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政治学研究]关于党的执政方式转型问题的探讨
作者:黄育安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6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实现党的执政方式转型。经过几十年不懈探索,党的执政方式有了较大改进。但是,目前党的执政方式还处于转型初期,这是造成现实中一系列党建问题解决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把党建设“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这为党的执政方式转型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执政方式转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6-0012-0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一个整体提出来,把“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五十五年来党执政的一条主要经验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把“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这是总结党执政的历史经验,考察党执政方式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提出来的新的执政理念,对我们党实现由传统执政方式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执政方式转型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政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内涵及分类
       作为一个政党,只要执政,客观上就有一个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执政的问题,即执政方式问题。所谓党的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执掌和控制国家政权以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手段、方法、途径和形式等的总称。一个政党的执政方式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政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政党与民众的关系,以及政党与法的关系。其中核心问题是政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它包括权力的取得、配置、运作及制约等重要环节。就我们党而言,执政方式常与领导方式合起来使用。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中,党是属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集领导党和执政党于一身。其实,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看,党的领导首先是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领导方式首要的就是执政方式。从区别看,党的领导方式所涉及的内容远比执政方式宽泛,领导可以与权力结合在一起出现,也可以在不掌握公共权力的情况下出现。
       关于党的执政方式,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从法的角度看,分为人治与法治。所谓人治型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超越于法律之上,依靠党的领袖个人或领袖集团来治理国家。法治型执政方式则是指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没有任何政党、社会组织或其他力量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从权力的配置看,分为集权与分权。这里说的集权与分权,主要指执政党是否能全面控制国家的全部权力。从政党介入政权系统的方式看,分为专制与民主。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大多数实行民主政体的国家是通过选举方式,执政党才能介入政权。
       以上这几种方式,可否涵盖所有的执政方式值得探讨。如还可从权力运行的状态划分。分为封闭型执政方式和开放型执政方式;从权力涉及的范围划分,分为局部的执政方式和全面的执政方式等。需要指出的是,没有任何一个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可以用一种类型来概括,一般政党执政方式往往同时兼具几种类型的特点。如可以是人治的,同时又是集权的、专制的方式;可以是法治的、全面的,同时又是分权的方式。《决定》提出我们党所要坚持的执政方式就是兼具民主的、法治的,同时又是科学的方式。
       二、党的执政方式的历史演进
       历史上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的探索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执政前的初步探索:局部的民主法治型执政方式。我们党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掌握全国政权,成为真正的执政党。但涉及执政方式问题,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从井岗山时期的红色政权、中央苏区的政府框架,到延安时期的“三三制”以及一些革命根据地开展的选举活动。可见,早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前,党已在一些地区建立政权,开始执政方式的初步探索。这些探索虽是初步的、有限的,但又是多样的、充满活力的,在党夺取全国政权、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被当作成功经验沿袭下来,深刻影响着党的执政方式的形成和发展。
       2、建国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曲折探索:全面集权型执政方式或叫代替型执政方式。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掌握全国政权的执政党。党在国家政权中占有绝对的领导地位,可以合法地运用全部国家资源。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党把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一元化领导进一步强化,形成了全面集权型执政方式。这种执政方式突出的特点是权力过于集中,表现为:在党与法的关系上,是以党代法、以政策代替法律;在党与政的关系上,是党政合一、以党代政;在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方式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正面效应,如效率高,可集中办大事。但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和负面效应,如造成政府的弱化,造成对权力制约力量的弱化,造成党内民主的严重破坏等。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执政方式的进一步探索与创新:民主法治型执政方式的初步形成。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以各种形式、方法、途径探索新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取得了很好成果。主要包括: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的新理念;确立实现党领导的基本原则即“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改进干部介入政权的方式,如国家政权系统的干部,按法定进行选举,党委不改变人大选举结果,又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实行干部公示制、民主考评、民意测验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与此相应,一些地方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这个时期的探索,在现实操作上虽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但总体上是向着民主、法治型执政方式的方向转变。
       从历史演进看,经过几十年的不懈探索,党的执政方式有了较大改进。但从现实看,目前党的执政方式还处于转型初期,与上述变化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的方面。这是造成现实中一系列党建问题解决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决定》指出把党建设“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这为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型指明了方向。
       三、党的执政方式如何转型
       一个政党要保持长期有效地执政,其执政方式必须随时势变化相应转型。就我们党而言,党的执政方式转型是特指由传统执政方式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型执政方式转变。
       (一)把握规律,科学执政
       所谓科学执政,就是党要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和科学的制度、方法来执政,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加强党的
       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的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强调科学执政,其根本原因在于,党的执政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遵循这些规律就是科学,就能执好政;违反了这些规律就是不科学,就不能执好政。从目前看,许多党的建设问题,表面上看是因为许多具体操作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实际上这些具体问题的背后都涉及深层次的规律性的东西。
       要成为科学执政的执政党,首先要把握执政规律,坚持规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政党执政是有规律的,科学执政实质上就是把握并按照执政规律执政。一方面要把握世界政党的一般规律,如果无视政党的一般规律,无视政党政治运作的一般规则,就不可避免地因违背规律而受到惩罚;另一方面要把握党的运行的特殊规律。一个政党无论多么成功,它的执政方式都是和本国国情、本党党情相结合的产物,别的政党无法照搬。不能照搬任何别国政党的执政方式,这是必须始终坚持不变的基本原则。其次要把握科学执政的层次性,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确保党能自觉有效地按执政规律执政。根据《决定》的论述,科学执政具有三个层次:一是科学的执政思想,它反映的是科学执政中最普遍、最本质的理论,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这是科学执政的前提;二是科学的执政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如民主集中制、选举制等,这是科学执政的依托和载体;三是科学的执政方法,包括运用广泛的基本方法和灵活多变的具体方法,这是科学思想、科学制度的具体运用。
