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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研究]论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内涵
作者:王立行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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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人民权利;人民主权;权利平等;权利保障;和谐社会
       [摘要]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权利与人民主权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现代国家的特征。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现代社会大厦的基石。现代政治理论科学诠释了国家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权利和人民权力的授予这一真理。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具有丰富的内涵。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决定了人们的权利平等和权利保障的属性。权利平等和权利保障造就了人们关系的和谐;因此,权利平等和权利保障与和谐社会具有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1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4-0032-06
       所有现代社会都是民族国家,而所有现代国家都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如果说现代社会的主人、主体是人民,那么现代国家的主人、主体也是人民。这就表明,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统一于人民。因此,本文将运用国家社会这一概念来分析社会的和谐问题。如果说现代政治学、法学已经阐明了现代国家的本质核心是人民主权,其基点是公民权,那么,20世纪以来的现代政治学、法学、人学则进一步注重于人民权利和公民权的实现问题。贯穿起来看,人民权力和人民主权、人民权利和人权与公民权,既是国家的基本问题,也是社会的基本问题;依此推理,它也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本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了全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内在需要,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权利,是当代中国迈进新世纪新阶段的理性选择和奋斗目标。而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及其权利平等和权利保障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
       一、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与核心是人民权利与人民主权的统一
       运用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的原理来考察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问题,依据和概括2500年来人类社会和国家发展史的经验教训,依据和概括400年来世界现代化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的经验教训,依据和概括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以来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权利与人民主权的统一,或者从人权的视角看,即为人权与主权的统一。现代政治理论科学诠释了国家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权利和人民权力的授予这一真理。“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人民权利与人民主权的统一这一观点,标明人民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和性质及其功能和作用。它所指向的对象是国家权利和权力,所辨别和廓清的是在国家社会存在的关于主人和主体、权利和权力、最高权利和最高权力、治理和管辖、运行和进程、结果和影响这六大基本要素和主要环节中,谁为主人和主体、谁的权利和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利和权力属于谁、国家的最高权利和最高权力属于谁并由谁来掌握和管辖、谁来统领和主导国家权利和权力的运行和进程、国家权利和权力运行和进程的结果和影响等这些本质性的问题。它所明确的诠释是:人民是国家社会的主人和主体、国家的一切权利和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最高权利和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人民统领并主导国家的运行和进程、以服务人民并对人民有利和有益的结果和影响为宗旨和发展方向。
       具体从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方面来看,第一,人民是权利和权力的来源,人民权利和人民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和“原始权威”。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和人民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科学赖以确立的柱石。人的权利和权力即人权是现代国家学说的逻辑起点和基点。否则,便陷入神权论国家或君权论国家。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农业社会的产物,公共管理组织成为它的标志。人们的群居生活和定居生活(农业社会开始)形成社会,在个人和家庭可以独立生活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公共活动、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需要。在这种长期的过程中便发育形成了公共组织、公共管理、公共权力、公共设施,于是形成了国家及其权力。为了使国家保持一定的社会秩序,需要赋予这个组织一定的权力。另外,公共管理组织及其权力的运行以消耗一定的物质财富为基础,“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物质财富(捐税)由人民的劳动所创造。因此,从本源上,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在现代国家和法治社会发育过程中,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公民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国家机构)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权力的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国家核心公务人员的产生,都是公民行使权利和权力的结果。第二,国家权力实质上是国家社会这个共同体中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国家社会的一切权力和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集中便是国家主权;而国家权力及其国家主权均归属于人民,即人民权力。人民权力的核心主体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决定了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公共权力,决定了国家主权是人民公共的主权。“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虽然作为多数人的人民并不自己直接行使政治管理权力,但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不是由具体行使权力者自行决定而是最终由人民裁决,具体行使权力者的权力大小以及行使权力的途径和目的皆是由人民自己控制和决定。在法律程序上,“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一真理。第三,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权利。全体社会成员组建国家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戕害自己,而是为了使它为自己服务。权力为权利服务,是由人民主权这一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权力的理性所在。权力来源于权利,那么权力为权利提供服务,便是合乎逻辑的结论。人民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自身的价值,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都在于为人民(公民)的权利服务,即服务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公平,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防止侵犯和剥夺人权,遏制和惩罚邪恶,宏扬正义。权力服务于权利,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害,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不断承认和保障更多的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也意味着服从于权利,不服从权利,也就不可能服务于权利。总之,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正当的、合理的。国家权力只有以公民权利为轴心,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宪法保障,才能得以巩固和发展。如果国家权力偏离了这一核心,那就会形成权力为权力而运作,就会带来社会的动荡和政权的颠覆,乃至生灵涂炭,生产力停滞。封建社会存在的历史周期率的根源在于掌权者背弃了这一宗旨。没有人民主权的决定性作用,国家权力不可能服务于人民权利。第四,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限制并制约国家权力。人类国家社会的历史经验教
       训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就是绝对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当代世界政治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广泛共识。人民主权决定了对权力制约的特性。没有人民主权,不可能形成对权力的制约。权力来源于权利,但又独立于权利。国家权力从一产生开始,就成为一种脱离社会的独立力量。它支配社会财富,并给掌权者带来特殊的利益,形成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状态。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这种对立带有根本冲突的性质。因此,对制约权力、防止其异化成为近现代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并形成了权力制约观。因而,要使得人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就必须运用权利尤其是人民主权制约权力。人民主权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就是宪政机制。第五,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统摄并主导国家权力。人民权利产生并形成公共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因而,人民权利和人民权力决定、统摄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则服从人民权利和人民权力。这就顺理成章地形成了人民权利和人民权力统摄并主导国家权力的结论。因此,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权利决定并主导权力。实现权利与权力的统一,才能达到平衡与和谐的目的。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看,国家社会的一切财富和文明由人民创造,国家社会的一切权利和权力为人民所有,国家社会的一切事业和活动由人民治理,国家社会的一切成果和福利由人民共享,国家社会的一切安全和责任由人民承担。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治制度和人民权利的实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统一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人民权利是国家制度的基础,国家制度则是人民权利的保障”。
