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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原则
作者:[日]宫川彰著 刘 锋译

《国外理论动态》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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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07年11月1日,中央编译局与以日本首都大学宫川彰教授为团长的日本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代表团共同主办了主题为“中共十七大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中日学术交流会。在这次会议上,日本学者就中国当前的多种分配方式以及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源、马克思本人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以及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在日本社会再分配中发挥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下是相关与会学者在本次学术交流会上的三篇论文。
       一、“多种分配方式”制度的变迁
       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正式决定采用突破了以往单一分配方式的新型分配制度,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必须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在此,除了按照劳动分配收入以外,各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经营收入等也被认可,并加以保护。劳动以外的其它诸生产要素也被允许加入到分配中来,并且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的第一步。
       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是经济活动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这一说法被反复提倡。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倡“先富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以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观点被明确写入大会报告。“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重要性也被明确肯定。但是,关于多种分配方式如何结合,根据什么样的生产要素进行怎样程度的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被阐明。
       以上述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为背景,围绕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的理论指导和政策制定等问题,中国经济学界出现了许多争论,围绕分配制度的争论如下:
       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结合关系应该如何理解。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十六大报告初次加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围绕这一分配原则的具体内容,各种对立和分歧也随之产生。比如说,因为在诸生产要素中劳动也包含其中,所以按劳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部分,这样的观点被广泛认同。于是,就变成了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而应只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等诸如此类的主张。
       本文通过对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古典分配理论(《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的研究,探寻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依据以及意义。根据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和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比较,从而希望对中国经济界的论争提供些许启示。
       二、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
       如果要探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的理论依据,以前的议论大体上更加倾向于诸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或者价值应当如何被分配等观点。但是,离开分配的基础,单纯地进行分析是不够的。特别是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之间是如何联系起来的问题必须得到全面研究。
       1.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
       如果从消费手段和生产条件的关系来看,无论哪一种形式的消费,都是先于它的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认为它植根于更深刻的生产方式的性质之中似乎更为准确。无论哪一种社会制度,分配首先都是以生产条件的分配或者说生产要素的分配为基础,也就是说是以生产手段所有制的形态或者说由所有制形态决定的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结合方式,即以生产关系为基础。这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根本上是由与生产方式相对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
       社会各成员在产品的分配进行之前,与一定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生产手段或者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分配必须先实行。这种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顺便要指出的是,在产品的分配之前,首先是生产工具的分配,其次是各种生产层面的社会成员的分配。产品的分配,只是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决定性的生产组成部分的分配的结果。
       资本主义生产是以把生产者从土地和其它所谓的生产手段中分离出去,然后用私人的手段把这种土地和生产手段以垄断方式积累起来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社会每年的新价值以利润、地租和薪金等不同的收入形式被分配,其实这种分配是原来的资本、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被分配的必然结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家掌握资本,劳动者只持有自身的生产要素,即只持有劳动力。以这种生产要素的分配为前提,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得以成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消费手段的分配自然而然地变成以下这种方式:一方面资本家持有资本所有权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以换取相应的薪金。社会成员以怎样的社会形态参与到社会产品的分配中,这是由他们以怎样的社会形态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决定的,也就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
       进而言之,如果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这种关系就一目了然。资本主义生产的重复,不单单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与之相对应的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也连绵不绝地进行再生产。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这种关联,实际上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为什么呢?资本主义的生产,如果从其反复不断的过程来看,是因为劳动力和生产手段分离的生产关系在进行着连绵不断的生产。换而言之,一旦作为生产前提的劳动力和生产手段分离,分配关系将不断地作为结果被创造出来,这样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不断再生产,像一个具有自身规律的机器一样永恒运转。
