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经济学研究]关于我国民间利率及其“市场化”的深度思考
作者:刘义圣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6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关键词]民间利率;民间借贷;剞率市场化
       [摘要]我国民间利率具有市场利率客观性、灵敏性的特点,但是其不统一性、不规范性、不公开性及不合理性,表明它不完全等同于市场利率,其市场化程度相对偏低。当前,民间利率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双重影响,而农村信用社利率反过来又会影响民间利率,其利率市场化正直逼民间利率。通过温州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可发现,目前我国民间利率水平已有所下降,其与官方利率的利差在缩小。但是民间金融市场是不完善的,速就要求政府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进行规范引导,最终形成仍以民间借贷市场为主体,辅之以国家各项政策措施来规范引导的民间利率管理体系,即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6-0007-06
       民间利率作为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和核心问题,研究它对于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市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有助于民间利率水平的合理化及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化,有利于防范民间融资市场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使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交相辉映,更好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一、我国民间利率及其“市场化”的本质涵义
       民间利率是指游离于经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自发形成的资金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市场利率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它具有以下几个特性:其一,市场利率能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客观情况,具有客观性;其二,市场利率随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自发灵活变动,能促使资金合理流动,有利于资金的有效配置,具有灵敏性;其三,市场利率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不取决于个别借贷者的意志。个别市场交易中的利率不一定是市场利率,个别应以市场利率作为衡量标准,脱离了市场利率的个别利率不能算作市场利率。市场利率反映整个市场资金借贷者的普遍共识,它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但是,我国民间利率常常因交易主体、地点、形式、内容、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具有个别性和非统一性。首先,对于不同的民间借贷主体,其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风险、借贷双方关系、借款目的和获利程度等均不同,因而所确定的利率水平亦不同。其次,从民间利率的形式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商利贷市场利率,这种借贷利率主要分布于西部地区及沿海地区,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甚至更高;二是灰色借贷市场利率,这种借贷利率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形式,其利率水平低于高利贷市场利率,属于中等利率水平;三是友情借贷市场利率,这种借贷利率水平为零或者较低,其目的并不完全为了获取利息收益。第三,从不同地区市场来看,民间利率存在着明显差异。如2004年,福建省民间借贷年利率为14.1%,温州为10.87%。总之,民间利率具有区域分割性,因地域不同而不同,它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还有,民间借贷通常活跃在正规金融比较薄弱的地区,这些地区一般地域偏僻、经济较不发达、收入水平低、信贷规模有限,因而容易形成民间借贷市场的供给垄断。民间借贷市场的供给垄断,意味着垄断者可实施借贷资金价格歧视,对资金需求意愿强烈的企业索取较高的利率水平。而这些资金需求强烈的企业一般为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迫于资金短缺困境,他们将接受民间资本拥有者约定的高利率水平,这就造成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广泛存在。民间利率的高利率特性,表明它不能代表民间借贷资金的真实价格,具有非合理性。此外,民间借贷面临着政府规制的风险,它一般在“地下”进行隐蔽活动,因而民间利率又具有非公开性与非规范性。所有这些,表明我国民间利率不完全具有市场利率的特性,不能等同于市场利率,而是市场外的“市场利率”。
       我国民间利率的不完全市场性,表明其市场化程度其实是偏低的,其自发性和盲目性决定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非理性的价格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这就要求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因此,当前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民间利率客观存在的这一事实,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制定相应的规范与引导措施,不断克服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尽快实现民间利率“市场化”。
       一般地说,利率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放松对商业银行利率的直接控制,把利率的决定权让渡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中央银行则通过一些货币政策工具对利率进行间接干预引导,以确保利率的稳定。利率市场化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市场机制在信贷资金价格决定上的基础作用,由此形成以基准利率为中心,市场利率为主体,既有国家宏观调控功能,又具有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一种利率管理系统,从而调节社会信用资金供求,并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简言之,利率市场化是指由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利率水平,政府放弃对利率的直接行政干预,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
