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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史学]论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三个理论问题(摘要)
作者:李承宗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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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和谐生态伦理观是在传统生态伦理观基础上的观念创新,是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主要体现在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三个主要理论问题上。人类利益至上是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基础;平衡协调发展是和谐生态伦理观的永恒主题;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生态伦理观的追求目标。
       [关键词]和谐生态伦理观;传统生态伦理观;生态危机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7)02—0101—04
       人与自然的矛盾是随着人类对自然的掠夺而不断加深的,人类已经遭到了自然的严惩和报复。痛定思痛,人类不能不再度认真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笔者认为,导致今天生态危机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是人类本身,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也只有依靠人类自身。而观念的更新是前提,突破传统生态伦理观,构建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则成了关键。在此,笔者提出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和谐生态伦理观,以求教于学界同仁。所谓和谐生态伦理观,就是以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为研究对象,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为终极目标的建立在人类利益基础上的实现生态平衡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本文拟重点探讨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基础、永恒主题和追求目标三个理论问题,以使人们对和谐生态伦理观有一个初步的理性认识。
       一、人类利益至上是和谐生态
       伦理观的价值基础所谓价值,是指客体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主体与客体实际上是不对等的。客体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它只有在满足了主体的某种需要后才有价值。客体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当然也是重要条件,但是,它终究是建立在主体需要的基础上。因此,人类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利益)是一切物质有无价值的唯一评价标准。和谐生态伦理观是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如果它不能满足人类解决生态危机问题的需要,就是没有价值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生态伦理观的首要理论问题是价值基础的问题。
       人类利益至上应该成为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基础。理由有三:一是由于和谐生态伦理观属于伦理学范畴,而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离开利益的决定作用去谈道德,只能是一种空谈,这是伦理学的常识。道德的本质是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和谐生态伦理观没有离开人类的利益去空谈人与自然的和谐,而是始终围绕人类的利益这个中心展开的。例如,它强调人类要培养生态道德情感、要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二是由于人类利益的范畴不仅包含人类自身的各种利益,也包含一切生命存在物的利益,而一切生命存在物的利益又只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的。因为人类是唯一有自我意识的动物,其他存在物没有自我意识,没有人类利益,其他存在物的利益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基础。三是由于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存与发展这一根本利益。正是因为人类和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利益关系,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不受侵犯,它维护的只能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利益的不受侵犯。可以说,人类现在进行的一切环保行动都是为了人类利益而进行的。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人与自然要走向和谐,那么,这里所说的“和谐”与“人类利益至上”是否一致?回答是肯定的。和谐生态伦理观的基本主张就是要使人类与自然的矛盾通过人类的自觉行动而逐渐得到解决,使人类与自然最终由对立走向和谐,而这个基本主张始终就是围绕“人类利益至上”的目的而展开的。因为人类与自然产生的各种矛盾,在自然没有自我意识的前提下,它们就不会感到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只有人类才会有生存和发展的危机意识。自然界的各种生态问题都会使人类感到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人类在各种自然灾害到来以后,已经深切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威胁,因而会想方设法改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使之由冲突走向和谐,它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人类的利益。因此,说人与自然“和谐”与突出“人类利益至上”这二者是一致的。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李承宗:论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三个理论问题必须要指出的是,笔者所讲的“人类利益至上”是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基础,它与传统生态伦理观的“人类中心主义”之“一切为了人类”的价值观有本质区别。第一,两者的逻辑途径和事实根据不一样。从逻辑途径上说,和谐生态伦理观的逻辑起点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利益与道德关系”中的利益决定道德,从事实根据上说,实践证明,人类是有主观意识的,人类在每次遭到自然灾害后都能加固河堤、修整水库,防震减灾,而动物和植物就不会在灾后去“重建家园”;而“人类中心主义”之“一切为了人类”的价值观在逻辑途径上可能会走向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消灭其他存在物的结果。在事实根据上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自工业文明以来,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干过许多杀鸡取卵的蠢事,结果把人类和自然拖向了更大的灾难深渊。第二,两者所导致的结果不一样。和谐生态伦理观在“人类利益至上”的价值基础上会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发展道路,因为人类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会设法保护人类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不受侵犯,就是保护人类的利益不受侵犯。两者的一致性使得生态平衡可能得以真正的实现;而“人类中心主义”之“一切为了人类”的价值观会使人类走向一条只有人类而没有同类的“独行侠”的道路。有人在网上疾呼:“人类如果一意孤行,不加节制地掠夺自然资源,21世纪谁会与人类同行?”这话不能不令人深思。
