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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益伦理问题研究]论作为公益伦理原则的公平
作者:彭柏林 戚小村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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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公益伦理原则的公平应当强调机会均等和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因为公益伦理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关注和关心社会弱者的生活状况,使他们能够具有各种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并最终使他们能够生活在比较公平合理的贫富差距限度之内,
       关键词:公益伦理原则;公平;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3-0005-04
       一
       公平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历来为思想家们所关注,而且也构成了衡量一种社会计划或行动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千百年来,人们深受“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思想的影响,致力于构建一个公平的社会。然而,什么是公平?这是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人们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作出了多种多样的解释。
       有的将公平理解为财富分配或收入分配的平等。这种公平观所追求的是结果平等。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公平不仅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本身包含着很严重的不公平,因为它要求使那些投入少、努力少的人获得与投入多、努力多的人同等的收入,这就意味着前者对后者的剥夺和侵占,其结果必然是造成人们追求效率的兴趣和热情下降的局面。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根本无法实现收入、财产的平均分配,因为它不仅是一种不合理的平均主义,而且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结果均等还可能带来双重的恶果。一方面,由于结果均等的理想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实现,或者即使实现也会带来一种人们不愿看到的灾难性的后果,这样很容易使人们对公平的理想产生一种悲观的看法,即公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或公平根本不值得向往,于是有人认为‘公平’的提法本身就不很现实,不如以‘合理’取代‘公平’。另一方面,它也常常成为为不公平辩护的借口。既然公平会破坏效率,那么公平就会阻碍社会进步,于是不肯默认不公平就如同不能接受死亡一样愚蠢。显然,把公平理解为结果均等不仅扭曲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悖公平的精神实质,而且在伦理上也站不住脚,毋宁说是反伦理的。”
       有的将公平理解为机会均等,即认为机会对于所有人都应该是毫无差别地、平等地开放的。机会均等的公平观所强调的是机会向所有的人开放,使人们能够在同一规则下自由竞争,凭能力去获得自己之所得。应该说它相对于强调结果均等的公平观来说具有较多的合理性,因为它使人们的所得与自己的努力和才能成正比,这有利于激发人们付出的积极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机会均等不仅在现实生活中根本无法实现,而且它跟结果均等一样,在伦理上也没有充足的根据。它只不过把某种表面的机会公平突出出来,其结果很可能造成更加深刻的不平等。罗尔斯在批评平等主义的补偿原则时指出:“这一论点认为制度的不正义总是存在的,因为自然才能的分配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是不正义的,这种不正义必然要转移到人类社会的安排之中。……我认为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的确,人的差异性和无限多样性不仅是一个不可改变的基本事实,而且也正是人的存在的本质属性和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前提与条件。“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承认人的差异和无限多样性这一基本的事实,是我们考虑公平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依据。真正的公平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使每一个人在竞赛中在同一起点上竞争。“从人们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如果我们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待遇,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且,将他们置于平等的地位的惟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
       自由主义对公平的理解可以概括为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基本权利之所以要完全平等,是因为它是一些基本的人权,实际上源于一种人之为人的基本需要,是对人的尊严、价值的一种基本保障和自由的前提。换句话说,它是人之生存以及体现人之生命意义所必要的基本的善。另外,基本权利完全平等还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意义,就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它既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又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和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的体现。“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惟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惟一一种平等。”因此,在现代社会,基本自由是首要的,第一位的,具有词典式的优先性(罗尔斯语)。“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在现代社会已经取得了广泛的认同,政府的首要责任就在于保障每一个人基本权利的平等。这既是公平的要求也是自由的要求。