       当然,本文所指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有所不同于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而是指由于民间利率的草根性、地下性及不规范性,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对其进行灵活有效的规范管理,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因而与一般的利率市场化不同,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化”要求政府加强对民间利率的监督管理。民间利率的“市场化”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并不是指民间利率水平由中央银行统一确定,相反地,各级相关部门对民间利率的规范引导主要是通过间接干预的方式,民间利率水平最终也是要由市场主体根据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在这一点上,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与一般意义下的利率市场化具有共通之处。民间利率的“市场化”的最大特点及重要条件与一般的利率市场化相同,即民间借贷市场主体具有利率水平的决定权,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才能使民间借贷主体在市场上充分表达其意愿。促成符合市场真实情况的资金价格的形成。总之,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指的是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将民间利率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强化监管与规范引导,民间利率水平仍是由民间借贷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各级相关部门只是通过间接干预手段对民间利率进行规范管理,使民间利率能在一定规范和约束的平台上,在市场中充分表达其意愿,更真实反映出民间借贷资金价格水平。民间利率“市场化”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国家对民间借贷资金价格形成的导向作用,由此形成仍以民间借贷市场为主体,但辅之以国家各项政策措施来规范引导的民间利率管理体系,从而使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映成辉。
       二、我国民间利率与农村信用社利率的“市场化”互动
       (一)民间利率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双重影响
       民间利率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不容小觊的借鉴作用:一是,从民间利率定价机制看,民间利率是由借贷双方按照风险加成定价并视交易费用而共同协商确定的。这一定价方式符合市场要求。农村
       信用社可借鉴其定价方式,更为灵活地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利率水平,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较好地推进自身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二是,民间利率随行就市的特性,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动趋势,能有效地调动资金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充分发挥。因此,其融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相应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三是,民间利率对风险的控制主要是进行跟踪,并参与到整个借贷存续期间的全过程,而正规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制度①。因此,农村信用社可借鉴民间利率的风险控制形式及过程,以助推自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但民间利率的高利率性也妨碍了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首先,民间利率的利率浮动区间较大,且灵活多样,加之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便捷,民间借贷正逐步蚕食信用社的发展空间,与农村信用社争夺客户。这将造成农信社资金分流,加大其数据统计的难度。并且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颇高,它会诱使大量闲置资金流向民间金融市场,并直接融资出去,从而减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周转,增加信用社组织资金的难度。其次,民间利率水平常常高于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许多借款者往往因利率过高而不能按期支付,在走投无路之时,他们必将千方百计争取信用社贷款。一旦发生经营危机,需要清偿债务时候,借款者会选择优先支付给民间借贷,因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转嫁风险给农村信用社。第三,民间利率的高利率特性扭曲了市场资金供求的真实状况,导致金融信号失真,给农村信用社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可忽视的阻力。
       (二)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直逼民间利率
       实践研究显示,民问利率波动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成正向变动关系,民间利率的约定经常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为参照,其上下限也通常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区间为依据。这种微妙的依存关系,形成了以下的利率传导路径:中央银行调整正规金融机构基准利率——,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受到影响———+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相应变动。虽然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确定方式与农村信用社不同,但在同一时间内它们的波动表现出较强的依存关系。这从下图中显而易见:从两者利率波动的情况来看,其利率涨落趋势基本一致,两者之间形成了一条较为适度的利率区间间距差,这反映出农村信用贷款各期限利率已经成为民间借贷利率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当前,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正稳步推进,而农村信用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是中央银行的既定方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市场化是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关键,它在推动新农村建设、建设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纽带作用。