       总之,人民权利与人民主权的统一,既是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核心,也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核心。没有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及其权利平等,便没有现代国家社会,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会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权利及其权利平等的实现程度,将标志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权利作为一种价值形态,当它为国家权力所尊重和保护时就成为一种法律权利、实有权利。
       二、人民权利与人民主权的内涵
       人民权利与人民主权的统一,既是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内涵,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涵,还是制约和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构和关系的枢纽和关键。这就需要对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这两个概念作一番分析,使之精细准确、清晰具体。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是由以权利为本质和核心的一簇权利所组成的,可以将这一系列的权利统称为人民权利体系。将人民权利与人民主权这一本质和核心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从内涵上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层面的要点:(1)人民权利;(2)人民主权;(3)人民利益;(4)人们的权利平等;(5)所有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6)发展权平等;(7)尊重和保障人权;(8)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9)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1.人民权利是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所在。所谓人民权利,就是人民拥有和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最高权利和最高权力,就是人民追求和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权利。社会主义社会,应是“人民完全有权利”的社会。自从国家社会形成以来,人民就一直追求和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断地否认并反对神权、君权、特权,反对和推翻任何统治与奴役、压迫与剥削自己的制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理论已经揭示了人民权利这一政治社会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则是从商品经济和新历史观视角进一步科学地阐明了人民权利思想,指明了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统治和剥削、实现人民权利的社会。权利是近现代政治社会的核心和基石。历史上,资产阶级权利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石。恩格斯指出:“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而“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只不过他们为自己奠立的‘权利基础’和资产阶级的‘权利基础’不同而已。”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以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为宗旨的社会。马克思主义已经指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在俄国革命时期,列宁明确指出:“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不宣布这些权利,不立即为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怎样认识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列宁强调:“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列宁要求国家宪法和法律要表达、体现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宗旨,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与以往的一切剥削阶级统治型社会不同,社会主义是在消灭了统治、压迫和剥削阶级的前提下,人民第一次自觉地主动地追求和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权利的社会。人民没有权利,便不是现代国家社会。
       2.人民主权是现代国家社会在国家权力层面的本质属性。人民主权是现代国家的根本原则和价值理念。人民主权是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的权利。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为人民所控制;政府以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为宗旨;一切国家制度和法律以及决策、政策和治理由人民来统领和主导。人民主权是国家赖以存在并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根源。人民主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不可侵犯性、不可剥夺性的特性,任何侵犯和剥夺人民主权和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不合理的、非法的,任何侵犯和剥夺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的行为都应当被消除,重新恢复其本来状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主权属于人民,它具有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性。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可以废除原来的契约,重新制定新的契约,组织新政府”。马克思主义以新的视野诠释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列宁清楚地指出了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即统一的、完全的和整个的权力。”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是人民利益、权利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权平等和人民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便没有人民的利益、自由、平等与和谐。
       3.人民利益是现代国家社会在利益层面的归宿。人民利益是人民权利的目的和重要内容。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的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的一切都同利益有关。利益是关系范畴,一定的物质、经济关系是利益的社会本质。利益首先体现出来的是人们之间的物质、经济、生产关系。物质、经济利益是人的根本利益,决定精神、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的利益。人是利益的主体。所谓利益主体,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需要满足的人,即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利益主体可以分为利益
       个体和利益群体这两大部类。利益个体是作为单个人存在的利益主体,利益群体是结合起来的利益个体的集合体。人民利益是对人民的一切利益的概括。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决定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发展目标与广大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坚持社会政策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实现自己利益、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创造性事业。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因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体现。
       4.人们的权利平等是现代国家社会在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层面的根本原则。人们的权利平等是近现代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和目标、方向和原则;因而成为人类的普遍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现代文明社会的主导性观点是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马克思主义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文明关于平等权的学说,进一步阐明了现代国家社会关于所有人的权利平等的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工人阶级所要求和实现的是“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现代的平等观不同于古代的平等观,它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时代的新内涵。恩格斯强调:“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列宁认为:“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指社会地位的平等”,“在政治方面是指权利平等,在经济方面,……是指消灭阶级”。列宁所主张的权利平等,就是使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而“消灭阶级——这就是使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可以看出,平等权所主张和保护的是权利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始终是人类的一个重要理想和目标。因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尤其不存在结果的绝对平等。当自由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时候,它只能是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即所有人能享受同等的自由和权利。平等的权利即公平的待遇,指的是人们在若干方面享有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不管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平等的结果则要求人们在分配结果上不应当有差别,而平等的权利并不排除结果的差别。真正的平等是道义和人格上的平等,以及相应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法律面前的平等。但平等并不是经济上的平均主义。经济上的平均主义不是经济的进步,一旦财产与私人占有相分离,自由就失去了根基。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人既然在能力上是不平等的,在社会中就会表现为个体之间的差异,多样性与复杂性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中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不仅不可悲,而且是一个良性社会所必需的。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宪法的原则,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平等权适用于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即表现为政治生活的平等、经济生活的平等、社会生活的平等与文化生活的平等。每一领域的平等原则通过具体的平等权适用而得到体现。如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它具体表现为男女平等权,适用于男女平等的所有领域,任何违犯男女平等原则的行为都要受法律或行政责任的追究。
