繁衍后代,承继香火,这是婚姻的根本主题。而“合二姓之好”则主要是通过婚姻建立异姓政治联盟,以达建立巩固政权、维护政治集团利益的重要目的。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婚姻不仅超越了其作为动物的最基本的自然属性,而且赋予了其特定的社会属性和宗族属性。
       犹太婚姻被赋予“天人合一”的宗教神圣气质,被纳入了浓厚的宗教神学架构。按照希伯来《圣经》,婚姻的目的有三:“一是男女互助……。二是性亲近……。三是延续和繁衍人种。”基于此,婚姻的神圣和权威在犹太人跟中是不可动摇的,履行婚姻就是遵循上帝的诫命。《塔木德》中强调:“不结婚的人生活中没有快乐,没有幸福,没有好事”;“未婚的男人并不是完全意义的人”。《圣经》中上帝与以色列之间的关系多次被描述为夫妻问的婚姻关系,这有两层蕴意;第一,婚姻是一种神启,通过这种神圣的“联盟”,男人和女人得以融入神性宇宙秩序中;第二,上帝与犹太人之问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至为密切的关系,犹太人是上帝的“特选子民”。拥有这种优越感的犹太人更是有责任有义务通过慎重的婚姻繁衍后代,以使这支选民纯而又纯、优而又优、多而又多地延存下去。对于古代以色列而言,婚姻最初只是男女双方及其家庭间的一种民事契约,但作为一种神圣“盟约”,它也是一种圣事,是一种宗教认可的具有神性宇宙重要性的人类社会基本组织形式。《塔木德》时代,犹太婚姻行为及观念从世俗事务向神性事务彻底转化。
       二、婚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绝对真理,并在传统道德价值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论语·阳货》),千百年来被儒家奉为经典。到汉代,董仲舒用阴阳之说论证了男尊女卑。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于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春秋綮露.基义》)。就是说夫妻关系乃阴阳关系,阳为主导,阴为从属。《白虎通义》说,“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从此妇女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完全降到男人的从属地位。两宋时期,传统婚姻中的男尊女卑现象越来越严重,“夫为妻纲”被尊为夫妻关系之大伦。程颐提出“饿死之事极小,失节之事极大”后,对妇女贞操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至明清两朝走向极端。总之,在中国传统婚姻中,婚姻的他主性和抑女性特征是十分突出的,完全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古代希伯来社会也是一个男权的社会,女人处于卑下的不平等地位。这首先从希伯来《圣经》的神迹事典中可看出,“雅赫维从来没有对妇女讲过话,也从来没有妇女被允许穿祭祀的长袍。”现实生活中的犹太妇女地位也是卑下的,在出嫁前,要服从父亲的权威;结婚之后,则服从丈夫的权威。犹太民族是一个虔诚信奉犹太教的民族,公共宗教活动是其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但“犹太女子没有资格构成公共祈祷所必需的10人‘民养’之列,或者确切地说,她们不能够独立地在圣殿或会堂内参加公共的祈祷仪式,甚至在公共祈祷仪式举行的时候,她们是否可以在场都值得怀疑。”男尊女卑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从其不平等的宗教地位中可明显看出。
       但与中国传统婚姻相比,犹太妇女的地位相对较高。希伯来律法以及中世纪时期出现的各种诠释性的犹太律法都曾经对女子的婚姻权益作过种种细致的规定和说明,有些条文虽然是针对男子而作出的,但其直接影响的对象却是女子。例如犹太律法规定,男子一旦订婚,便不得擅自撕毁婚约;但如果发现女子是受诱拐而被迫与某一男子缔结婚约,那么犹太社团则有责任帮助该女子解除婚约。大约自11世纪起,纳妾制在犹太人中被彻底禁绝,一夫一妻制成为严格的规定。结婚后,不论有何种理由,男子均不得责打妻子。在与妻子吵架后,男子不得离家远行,只有在“家庭和平”恢复后方可开始自己的行程。
       三、以承嗣为目的的生育观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广家族、繁子孙。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人道所以有嫁娶何?……重人伦,广继嗣也”(《白虎通义·嫁娶》)。这里均强调了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的需要。应当肯定,这是人类得以延续的条件,是人类缔结婚约的一个重要目的。而中国传统婚姻则是以广家族、繁子孙为其“惟一”的目的,排斥了其它合情合理的婚姻生活内容,从而也否定了婚姻的爱和美。孟子就曾提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孔子家语》将无子列为“七出”条件之一,当然这里的“后”、“子”均指男丁,女子是不计算在内的。
       婚姻、生育是密切相连的,犹太人具有既重数量又重质量的生育观,其生育观同样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圣经·创世纪》中,上帝对犹太始祖亚伯拉罕的许诺是让他的后裔“多如天上众星”;对亚伯拉罕之子以撒的祝福是让他的子孙“如同天上的星,海边的沙”。古代希伯来人将繁衍生育后代的义务还原到人类最初被创造的日子,此后犹太宗教中无论积极和消极的内容都将“生育和繁衍”作为613条戒律的第一条。《塔木德》中说:“无子嗣虽生犹死”,不行生育者“如同减损了神的形象,因为圣经上说神以神的形象造人,要求人们生育繁衍”。由此可见,结婚和生育除了具有历史和社会学上的意义之外,还延展出道德和伦理学上的意义。生育作为最重要的伦理观念之一,也获得了神学意义。把繁衍子孙与上帝的诫命紧密相连,是导致犹太人生育率始终很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犹太人特别
       重视生育的质量,即强调优生的原则,这一点或许比我们传统的生育观要科学。犹太人对遗传学非常相信,他们不仅看重人的生物性遗传,而且注重知识等社会内容的遗传,《塔木德》主张,“为了能娶到博学之士的女儿,男人应该卖掉一切”。
       四、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
