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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研究]论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作者:隋竹玉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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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价值准则;实现途径_
       [摘要]和谐社会既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社会,又是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前提的社会。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无论是政府的作为,还是公民的行为,都必须纳入公平正义的法制轨道;因此要通过制度建设和道德理念的弘扬,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政府善治和公民自治,以促进和谐社会由理想走向现实,由应然走向实然。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4-0043-03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平正义这个古老的话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因为公平正义是一种美好的境界和状态,人们对其的追求是永恒的、执著的;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着很多的不公平、不正义。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才会得以和谐。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对两者的实现途径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根据政界和学界有关和谐社会特征的探讨,基本上可以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以说,这六个方面的特征互相联系,互相促进。
       那么,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呢?两者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阶层对公平有不同的解读和主张。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等著名政治思想家往往把“公平”与“正义”相联系,并且从社会秩序、社会契约、社会制度和规范等角度作了分析。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社会与心灵的和谐,不是冤冤相报的仇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花了大量篇幅讨论了正义问题,指出正义是善的城邦的美德之一,其总的原则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亚里士多德在《尼可曼伦理学》中强调,正义指的是“各得其所”,也就是每个人都应得到他资格内理应得到的那一份。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守法和不正直之人都是不正义的,正义指的是合法、公正和公平。
       正义与“各得其所”和“法”的合而为一延续了十几个世纪。十七世纪的霍布斯也把违背法视为非正义。每个人有资格得到的那一份是由以私有财产法为核心的法所规定的。弥尔(John Stuart Mill)也强调剥夺一个人的个人财产、自由或者依法应属于他的任何其它东西,都被社会视为非正义。也就是说,尊重一个人的法定权利为正义,不尊重则为非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正义的重心越来越放在社会财富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和交换问题上,其中所涉最深的便是个人财产和个人自由权利。社会契约论者主张保护个人财产和自由权利要靠社会契约。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平等派运动领袖巴贝夫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本是平等的,私有制是造成人间不平等的总根源,进而主张通过密谋暴力方式推翻剥削制度,建立革命专政,逐步消灭私有制,最终形成财产公有、共同劳动和平均分配的“平等共和国。”
       历史发展到当代,有些学者把正义与权利联系起来进行了探究,并把公平视为正义的前提。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正义与权利的关系,强调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而离开了公平,正义就成了抽象空洞无物的东西。可以说,“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平等”与“自由”,其实质就是“权利”。“正义”是“权利”的前身。罗尔斯还提出了社会正义的两个具体原则和五大特征顺序。社会正义第一个基本原则是基本权利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在基本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如果剥夺了一个人的政治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那就是非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差别原则,它强调机会平等,不只是形式平等(人人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而且是尽量的实质平等(为社会弱势者提供增强竞争能力的实际帮助,如优先考虑入学、就业,等等)。但它也允许保留一些尽量有利于所有人的尽量小的差别。知识渊博的另一位哈佛大学教授诺齐克以“权利原则”为核心论述了正义的内涵,强调正义旨在维护“个人权利的神圣性和绝对性”,提出了“占有正义”、“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三项互为补充的原则,侧重从经济领域提出了“分配是否公正,全看(财产的)来路如何”的思想。20世纪欧美经济学界有重点影响的哈耶克也坚持把“正义”与“平等”联系在一起,强调只有在自由和法治秩序之下的“机会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才是能够保持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哈耶克严格区分平等地待人与试图使人们有平等结果的根本对立性,强调前者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机会,后者则导致不同的奴役形式。认为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平,不仅意味着各种奴役和控制,而且也是不公正的。
       公平正义就其直接意义来说,是指“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而就其在现实社会的表现形态来看,则内涵丰富,总括起来有下列几层意义:其一,公平是一个价值准则。它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强调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主体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参与机会,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这种公平正义不仅是表面上、形式上的,而且是内容上、实质上的。其二,公平是一种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三,公平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精神。当彼此之间出现矛盾和争端时,坚持在法律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依法解决。其四,公平正义需要国家在法制基础上对社会利益的调控。国家和政府必须在公平正义缺失情况下积极作为,调整利益冲突,化解矛盾,使公平正义得到切实贯彻。
       就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公平与正义密切相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始终意味平等,正义必然是公平的、合理的;公平包含在正义之中,正义是公平的表现形式,公平是正义所反映的内容,正义是对公平的肯定评价。另一方面,公平与正义又是有区别的,公平是对处分事物的评价;而正义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理想和目标,是对处理事物行为效果的一种评价。同时,对公平的评价是直观的、具体的;对正义的评价是概括的、抽象的,也是相对的一种价值判断。二、“制度”和“理念”同建: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
       历史的经验表明,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整个社会成员具有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和追求意念,而且还需要有强有力的制度规范作保障,需要“制度”与“理念”同建。
       其一,要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舆论环境。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既是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也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形成过程,需要正确的思想引导和社会舆论的营
       造,形成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的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高度重视公平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方面在科学阐释和宣传公平正义价值意义的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公平正义在实践中的落实。扶持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打击邪恶势力,构筑起社会正义体系,建设一个具有良好风气的社会。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在保障效率优先的同时,向兼顾公平倾斜;在先富后富共同富的问题上,要向有利于共同富裕的方向引导,等等。另一方面,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科学的公平观,正确看待城乡、区域和阶层收入的差距,正确看待先富现象,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自觉地服从全局利益,在实现全局利益中维护局部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引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念。既要防止把公平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脱离具体历史条件去追求公平的两种绝对化倾向。从而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公正问题,共同关心解决社会公正问题,促进社会各阶层间的和谐相处。
