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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斗争方式的艺术性
作者:李继武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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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社会主叉;和谐社会;斗争方式;艺术性
       [摘要]同一性和斗争性作为矛盾的两种根本属性,其关系是辩证的。我党运用这一理论指导实践的经验教训一再启示我们:搞好革命、建设和改革,必须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学会在同一中把握斗争、在斗争中把握同一的方法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应如此。就本质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期求的是一种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并自觉地以矛盾圊一性规范限制矛盾斗争形式和规模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艺术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以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所需的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是一种重要方式。
       [中图分类号]8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6-0101-05
       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奋斗目标,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再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此作出全面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更加庄严而紧迫地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作出的战略举措,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发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正在达到新的高度。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从哲学上讲,和谐的表现是事物发展的相对平衡,其本质是矛盾诸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的统一,是矛盾诸方面结合的最佳状态。和谐作为社会的一种存在状态,是指社会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它标志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诸要素或诸矛盾方面实现均衡、稳定而有序,相互依存和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基础上,消除不和谐的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下,使社会保持稳定、有序、协调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切近的哲学基础就是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其哲学根基就是围绕“对立面怎样能够同一”这个切入点,研究如何利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的作用来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
       按照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事物矛盾的两种根本属性,就这两种根本属性来说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都具有绝对性,我们不能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然而,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的具体形式却都各有相对性,不能同等。所谓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为对立面之间相互吸引、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毛泽东说:“同一性、统一性、一致性、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赖(或依存)、互相联结或互相合作,这些不同的名词都是一个意思”,实际指的就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这两种情形,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看见的统一、团结、联合、调和、均势、相持、僵局、静止、有常、平衡、凝聚、吸引等等,都是事物处在量变状态中所显现的面貌,”这种面貌实质就是矛盾同一性的不同表现。所谓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互相排斥的属性,体现为对立双方互相分离的倾向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无限多样的形式或方式。这尤其要注意。从形式或方式看,物体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敌对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人民内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战场上的厮杀,市场上的竞争,学术上的争鸣:从阶段看,矛盾初起时的差异,展开后的对立,以及最后的激化等等,都是哲学上所说的斗争。因此,不同斗争形式和不同斗争状况,只是矛盾斗争性的差别问题,而不是矛盾斗争性的有无问题。凡矛盾必有斗争,不能把矛盾斗争性仅仅归结为某一种具体形式或某一发展阶段的状况,抹煞矛盾斗争的普遍性。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在讲和谐社会时,有许多同志正是不明白这一点,将斗争形式归结为对抗,幻想搞没有斗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此外,在某一具体事物发展中,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相结合推动事物发展作用还有差别,由于同一性在一定条件下以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的方式将事物(矛盾双方的统一)框定在度的范围内,使事物呈现静止状态。