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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作者:覃翠生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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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深化,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必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解决好发展成果的合理共享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中图分类号:D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1-0015-04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指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这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要求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要协调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而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
       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繁荣中国、富强中国,这是我国社会主建设实践的经验。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社会,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其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发展为党的十七大强调的“四位一体”,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这“四位一体”,大体对应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使四个方面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这就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更加突出地把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当今时代和世界发展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关系的认识。在国内构建和谐社会、在国际上推动建立和谐世界,是从历史唯物主义普遍交往和世界历史的认识高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的战略发展规划,充分体现了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准确定位,丰富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涵,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
       就实践而言,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国情和所处的国际环境都决定了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现代化只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国情是有13亿人口,资源十分有限,还处在工业化的进程中。要使社会能够稳定,必须使13亿人都能分享发展的成果,保证社会的公正与安全。中国发展的外部条件是,世界已进入后殖民化时代,中国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对外扩张、掠夺来发展。发达国家在技术、金融、规则制定方面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它们和跨国公司力图在中国进人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把中国的经济纳入它们所建立的分工体系。而要使中国不成为西方国家的附庸,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目标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原则要求,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存在不同利益群体)与当年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和谐社会(建立在社会利益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有所不同。但是二者之间又有内在联系。这就是,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一个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漫长过程。我们现在提出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是和谐社会的初级阶段,是带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和谐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高级阶段,是指人类世界的大同。前者的构建为后者的实现创设前提条件,而后者则为前者的实践指引前进方向。因此,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又根据不断发展着的情况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积极吸取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有价值的经验,才能使中国走出一条既博采众长,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将成为一盘散沙,失去最基本的发展条件。中国的经济建设是如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如此。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新的历史任务,它需要中国共产党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提出,深化了我党对执政规律、执政方略的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从执政党的执政使命和执政理念的战略高度,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怎样建设执政党”的重大课题作出了明确回答,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先进政党的执政理念,使人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执政能力和执政方略的认识提到了新的高度。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关键也在党。只有搞好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才能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所谓“核心价值体系”,实际上是人们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体系,是中国近百年来一直在追寻、探索、构建的价值体系。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提出建设“核心价值体系”,是与其构建“和谐社会”相辅相成的,没有核心价值体系,就难以有完整的“和谐社会”,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核心价值体系”,才能引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和谐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一个科学命题。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又再次强调了这一战略思想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我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和谐文化的根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这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先进的价值观体系作为
       行动指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积极借鉴人类有益的文明成果,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凝聚力量、激发活力,进一步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思想基础。
       一种社会的基本制度总是与其核心价值相联系的。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上,积累了深刻的经济、社会、政治矛盾。在20世纪,特别是从20世纪中叶起,作为对这些经济、社会、政治矛盾的回应,西方原来实行自由资本主义的国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欧各国走上一条建立本国社会融合的道路并取得成功,从而使一个阶级严重对立,不断发生阶级斗争的资本主义社会,向比较稳定、和谐,社会成员相对比较安全的方向发展。最终,使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得以并存。
