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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问题研究]上市公司依据持股时间限制股东共益权探析
作者:张兆亮 乔永军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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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上市公司;持股时间;股东共益权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兼并活动将进入到活跃的阶段,部分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定的条款限制股东权利来防御敌意收购。本文依据股东权利的分类、同股同权的适用原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对上市公司依据股东持股时间限制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共益权的行为进行了简要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4-0164-03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利益趋向一致,股份可以流通,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将逐步显现,并购重组将成为其中最为生动的体现形式。在国内A股市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有五百多家,大股东控股比例过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被收购而丧失控制权。为此,部分公司在章程中增加了“金色降落伞”、“分级董事会”、“绝对多数条款”等内容,以防御敌意收购。
       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将直接决定其能否在遭遇敌意收购时发挥作用。如果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收购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宣布相应条款无效,公司苦心设置的反收购屏障也就化为乌有。例如:有的公司在章程中提出只有持股达到一定的时间,才有资格提名董事、监事,才能提出股东会议案,不少学者认为其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侵犯了股东的权利。本文将针对上市公司依据持股时间限制股东权的行为做简要分析。
       一、股东权的含义及同股同权的适用原则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学理上将股东权理解为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地位,是股东身份产生的全部权利的集合体。依据股东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公司法上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凡以股东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为股东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股东为自身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股东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等。
       股东权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这一原则不存疑义。但是同股同权原则是适应于股东权的自益权部分的,不能将同股同权的原则不加权能区分地适用于整个股东权。在股权分置的情形下,将同股同权原则扩大到整个股东权益曾导致很长一个时期控股股东主宰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大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小股东的共益权形同虚设。为了保护小股东权益,中国证监会200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创造性的建立了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公司重大决策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目前已近完成的股权分置改革中,这种分类表决的体制对改革的公平性和顺利实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质的变化。小股东的权益需要保护,长期持股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股东权必须从法律规范上将其区别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对同股同权在自益权和共益权部分分别适用,以此寻求股东权权能的合理配置,达到全部股东共益权的最佳合理实现方式。新《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允许股东共益权行使的个性化,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可以按照章程约定而不是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等。
       二、《公司法》对通过持股时间限制股东共益权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的《公司法》认识到投资人只有持股达到一定的时间,才能对公司形成较为客观的了解,才能在一些重大决策中做出理性的判断,所以要求只有持股达到一定时间的投资人才能享有召集股东大会、法律诉讼等权利。但是,《公司法》并没有在法理上区分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没有实质性解决同股同权的滥用问题,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支持不同类别的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三、部分公司已将股东共益权限制写入公司章程
       美的电器(000527)章程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美达股份(000782)章程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个交易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5、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权每年可行使一次。董事会换届改选时,连续180个交易日以上不满2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5;连续2年以上不满4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4;连续4年以上不满6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的公司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3。连续6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的公司董事人数不得多于董事会组成人数。
       另外伊利股份(600887)、晨明纸业(000488)、新大洲(000571)都曾在章程修订议案中对参与重大决策股东的持股时间进行了限制,但最终未能正式写入公司章程。
       四、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符合公司和多数股东利益
       1.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是对其非资本付出的尊重,有利于增加公司价值。投资人因为持股时间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集中表现在为公司的付出不同、对公司的客观了解不同、对公司的发展诉求不同。作为长期持股人的典型代表,控股股东在公司创办和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外,一般都为公司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包括注入先进技术、置人优质资产等。在公司需要贷款担保的时候,控股股东也是义不容辞挺身而
       出,自身承担着巨大的代偿风险。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关心远远大于其他股东,公司业绩好控股股东的收益最大,公司业绩差甚至退市控股股东的损失也最大。控股股东的这些付出应该在股东共益权上得到尊重。
       Shleifer and Vishny(1986)的研究还表明: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控股股东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通过赋予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可以激励长期持股人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解决了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在投资机会、业绩表现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增加公司价值,使所有股东都能够按照持股比例获得收益。
       2.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有利于股东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2006年9月在上海举行的全球中国基金论坛公布了一组数据:2005年公募基金的平均持股周转率为325%,社保基金为228%,券商为520%。如此高的持股周转率必然导致持股人只看股价而不了解公司,对股价的关心远大于公司的发展远景。这部分投资人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难免缺乏科学性,还很可能导致短期行为的发生:竭泽而渔,拉高股价一走了之。
       3.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可有效规避市场收购的投机性,避免公司和中小股东因控股权之争而蒙受损失。
       一些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上市公司为了反收购,浪费了大量的入力物力财力,造成公司业绩下滑。而收购者在取得控制权后,为了短期利益和补偿收购中付出的成本,可能做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而目标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导致经营者没有精力致力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加剧其短期行为。
       例如:银泰系自2005年12月举牌百大集团(600865),截至2006年8月25日银泰百货、武汉银泰增持其流通股至58975064股,杭州银泰奥特莱斯持有其非流通股15816287股,三者合计74791351股,占总股本的27.73%,超过了第一大股东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略低于西子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10月11日银泰系否决了百大集团的股改方案,百大集团面临着边缘化的危险,银泰系与西子的控股权之争让所有股东都跟着蒙受损失。银泰系在与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争夺鄂武商A(000501)控股权过程中,依据《公司法》自行召集鄂武商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但三项议案两项被否。在此状况下,公司发展肯定会受到影响。
       4.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有利于提高股东投票的真实性,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当上市公司重大决策需要股东特别是小股东投票时,可能会有公司临时通过形式上不相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并按照公司或大股东意愿进行投票。
       《中国证券报》、《证券之星》2006年7月18 a刊登文章指出:深发展(000001)股权分置改革前深圳发展银行发布总行的红头文件《关于全行动员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紧急通知》,其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员行动为股改尽力量”活动的通知》,动员单位职工自己买股票来投深发展股改方案的赞成票,而且还发动职工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及客户公关,争取他们都来投深发展股改方案的赞成票,为此深发展的工会组织甚至还设立了10万元的大奖来激发职工积极拉票。如果此计划顺利实施,长期持股人的表决权将被这些新股东严重侵害。
       5.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有利于减弱资本市场的投机性,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一个投机成份较重的市场,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将增加投资者长期持股的积极性,减少股市泡沫,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美国,伯克希尔股票一年换手率只有4%。巴菲特曾说,超过90%的伯克希尔股票一直掌握在同样一些人手中,他们5年前就已是伯克希尔公司的股东了。伯克希尔股票每次交易相隔一二个小时,甚至有时会相隔一天。就这样一路珍藏,就这样有价无市,该股日前突破了每股10万美元大关,成为美国历史上最昂贵的股票。
       五、相关建议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是根据股权登记日来确定的,有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必须是在股权登记日之前登记在册的股东,证监会2006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建议出台政策允许延长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至90日、180日甚至一年,具体的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确定,并且要求参会股东自股权登记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需要连续持有本公司股票。
       2.允许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针对股东的持股时间限制其共益权,例如持股多长时间可以提名董事、监事,持股多长时间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等。
       3.参考累积投票制度,出台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分级投票制度。例如;股东大会重大决策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持股年限相同的表决权,持股不满一年的没有表决权,持股五年以上按五年计算(持股五年即可视为长期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