而斗争性的地位则比较特殊和复杂,须结合矛盾双方具体分析:就处于统治或支配地位的矛盾方面看,一般地说,它将运用各种斗争形式以维护矛盾双方的同一性;特殊地说,如果处于统治或支配地位方面既是事物发展的“阶段性革命论者”,又是“不断性革命论者”,它还会主动采取有利于自己的斗争方式打破旧有的矛盾统一体,建立新的矛盾同一性或统一体。就被统治或支配地位的矛盾方面来看,一般地说,它不安定于自己的被支配命运,总是利用各种斗争方式企图打破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以期建立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新的矛盾同一性;特殊地说,它有时慑于居支配地位的方面的强力或威力,而以缓和的斗争方式暂时居于既有的统一体中,或以一定的斗争方式赢得与居统治或支配地位的矛盾方面相互合作的方式而共居于既有的统一体,如果居统治地位的矛盾方面允许“改革”的话,也可建立新的统一体而与其共居之。由此可见,在事物的发展中,不但矛盾同一性始终存在,而且矛盾斗争性也始终存在。能不能设想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只统一不斗争,或者只斗争不统一呢?显然不能,这两种设想都是不可思议的,在客观上也都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只统一不斗争的双方就不能成为对立的双方,反过来只斗争不统一的双方也不能构成矛盾。也许正基于此才使恩格斯概括出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的辩证关系:“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系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联结,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比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船决的运动形式之一。这里讲的“不断落向”又“不断离开”就是吸引和排斥的矛盾。吸引和排斥是自然界多种运动形式的基本矛盾。原子间的吸引和排斥构成了分子,分子间的吸引和排斥构成了物体三态的变化,物体间的吸引和排斥构成了宏观物体的机械运动。行星能围绕太阳运动,是因为行星和太阳之间存在着吸引和排斥的关系,光吸引不排斥,行星就会落到太阳上去;光排斥不吸引,行星就会飞离太阳而去。可见,事物的动力就在于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这种又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总之,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割裂。脱离了同一性的斗争性,或者脱离了斗争性的同一性,都不能成为事物发展的动力。把事物发展的动力或者仅仅归结为矛盾的斗争性,或者仅仅归结为矛盾的同一性,都是片面的、错误的观点。这当然不是说不能分别考察它们各自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用。事实上,它们各不相同的形式在互相结合时在事物发展中各起着不同的作用。只要我们不割裂它们之间的辩证联系,分别考察和说明它们不同的作用,是完全允许的,也是完全可以的。就事物发展不同阶段来说,当事物处在量变阶段的时候,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具体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矛盾双方的斗争性促使矛盾
       双方发生着量的变化,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的有机联结,造成了具体事物活的统一、活的平衡,使具体事物发生和发展。这个阶段上,矛盾双方既有斗争,又有共处、依存;既有分,又有合;既是一分为二,又是合二而一。因此,就具体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来说,矛盾诸方面的平衡、共处、依存、团结、联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物处于质变阶段的时候,矛盾的一方只有经过斗争才能战胜、克服另一方,这耐斗争性对于事物的质变、飞跃、转化的作用就表现得非常突出,而同一性作为提供转化的桥梁只是规定和制约着转化的具体形式。
       由上可见,矛盾同一性的作用是以相互依存和贯通的方式维护事物的稳定和发展方向,而矛盾的斗争性则在总趋势上贯彻着不受同一性限制的扩张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矛盾斗争性和同一性相比,具有绝对性),以突破矛盾同一性相互依存的规范,实现同一性规定的事物发展方向。然而,在非总趋势上,矛盾斗争性有时还是同一性的维护者。因此,现行传统哲学教科书所主张的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是正确的;反过来,没有斗争性也就没有同一性也并非不正确。而这后一点恰恰在今天被许多主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大谈其哲学基础的学者甚至是一些著名学者所无视、轻视甚至所否定。举一最有代表性的理论为例:
       张奎良先生认为:“和谐社会首先要有和谐思维,而和谐思维又系之于和谐辩证法”,张先生将矛盾等同于斗争,将斗争归结为对抗,主张用和谐辩证法代替矛盾辩证法,认为“和谐辩证法是一个新事物、新提法,它是相对于传统的矛盾辩证法而言的。”口’这种辩证法“特别是在对立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上,无休止的斗争性的锋芒已经逐渐地钝化,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诸多矛盾弱化和消解的趋势”。共产主义“可以设想,既然已经按需分配了,那么就根本没有留下矛盾和斗争的空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是十分和谐和融洽的”。张先生的这些观点,只在否定过去片面过分突出斗争哲学即过分强调对抗斗争形式的意义上成立。诚然,构建和谐社会可以也应该突出和谐范畴、和谐思维,但过分突出矛盾的和谐或矛盾的同一,是又一种片面性和主观性。因为如前所言,客观存在的矛盾始终是由同一性和斗争性两种属性搅和在一起的,凡有矛盾,必有斗争,而且在矛盾的两种属性中,斗争性具有一直贯彻下去的趋势,这就是它的绝对性。它的“锋芒”任何时候都不会钝化,只不过斗争形式和状态有所差别;如果说有“钝化”,这能“钝化”的也只能是某种斗争形式,比如对抗的斗争形式,决不是矛盾斗争性的有无问题。不但哲学理论是这样认为的,你只要从社会主义现实实践出发,到现实事物中作番观察,明摆着的事实辩证法就可胜于雄辩。社会主义时代尤其是初级阶段,存在的矛盾和斗争是有目共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举措提出的背景正是基于此点。撇开斗争性而一味地或绝对地追求“和”的同一性,不但不可能,甚至有可能导致某种“和”的同一体的消灭或崩溃。“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这诗所潜含着的就是矛盾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无处不在性。列宁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列宁的这句话仍然具有真理性。我国现实的矛盾不但时时处处有,而且矛盾的对抗斗争形式也尚未完全消失,当然,绝大多数的矛盾斗争形式表现为非对抗性的斗争形式。可以设想,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矛盾仍然是时时处处都有的,作为矛盾天生的或内涵的一种属性的斗争性也时时处处存在,但是作为矛盾斗争性具体表现的一种形式的对抗则会完全消失。
