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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国有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作者:李建良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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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中国和谐社会,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理顺分配关系,协调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有违起码的社会公正,不利于社会各阶层间的和谐,必须通过政府规制的改革对垄断行业的不合理利益加以调节,以促进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和谐社会;垄断;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2-0039-0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统计年鉴2005》按行业分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显示,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其职工平均工资大大高于非垄断部门。比如,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为21805元,金融业为26982元,而农、林、牧、渔业仅为7611元。一般而言,工资高的垄断行业其福利水平也高。因为这些垄断行业大都有名目繁多的高额奖金、房贴、车贴、电话补贴,以及无偿或者廉价地向本行业职工甚至家属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在2006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薪酬管理高层论坛上说,“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差距更大。”[1]同时,媒体也不断爆出诸如“高速公路收费员月薪超八千”[2]、电力集团公司普通职工“年薪可达到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的新闻[3]
       构建中国和谐社会,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理顺分配关系,协调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其中对广受大众舆论诟病的垄断行业的利益调整无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如果不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垄断行业存在的这种高工资高福利现象将影响社会分配秩序、分配关系乃至社会稳定。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贫富差距也必须通过政府调节,而垄断行业借助公共权力、行政性垄断等手段获取的特殊利益,不仅拉大了社会各行业之间的差距,而且违反了起码的社会公正,而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二、国有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国有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国有资本所有权的废除
       谁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这似乎是一个极为幼稚的问题。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归全体人民——在现实中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国有垄断企业应该从其经营所得中向政府缴纳投入资本的利息、地租,政府同时予以征税。而国有垄断企业的职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应当由市场调节,在生产过程中计入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剩余劳动使产品价值超过产品形成要素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也是资本的果实。”[4](P45)这个“资本的果实”——企业利润是不能由垄断行业的职工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的,而应当先由代表人民的政府占有,再以比如说社会福利的形式分配给全体人民(事实上,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基本上不再向政府上缴税后利润,这些利润留在企业,也成了企业管理层可以支配的资金)。而国有垄断企业职工的高工资、高福利却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国有资本所有权的废除,造成了国有企业似乎是国有企业职工的企业的事实。其结果必然是,当企业盈利时,可能(提高工资福利抬高成本)将利润分光吃净;当企业亏损时,职工仍保持着高工资高福利而以体制问题为由将亏损由所有者承担。甚至高工资高福利本身就成为企业亏损的一个原因。比如,2005年电力全行业亏损企业1280户,亏损额127亿元。 但同时,电力集团公司普通职工“年薪可达到15万元”的新闻却在刺激着大众的神经。
       如果我们假定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收入为Y,流动资本、固定资本的耗费为F,流转税为T(不含增值税,因其为价外税),劳动者(本文中包括经营者)收入为W(工资及福利),国有资本收益R,则R=Y-F-T-W。显然,国有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侵蚀国有资本收益R。这是典型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行为。这种不论企业盈亏国有垄断行业职工都能获得高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格局无疑使公有制成为只有少数人才能从中获益的公有制,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改变,这样的公有制对人民究竟还有什么意义呢?
