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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论社会转型时期腐败预防机制的道德防线与权力防线
作者:王建芹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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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不同的历史时期腐败现象的成因与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但从其根本原因上看腐败都是由权力而引发,都是由于不受制约的权力或对权力的制约不足而产生的。因此,腐败预防机制的建立,必然地要从公权力的制约机制入手,从特定历史时期公权力的结构特征、行为方式等方面来构建反腐倡廉的社会体系,特别是构筑新时期腐败预防机制的道德防线、权力防线及机会防线。
       关键词:社会转型;权力;腐败;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4-0025-04
       一、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权力腐败及其特征
       经验表明,一个社会的转型时期,往往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这是因为,社会转型期一系列的政治变化,使以往正常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秩序受到冲击和破坏,原有的秩序和规则被打破了,而新的秩序和规则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个时候,制度的真空与不确定性,权力的规则与界限模糊化,都为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特别是在市场转型国家,由于集权控制的消除和分权化的趋势,以及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过程。都在短期内极大地提高了腐败的可能性。
       相比起其他转型国家而言,今天我们所面对的社会转型具有许多全新的特征。中国社会转型及其相应的体制变革,其特殊性在于:1 相比起其他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型历程,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由于中国农业文明非常发达,传统文化对整个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更有着强大的影响,而且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相对缺乏可现代化的资源基础,这就决定了要真正实现工业文明不仅在体制变革上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在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更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2 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与工业化和现代化联系在一起的,面临着工业化与市场化的双重转型。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社会体中实现社会转型既没有现成的历史经验,也没有其他国家的成功实践可资借鉴,需要我们针对自身的国情特征独自摸索与实践。3 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前提的基础上实现的,这一社会转型需要与这种基本制度的逐步改革相结合,在人类发展史上,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制度与现代化成功契合的发展实践,也就决定了我们也在同时面临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现代化的双重任务。4 中国建立市场经济和实现社会现代化的目标是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逐步确立的。因为中国的社会转型发生在已实现了现代化的西方社会遭遇深刻制度和社会危机,出现了一系列弊端的时候开始的。在我们尚未享受到现代化积极成果的时候,西方的现代化模式已遭到了全面而尖锐的批评,西方现代化主流理论及其实践无法为我们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使得我们的现代化目标及模式只能在不断的艰难的摸索中逐步确立。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双重甚至多重性特征,使得新时期的腐败问题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首先,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前提下进行的,国情特征决定了我们不能走西方多党政治的议会民主的道路。但在如何解决一党执政过程中的权力制约的问题上,尚缺乏成熟的经验和模式。而且中国共产党在和平建设时期的执政时间有限,在执政过程中既缺乏有效权力制衡的外部力量,又缺乏独立的内部监督体系,导致了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范围过大,权力运用缺乏规则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出在权力制约体制和机制的问题上仍然没有有效地解决外部制衡与内部有效监督等问题。
       其次,中国的社会转型首先是经济体制的转型,即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典型的“渐进式改革”,经历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发展过程。改革的起点是计划体制。改革的策略是在计划体制中不断引进市场因素,由此形成了一种过渡性体制——“双轨制”。随着新因素的逐渐壮大和旧因素的逐渐消亡,市场体制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最终形成新的“单轨制”,即以市场为主导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渐进式的改革必然经历双轨阶段,这一阶段对制度进行安排的是政府官员,同时政府官员也是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仲裁者和参与者。游戏规则的特征是不稳定、不透明的。这就导致各类寻租活动、地下经济活动异常活跃,公开或隐蔽地贿赂政府官员,腐蚀干部,进行大规模的权钱交易。同时由于政府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地方政府权力过大,随意性过大,使得创租、寻租、分享各类租金的机会日益增多,腐败异常活跃。
       其三,政府的利益主体特征日益明显,导致腐败现象呈现群体化的特征。从政治学理论来讲,政府也是利益主体,有自己自身的利益要求。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权力的行使空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自身的利益性特征还不明显。市场化的改革导向和分权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内部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既得利益集团,在行为方式上,尽可能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权力的最大化、本部门或本地区收入的最大化、本部门或本地区支出的最大化成为部门和地区主要领导官员政绩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中,政府追求的若干最大化目标具有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但是,不可避免的,在以扩大“公共利益”为名义的利益寻求过程中,小集团乃至个人利益被搀杂其中,既导致公共利益被扭曲甚至肢解,也滋生了危害性更大、层次更深的腐败行为。
