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经济·社会]借鉴国外经验,促进我国“三资”企业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作者:陈秋红

《国外理论动态》 2008年 第11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三资”企业在给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积极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劳资关系的冲突方面。以深圳为例,2001年,深圳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为6436宗。2004年,这一数字上升为11395宗,增长77%。①这些状况引发了人们对于“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的关注。
       一、我国“三资”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三资”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截至2005年7月底,已有来自192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华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3万多家,遍及制造业、服务贸易领域、农业、基础设施等几乎所有行业,实际已投入外资金额5952亿美元。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近450家已在华投资,部分公司设立了地区总部。②伴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猛发展,“三资”企业的劳资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
       1 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严重
       据《工人日报》2002年12月25日消息,有64 4%的“三资”企业拖欠或克扣工人的薪金。
       2 工人劳动强度大
       对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每周五天工作日的新工时制,70%以上的外资企业没有执行。部分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工人的加班加点工资,它们给工人的解释是:实行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等分配办法,加班加点工资都一包在内等等。③
       3 严重侵害劳工的合法权利
       这包括: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不上报、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不承担医疗费用;收取所谓的人身风险抵押金;拒绝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且只签三年合同,还有个别企业明文规定女工在受聘期不得怀孕生育;严重侵犯劳工的人身权利;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劳动卫生权等。
       4 无视安全生产
       目前,部分“三资”企业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常年在高温、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生产作业区存在事故隐患;生活区安全问题非常突出,拥挤、封闭与混乱现象普遍,事故发生后的应急设施根本没有建立。
       5 工会组建率低、且工会独立地位差
       有资料表明,外资企业已建工会16万个,占全部外资企业的33%,④这说明入会率并不高。工会组织在外资企业中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独立的组织地位,发挥自己的职能。
       6 集体合同签订率低,且合同管理不规范
       目前集体合同在“三资”企业还没有真正普遍推行。“三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多为个人合同。个人合同往往因为员工与雇主双方实力相差悬殊而难以保证公平。
       (二)我国“三资”企业劳资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1 劳动和资本的不平衡性是“三资”企业劳资关系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我国每年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大约在2400万左右,而就业需求大概只有1200万左右,总供给超过总需求的矛盾非常突出。
       2 地方政府认识偏差,助长了资方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目前各地区间招商引资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尤其是因外商投资而受益的地区,直接得益于外资经济增长带来的财政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政府(多为基层政府),在“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的目标定位选择中,偏好“经济增长”,因而对一些雇主违背有关劳动法规,肆意侵犯劳工利益的行为装聋作哑,听之任之。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区划体制下,各地区有各自的利益,都希望区域内垄断利益最大化,并且希望区域内发展成本最好由别人来承担。具体到“三资”企业劳资关系上,由于雇工绝大多数是区域外来的,这些雇工的生老病死、技术培训等等最好由劳动力输出地政府来承担。因此,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地方政府往往是漠视雇工的合理诉求,能推则推,能压则压。⑤政府的上述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一些资方对待雇工的恶劣行径,使本来就失衡的劳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使雇工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则降低了政府在雇工中的影响和公信力,推动雇工走向自发的群体性抗争之路,政府在这里扮演了劳资冲突“助推器”的角色。⑥
       3 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产生劳资问题的重要原因。
       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暴露出诸多不足,有些已严重影响到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4 劳动者的弱势是劳资冲突的实质原因。
       应当承认,劳资纠纷中确实存在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素质较低,维权意识薄弱的现象,许多劳动者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有哪些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二、西方国家解决劳资关系矛盾的经验
       20世纪以来,西方各国的劳资关系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各国政府注重劳资关系的改善,把它作为稳定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推广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劳资关系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
       (一)建立共同决策制度
       共同决策制度也被称为职工参与决定制度,是指国家通过专门的立法,使职工享有权利,有组织地参与企业内部再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的领导和管理。⑦它是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参与决定企业管理、与雇主分享经济权利的一种制度。