       5.所有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是现代国家社会在个人权利层面的基本态度。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决定了对所有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人人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是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和重要目标,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标志。理所当然,它也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在和谐社会里,所有人在道德和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现代社会文明的主流共识体现在联合国会议文件和国际公约之中,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家政府的首要责任。这样,当今时代的精神和现实,要求世界人民和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再接再厉,献身于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球任务,以确保这些权利能被充分和普遍地享受。这表明,所有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当今世界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和共同标准,它理所当然地也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目标。
       6.发展权平等是现代国家社会在人的发展层面的重要价值和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发展权平等的社会,而不应当是发展权不平等的社会。发展权是个人和人民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地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权平等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项重要原则。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发展权这个概念,概括了现代社会中个人和人民以及国家和民族应当享有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总和。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发展应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由于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人民和每个人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对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应予以同等重视和紧急考虑。所以,国家应采取步骤以扫除由于不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而产生的阻碍发展的障碍,以达到人民和个人的发展权平等的实现。
       7.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国家社会在人的权利层面的基本价值和原则。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人权是人类的普遍价值,是人的存在形式。它是每一个人不可或缺的权
       利,是每一个人的生命线、保障线、幸福线。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核心价值、根本属性和时代标志。现代社会文明的主流共识,承认并肯定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中心主体,因而应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应积极参与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充分实现和享受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与根本目标。马克思主义已经论证了人权的历史必然性和普遍性。恩格斯指出:“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只要为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这一要求,就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基本价值与根本目标。与此同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基本价值和根本目的。江泽民明确指出,“充分实现和享受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各国政府的神圣职责。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并结合本国国情和有关法律,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全国人民的富强、民主、自由和人权。可见,社会主义应是人类历史上比资本主义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经济方面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尊重和保障人权。
       8.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和方向。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认为,未来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种联合体中,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不论是生产本身中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产品的交换,其意义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精神——它们的真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在这种联合体中,“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9.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从本质上是由权利平等与权利保障造就的结果。人民权利、人民主权、人民利益、权利平等的确立和实现,就决定了人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和谐状态,就最终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和谐状态。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那种统治与被统治、奴役和被奴役、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被消灭了,那种阶级与阶级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根本矛盾和冲突被消除了,从而实现了人人平等,人人权利和义务平等,即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就会造就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融洽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和谐状态,因为是人民之间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所以可称作人民和谐。权利平等的一致性、人民价值观的一致性,就决定了人民和谐的这种特质,进而就决定并主导着人民和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就规定着人民和谐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就指引着人民和谐的发展道路和途径。人民和谐,就其内涵层面来看,包括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协调与和谐,阶层与阶层之间关系的平等、协调与和谐,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和谐,人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与和谐地发展人与社会和自然的关系。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未来的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
       以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为现代国家社会的本质和核心来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以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为核心、为根本、为基础、为指南的社会。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决定、规定并主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民权利和权利义务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内涵的社会。它决定、规定并主导现代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决定、规定并主导现代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方略,决定、规定并主导现代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途径,决定、规定并主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政策措施。这样,以人民权利和人民主权为本质和核心,就意味着它同以往的一切统治阶级型国家社会的根本区别。
       责任编辑 韩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