       按执政规律执政就是要弄清“革命党”与“建设党”的区别,实现从“革命党”向“建设党”的转变。“革命党”与“建设党”的运作各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如两者的状态不同、目标不同、社会基础不同、组织方式不同、活动方式不同、党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不同等。这些因素的不同,决定了“革命党”与“建设党”的执政方式也不同,二者不能混淆。因此,不能用“革命党”的方式方法来思考和处理“建设党”的问题,否则就违背了执政规律,是不科学的执政。
       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在党与民众的关系及党内政治生活上,由“集权型”向“民主型”转变;在党与法的关系上,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变;在争取执政的社会基础上,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如把党委的有关决策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评判。在决策上,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由于社会问题是日益复杂性,科学决策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显得更为重要。为保证科学决策可以考虑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征询意见制、专家论证制、党委会议制、督促检查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从决策的整个过程保证它的科学性。总之,只有自觉实现上述这些转变,才能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自觉运用执政规律的基础上,使党成为科学执政的执政党。
       (二)尊重民意,民主执政
       所谓民主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强调民主执政,其根本点首先在于,执政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人;其次,民主执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要成为民主执政的执政党,基本问题是实现从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转变。实现这个转变,关键要处理好如下关系:一是执政党与民众的关系,这是最重要的关系。政党执政的前提是民众的支持,掌握国家政权后,如何继续维系民众的支持,是需要执政党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从公共权力运行的角度看,就要遵循三个政治法则:一是遵循“权力来源于准,即为谁服务”的政治法则,解决权力民授问题。现实中存在跑官、骗官、副职谋杀正职等不正之风,根本原因是权力不来源于民而来源上级。从经济学角度讲,并不反对跑和送。但关键是看往上跑送,还是往下跑送。权力的来源不同,跑送的方向就不同。二是遵循“权力得不到监督,就必然走向腐败”的政治法则,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认为共产党是特殊材料制成,自觉性高,不要别人监督,这是政治上的一种幼稚。三是遵循“权力所有者有权回收权力”的政治法则,解决权力回收问题。当权力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运作,侵犯了权力所有者的利益时,权力所有者有权把权力收回来,另外选择合格的人来运行。实行责任追究制、弹劾制、罢免制都是为解决权力回收问题。
       要处理好党内关系。党内关系的状况,决定着执政作用的大小。处理党内关系的理性选择是发展党内民主。但从现实看,党内民主滞后于人民民主。如对党内民主80多年的状况从时间上进行量化,大致是二分之一的时间比较正常,二分之一的时间不够正常,这与我们党走在时代前列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为改变这种状况,党的十六大把党内民主提升到“党的生命”这样的高度。
       要处理好政党与政府、人大、政协的关系。处理这些关系,即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的职能作用,防止出现“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现实中,人大、政府、政协的职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针对这些问题,《决定》强调要优化人大、政协领导班子结构,逐步减少人大、政协领导职数。同时减少地方党委的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会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三)法律至上,依法执政
       无论是科学执政,还是民主执政,最终都要落实到依法执政之上,都靠依法执政来保障。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更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
       强调依法执政。首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法治国家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其次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作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执政党,其执政活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向法治的方向转型。再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决定》提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新概念和新任务。要完成这个任务,就必须善于依照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依照法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因此,《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要成为依法执政的执政党,首先要明确所依之法,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政党法规;国际通行的WTO法律框架。就国家法律而言,我国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就政党法规而言,党在立法上还比较缺失。
       邓小平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也就很难保障。应加快政党立法进程,考虑适时制定《政党法》、《党派组织法》、《监督法》等;其次要强化法的权威,保证党员在内的一切个人和党组织在内的一切组织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成为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根本是要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一是依法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的意志。党的主张包括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应当转化为国家意志,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并以此在全社会推行。这种转化的形式和载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的形式,是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作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制度和规则;一类是文件的形式,是以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预算决算、决议决定等具有法定效力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作为当年或一定时期内国家机关的施政纲领和工作部署。从依法执政的要求讲,应当逐步改变以党委文件的形式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做法,减少党委对具体事务的发文,应该更多地通过法的形式,使党的主张体现在法律中,减少文件的形式。
       要依法把党的要求转变为民众的要求。党的要求即是党在执政方面的各种要求,如经济发展的要求、创造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的要求。党的要求必须靠凝聚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才能完成。这个凝聚过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为此要做到:保证党(包括党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权力和开展活动,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上发挥表率作用。即《决定》要求的党要“领导守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保证民众以法律主体和国家主人的身份依法参政议政。只有民众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民众才能把自身的追求与党的事业,把自身的命运与党的前途紧紧联系起来,投身到党的事业中。
       要依法把党的作用转变为社会的行动。党的作用主要是指领导作用,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作用。社会行动即社会各种具体工作。党的领导作用是领导宏观的,社会工作是具体微观的;党的领导是社会工作的龙头,社会工作是党的领导的基础。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要求把党的领导作用变为社会的行动。这个转变过程,也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科学的法治机制来完成:一是通过体现党的总揽全局的工作体制;二是通过体现党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科学的工作体制要求分工合理、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在科学的工作体制中,党组织要总揽全局,议大事,抓大事,把方向,而不是包办一切,越俎代庖。科学的工作机制要求运作有序、和谐统一、优质高效;在科学的工作机制中,党组织要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如协调党政关系、党企关系、党社关系等。
       总之,实现党的传统执政方式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执政方式转型,就是要实现从“革命党”向“建设党”的转变;实现从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转变;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做到:把握规律,科学执政;尊重民意,民主执政;法律至上,依法执政。
       责任编辑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