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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问题研究]关于社会法流浪人员社会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郭 涛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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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流浪乞讨;边际收入;边际成本;供给与需求;成本与收益;机会成本
       [摘要]“流浪乞讨”正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而其发展却是源远流长的。改革开放后,国务院颁布了两个相应的法规,一个刚刚废除,另一个刚刚生效。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社会流浪乞讨问题的原因,探讨都有哪些变量决定社会一定时期流浪乞讨的人数。同时分析政策的效果,可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4-0167-03
       社会流浪乞讨人员,通俗地讲就是乞丐。社会流浪乞讨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但这种现象并不是社会最佳的状态,它反映了社会的某种不公,同时,它本身存在着欺诈、不规范,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引起了越来越多普通群众、政府部门及学者的关注。本文试从经济学角度对我国社会流浪人员的管理政策谈点看法。
       一、社会流浪乞讨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从经济学上讲,供给方与需求方共同存在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缺少任何一方都不成。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三者共同作用于市场,并且相互影响。当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当供小于求时,价格就会上升。同样,在社会流浪乞讨中,我们也可以运用这种分析方法。
       在流浪乞讨中,乞讨人与施舍人共同构成供需双方,构成一个市场,乞讨人提供的是自尊心,施舍人施舍的是同情心,用其施舍的财物来表现其同情心之强弱,并与乞讨人员的自尊心相交换。在现实中,价格表现为乞讨人员的收入。在这个交换中,双方都可以看成是供给一方,也都可以看成是需求一方,主要是因为这个交易行为可以看成是直接的交换。如果我们把乞讨人员看成是供给的一方,那么他们供给的就是自尊心,而施舍者看成是需求方,需求的是自己同情心得到自己和别人的承认,通过施舍者的金钱施舍,他们的同情心获得实现、承认和满足,乞讨者获得了收入。如果把乞讨者看成是需求的一方,那么他们需求的就是同情,而供给方供给的就是同情,在这个交易中,金钱就等同于同情和自尊。我这里是按着前一种的供求双方地位来分析的。
       我们假设一段时期内,需求一定,即施舍者的同情心总量是一定的,那么如果乞讨人员增加,也就是供给增加,价格就会降低,个体的乞讨人员的收入就会降低;如果乞讨人员数目减少,也就是供给减少,那么价格就会上升,个体乞讨人员的收入就会增加。
       我们再假设一段时期里社会乞讨人员的人数不变,也就是说供给不变,那么,施舍同情心的人数增加,则施舍者同情心总量增加,就是需求增加,那么价格会上升,个体乞讨者的收入就会增加;相反,如果施舍同情心的人数减少,施舍同情心的总量就会减少,也就是他们需求减少,从而使得价格下降,个体乞讨人员的收入就会降低。
       但是,在现实中,影响社会流浪人数和人们同情心的因素很多,供求双方的总量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正是这种供求双方的变化,尤其是流浪乞讨人数在大城市不断的增加,也就是说供给增加,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乞讨人员正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较富裕的农村发展的现象。
       我们用Y1来表示乞讨收入,用a来表示同情心的供给度(0<a<1),用Y2来表示施舍者的收入。那么,他们的关系可以简单地表示为:
       Yl=a*Y2
       当然,影响这个公式的还有其他的变数,比如信任程度,也就是一个社会一定时期的同情心是可能是一定的,但是由于不信任或其他因素,使得这种同情心不能100%地的转变成现实的行为。因此,a在现实中的表现大小与实际存在的大小并不一致,经常是小于实际值的,但这里不考虑这种情况。
       二、影响社会流浪人数因素的函数分析
       社会调查表明,社会流浪人员有多种,如有儿童、中年人及老年人等。其原因也是很多,归纳起来就是家庭原因、经济原因等。而影响社会乞讨总人数的还有另外变量。
       这里我们假设,社会流浪人员也是理性的。我认为影响社会流浪乞讨总人数多少的有以下四个因素:收入差距、社会的总人数、流动限制和同情心的富裕程度。收入差距用x来表示,流动限制用L来表示,a来表示同情心的富裕程度。那么流浪乞讨总人数n就与x,L,a,N构成函数关系,表示如下:
       n=f(x,L,a,N)
       在公式中,x表示的是“收入差距”,它比“施舍者的收入”Y2这个变量更能表示对流浪乞讨总人数的影响,它既包含乞讨者的经济情况,也包括施舍者的经济情况,更为全面和准确。在经济学中是用基尼系数(x=A/(A+B))来表示一个社会平均的收入差距水平的。当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越不公平,基尼系数x就越大,在L、N与a一定的情况下,n就有可能增加。据此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历史上在饥荒年代乞丐的人数会增加,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乞讨人员多集中在大都市,而来源地却集中于一些不富裕的农村。
       L代表对社会流动的限制程度。当人口流动限制较松时,在x、a、N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有可能增加流浪乞讨的人数。在我国历史上,对乞讨人员的限制较少,流动比较自由。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于2003年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前者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政府很大的管理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的流动。相比较而言,后者是一大进步,因为他赋予了流浪乞讨人员的自决权,但由于各大城市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地方限制措施,因此使流浪乞讨人员向中小城市转移。较严的流动政策会减少流浪人员人数,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大饥荒中,几乎没什么流浪乞讨人员的原因。