       二、高度重视道德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共识,制度反腐的重要性已无须赘言。但人类发展演进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外在的人为的制度和法律,无论多么完善和高明,如果不通过人们自觉自愿遵守来起作用,仅仅依靠外在的监督和管理手段来维护,其成本是任何社会也承受不起的。所以,社会监督(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并没有一个在低成本上实现的方法,因此个人行为不能不主要归结于个人的自主选择,在这个意义上,道德的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任何一个国家,法治的有效是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自律为前提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建设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同样是无可替代的。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律是维持人们最基本预期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规范,道德则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方式的价值体系,但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机制,要保持社会机能在一个健康的状态下运转,内在的自律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一个社会的自律管理的机制是如何形成的,其背后的文化背景又是什么?在这方面,东西方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自律行为的内在动因及其外在方式也有一定差异。我们知道,西方文化是以罪感文化为背景的(原罪说),故而人天生具有自利的动机,必须通过后天的约束才能实现自律。而东方文化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教文化为背景的,相信“人之初,性本善”,相信能够通过人自身的修炼、内省、自我完善而实现自律。
       但两种不同的文化观都承认,人在成为社会人之后,后天的、外在的社会的约束(他律)更是人实现自律行为的最重要手段。
       人们自律行为的背后必然有着各种各样的动机。正如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麦迪逊所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中国古人薛文清公也对此做过精辟的论述:“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土,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这说明自律是分层次的。“高层次的自律已经成为行为主体的人格,使他超越于一切监督而达到自为的境界;第二层次的自律是舆论监督和道德规范约束的结果;第三层次的自律是法律约束和权威监督的结果。”可见对绝大多数的理性经济人来说,自律的形成有赖于他律。
       事实上,自人类的文明史出现以来,褒扬、提倡利他、为公的道德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传统共同的特点。不可设想,如果一个社会褒奖自私、利己,而憎恶为公、利他,这个社会作为整体能存在下去。因此,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道德。但正如现代社会学大师哈贝马斯所言:“从方法论的角度说,特殊的道德原则总要符合特殊的社会。我无法想象一个缺少程序的、独立存在的原则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它毫无意义”。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不在于它是否需要道德,而在于它需要什么样的道德,并使这种道德需求成为社会内生的力量和价值取向。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巨大转型时期,由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向一个以工商经济为主的陌生人社会转型,由一个以乡村集体生活为主的社会向一个以村镇和城市化生活为主的社会转型,由一个缺乏自主选择就业机会的单元化社会向一个能够自主决定工作、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社会转型。在这样一个巨大的转型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和人员的高度流动,不仅大量农民暂时或永久性地进入了城市,而且许多城市居民也处于前所未有的流动中。这种社会的巨大变迁带给人们思想、道德、行为方式以巨大的冲击是必然的,今天我们所感受到的“道德水准下降”、“信用缺乏”、“职业道德缺失”、“贪污腐败泛滥”等现象盖出于此。究其原因,并不是今天的人们比起昨天似乎“变坏了”,而在于人们所处环境的变化使社会对人的道德失去了旧有的约束机制。人一般只是对自己熟悉的人或环境才有一种比较切身的责任感,一般说来,高度流动中的人员往往更容易对陌生人或在陌生地区作出各种在他所熟悉的社会视为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另一方面,先前熟人社会的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机制,例如流言、声誉、有意疏远、以牙还牙的报复等,也都不可能像以往那样奏效。交往方的不特定,交易机遇和对象的众多,使得交易可以是,而且往往确实是一次性的。一些人甚至不希望(例如出售伪劣产品者)、没有愿望(例如某些卖淫嫖娼者)、也没有必要(例如繁华地带的小商小贩)建立一种长远的个人化关系。关系的萍水相逢化不仅容易产生不道德的、败德的行为,而且更容易逃避各种社会制裁,包括社会的、舆论的和正式的制裁。
       可见,“一个熟人社会以及形成熟人社会的许多社会组织(例如单位、街道、村落)都实际构成了对人们的不道德、不轨行为的一种下意识的制约;而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迅速转型过程中,往往会破坏这些人们从来没有意识到的、然而是有效的约束机制;如果没有或者来不及产生新的有效约束机制来完成功能上的替代,各种败德行为、不轨行为就会急剧增加”。
       而反思当今社会_卜的一些腐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道德约束力的丧失所带来的。公开的索贿及行贿行为,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用足权力的行为,贿赂性的商业文化,花钱好办事、无礼莫进门的现象,以不遵守规则为荣等,莫不反映出当社会旧的道德观已经日益失去约束力,以及新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观尚未建立的这一过程中,社会自律机制的缺失。在这一社会现实面前,党中央提出不仅要依法治国,更要重视以德治国,正是深刻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所作出的正确决策。
       因此,我们认为,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社会转型期时代发展的特征,就反腐论反腐固然能够在制度的健全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如果不能在社会新型道德体系的建设上取得突破,反腐败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再严密,而缺少了社会道德的防线和个人自我修养的培育,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三、构筑新时期腐败预防机制的权力防线与机会防线
       (一)权力是国家存在的重要内在规定性之一
       腐败行为的发生,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的权力,没有对权力的滥用,腐败是不可能产生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滥用权力必须要有一定的机会,毕竟,在现代社会,对各级各类的公权力都存在一定的制度制约,公职人员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要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对权力的制约。二是尽可能减少能够滥用权力的机会,亦即构筑预防腐败机制的权力防线和机会防线。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不能没有权利,权利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诸如人们对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衣食住行的要求都属于权利之列。但是,要确认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为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权力的存在就十分必要。单就其与权利的关系而言,人们需要创设权力以保护权利。正因为如此,人们需要政府干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
       但是,权力却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政府权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但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政府权力的运用意味着对公民权益的影响,合法的影响是公民享受公共利益所必须承受的代价,代价多大取决于公民让渡权利的多少。另外,权利一旦让渡给政府,形成了权力,权利就很难驾御权力,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权力的滥用就在所难免,以权力侵犯权利的情况就会发生,但这又违背了设置权力的初衷,而走向了它的反面。因此可以说,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是人类社会出现以来面临的一大难题。