       对于非基本权利如何分配是各种公平理论争论的焦点。自由主义反对非基本权利适用平等原则,主张人们在参与社会合作中有权依据其为社会或他人提供的服务或做出的贡献索取报酬。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所谓公平合理,就是对方所受到的报酬与他所提供的利益相当,或者他所得到的快乐与他所付出的代价相当。”现代新自由主义强调,贡献是一个人获取非基本权利的正当源泉。更为重要的在于,只有按贡献分配非基本权利才能真正保障自由秩序。所以,在非基本权利方面的比例平等就是要求权利的分配应当与个人的贡献成正比。在哈耶克看来,在保障基本权利完全平等的前提下,按贡献原则分配权利既是可行的,又是必需的,因为它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至于物质平等,在哈耶克看来不过是一种妒忌。由于这种平等主义倾向违背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当下全力安抚此种不满情绪的倾向而且努力给这种情绪披上一件令人尊敬的社会正义外衣的倾向,正日益演化成一种对自由的严重威胁。”一个自由的社会不赞成也不会提供一种物质平等(它包括前面所说的结果均等和机会均等),而倾向于一种贡献原则。“一个自由的社会对行动的结果提供的酬赏标准,具有如下的作用,它们能够告诉那些为这些酬赏而努力的人士付出多少努力是值得的。再者,提供同样结果的人,也会得到同样的报酬,而不论这些人所付出的努力是否相同。”哈耶克的公平观应该说主要是经济意义上的,似乎缺少一种必要的伦理维度。这种公平观在罗尔斯看来就只是自然的自由体系的,实际上是把效率原则当做公平原则,其直接结果就可能是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尽管哈耶克本人也不希望这样的结果。“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此,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而罗尔斯则试图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深刻矛盾,构筑一个理想的完美的自由世界。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即“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的主题或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它关注的是如何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及如何分配由社会合作导致的利益和负担——它体现为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设计。他还进一步区分了正义概念和正义观。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概念
       意味着社会在进行权益分配过程中不对人们进行任意区分,意味着要实现权益分配的恰当均衡。对人们进行任意区分的问题和如何实现权益均衡的问题则属于正义观的领域了。
       罗尔斯认为,人们的生活前景是不同的,但这种差异不仅是由人们的出生背景、社会地位和自然秉性造成的,而且是由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导致的。这些因素对人的一生会产生个人无法自主选择的不平等状况。他尤其指出,正义原则就是为了应对这种不平等现象而被提出来的。具体地说,他所提倡的正义原则是要通过调整社会制度设计来从全社会的层面处理人们在起点上的不平等,尽量消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方面的偶然性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在制定他的正义原则过程中,罗尔斯继承了洛克、卢梭、康德等人为代表的契约论传统,并在一个更抽象的层面上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里,人们制定契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建立某种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种特定的社会,而是为了选择和确立一种能够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罗尔斯在理论建构过程中努力排除社会历史因素和自然因素。在他看来,制定契约的“原初状态”仅仅是一种假设的结果、一种思辨的设计,因此,人们可以对它进行不同理解和解释。他希望通过设想一种理想的最初状态,使人们能够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中自由选择他的正义原则。他假设人们是在一种“无知的面纱”背后进行这种选择,使人们对个人和社会的信息全然不知。罗尔斯认为,人们在“无知”的状态下选择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一原则是自由原则,是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第二原则又包含两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的第二原则在处理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方面包含了更多的伦理考虑,他希望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做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也就是说,罗尔斯在肯定自由秩序的基础上,对自由竞争必然带来的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不是像哈耶克所认为的那样听之任之,视之理所当然;也不是像平等主义那样希望完全抹平这种不平等,而是希望通过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开放原则使这种不平等得到安排,使之合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合乎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在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根本目的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义务,尽量平等地分配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使各种职务、职位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仅仅鼓励那种能够给最少受益的人带来最大利益补偿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只能以有利于最少受益者的方式谋利才能享受更好的生活。这样一来,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意味着,正义原则必须是一种在绝对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得到了一致同意的原则。更进一步说,它必须是一种兼有条件公平、契约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公平。正义原则是以公平为基础和前提的,它必须是公平的契约。正义原则的实施将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可能的公平。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里,“公平”即“平等”。他提倡一种以追求普遍社会价值为目标的公平,要求平等地分配机会、收入、财富,要求使所有人平等地拥有自尊和自由。罗尔斯希望通过提倡他的正义原则为人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确立一个“合乎所有人的利益”的标准,即“合乎最少受益者的利益”的标准。换言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偏爱在社会生活中最少受益者的理论,它把社会弱者置于了伦理关怀的最突出位置。
       二
       由此可见,关于公平的理解在学术界是存在着很大分歧的,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理解作为公益伦理原则的公平呢?我们认为,作为公益伦理原则的公平主要是强调机会均等和对社会弱者的伦理关怀,因为公益伦理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关注和关心社会弱者的生活状况,使他们能够具有各种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并最终使他们能够生活在比较公平合理的贫富差距限度之内。