       张先生在另一篇文章中说:“过去对对立面之间的作用关系理解得过于狭窄,只承认它们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否认它们互助和协作的余地。”这种说法显然也不符合事实。“过去”是指什么时候?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前的时间都可称之为过去。在这“过去”的时间里,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并非都将矛盾“对立面之间的作用关系理解得过于狭窄,只承认它们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否认它们互助和协作的余地。”“互助和协作”是同一性的一种形式。首先,我党在理论上并非只讲斗争不讲同一,相反,毛泽东在《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一文中,就曾举战争与和平、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生与死的事例批评过斯大林只讲斗争、排斥,不讲联系、同一性的观点。而且他还非常强调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相结合对事物发展作用的意义。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也曾指出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此”两个字。这个“此”就是指矛盾双方的又统一、又斗争。这就是说,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存在着又统一、又斗争的辩证关系才成为事物发展的动力。在比上文更早的《矛盾论》中,他也说过“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这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相结合”三个字。它们也说明的是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当然,在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作用上,《矛盾论》不足之处是肯定同一性作用不充分。毛泽东本人也因晚年在社会主义时期过分夸大对抗性斗争形式的作用,在实践上犯过严重错误。然而,他在矛盾论中所阐释的这个哲理并不错。其次,在实践上,我们党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运用这两者的辩证关系,灵活运用“批评与团结”、“竞争与协作”、“斗争与联合”等矛盾斗争性和同一性相结合的具体形式指导革命和建设总的说还是成功的,否则,就不会取得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系列胜利。当然,这期间,党也犯过在党内只讲斗争性、不讲同一性的左倾错误和抗战时期王明在统一战线问题上只见同一性、忘了斗争性的右倾错误。1959年反右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十几年应该如张文所说:我党“对对立面之间的作用关系理解得过于狭窄,只承认它们之间的对立斗争,否认它们互助和协作的余地。”其实准确地说,这期间只是搞乱了斗争性的内涵和外延,过分地夸大了矛盾双方之间的对抗性斗争形式,很少讲甚至不讲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又出现过一段过分夸大同一性(对内否认阶级斗争,对外忘了“和平演变”),少讲甚至不讲斗争性,结果导致了1989年政治风波的出现。
       我党历史上运用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理论指导实践的经验教训一再启示我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世界、矛盾社会,要想搞好革命、建设和改革,必须处理好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的关系,时刻不能忘记由它所引出的方法论意义:在同一性中把握斗争性,在斗争性中把握同一性。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须按照这个方法论去做。就本质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期求的是一种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相结合,并自觉地以矛盾同一性规范限制矛盾斗争性形式和规模的社会状态。这种和谐社会形态应有如下内容: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和非对抗性斗争形式的社会。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无差别的社会,更不可能是没有任何矛盾和斗争的社会。改革的深化或某些改革的失误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同的人和群体在享受改革成果方面必然有所不同,不同利益的矛盾和斗争是不能回避的,
       例如:“医疗改革使得穷人看不起病,教育大搞产业化使穷人孩子上不起学,住房改革使穷人买不起房,国企改革使管理者一夜暴富,官煤勾结而导致矿难频发”;再如“社会蓝皮书表明,1993年-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73万增加到307万。”又根据资料显示仅“十一五”期间我们的社会和谐发展就需要解决“四大矛盾”:一是分配公平失衡,贫富差距加大;二是教育不公,发展不均;三是看病难、看病贵仍待解决;四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社会保障缺口多多。以上这些矛盾尽管存在于社会主义矛盾统一体内,但其斗争形式和程度不容忽视,有的斗争还呈激化状态。反过来,我们党也正视这些矛盾和斗争,从维护社会主义同一体稳定的大局出发,主动灵活地采取或正在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思想的(表现在以各种宣传媒体为载体的批判、批评或新闻、舆论监督和焦点访谈等)等各种方式包括斗争形式,解决或正在解决这些矛盾,使其不致于激化甚至发展到对抗而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社会主义是迄今为止能够自觉地以矛盾同一性规范限制矛盾斗争形式和规模的社会形态。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对客观事物固有的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事物本质的正确认识为前提,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它应该是和谐社会,并且迄今为止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成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建设的现实任务和必然要求。