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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试论学校犯罪预防模式
作者:贾友山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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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学校;学生犯罪;犯罪预防教育
       [摘要]学校是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环节,它的犯罪预防功能,可以从一般预防、虞犯预防、矫正预防以及物质预防等方面充分体现出来。在犯罪预防中,不论是采取生物心理模式、社会环境模式、机械硬环境模式,还是采取刑法惩处模式,都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潜能。教师在这方面扮演着鉴别和处理问题学生、避免标签化等关键角色。因此必须有计划地对老师进行教育训练,同时还要整合社会多种资源,以形成预防犯罪的合力。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4-0158-03
       学校不仅具有教育的功能,而且具有犯罪预防的功能。学校在介入、提供帮助以及预防犯罪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其作用和影响力不容忽视。
       一、学校犯罪预防模式
       根据不同的犯罪学理论主张,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犯罪预防模式:
       1.生物、心理模式。该模式是以学生犯罪行为背后的潜在需求与精神失常为重心,认为犯罪是由于学生有心理方面的障碍,亦即学生的早期生活经验不良所致。虽然环境扮演重要角色,但其主因还是学生个体本身因素所致。如生理缺陷、心理障碍、染色体异常、智力低下、人格问题、精神分裂、情感缺失等。
       持此派理论的学者将犯罪人视为医疗模式中的病患角色,认为学生遭受到诸如精神分裂、焦虑症、潜意识冲突、人格异常等心理疾病的因素侵袭后,就会产生犯罪行为。学校介入这些病患的最佳时机应在问题发生后,设法鉴别其成因,然后再利用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例如医师、精神医师、心理学家等),运用其治疗技术并整合社会资源来控制其行为,以防其再犯。
       然而,这种模式不但耗时费资,而且其成效也常遭到怀疑。有部分学者认为,该模式并无助于犯罪行为的改善,在犯罪预防实务上也无法得以顺利开展。Reichman与Eysenck认为,这一心理治疗模式还在实验阶段,对于其犯罪预防的价值很值得怀疑。该模式之所以被许多学者认为无效,究其原因可能出于三个方面:犯罪人接受治疗并非出于自愿;治疗计划缺乏针对性;这些治疗计划通常也没有经过审慎的规划及科学的评估。
       当然,学校因此而舍弃这种医疗模式也非明智之举,事实上,也有不少学生蒙受其惠。由此看来,这种医疗模式仍有它存在的价值。学校在鉴别出问题学生的生理、心理不良原因之后,应该特别注意治疗计划应以科学为基础,并将重点集中在导致学生犯罪的行为问题上。学校的老师大都未经过心理治疗方面的专业训练,无法确实执行这种医疗措施,但他们却可以在鉴别工作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2.社会环境模式。该派犯罪学学者所关注的焦点,是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对学生犯罪行为的影响。这些不良因素包括:贫穷、失业、亲子关系不良与家庭缺陷、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贫民区、娱乐设施不足、学校教学设施不足、刑罚制裁失当等。这些因素足以导致学生形成不健全人格、社会化不完整、规范与价值观无法内化或产生文化冲突等情形,从而使其沦入犯罪渊薮。这些因素又以家庭功能的丧失最令一般研究犯罪问题的学者所关注。他们认为,问题家庭是犯罪的温床,是产生问题学生的根源。家庭的负面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间的冲突、忽略子女、管教过松或过严、未给予子女充分的教育、有犯罪或酗酒的家人、经济拮据、失业、家庭成员生理及心理有缺陷、居住空间不足等等。
       1965年,美国政府陆续推行6,500个小区计划,极力消除、降低贫穷,消除贫民区,改善教育水平,针对犯罪学生实施职业辅导等措施,但最后只有几个计划成功,这几个成功的计划也没有发挥出预期的效果,大部分未经评估就流产了。Travvett因此认为,这些措施根本无法预防犯罪。但是却有更多的学者如Martin、Glueck夫妇等则认为,这些以小区为主的犯罪预防措施也有其不可忽略的优点,若欲成功地实施犯罪预防计划,包括学校教育的社会各方力量的投入是不可或缺的要件。然而一般人看待犯罪预防的成效,是从实施该项计划之后,通过观察该区域内的犯罪率、再犯率是否已明显降低来评判犯罪预防成效的。其实,影响犯罪率的因子(变项)很多,例如某区域的警察机关将治安重点摆在扫毒的工作上,则该区域的毒品犯罪案件必然较邻近区域为高,这在主观上使人觉得犯罪形势比以前恶化,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称职的父母只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对孩子施以良善的教育,从小便使之建立起正确的观念,才能最终达到教育培养子女的目标;否则,家庭一旦出现问题,生活于其中的孩子变坏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然而政府机关或社会机构对于这些问题家庭的介入,往往是在学生发生问题之后才开始,其功效必然因此而受到相极大的限制。所以,以家庭为主的犯罪预防措施虽然也十分有效,但也面临许多问题,如果学校能够扮演好与家庭衔接的角色,加强与问题学生家庭的交流与沟通,并施以必要的引导和教育,就一定能够产生相当理想的效果。