       其二,严格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众所周知,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管制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的过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政府就需要不断强化其社会服务职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具体就是要做到:一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主观性,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要司法公正,做到公正审判,公正监督,铲除司法腐败;三要民主执政,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扩大群众对政府公共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四要从严治政,严厉打击各种不正之风,解决政府自身存在的不公正问题,惩处损害群众利益和权利的行为,使政府行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其三,建立健全社会公正的诉求通道。实现社会公正,需要畅通的沟通渠道。要努力构建反映不同群体利益的诉求平台,合理表达人们获得公正待遇的愿望。一方面要重视群众上访工作,切实把信访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要加强领导者与群众的联系,帮助解决基层群众的各种困难问题。再一方面,或者说更需要加强的是要建立多样化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民间社团和中介组织的沟通桥梁作用和社会矛盾缓冲作用,借助他们的优势,做好群众工作,多渠道与群众交流沟通,疏通社会舆情,促进社会公正。
       其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保证。利益分配是否公正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人们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提出了三次分配的思路。一次分配就是要坚持按劳动、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充分调动全社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二次分配是针对行业收入、城乡收入、地区收入、阶层收入差距问题,通过经济、法律和适当的行政手段,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加大对弱质产业、落后地区、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和转移支付力度,对普通的劳动者,要制定最低工资、各种社会保障等制度,进行分配的保护,从而使这些产业、地区和群体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切实解决城乡、地区差距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三次分配是以社会捐助等为主要内容,在全社会,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实行的第三次分配制度,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五,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正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机制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对于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特殊困难和意外灾害从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要加快建立多层次、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对广大农村来说,农民面临失地、就医、打工等各方面的危机和困难,社会保障非常贫乏。对此,很多人都在呼吁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保障制度和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等,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建立配套的安全网和保险阀。
       三、政府善治与公民自治:推动和谐
       社会从理念走向现实的支点
       古希腊著名物理学家阿基米德曾经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在当今中国,推动和谐社会由理念走向现实,由应然走向实然的重要支点就是要实现政府善治和公民自治。
       所谓善治,就是指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体制运行和政府组织的正当和良好。其核心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的良性运转。在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在为实现国家的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具体包括:(1)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既规范公民的行为,更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2)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提高协调能力。公平正义原则体现在目前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就是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3)扩大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管制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的过程。(4)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政府的透明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关系到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关系到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关系到政府自身的廉洁。而历史的经验表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腐败,而缺乏政治透明度的监督必然是流于形式的监督。
       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来说,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政府善治与公民自治就像一驾马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公民的政治参与,既是一个实现民主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管理的过程。只有在积极的参与过程中,公民才能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实现自己的利益。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政府单方面是很难有效地协调复杂的利益矛盾。前面我们所说的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既离不开政府,更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政府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政府的努力最多是实现善政,而不会有善治。为此就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1)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目标,是逐步形成和完善道德人格。(2)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政治参与是衡量政治体系民主化和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标准之一。作为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政治参与可以起到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为和公民的意愿与选择之间的矛盾的作用。一方面,政府为了体制的正常和有效率地运转,需要动员公民在承认政府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对体制予以感情的支持,包括为体制注入有连贯性的信息和活力。另一方面,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可以表达自己对公共财富和价值分配的意愿和选择,使政府对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安排不至于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发生矛盾,在正常状态下,政治体系能够平稳地、有效率地运转,人民能够安居乐业。(3)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和综合素养。一个法治社会的建成,总是离不开成熟的公民自治。因为法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依法行政,法治也要求公民应该具有自治的道德理性与组织力量来处置社会事务,而不必事事依赖于政府权力。所以,提高公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综合素养,无疑就成了实施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必备条件和重要支点。
       责任编辑 韩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