       共同决策制度使职工有序、有组织地参与企业管理,使其地位由客体变为主体,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对立,“避免了有损于企业经济的重大争执和冲突”,⑧激发了工人的劳动热情,培养了主人翁意识,使经济民主化,劳动人道化得以推行,工人和雇主在许多方面实行“共决”,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共同承担责任。它是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劳资之间的新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是指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针对就业条件和就业条款(包括工作报酬、工作时间等)进行谈判。⑨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工作中共同关心的问题。通常的情况是,以工会为一方,以雇主协会为一方,围绕工资、就业保障、其他待遇、工作条件等展开的集体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并且愿意遵守的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的目的。这里的雇主包括私营公司雇主,也包括国营公司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即政府,所以,集体谈判的主体有三方:雇员及其组织(工会),雇主及其组织(雇主协会)和政府。可以说,西方集体谈判过程是工人和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政府三方协商、相互妥协的过程,而谈判所形成集体协议是三方“共同意志”的体现。
       (三)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
       通过就业政策,调解劳动力需求;通过人力资源政策,调解劳动力的供给,从而力求实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目标。
       三、解决我国“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矛盾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
       在实践中应加快对《劳动法》的修改,我国刚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无疑多了一层安全网,但还不够,对重要的法律关系,应制定相关的专项立法。针对实践中故意拖欠雇工工资严重的状况,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工资支付办法》等。近几年,黑龙江省实行的用人单位必须先行交付“用人保证金”制度在实践中反响很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应有所作为
       对于现阶段的我国来说,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发挥更多的作用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建立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此,政府在劳资关系协调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充当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维护者,集体谈判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简言之,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与定位就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均衡者。(11)
       
       (三)加强“三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的组建是职工依法自愿组建,因此在实践中决不能强迫外资企业组建工会,这需要加强宣传工作。已建立的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也应给予法律上与政策上的保障。同时应对工会的职能重新定位,完善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使工会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工人的利益,加快工会角色的市场化转变。
       (四)积极推进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
       所谓三方性原则,就是在制定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政府、劳工和雇主三方代表共同参与决定,相互较量、相互制衡、相互磋商、相互协调。(12)
       我国从2001年起注重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确实为缓和、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三方协商机制还存在着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性、权威性、实效性、法制化不够等问题。(13)今后应着力完善三方协调机制,可通过下列途径:培育和规范成熟的企业组织;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强化工会作用;赋予三方协调机构一定的职权,提高三方协商的权威性。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资关系的第三方,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途径确保三方协调独有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决议能够为劳资关系双方自觉遵守,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三方协议的落实和履行应起表率作用,并为劳资关系双方之间的协商与交往提供社会化服务,对劳资关系双方代表进行培训,定期不定期地向劳资关系双方代表通报,公正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由政府,雇主和工会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这有助于克服劳资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增强劳方力量。■
       注 释
       ① 《深圳:在化解劳资冲突中构建和谐社会》,2005年4月19日《工人日报》。
       ② 魏昕、博阳:《中国企业跨国发展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③ 高露华、李振东、范作国:《对外资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与劳动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莱阳农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2期。
       ④ 《16万外企建立工会》,2005年4月28日。
       ⑤ 程延园:《外资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2年第1期第59页。
       ⑥ 莫安达:《外资企业劳资关系结构的难点分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2年第1期。
       ⑦ 陈恕祥、杨培雪:《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页。
       ⑧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8页。
       ⑨ 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⑩ 刘灿:《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关系的变化及企业治理的新特点》,《贵州财经学院院报》,2006年第2期。
       (11) 陈恕祥、杨培雪:《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121页。
       (12) 程延园:《外资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年第1期。
       (13) 梁绮慧:《政府在调节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地位》,《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1期。
       [陈秋红:沈阳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 楚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