       3.机械硬环境模式。该派学者所关注的重点为学校硬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例如:学校位置、校舍建筑设计、安全维护(围篱、门户安全、防窃设施)等。Jeffery声称,犯罪预防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机械硬件环境模式。
       一般研究发现,犯罪并非均匀、普遍地发生在各环境里。根据Jeffery的说法,绝大部分的犯罪发生在特定的少数地方,并且其发生的时间是可以预测的。Brangtin小am & Bran-gtingham也指出,犯罪常发生在犯罪人所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如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总是发生在犯罪居所附近;而盗窃、抢夺等财产犯罪则多发生在离犯罪人居所不远的地方。其他如交通运输系统、人口流动性及被害人的可亲近性等都是影响犯罪的因素。
       该派学者认为,犯罪的发生主要在于环境(或情境)诱发使然。易言之,犯罪的发生就在于有利于犯罪的机会增加,而非犯罪者个人因素使然。Argyle与Poyner深信杜绝诱发犯罪环境是犯罪预防的不二法门。然而Poyner也认为,机械硬环境模式的犯罪预防措施主要在预防财产性犯罪上比较奏效,但对于加害者与被害者相互认识情况下所发生的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类型,其效果相当微小。因此,通过适当的都市环境设计,以及学校、购物中心、住宅、居住区、空地、街道、公园、娱乐中心与交通系统的妥善规划,都可以发挥某种程度的犯罪预防作用。学校建筑的硬设施,即机械式安全防护设施,如围篱、门锁等防盗设施,都是维护学生与学校安全的重要设备。因此学校对于学生个人安全防范的教育与指导,在预防学生被害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4.刑罚惩处模式。有罪即应施予惩罚并接受社会制裁是一条相当古老的法则,它由犯罪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与边沁所倡导,并流行于18世纪。这种公正报应思想至今仍左右着现代的刑事司法。贝卡利亚与边沁认为犯罪
       行为受到惩罚,可以吓阻潜在的犯罪人。因为,犯罪是一种理性且经过对犯罪的成本、危险性以及利益的审慎评估后的自发性行为。因此,犯罪预防必须通过刑罚的确定性、迅速性与严厉性,才能有效吓阻潜在犯罪人。学校对于极少数有偏差行为的学生施以适当的惩戒,对于大部分学生应该有警示作用,遵从规范的观念会因此而慢慢形成。学校是继家庭之后培育守法公民的重要摇篮。
       Conklin指出,并非每个行为人均具有理性,而有些特殊的犯罪,其行为人欠缺刑罚惩处的认识,更何况惩罚的效果随个体的人格、态度与社会地位而有差异。刑罚对某特定的犯罪行为可能较其它的犯罪行为容易达到吓阻的效果,例如经过详细计划的犯罪行为,其刑罚吓阻效应必然大于情绪性犯罪。Reid却对惩罚具有一般犯罪预防功能的理念提出质疑,她从Gibbs、Bailey及Glaser等人的研究结果中发现,那些倡导刑罚吓阻论的研究充满了缺陷,根本无法确认惩罚能够吓阻人们去犯罪,犯罪的型态与犯罪人类型才是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的重点。Reid举例说,惩罚所带来的威吓可以吓阻某位妇女不去行窃,但却无法阻止她去鸩杀其夫,某些人可能会受法律及刑罚的吓阻而不敢犯罪,但对有些人则完全失效。“治乱世用重典”的法则,无法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
       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教导学生掌握预防犯罪的各种知识,同时也可以使他们汲取预防被害的常识,以减少促成犯罪的条件,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因此通过改善教育制度,可以降低学生的犯罪率。Conklin认为,学校应提供减少犯罪发生的犯罪预防课程(并非学术性课程,仅教导他们如何与成年人相处之道),假如学校成功地实现这一目标,不仅可以增进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同时也可以从根本上预防他们去实施犯罪。
       前述四种犯罪预防模式,应用到学校犯罪预防工作时,可发挥下列犯罪预防的作用:(1)一般预防:以全校学生为对象的犯罪预防。(2)虞犯预防:特殊辅导一以少年虞犯为对象的犯罪预防。(3)惩罚预防:以人类原本就惧怕遭受痛苦的天性的刑罚惩处性犯罪预防。(4)矫正预防:以消除促成学生犯罪的原因、动机的犯罪预防。(5)物质(硬)预防:加强学校围篱、锁钥、门禁管理的机械式犯罪预防。
       二、教师在学校犯罪预防的角色扮演