       生产手段之间不只是资本家与拥有劳动力却作为非所有者的劳动者之间的资本关系,而且以阶级的形式加以再生产从而被永恒化。工人不单单是在资本家的统治下进行劳动,他们本身的产品也被资本家占有。工人购买自身的劳动力的生活手段、使用的生产手段、支配并榨取他们的力量,都是资本家生产的。工人在把薪金消费殆尽的同时,劳动力不可避免地以时间决定的方式被不断地瓜分零售。作为被从生产条件中剥离出来的无产者,作为财富惟一的源泉,自己的阶级条件被再生产。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在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再生产和扩大中被永恒化。
       2.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是同一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侧面
       第一,分配关系是以生产关系为前提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在考察资本主义分配诸关系的同时认为,每年的产品以薪金、利润以及地租的方式被分配,以此为依据的利润、地租、薪金等从收入形态来看,确实可体现分配关系。但是,实际上,每年的产品一方面作为资本,另一方面以收入的表现形式被区分开来。收入的分配以资本为前提。产品一部分如果无法转化为资本,另一部分也无法以劳动报酬、利润或者地租的方式取得。例如,在雇佣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薪金以被确定了的分配形式而固定,与之相应的是劳动的主体经常被单纯地归结到生产要素中。劳动不被归结到雇佣劳动中时,劳动参与到产品分配中的形式也不能以薪金的方式被表现。并且,利息和利润也是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主观设定的分配形式。以上这些实际上是资本家通过持有的资本取得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后资本的具体形态。而且,资本主义的地租的前提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私有化。这是因为,有偿租借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把从农业工人手中榨取的剩余价值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转让给大土地所有者这样一种关系是分配形态所表现的结果。而且,这种特定的分配形态,是把生产条件的特定社会性质和生产者的特定社会关系作为预设前提。总之,产品的分配关系是与生产过程,人与人之间在生产中结成的关系,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诸形态等对应,并从这些形态中演变出来的。虽然生产关系也有其历史性,但这些特定的分配关系的历史性只不过是生产关系的一个侧面的反映。总之,如果把分配关系局限于劳动产品的分配,分配关系自身便没有独立产生的能力,它是生产与分配表里一体作用的产物。
       
       第二,法律上的依据必须通过分配关系来实现。比如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这种法律依据在经济上的实现,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各种法的权利和法律依据是它本身在受到外力影响后这种影响被宣传固定的结果,它不会创造出现实的物质财富,也不会产生实际的归属。如果直接生产者一直共同拥有土地而近代的大土地私有制不被确立起来,生产条件是不会转化为资本的,新生产出来的价值也不会以地租、利润、薪金的收入形态被采纳。
       第三,分配范畴同时也存在生产范畴。首先,利润不会局限于单纯的消费产品的分配范畴。在资本主义的整个生产过程中,虽然产品的价格被确定,但这种规定的生产价格本身也被根据利润均等化和与之相对应的流向各种生产部门资本的分配而被调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利润并不仅仅是诸产品分配的主要原因,更是作为产品生产的主要原因,通过流向各种生产层面的资本和劳动分配的部分而展现出来。其次,地租是诸资本之间的竞争所带来的超平均利润的超分配收入生产关系的体现。最后,劳动薪金不但带有与劳动力等价的本身收入分配的决定性,更重要的是它以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限界划分而带有生产的决定性。
       三、以资产阶级经济学为依据的分配关系的两个谬论
       资产阶级经济学中有关分配关系的论述错误的见解主要有两点:第一,把分配关系当作自然性关系,以一种与一般社会相对应的分配关系的形式而认知。这些分配关系起因于所有社会性的生产本性,并且作为人性的生产从诸法则的关系中被展现出来。的确,对他们来说,虽然不能否定资本主义前各社会的分配方式,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分配方式却被认为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是不够完善的、被伪装的分配关系。实际上,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被以人类社会共通的分配关系来认知。第二,与承认分配诸关系在历史性发展过程中的特性相反,认为分配关系来自生产关系中自身不变的人类本性,这种分配关系带有与一切历史的发展没有任何关系的性质,这种观点的确是固执的见解。在此情况下,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被割裂开来,根本无法对生产关系的历史性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于这种错误的见解,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科学的分析,阐明了以下问题: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特殊的类型,是带有独自历史特征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和其他的所有特定的生产关系一样,是与生产力以及生产力发展的诸形态相适应的一个阶段,以自身的历史条件为前提,这种条件本身是一个超前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同时又是新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基础。这种与独自的历史阶段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人类在这个社会的生活过程结成了千丝万缕的关系——带有独特的历史阶段性。
       进而言之,分配诸关系本质上与生产关系是相同的,在其深层面,两者都带有历史阶段性的共通性。最后,马克思就资本主义的生产诸关系和分配诸关系灭亡的必然性进行了说明。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与从其他的生产诸方式衍生出来的分配诸方式不同,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发展的停止也就随之灭亡。
       四、混合经济下“多种分配方式”的展望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应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也参与到收益分配中去的原则,与马克思所阐明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对应的分配关系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分配的基础是生产关系。分配诸关系由生产诸关系决定,它的本质与生产关系有着相同的关系,位于生产诸关系的深层。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得出以下论点:
       1.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混合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关于这个问题,鉴于分配关系由生产关系决定,如果把握生产关系的深层本质,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也就更加清晰。总之,随着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制度条件以及企业设置形态不同的明确化,两者的异质性研究、调查是最重要的。所以,在完全掌握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两者在社会总劳动中有机分配的增减就变得更加清晰。
       2.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与非公有制对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发挥怎样的推动作用,这是一个政策方向性的问题。这两种分配方式并存会促进竞争和相互标准化。围绕社会的剩余价值的分配标准,一方面可以检查单纯的人为政策所带来的弊端。另一方面,通过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分割相比较,得出更符合民意的收入税务政策。
       3.另外,与非公有制相对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其特征到底是什么,应该被研究阐明。以政府的控制力为基础,根据按劳分配基准为磁场的抑制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基准进行引导。
       [刘锋:日本首都大学东京]
       (责任编辑张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