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同的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各有由其自身基本矛盾决定的特殊性质,有其矛盾存在状态和解决方式的不同特点。自从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产生了对抗性的阶级关系,历史上各个阶级社会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都存在着对抗性的矛盾,因而在阶级对立中发展的各种剥削阶级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真正的社会和谐,由此就决定了,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却又从来未能真正实现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们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改革就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社会。因此,社会主义能够自觉地以矛盾同一性规范来限制矛盾斗争形式和规模来为自己的稳定发展服务。首先,这种自觉性表现在执政党对自己的干部或社会管理者有针对性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所需的素质要求。比如,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六个本领,即: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本领、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全面增强干部或社会管理者这六方面的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增强这六个本领,我党还要求全党同志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包括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把握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发展趋势,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这种自觉性还突出表现在能艺术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以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所需的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身能够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进而实现社会主义诸矛盾同一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艺术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以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所需的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是一种重要方式。所谓艺术地运用斗争形式来维护和谐社会需要的同一性,就是采取具体矛盾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不同性质的矛盾,适时灵活地采取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稳定并适合改革、发展的各种斗争形式或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统一体内矛盾诸方面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比如,如果是人民内部矛盾就灵活采用非对抗性的斗争方式解决,如果是敌我性质的矛盾也应该并且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法律等斗争方式解决。甚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我们虽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但从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相结合的哲学上看,也不能在讲同一性时忘记斗争性。天人合一,是人们长期以来在总体上希求达到的境界,然而此境界的达到有时也需要通过斗争实现,甚至在现时人类生产力低下时期,斗争还不可避免。大自然的地陷山崩、飓风洪水与新的灾难等等,总还是不按人们意志发生的。我们总是相对地而不是绝对地和一劳永逸地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由于这些斗争形式和规模是我党自觉地以矛盾同一性来规范和限制的,这样就不会破坏社会整体上的和谐。联系现实实践,具体地说,我们在灵活艺术地采取各种斗争形式、方式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应达到这样的具体矛盾同一性目标: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又要坚持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参政议政制度;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又要允许其他无害于社会主义的思潮繁荣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之根本力量的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坦诚地承认社会矛盾,特别重视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又要重视解决好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既有必要地保持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竞争优势,又必须解决人为压低职工工资、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的现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上,我们既要把握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叉要把握长远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统一。
       [责任编辑:杨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