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作为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正努力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提高贷款定价能力、增强贷款的自主性和科学性,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贷款定价模式——市场与成本相机抉择的成本加成定价,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率市场化。农村信用社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趋势,无形中指引民间利率随之进行自身利率的“市场化”。因此,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正在悄然逼近民间利率,民间利率应尽快进行利率“市场化”,以适应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三、从温州利率试点看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利率在当前市场中何去何从,其间是否有规律可循,均必须深入探微。在当前市场中,温州民间利率变动趋势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通过考察温州这一区域市场民间利率的走势可预见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温州民间利率之所以具有典型性,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因索:首先,温州作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最快的地区及最发达的城市,其民间借贷异常兴盛,无论从借贷规模或民间融资渠道来看,温州都比其他城市先行一步。温州的民间借贷发展较早,且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其规模不断壮大。其次,温州是我国最早实行利率浮动试点的区域,其利率改革试点从1980年起经历了四个典型阶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它已成为我国利率浮动试点的典型。再次,温州作为我国唯一一个设立民问利率监测点的试验区,其民间利率体系比较完善。因此,温州民间利率变动趋势具有典型性,通过考察温州这一区域市场民间利率的走势可预见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
       1980年,温州利率浮动试点改革正式起步,当时温州苍南的金乡信用社最早出现利率浮动。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确定温州为利率改革试点城市。2002年3月21日,中央银行决定选择温州信用社为利率浮动试点,启动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农信社利率浮动试点改革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温州民问借贷的势头,打击了民间高利贷行为,并使民间借贷利率有所下降。据资料显示,温州实行利率浮动试点前,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是1分左右,也有少量在8厘或1分2、1分5之间,实行利率浮动改革后,其借贷利率从1分降到3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6厘①。而自2002年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启动以来,温州民间借贷需求持续下降,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从2005年年初的12.11%,下滑到2006年6月的8.9%,跌幅近30%,该行统计调查人员预测,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未来很可能下滑到破历史低点的8%。从1990-2005年我国温州民间利率和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表亦可发现:自进入90年代后,温州民问利率水平大体呈下降趋势(除个别年份上升外),尤其2002年温州启动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并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以来,民间利率水平较2001年以前的年份下降幅度更大,利率水平也更低,与官方利率的利差在缩小。
       温州民间利率水平逐渐下降的趋势,追本穷源,主要受以下几方面的影响:首先,金融机构加大了贷款投放力度。2006年上半年温州市人民币贷款增加262亿元,同比多增135亿元,增幅18.8%,比全国增幅高3.6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对贷款额度的增加,使温州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需求得以满足,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信贷比重有所下降,因而民间借贷市场相对萎缩,民间借贷利率逐渐降低。其次,工业企业资金需求减弱。《2006年上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新走势报告》分析指出:2006年以来,由于温州市工业企业生产资金的需求减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间借贷资金及利率的双双下降。再次,民间资金缓慢回流。温州市民间资金的回流,使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增多,出于逐利的心理偏好,居民会将闲置资本投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市场。因此,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相对充裕,民间借贷利率随之回落。总而言之,温州的利率浮动试点改革,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僵死的利率机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了农村信贷资金总额,遏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空前繁荣的局面,使民间借贷风头日渐式微,民间借贷利率逐渐下降。
       从温州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可窥出我国民间利率的总体变动趋势:其一,从表格可看出,我国民间利率的畸高水平有所回落,它在当前市场中呈逐渐下降的走势。其二,从民间利率与官方利率各自的利率水