       在当今中国,提倡以公平原则促进公益事业是公益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要求。公平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因各种自然因素、社会历史因素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是实际存在的。这需要我们用适当合理的公平观来有效地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中国之所以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公平竞争意味着起点公平和机会均等。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生产完全依靠行政指令,人员统包统配,物质统分统配,资金统收统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争,也没有必要竞争。然而,进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之后,公平竞争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旋律,优胜劣汰也成为必不可免的事情,这就把如何确保和维护社会弱者的利益提上了议事日程。如何关心和维护社会弱者的利益不仅关系弱者本身的利益,而且涉及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否得到应有体现的问题,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既要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也要帮助还没有富起来的人和地区尽快富裕起来。因此,对于那些凭借个人才能、合法竞争等致富的人,我们要予以鼓励和支持,以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我们需要同时兼顾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沦为弱者的人,这是在社会主义公益伦理的一个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国家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道德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全体居民达到最基本生活保障,而且社会应该给予社会弱者群体以人文关怀,这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提出的一种道德责任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虽然要达到财富或收入以及权利的绝对平等分配是不可能的,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规律,但是我们也应当通过分配机制的调整来避免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所可能造成的不公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为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以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收入分配过程中,由于存在腐败、垄断、政策偏袒(例如,公共支出和社会保障向城市居民倾斜)、税制不公平等问题,大量社会财富不公平地转向了少数特定群体,这使我国的分配差距演化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道路上的严重威胁。中国人比较能够宽容贫穷,却对分配差距的宽容度较低,这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当人们感到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来自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政策与制度因素时,不满和愤怒就会逐步积累和增强,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以比较激烈的方式爆发出来。
       近些年来,政府也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领域采取了一系列调节措施。在调节初次分配方面,政府在1999年制定了“两个确保”的政策,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等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确保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得到收入。“两个确保”使原来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失业救济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另外,全国机关在职职工人均月基本工资增加120元,机关和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事业单位职工固定工资和津贴补助标准也得到相应提高。至于各地拖欠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一次性予以补发。在调节第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新措施,包括加大社会保障(包括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各级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制定和实施鼓励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等等。
       由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并不能最终实现公平,因此,由个人通过慈善捐赠、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自觉自愿的方式进行第三次收入分配是必要而重要的。
       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已出现了一批富豪,他们有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的意愿。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社会基金,但大多数还是有政府背景,这不利于调动民企的积极性,往往还会有摊派之嫌。而且这些基金数量有限,家底有限,能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因而,我们应该实施更有效的政策,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捐款组建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动员企业、富人、普通公众捐赠。让爱心充分涌流,高效地为社会进行第三次分配,为我们的社会保障提供“最后一道防线”。政府要做的,就是免除捐款的所得税,为私人捐资的基金会的运作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等等。
       鼓励富人捐资建立各种社会基金,资助公益性事业或慈善事业是实现社会收入转移支付的有效途径。这种基金一旦建立便成为一种社会所有的财产,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按照基金管理章程规定的用途运作,可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或用于扶贫帮困、助学、救难等慈善事业。
       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以民间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基于民间自愿捐赠的第三次分配的价值与贡献不仅在于它有助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而且还可以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提升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
       要发挥第三次分配在反贫困中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谁来捐赠、民间捐赠的主体是谁。从国际经验看,凡是第三次分配功能发挥好的国家,民间捐赠的主体通常都是多元的,不仅有公司、企业以组织形式的捐赠,也有个人的捐赠;不仅有富人的捐赠,也有普通公众的捐赠。无论是哪个主体,其参与对于第三次分配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校: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