       (二)垄断行业有演化成“分利联盟”的危险
       “分利联盟”(distributional coalition)概念的完整阐释来自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库尔·奥尔森。奥尔森认为,“分利联盟”是指一种拥有某种影响社会政策制定力量的联盟,他们一般没有动力提高经营效率获得财富,而是通过“寻租活动”影响经济政策的制定、改变收入再分配的方案,从而增加利益集团自己的收入。在经济上,由于分利联盟不是致力于把蛋糕做大,而是设法在一块既定大小的蛋糕中如何多给自己分得多一些,因而其本质是非生产性的,对国家经济发展制造了许多不利因素。它们阻碍了技术进步、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它们降低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报酬,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而减少社会总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它们是在“分蛋糕”不如说它们是在进行有破坏性后果的“抢瓷器”:一部分人虽然多拿了一些,但还会同时打破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奥尔森进一步认为,一个社会的繁荣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中之一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掠夺。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巧取豪夺比生产建设容易,掠夺活动就会使创造活动萎缩,经济就落后,社会就贫穷。在政治上,当分利联盟的地位日益重要,分配问题尤为突出时,社会阶层间政治上的分歧将不断加剧,进而导致政治选择多变、政局不稳和社会失控。
       奥尔森的“分利联盟”及其社会危害的理论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因为我国垄断行业演化成“分利联盟”的危险已初露端倪。我国垄断行业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行业具有自利动机,寻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为了自己集团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福利。有关统计显示,2003年国内石油公司通过涨价得到了300多亿元的利润,而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则高达2100亿元。(2)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经济资源的瓜分和占有。尽管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小,但占有的各种经济资源非常大。如电力系统累计投资额达8000-12000亿元,但仅有200 万从业人员,却很少向国家上缴利润。(3)排他性。垄断行业常常打着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旗号,极力排斥行业竞争和民营经济介入,妨碍要素自由流动,对触及其特殊利益的改革千方百计予以阻挠并力图获取更大的利益份额。(4)具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一些垄断行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而且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千方百计影响决策层,拖延改革。(5)既得利益具有刚性,其绝对利益必须增加不能减少,相对利益的份额必须上升不能下降。[5]可见,这样的利益集团如果不加以抑制而任其发展,终将演化成真正的“分利联盟”。因此,要构建中国和谐社会,协调和平衡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导致行业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影响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
       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党和政府追求的重要目标。
       
       我国垄断行业的企业效益很大程度上并非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而是主要来源于垄断本身。有关研究表明,决定中国企业500强之所以为“强”的相关因素排序为:一是资源垄断;二是规模经营;三是品牌;四是供应链管理能力;五是核心技术。这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垄断企业的垄断特点。所以,垄断行业的高利润不过是国有资本租金、国家重要资源租金和垄断特许经营权租金而已,更何况这些垄断行业还不时出现行业亏损(但照样保有高工资高福利)。
       垄断行业员工仅仅凭借垄断地位就轻而易举地获得了高工资高福利,生活高枕无忧,而非垄断行业的广大劳动者却承受着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甚至下岗分流的巨大压力而劳碌奔波、艰难度日,这显然有违起码的社会公正。一方面,这种分配不公的强烈反差必然使非垄断行业的广大劳动者产生不平衡心理和不满情绪,进而使社会各阶层间相互抱怨、不解甚至敌视。另一方面,如果这些明显有违社会公正的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就会动摇。因为民众可能对我们的政治宣传产生怀疑,继而产生逆反心理,对党和政府在政治上的庄严承诺丧失信心。其中的一些人可能转而谋求通过非正当的途径改善自身的境遇,从而引发社会阶层间的对立与冲突[6]
       三、改革政府规制,抑制垄断行业特殊利益的膨胀
       规制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指的是政府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对市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它有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之分。作为经济性规制,它是为了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维护竞争及对竞争具有局限性的产业(自然垄断产业)采取诸如法律、政策制度等手段对其活动进行的限制,目的是防止无效率的资源配置,以保证公平的分配、经济的稳定增长。鉴于转轨国家的现实,我国目前的政府规制尤其是对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实际上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是原来计划体制下政府对有关产业实施行政垂直管理的延续。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府规制的改革力度,才能抑制垄断行业特殊利益的膨胀,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一)以立法为先导改革政府规制
       加速《反垄断法》立法,修改电力法、铁路法和民航法,制定电信法、石油天然气法等行业的专门性法律,确立规制机构的职能和规制范围以及规制规则和公开透明的规制程序,促进政府规制行政程序法典化,使政府规制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为依法监管[7]