       平来看,两者的利差在逐渐缩小。其三,民间借贷市场能有效弥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部门资金需求的不足,且其自身存在的一些优势特点使它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因而民间利率不会被官方利率所同化,与官方利率的利差不会为零。此外,通过深入分析表格,又可发现民间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官方利率大体一致,即民间利率随官方利率的提高而有所提高,随官方利率的降低而有所降低,两者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性。
       综合来看,温州民间利率走势给我们的重要市场启示是;首先,相对以往来说,民间利率的畸高利率水平已有所下降,逐渐趋向合理化。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解放思想,勇于承担风险,允许合理的民间融资存在。其次,民间利率潜在的市场缺陷性,需要积极构建民间金融制度,将民间利率纳入正规金融监管范畴内,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但是民间利率本身的市场发展趋势,决定对民间利率进行规范监督只能采取间接手段,不能违背民间利率自身的市场运行机制,政府对民间利率的监督引导只是起一种辅助作用。再次,民间利率与官方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一致性,揭示出民间利率与官方利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故而各级政府部门在对民间进行规范化的同时,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行官方利率市场化,亦是必不可免的。言而总之,尽管民间利率以往的畸高利率水平的现象已有所缓解,其在当前市场中正逐渐趋向合理化,但是市场的不完善和缺陷性,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以对民间利率进行规范引导,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四、我国民间利率“市场化”的对策思考
       民间融资市场为民营企业这一具有重要地位的经济部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有效地弥补了正规金融部门的缺陷,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现实积极意义。尽管民间融资利率会给社会经济、金融市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民间利率可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参照系,其定价机制的灵活性及利率随行就市等特性可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借鉴参考。当前,不断推进民间利率“市场化”,可有效克服民间利率的不利影响,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使民间金融市场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利补充。否则,民间金融利率的弊端将积羽沉舟、积重难返,从而阻碍经济发展。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应针对民间利率市场化程度偏低及不规范的现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对民间利率进行监督引导,尽快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一是客观定位,清源正名,予民间融资以合法名分。民间融资在我国的定位长期缺乏明确的界定,一直都处于“灰色地带”或“半地下”状态。虽然2005年5月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承认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此为一可喜信号,但是市场运行报告的确认,仅仅是差强人意,还不足以完全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管理层还需要悉心竭虑,在政策、法律等层面更进一步地对民间融资予以确认和肯定。事实上,在我国市场经济有待完善、金融发育程度还需提高、融资制度性障碍尚待破除的形势下,民间融资作为草根金融,是我国主流融资的重要补充形式,对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辅助和促进作用。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楚和客观的认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对民间融资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和认识,从而为民间利率的构建完善及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提出符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落实法制建设与监管责任工作,过滤民间利率的“杂质”。民间利率的形成和确定有市场力量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民间利率与官方利率、市场利率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和失衡,其中最重要的即是民间融资行为存在非理性,甚至存在违法违纪的现象,这些非理性甚至违法性行为的存在,影响着民间利率形成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可以说,民间非法融资行为的存在,不仅造成民间利率的市场化程度非常低,利率水平脱离资金真实的价格,影响全国市场资金均衡价格的形成,而且也会垒积金融风险,动摇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基于此,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已势在必行,应将其纳入规范化轨道,在相对理性的民间融资行为的基础上逐步过滤其中的非市场因素,为均衡市场利率的形成创造基础性条件。鉴于此,宏观管理层可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法制建设工作。非法融资行为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对正规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没有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已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行法律制度中,非法集资的打击取缔办法存在明显缺陷,缺少保护民间融资的法律,缺少规范社会集资的法律法规。因此,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亟需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监控范围,建立非法融资行为的界定、查处和取缔等全过程的法律规则,为规范化工作建立法律化基础。第二,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管理,允许民间融资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并通过制定全国性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规定民间融资的基准利率与最高利率浮动界限。第三,可通过制订地方性的金融法规来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其中包括融资资金的规模、资金的投向、借贷利率水平、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