       尽管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人们试图通过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方式对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如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但是在实践中,真正的三权分立从来也没有被实行过,即使一向被认为以三权分立精神立国的美国,也是因为它特殊的民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无论是从世界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政府滥用权力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哈耶克、布坎南等经济学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意识到,以孟德斯鸠的思想为蓝本的欧美政府模式不可能实现欧美宪法所期望的自由主义乌托邦。所以对权力制约的最好的办法是尽量缩小政府权力的范围,把能由市场调节的还给市场,把可通过企业内部解决的还给企业,把可通过公民自治解决的还给公民。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改变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但政府手中仍然掌握着相当多的能够对经济生活特别是微观经济主体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的权力,特别是由于政府的职能转变仍然没有完全到位,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因此,构筑腐败预防机制的权力防线仍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二)构筑腐败预防机制的权力防线
       构筑腐败预防机制的权力防线,核心一点就是要把公职人员掌握的稀缺资源分配权力和制度执行权力控制到最低限度。这里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政府要从那些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经济领域充分退出;其二,对于那些确需保留的公共权力,予以认真规范;其三,对于市场经济新体制赋予政府的新的监管权力,更要严格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行了六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总体上看,政府的权力结构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过去的计划指标分配权力、物质、资金分配权力都已经大大压缩,但是也必须看到,首先,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政府的职能仍然是双重性的,既兼有经济发展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经济发展职能中,政府仍然继续充当投资主体的角色,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政府仍然保持了投资主体的身份。其次,政府仍然充当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尽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通过政资分离和政企分开,使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分离,但在实践中,这种分离是不可能彻底实现的,仍然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更有效的实现方式。其三,在政府职能向市场监管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身份的转换过程中,必然要赋予政府一些新的权力,特别是市场监管者的权力。如何有效制约这些权力,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新课题。
       由此可以看出,新时期政府的公共权力业已发生了很大的结构性变化,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虽然从表面上,政府在计划、物资、资金等分配权力上不再具有更多直接的管理权力,但政府及其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仍然有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对市场运作和资源配置实施间接甚至直接影响和干预的机会,他们往往可以通过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非市场因素进行设租和寻租,从而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构筑预防腐败机制的权力防线,必须针对目前政府权力结构和权力行使方式的新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其核心是:通过不断健全法律与制度,以规范的方式使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透明化、公开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尺度。如此,才能使政府权力的行使尽可能避免人为的因素和被干预的可能,从而减少权力的腐败。
       (三)构筑腐败预防机制的机会防线
       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腐败机会,使公职人员难以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构筑腐败预防机制的机会防线的要义所在。目前,由于我们仍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仍然没有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腐败现象产生的机会土壤仍然大量存在。从政治领域来看,体制性的腐败的机会如: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干部选拔任用中不透明、暗箱操作和权力集中的干部管理体制;自由裁量权过大、独立性差等行政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财权分散、监管乏力的财政体制;事权过于向上集中的政府间管理体制等。而从经济领域来看,表现在:资源配置上计划与市场长期并存及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为寻租性腐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上的政企难分和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为贪污和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垄断性产品供应体制改革滞后为垄断性腐败提供了条件;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经济行为规范化程度偏低为互惠型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而在社会领域,腐败机会则主要表现为: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领域的一些事业单位既有官办身份又实行商业化运作,从而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现行科研和高等院校行政和学术管理体制为学术腐败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初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则为中小学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医疗卫生体制的盲目市场化改革给这一领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上述种种,表明我国目前体制下滋生腐败行为的机会仍然大量存在。以上主要是从体制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事实上,消除腐败机会是反腐败斗争中最为复杂也最为艰巨的一项任务。原因在于要消除这些腐败机会,取决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这绝非一朝一夕可实现的目标。同时,腐败机会的类型多种多样,任何一个领域都同时存在不同的腐败机会,这些机会又有着不同的成因。而且腐败的机会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而且每一次的改革都会使腐败机会的形式和内容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决定了要消除腐败的机会不但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从大的环境上减少体制腐败的机会,更要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特点和性质的具体情况,健全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
       责任编辑 任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