       立法成为政府规制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必须引起高度警惕。为此,立法要进一步民主化、公开化,从而防止规制部门利益继续扩张。一是打破各类规制机构自己起草、自己制定、自己执行的“部门立法”。由于我国立法机构本身的因素,人大代表非职业化,相关专家比例低,人大在立法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尚待确立,因此可以辅之以委托起草等方式[8]。二是立法公开制度,让公众对于法案意见有更加顺畅的表达渠道。为此,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期间,要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特别是有经验的相关法律专家及律师的意见。
       (二)适当放松规制,破除垄断,开展有效竞争
       在我国现有政府规制下,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基础行业以及烟草、食盐的专卖、广播电视的垄断经营,主要是基于自然垄断特性基础上的行政垄断。因为所谓行政垄断就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的控制, 它是一种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而我国目前的自然垄断正是用行政或法律手段设置进入壁垒而维持的垄断。由于行政垄断排除了潜在的一切竞争对手,妨碍了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而这些行业却可以依靠行政特权获取各种不合理的利益。因为我们对这种基于自然垄断特性基础上的行政垄断行业长期实行的是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使它们有着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作为实际经营者,它们是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行业管理地位,是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是行政主体。因此,我国的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政企合一”的特点。而且,在垄断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可竞争市场下的竞争标杆以及信息不对称,垄断行业的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因而它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将高工资高福利转换为成本并通过垄断价格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这样,就出现了垄断行业员工享有高工资和高福利而行业却出现经营亏损的悖论。
       显然,在现有的“政企合一”体制结构下,寄希望于规制部门或垄断行业自身来治理高工资高福利只不过是一种幻想。既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源于“政企合一”的行政垄断,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就在于破除行政垄断。为此,我们必须适当放松规制, 降低垄断程度,根据不同产业的特性适当吸引非国有资本进入,实现垄断性行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构建垄断行业的有效竞争格局。这样,才能对原有垄断企业的成本核算形成市场内生的硬约束,从而抑制垄断行业特殊利益。
       (三)重构独立、公正的规制机构
       政府规制的最终目的是要增进公共利益或合法的私人利益。政府规制能否实现其初衷的关键在于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也就是说,规制机构越独立于被规制的自然垄断产业,政府规制就越有可能产生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因为只有这样,规制机构才能独立地执行规制政策而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所以,规制机构在欧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里都属于独立性的机构。
       然而,我国的政府规制机构基本上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和运行的。因为,在经济性规制领域,我国目前的规制机构大都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的事实。它们的职能结构基本是宏观政策调控(如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微观管理和行政规制的混合体。所以,在经济性规制领域,作为垄断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即各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事实上是政企合一的政企同盟。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规制机构就很难具备独立性,很难摆脱部门偏好,从而难以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执法。
       但是,鉴于我国转轨国家的现实,试图一步到位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所面临的阻力可能是巨大的。所以,我们可以考虑在政府相关部门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待条件成熟时再设立相对独立的综合性规制机构。
       (四)必须对垄断行业经管层进行强有力的行政监管与政治约束
       政府规制主要依靠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规制中行政手段的废除,尤其是在转轨国家。另一方面,由于规制立法、放松规制和独立、公正的规制机构的重构并不能一蹴而就,因而对垄断行业强有力的行政监管与政治约束是必需的,其重点就是对垄断行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政治问责和政治纪律约束。[9]惟其如此,才能使经营管理者在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福利增长的约束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汪晓东,杨朕宇.垄断行业的收入到底有多高?[N].人民日报,2006-06-05.
       [2] 杨真福. 高速公路收费员月薪超八千[N].南京晨报,2004-09-03.
       [3] 白天亮.某些垄断行业工资过高[N].人民日报, 2006-05-18 .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胡鞍钢,过勇.从垄断市场到竞争市场:深刻的社会改革[J].改革,2002,(1).
       [6] 李建良.从“拉美陷阱”看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J].桂海论丛,2005,(3).
       [7] 俞燕山.我国基础设施生产改革的政策选择[J].改革,2002,(1).
       [8] 江涌. 警惕部门利益膨胀[J].瞭望新闻周刊,2006,(41).
       [9] 辛鸣.“福利腐败”的经济分析与社会政治考量[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8) .
       责任编辑莫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