       a表示的是人们的同情心的富裕程度即人们的同情心系数,它主要是通过影响乞讨人员的收入来间接影响社会乞讨的总人数的。一定时期内,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同情心总量是固定的,但是个体同情心可能是变化的,个体同情心随着个体的经历、理解力和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每个人都有同情心,社会的同情心总量受个体的同情心多少的影响,除非发生大的事件,否则一个社会的同情心就不会变化。一个社会同情心的富裕程度受以下几方面的影响:文化、个体同情心量、体制、舆论导向等。当其他变量x、N和L固定不变时,影响社会乞讨人数的就是a。当人们的同情心系数a很高时,就会促使n的增加,使得个体流浪乞讨人员收入也相应增加;相反,当a很低时就会减少社会乞讨的人数。
       同理,我们可知道,在横向比较中,如果两个社会的x、L、a大体相同的情况下,那么N越大,则流浪乞讨人数越多;相反,如果N越小,则流浪乞讨人数越少。
       三、社会流浪乞讨的边际分析和机会成本分析
       经济学上的边际分析是指增加一单位的产量所带来的收益或者是成本。从生产的角度来讲,如果
       是产量最大化,就是边际收益为零之时。如果是收益最大化,那么就是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之时。
       从整个社会来分析,如果使整个社会的社会流浪人员达于最大化,那么就是边际收益为零的时候。只要边际收益不为零,那么相应的社会流浪人员的人数就会增加。如果使流浪人员的收益最大化,那么就是使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上文将乞讨收入的公式定义为:Y1=a*Y2。但是,影响收入的因素还有其他的变量,如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的总人数。我们继续增加变量,将公式设定为:
       Y1=g(a,y2,n)
       n=f(x,L,N,a)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如果一个社会的乞讨人数最大化,那么就须使边际收益为0,即dY1/dn=0。如果使乞讨人的总收入达于最大化,那么只需使边际收益mr=边际成本mc。若要求出边际成本,我们需要设计出成本函数。无论如何,总是有成本的,这也正是为什么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是中等富裕省份的原因,因为他们可以出一定的成本,也就是说,他们能够投资,有一定的经济来投入,而较为贫穷的地方的人口却不能,富裕的地区的人却又不屑于去乞讨。那么总成本函数是什么呢?其实,流浪乞讨人员的投入成本是比较低的,从个体来讲,其成本就是吃穿住行,而且很多是不用他们自己来出资的,可以靠乞讨来得到。乞讨人员的另一个投入就是自尊心的投入,虽然是无形的,但的确是一种投入,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投入的,这里不作函数上的考虑。从总社会来讲,总成本就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个体的平均成本,一是乞讨的总人数,用公式表示为:
       TC=U(c,n)
       因此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mc时,乞讨人的总收入达到最大化,也就是说,在增加最后一个乞讨人员,他的收益与成本必须恰好相等,如果收益小于成本,他将退出,另谋生路。
       但是,社会并不像企业生产那样,是没有人计划和管理的。因此,在现实中,并不会严格地符合经济分析的结果。社会完全靠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乞讨总人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乞讨总人数是通过个体的反复进入和退出而形成的。
       在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社会乞讨人员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要不要算到成本里或社会投入中去,在这里我把它看成是成本,也可以看成是社会流浪乞讨现象给社会带来的外部不经济。 从个体的角度来讲,他须考虑机会成本或成本与收益的问题。如果个体社会乞讨人员的机会成本过大,他就有可能退出这一行业。如果成本小于收益,他们就会继续留在这个行业。这受制于他自身的技能、知识及价值观。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人不愿意进入救助站或进入了救助站又回来或送到老家去又出来乞讨的原因。
       四、成本一效益分析
       一项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成本,就有投人,也能带来收益,这种收益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下面从成本收益的角度,主要分析一下2003年的法规,更具有现实意义。
       2003年的法规如上面提到的,有三个方面这里提一下:首先是它回避了流浪乞讨的深层次原因;其次是它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的自主、自愿的权利;最后资金的来源规定了由财政预算来支持,但未规定相应的使用办法和监督办法。这就引发了一个财政无效的问题。我们把成本——收益分析中的成本定义为“财政的投入”,收益定义为“相应投入所带来的产出,具体表现为社会流浪人员的减少或者权益和生活的改善”。现在我们要设计一下这里的成本函数。这里的成本也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受助个体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数n1(n1<n);二是资助个体流浪乞讨人员的费用c1;三是管理成本,即机构、行政人员及协调成本c2。那么相应的简单函数就可以写为:
       TC1=C(n1,c1,c2)
       在任何两个变量不变的情况下,TC1都是另一个变量的增函数。上面我们提到了2003年规定中的三个方面,那么我们就会看到,由于该规定忽视或回避了深层次的问题,结果使得实际n1并未能减少,在一定时期也不会减少,还有可能增加,流浪乞讨人员的自决权利又强化了这种n1。在多数情况下c1、c2可以看成是平均数,变化不大。因此,总投入就取决于流浪人口总数和受助人口的总数。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n1,c1,c2是由我国深层次的社会特点所决定的。另外,如果该项政策的资金运作不规范,还可能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在一定期内,随着流浪总人数的增加,投入的成本有可能也逐渐增加,而流浪乞讨总人数却不会减少,因为救助站的设立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并不是减少流浪总人口的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知道,该项政策带来的收益可能并不理想,但是,它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乞讨者的权利,这是个很大的进步,是我们制定新的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社会的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许多的流浪乞讨人员宁愿留在大街上也不愿进乞讨站。但不可否认,的确有些人进人了乞讨站,并最终另谋生路了。
       责任编辑 公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