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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略论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防治腐败新策略
作者:乔耀聪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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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腐败问题是当前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腐败现象既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及法律的有效实施,又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对此,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一系列的防治新策略。
       关键词:党的十七大;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4-0029-03
       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公共权力来私自谋取好处的行为或现象。腐败是国家的伴生物,国家不灭,腐败必将存在。作为执政者,谁不能有效地控制腐败,谁就无法有效地掌握国家权力。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坚决惩治和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
       十六大以来,对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我们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公布的有关数据,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数以平均每年5%左右的速度下降。200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严重违纪并且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比2005年下降了10.9%。2003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万多人,其中省部级干部16人。2005年,11万多名党员受到不同程度处分,约占党员总数1.6‰,2006年,9万多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1.4‰。
       但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一系列的新问题等待我们党细心观察、冷静处理:
       (一)严惩“腐败利益集团”已经成为当前反腐斗争的主要和现实的任务。十六大以来,从总的查处案件数量和受党纪政纪处分人数上看,中国的腐败态势逐步减弱。但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不同的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使腐败现象升级,“腐败利益集团”开始出现。如2006年9月开始查处的湖南省郴州市以纪委书记曾锦春为首的腐败“窝案”就是典型的“腐败利益集团”案。郴州市纪委、监察局以发放私营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匾牌名义公开收取保护费,还以“双规”为手段敛取钱财。在其腐败过程中,内有一些党政机关单位的配合,外有非法煤矿矿主、不良资本支持,使腐败呈公开化、集团化。与普通腐败案件相比,“腐败利益集团”的危害更加严重,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将直接威胁党的执政安全。
       (二)腐败使“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矛盾加剧。毛主席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往往是由直接利益关系引发的,但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却出现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如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其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感觉由于某些官员的腐败造成了社会的不公而借机宣泄。一些基层政府在认识和处理社会矛盾问题上的“漠然心态”、“看热闹心态”、“鸵鸟心态”、“刁官心态”等等是这类社会矛盾发生并加剧的原因所在。这类矛盾与冲突是集团对集团的利益冲突,社会分化与利益集团的形成是这种冲突出现的前提。这种矛盾控制不好,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动乱甚至所谓的“社会革命”。1989年的动乱事件,过去才不过十几年,这其中的深刻教训我们绝不能忘记。
       十七大报告从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等方面,阐述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特别是对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策略:
       (一)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反腐倡廉建设”新概念,把反腐败作为党建的独立内容。十七大以前,我们往往把领导干部腐败堕落归结为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强调的是思想、作风建设,对制度建设重视不够,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七大报告充分吸收胡锦涛总书记这一讲话精神,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概念。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把“反腐倡廉工作”改为“反腐倡廉建设”,并列为党建的独立内容,与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共同构成党建的五大内容。这是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的新认识,对反腐倡廉战略的新定位,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要求。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种“突出”既体现在纵向比较中即在反腐倡廉工作领域内作历史比较,更体现在横向比较中即在党的各项主要任务之间进行比较。后者更主要、更集中地体现了十七大对于未来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
       (二)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胡锦涛在十七大开幕式上所作的报告,再次显示了这个拥有73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最大的执政党面对腐败的坚决态度。胡锦涛说:“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胡锦涛总书记用“水火不相容”这个词表述党与腐败的关系,既通俗易懂,又铿锵有力。“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则回应了民众加强权力监督的呼声,表达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理念。人民群众真心希望我们的党永远保持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和战斗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强国富民的伟大复兴之路。过去五年来,人们看到中共十六大对反腐倡廉做了深入而全面的部署,对腐败分子进行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迁就、决不手软,保证了党的肌体健康,教育全党同志一定要牢记党的“三个代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清正廉洁,常怀为民之心。但是,总是有一些人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忘记了自己的入党宣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党和人民的利益,忘乎所以,无视党纪国法,拿人民交给的权力和党的原则做交易,最后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三)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三个更加”。坚决惩治发现的腐败分子,才能威慑潜在的腐败分子;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腐败;坚强有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提出反腐败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此基础上,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一论述是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的丰富和发展,说明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十七大召开前,陈良宇、郑晓萸等高级领导干部被严肃查处,表明我们党将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势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
       成立、中央在全国各地实行巡视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以及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党内询问和质询等制度,都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体现。
       (四)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正大光明、淡泊名利、廉洁奉公的国家公务人员职业文化。“官”为民之表率,“官风”决定着民风。自古以来,官气正则民风清,官有德则公有德、民有德。德是人格力量的具体体现。人格的力量是一种潜移默化起作用的道德感染力,离开了这种力量,即使位高权重,也会难以服众。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第一次在党的文献里提出了“廉政文化”这一概念。2005年1月10日,吴官正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作报告时强调:“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这是中纪委工作报告首先提到“廉政文化”这一概念。在党的十七大上,“廉政文化”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了党代会报告中,这充分说明,我们党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诉求于文化和教育手段的反腐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也充分表达了从严治党、以德治官的理念。
       (五)强调“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领域”。改革开放初期的反腐败斗争侧重在治标。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我们党逐步把反腐败的方针确立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的十五大又提出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但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针对新形势下如何更加有效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领域”。这是对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总体思路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其根本出发点在于有效预防腐败,着力点在于治本抓源头。因此,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领域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内在要求。预防腐败的基础,就在于大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努力提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水平。没有发展,社会矛盾和问题只能越来越突出,腐败现象也就会越来越严重。比如孟加拉,人均GDP不到500美元,却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其关键原因就是经济社会十分落后。从现实来看,发展是解决当前中国一切重大问题包括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基础。这里所说的发展,当然是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使预防腐败的社会基础更加深厚。
       (六)提出要“有效预防腐败”。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尽管预防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腐败问题仍然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因此,十七大强调要有效预防腐败,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是对预防腐败工作新的更高的要求。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有效预防腐败呢?关键是要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和惩处等多种手段来防治腐败。教育是思想和行为的先导。反腐倡廉教育,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对象和全党全社会这一普遍对象,按照因材施教、因类施教的原则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才会真正起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的作用。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党中央提出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反腐倡廉的制度篱笆正在越扎越紧。监督是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关键。加强监督,必须加强对重点对象即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形成合力。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注重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进行改革,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克服已有的弊端和漏洞。今后,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依然是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惩治和办案的治本作用也不能忽视。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深挖腐败分子,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而且可以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增强广大群众对惩治腐败的信心。
       (七)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重点。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反腐倡廉的科学思路。只有全方位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腐败滋生蔓延问题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遏制。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国家廉政和反腐败法律法规规范,廉政和反腐败党内法规规范,中央到基层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三大法律制度规范系统和10个法规制度门类。近几年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步伐明显加快,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党中央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组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等规定;2007年又出台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多部党纪法规,通过这些党纪法规的颁布施行,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逐步完善。我们要充分认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立足于新的客观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责任编辑 余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