       教师的职责除传道、授业、解惑之外,还肩负少年儿童人格形成的重大责任;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各项活动,找出有问题征兆的学生,早期鉴别出潜在犯罪人,因此对不良行为的鉴别技巧的教育与训练也是教师所不可或缺的。国内外犯罪学学者均一致认为,教师只有接受鉴别、控制少年犯的专业训练,才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特性,并给与适当的辅导,使之远离犯罪。因此老师一旦遭遇学生出现适应不良、偏差行为(含犯罪、不良等行为),必须做出及时、恰当的处理。所以,老师在平时就必须去了解学生,当然也包括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老师对于超乎自己能力而无法解决的问题,除转给专家继续辅导或诊治外,还必须追踪个案的发展,并且与该专家取得联系,按其指示去帮助学生。Wenk强调,对于教师相关的专业训练,应做到“因材施教”。城市学校的老师面对较为严重的学生犯罪问题应特别需要加强针对性训练。在这方面,身为学校领导的校长,能否认识到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及掌握各种犯罪预防措施,是学校犯罪预防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
       此外,为防止学生沦为犯罪人,老师还须营造良好的教学气氛,指导、启发这些莘莘学子,尤其重要的是老师必须为人师表、率先垂范。
       1.问题学生的鉴别与处理。学生在学校的行为表现是犯罪预测的最佳指标之一。对学生存在的问题,发现、处理得愈早,犯罪预防的效果就愈佳。早期鉴别的措施以预测表(经验表)最为普遍,若能配合专家辅导的话,效果更佳。
       少年犯罪多集中在初中阶段,高中阶段次之,因此对问题学生的鉴别与处理当以初、高中学生为主要对象。笔者认为,若能将问题学生的鉴别与处理等相关措施提早至小学高年级阶段实施,在避免产生不良标签效应的原则下,其犯罪预防效果应该更好。少年学生偏差行为的初期征候有:说谎、小声接听电话、逃学、抽烟、喝酒、结交不良朋友、经常外宿、离家出走、出入游乐场所、穿着改变、偷窃行为、吸食迷幻药、参加不良帮派、携带刀械武器、两性关系异常等。因此,当发现这些征候时,最重要、最正确的方法是以了解、体谅、关心来沟通彼此的观念,并辅之以言传身教,找出发生问题的症结加以改正。但须留意负面的标签效应所滋生的问题。因为具有这些征候的学生并不一定会成为犯罪人,只是比没有这些征候的一般学生犯罪的可能性要大罢了。如学习障碍也会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学校将学习差的学生编入所谓的慢班的话,这些学生就会产生挫折感从而痛恨学校,其中一些学生便可能逃学、自暴自弃,甚至滋长出犯罪等偏差行为。
       学校教师对问题学生的鉴别,对学校预防犯罪工作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能够确实注意到上述犯罪征兆与犯罪行为的,除了学生家长(高度工业化的社会,父母为了生计而忙,已渐渐失去有效监督学生的功能)外,老师便是最佳人选。为使老师都能具备鉴别学生犯罪迹象的能力,并且避免出现标签化效应,就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有计划的在职训练,这样,鉴别与处理问题学生的目标才有望实现。
       2.对标签效应的反思。老师在问题学生的鉴别与处理工作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处理失当,非但无法实现犯罪预防的目标,还可能产生不良的标签效应。
       我们知道,“标签效应”是社会互动下的产物,它是将特定的角色分配给个体的一个过程。个体建构行为模式是以与他有关的人的期望为依据的。换言之,他对自己的看法不但受遗传因素的影响,更受所处社会群体的特性所左右。
       在学校里,尤其在同一个教室中,老师、同学两者可能有意、无意地促成了标签化的过程。好的卷标固然会使被卷标的人感到满足、快乐,但坏的标签却能使他们愈加堕落沉沦,个中缘由就是要得到另一种补偿与自我实现。
       个体在被标签化之前,必须努力去赢得一个好卷标。Sanders认为,在卷标尚未发生作用之前,必须先有一连串的事件发生,如此才会促使某些人决定对他人贴上标签。前文中,我们提到标签化并不全然都带来负面的作用,诚如Con-klin所言,一个少年犯很可能为了摆脱不良的标签而做了许多善良的事情(撕标签)。因为他不希望再被贴上坏标签。根据Conktin的说法,标签效应总是被人高估,它带来的冲击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严重。他认为,执法人员的官方卷标对于少年犯有某些程度的认同,或者说标签化与一个人的犯罪生涯并无明显的因果必然性。
       三、结语
       作为犯罪预防机构,学校的犯罪预防属于初级预防的范畴,它强调犯罪尚未发生前就采取相应的措施;若犯罪已经发生,再采取因应对策则属于次级预防的范畴。但不管犯罪预防层级如何,学校犯罪预防是件懈怠不得且极其精细的工作。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实施学校犯罪预防的效果之所以不理想,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校把高升学率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忽略了智育之外的其它教育,甚至把学生所有偏差行为的责任都推给其父母承担,或者不负责任地将一些问题学生推向社会,而没有真正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犯罪预防计划。
       学校作为犯罪预防的重要教育机构,其建设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尽快制定一项长远而符合实际的有关预防学生犯罪的计划,并整合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让青少年远离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将我们的校园建设得更加祥和、美好,才能为我们的国家培养出大批优秀的人才和健康向上的合格公民。
       责任编辑 毕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