       其次,监管责任落实工作。民间融资的原因纷繁复杂,其表现形式也是不胜枚举,对其的界定及监管责任落实均存在较大的难度。比如银监部门有权对银行业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但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融资行为则无权介入,又如工商部门有权监管企业行为,但却无法调查和处理没有举报的企业非法融资行为,兼之非法融资已属于犯罪,则需要公安机关来介入。因此,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是一项社会性和系统性的工作,必须构建起包括银监会、工商、公安等在内的监管网络,在部门承担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建立横向的沟通和联系,形成网络化的监管。
       三是构建层次利率关系,建立和完善利率传导系。不同性质、区域和特征的资金之间存在着价差,它们通过内在的机制,在资金传导性的影响之下,建立起资金结构的比价关系。我国资金价格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央行对金融机构利率、金融机构对客户利率和市场利率,在市场利率中又包括全国性银行间同业市场利率和区域性民间利率。在这一体系中,央行对金融机构利率是官定利率,金融机构对客户利率和市场利率是市场化利率。受限于诸多因素,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是非畅通和阻隔的,受此影响,各层次利率之间的价格关联紊乱,价差关系失衡,利率结构中的利率表现出非市场化取向。对此,建立和完善利率传导机制,推动利率结构的市场化成份,对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可通过以下的几个步骤来推动:第一,打造权威基准利率,建立资金价格轴心和基准;第二,简化利率结构,逐步理顺资金之间的价差关系;第三,明确浮动内容,逐步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这样,就可以理顺资金的关联关系,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形成以下两个层次的关系:其一以基准利率(即央行对金融机构利率)为基准,体现宏观管理当局的政策意旨和调控取向。为此,应对我国目前的基准利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充分调动基准利率对民间融资利率的导向作用;其二以市场化利率为主体,体现市场主体对资金价格的定位和预期。央行确定了基准利率,金融机构就
       可据以确定对客户的利率。同时民间融资市场根据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综合区域因素等以确定利率水平。在这一传导过程中,关联关系一旦确定,价差关系也随之明确,民间融资利率也会在市场化利率的基础上实现“市场化”定价。
       四是建立利率窗口指导,引导民间利率合理趋向。央行已经在温州建立民间利率监控点,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域样板利率,但唯一的板样选择失之单薄,且其监控成果的运用还有待挖掘,因而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扩大利率监控区域。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海峡西岸等经济区选择典型市场进行民间融资利率监控,监测这些经济发达区域的民间利率水平。在条件成熟时,再扩大选择范围,在其他经济区域选择监控点,建成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中等发展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利率样板数据库;第二,利率信息的发布与共享工作。将采集的利率数据在一定信息平台予以发布,从这些利率信息可以反映出区域资金供求形势,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动;第三,利率水平的平衡工作。民间利率过高或过低都会形成负面影响,因此宏观管理当局应监控利率信息,通过资金调进度等配套措施平抑或托扶利率,使之更趋近于均衡利率。
       五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首先,农村信用社应不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这样一来,方可使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有效地吸收民间资本,遏制农村资金过多流入高风险的民间金融市场,从而使农信社业务不断扩大,增加对“三农”贷款的力度,以较好地发挥农村金融的主渠道作用,遏制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和压抑民间金融高利率。其次,鉴于农村贷款大多属零售业务,交易成本高、风险监控难,可进一步扩大试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改革的扩大与完善,能赋予农村信用社更为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从而能适当缩小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增强农村信用社对民间金融的引导能力,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及民间利率的“市场化”。再次,逐渐形成灵活有效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在政策允许的浮动利率范围内,鼓励农村信用社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成本、贷款对象与风险因素等,灵活决定贷款利率水平,并不断完善利率定价的决策程序和利率内外控制度,从而形成兼有灵活性和自我约束性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从而在客观上促进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六是打破藩割,推动流动,实现更大区域的民间利率均衡。目前,民间利率水平的区域分割性,主要在于各个地区民间市场资金总量的差异性,因为只有资金在更大范围的无阻碍流动才能促成更大范围内均衡利率的形成。因此,应逐步打破资金流动的限制和阻碍,实现资金在更大区域的流动,促使各地区资金的均衡配置,最终促使更大区域更大范围民间金融均衡利率的形成,如此一来,民间利率的“市场化”将指日可待。在这一点上,我们可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民间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能够为投资者和用资者之间建立起相互沟通的渠道,使之彼此信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民间融资市场的效率有所提高,并使民间融资活动区域性、分散性和小规模的特征有所改变,从而促使民间利率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实现均衡。
       [责任编辑:路士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