       从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来看,在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中,有两个基本的价值是无法回避的。一个是自由。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也是资本主义文明的核心价值。这其中包含个人自由,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主张,以在经济活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资源的自由支配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条件。应该说,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不能否定“自由”在价值上的合理性。没有自由,市场经济也就无法运行。而且在精神层面上,随着资本主义自身矛盾的发展,也必然会使对自由价值的追求成为未来社会的理想和目标。另一个价值是与“社会”相联系的公正。18世纪后,社会概念被与国家和经济分开,成为独立的领域。当时使用“社会”这个概念往往与早期资本主义工业化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可以被认为是对社会利益最强调的理论,它集中体现了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追求社会公正的价值要求。在这两个主要的价值理念的指引下,达到社会观念的融合、共识的形成,从而使整个社会达成谅解或和解,使人们接受了在承认不同利益群体存在的基础上,尊重对方的利益,寻求和平共处的方案,激烈的阶级斗争转化为不同利益群体和持有不同理念的群体之间的政治斗争,而法治和政治制度的安排使这种斗争有章可循,社会因这种价值与制度安排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体”,实现了社会协调与融合。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我国所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其核心价值就是对社会公正的追求。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运行,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公正的目标。在发展的过程中,对GDP的片面追求,对市场化的强调,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利益追求至上。导致多年来我国社会核心价值观模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问题才引起高度重视。从整个现代化的全局来看,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现代化的物质基础。特别是在对外面临强大的经济、政治甚至安全上的竞争者的条件下,没有快速的发展,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国家安全,都难以稳定长久。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中心任务的确定,它还不是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对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发展极不平衡的多民族、多经济成分的国家,社会的核心价值只能是对公正、和谐、团结的社会的追求,经济发展必须服从于这个社会核心价值,而不能取代这个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质内涵,在于构建共同的社会理想和共同的道德标准。邓小平同志指出:高度的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革命的立场和原则,人与人的同志式关系等等。他强调,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没有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共产党人,没有共产主义社会理想和道德精神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的思想原则,是极具建设性的指导性意见,值得我们在构建核心价值体系时格外重视。换言之,离开“最高纲领”的指导而建设“最低纲领”的事业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不想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生的人是无法完成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和谐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但却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必须开始实施的治国方略。“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警句,告诫我们必须重视选择的初始条件,制度选择是如此,价值选择更是如此,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超越性的重要内涵。因此。必须努力构建共同的社会理想和共同的道德标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解决好发展成果的合理共享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国内外的发展实践表明,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并不能够自动地消除社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改革进程中某些矫枉过正的做法的推行,旧的社会问题虽然得以化解,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出现。社会的不和谐现象源于发展中的社会分化,也源于发展中的某些不平等与不协调,尽管社会分化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条件,但它带来的客观效应却是各种差距与冲突。在承认社会分化进步意义的前提下,必须看到我国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也处于相对激化的阶段。而要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解决好发展成果的合理共享问题。
       在社会分化急剧加速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和谐的现象也较为突出,导致了我国的发展成果没有能在全民中实现合理的共享。一些学者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和谐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入分配失衡导致的贫困差距持续扩大;二是劳资关系日益失衡,劳资之间的对立与冲突日益显性化;三是乡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固定户籍人口之间的利益冲突仍在扩张;四是城乡之间的发展失衡,“三农”问题尖锐;五是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扩大;六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失衡;七是公平与效率失衡,效率优先存在着向效率至上乃至惟利是图转化的倾向;八是人与人关系不和谐,和谐的人际关系并未普遍形成;九是经济发展与政治、法制发展的失衡,法制建设仍然滞后于时代的要求;十是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发展道路急需寻求新的发展方式与路径。
       只有成功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这些不和谐问题,解
       决好发展成果的合理共享问题,才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即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重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要逐渐转变到确立、尊重公民的权利问题上来。
       我国虽然经历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但对于“公民”以及相应的公民权利是非常陌生的。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在维护人民的权益上曾取得很大成就,但在制度安排上却少有公民权利的概念,与人民群众相关的权利都是以属地化、属单位化的方式安排的。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在确立了人们有更大的经济上的权利的同时,也日益显示出原来的各种权利属地化、属单位化安排上的缺陷。例如,全国目前大约有1.3亿至1.5亿的农村居民外出打工,他们在户籍地以外获得就业,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工资的同时,他们原来所应有的其他权利在就业地却不一定能够实现,如《宪法》所赋予的政治上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享受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些权利名义上在他们户籍地仍然存在,但却不能在他们就业和生活的常住地行使。这种情况必然造成社会排斥。因此,改变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属地化安排的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必然趋势。它实际上是把与户籍地挂钩的的权利变为公民在国内都应享有的权利,这也为政府、为公民提供基本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提供了条件,保障每个人享有生存和发展的平等机会。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国家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党和政府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努力促进并保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实施有效的公共政策、城乡政策、社会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等等,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为那些薄弱的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扶助和支持,使他们也能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 黄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