       准确地说,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古代允许娶妾的初衷并非是为了男子的享乐,而是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往往会使有无继承人成为问题。因此,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这一婚姻根本目的不至落空,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合法补充形式——媵妾制度。娶妾往往在于生子,延续宗祀,因此有利于整个宗族的利益,而又合乎婚姻之目的。秦汉至明清各代法律均有禁止有妻再娶或有夫再嫁的法条。《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同时社会和法律承认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只承认其中的一人为其妻子,其余的人则为妾。总之,法律上只承认原配,除非妻死或离异,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或撤销时,是不能另为婚姻的。
       《圣经》和《塔木德》对一夫多妻持认可但不鼓励的态度。犹太婚姻在理论上并不赞成多妻制,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倾向。《圣经》时代对多妻制态度不一,既间接认可这种婚姻的事实合法性,又同时主张限制君王过多册立嫔妃。第二圣殿时期,犹太学者逐渐明确反对多妻制婚姻,但到希腊化及拉比时代,学者们的意见再次发生混乱。有的认为只要丈夫养得起,律法并不禁止多妻。至于娶多少,有人认为不受限制,也有人声称娶妻不能超过四位。对犹太人的多妻制,罗马政府最初采取实质上的宽容政策,但不久即严格禁止婚姻。10世纪开始,犹太学者开始明确将重婚定为非法,并威胁将违反者逐出社区,而反对多妻习俗已多少写入婚姻协议,新郎也必须发誓在世时不在另娶。古代犹太人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对多妻制的认可,或许更多地是出于宗教神学的考虑。
       五、繁琐的婚姻程序
       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有很多繁琐程序。正式的婚姻缔结要遵循“六礼”,婚姻解除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六礼”在西周时正式形成,一直延续到清末。其内容是: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阀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就确定婚姻;纳征,即男方请媒人及中间人送聘礼至女方家;请期,即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即以周礼举办婚事,男子奉父亲之命去女家迎接女子。所谓“七出”是指丈夫无须经官府即可休妻的七条法定理由。依次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由此可见,七出并不是完全依据夫妻俩人关系,而是从维护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目的。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为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否则法律加以处分。所谓“和离”或“协离”类似现在的协议离婚,和离的显著特点是婚姻双方在离婚的态度上不存在分歧。
       犹太婚姻程序大体分为选亲、订婚和结婚三个阶段。选亲是婚姻的开端,圣经时代,选亲一般都由父母做主。从塔木德时代开始,男女自己选亲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婚姻的第二个程序是订婚。选亲后,男女双方要举行一个订婚宴会,当着客人的面,双方要签署一份婚约——科图巴,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婚姻文件,具有法的约束性。该文件规定了婚礼的时间与地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新娘的嫁妆以及违反婚约一方应该支付的罚金数额等。这一婚约更多地是为了维护女方在遭遇离婚时应享有的权益。第三个阶段举行结婚仪式,该仪式上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新郎要当着两位婚姻见证人的面将已签署好的科图巴交给新娘,两位证人也要在婚书上签字。
       犹太婚姻认可但不赞同解除婚姻。“有时夫妻双方由于意见不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这时可以允许他们离婚。但离婚不能只是口头说说或让妻子从家里搬走就算了事,……法律规定离婚必须有休书为凭才算有效”。《申命记》第24章第1节提到:“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上,打发她离开夫家。”犹太婚姻中有关离婚的一些规定对妇女是不平等的,如《塔木德》规定,“不论女方同意与否均可与她离婚,但要与男方离婚必须得到他的同意。”犹太拉比从人文主义观点出发,认为不能无端剥夺妇女在婚姻方面的一些权利,故采取了一些保护性措施。如订婚时婚书中有关妻子有权得到婚姻财产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塔木德》为防止草率离婚,列举了许多禁止离婚的情况。由此可见,犹太妇女在离婚中的权益在1500多年前就受到了关注,这应该是犹太文化人文主义内涵的一个重要体现。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比较看出,正是中犹两个民族对婚姻极高的重视程度,使两个民族对待婚姻这件终身大事更为谨慎;正是由于规定了婚姻中的诸多秩序,使两个民族有更多的结婚率和较少的离婚率;正是由于繁琐的结婚程序,使得中犹两个民族更注重家庭的和睦及其对家庭的维护,而这正是成为影响中犹两个民族的传统文化能够一以贯之地发展下来的一个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公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