       二、平衡协调发展是和谐生态
       伦理观的永恒主题构建和谐生态伦理观永恒主题的前提是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这种本质统一的全部内容就是自然与人在平衡协调的条件下不断发展。马克思对此有过经典论述:“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P79]人实现了自然主义,同时自然界就实现了人道主义。
       和谐生态伦理观要求人与自然要在一种平衡状态中和谐共生,这是和谐生态伦理观根本的主题。人类的巨大开拓性力量使自然界日益走向萎缩和衰败,人类自身的无节制行为造成了生态的严重失衡。人类只是在大肆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系统、遭到自然的无情惩罚并危及到自身生存的时候,才懂得自然界的不可侵犯,也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人类才改变“做自然主人”的观念,才会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想在更高的起点上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平衡是人与自然界和谐一致的根本标准。所谓生态平衡,就是自然生态的一种理想状态,即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相对稳定,其物质、能量的输出和输入大体相等,对外来的干扰引起的紊乱能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有序状态。地球已经有了46亿年的历史,在人类没有出现前,它们和谐共处,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之中,出现了人类以后,地球的生态平衡才被破坏。所以,生态失衡的责任应该由人类来承担,恢复生态平衡的义务只能由人类来负责。和谐生态伦理观把平衡纳入自己的主题,是在深刻认识人类对生态失衡所负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的历史性承诺。
       和谐生态伦理观要求人与人要在一种协调状态中和谐共荣,这是和谐生态伦理观重要的主题。人类利益至上是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基础,但是,人们对利益的极端理解,则会使人类走入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误区,这与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格格不入。人们如果心存个人主义,每件事情都是为个人的狭隘利益着想,就会各行其是,直至破坏自然,毁灭人类生存的基石。当今世界各地频繁出现的各种自然灾害,就是以“天灾”表现出来的“人祸”。因此,正确理解“人类利益至上”与个人主义的区别是必要的。“人类利益至上”实际上就是人类整体利益或者是集体主义的“代名词”,只有这样理解,才能把“人类利益至上”与个人主义区别开来。人和自然要平衡,人类就要停止对自然的掠夺,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摆正人们的利益观,协调好人们不同的利益关系,使之沿着整体利益的轨道发展,走出个人利益的狭隘圈子,生态平衡就有了前提保障;反之,生态平衡难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生态伦理观把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视为自己的重要主题,正是抓住了时代的脉搏,掌握了人与人和人与自然这两对矛盾的一致性而作出的正确选择。
       
       和谐生态伦理观把发展观视为自己的永恒主题,这是与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相一致的。不讲可持续发展,只顾对自然的索取,不顾自然的报复;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只顾当代人,不顾后代人,它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它的后果就是会导致社会的大倒退。[2]从一定意义上说,生态危机的真正原因是人类文化观和发展观的危机。为了人类自身未来是生存和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发展”的战略:“能满足当代的需要,同时不损及未来世代满足其需要之发展。”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深刻的生态伦理关怀,它不仅追求人与自然的平衡,而且追求人与人的协调发展,而平衡协调发展共同构成了和谐的全部内容。和谐生态伦理观把平衡、协调、发展当作自身的主题内容,它本身就是与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达到了和谐一致。
       以发展为终极价值取向,以平衡协调为发展的主要手段,在平衡中协调,在协调中发展,三者共同构成了和谐生态伦理观的永恒主题。这种永恒主题既有时代的价值,又有理论的创新。它不是传统生态伦理观“生态中心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的翻版,而是在吸纳其合理成分、克服其局限性基础上的一种观念更新。它不是一种标新立异,而是紧扣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主题,将千万年来人类追求“大同社会”的价值目标和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结合起来,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思想的现代诠释。
       三、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
       生态伦理观的追求目标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有一个悖论:人类要想生存发展就必须向自然索取,然而,这种索取又可能酝酿着人类的灭亡。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从宏观层面看,人类与自然界一样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存在谁为主体谁是中心的问题。但是,从微观层面看,人是有意识的动物,这就会使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成为认识的主体。同时,人也是作为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与自然发生关系的,认识改造自然一直是人类美好的追求目标,自然界在人类美好追求中也得到了美化。然而,这种美好的追求目标被工业文明主体性的张扬所终止。人类为了自己的私欲而向自然无节制地掠夺,使得自然也不断地向人类实施报复,人的主体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一种“生态中心主义”观念以其对自然的热爱而逐渐成为倍受人们关注的思潮。“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在争论了几十年以后,人们再次发觉,“生态中心主义”虽然可能从某个侧面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但却不能因此而掩饰其谬误性。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无论从哪个层面去分析。他的主体性地位是不能怀疑和动摇的,我们必须再次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和谐生态伦理观就是这样一种反思性伦理,它要求人类以自己的理性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方面,人要生存发展就不能停止认识自然的步伐,而是要不断地与自然作斗争;另一方面,这种斗争是建立在和谐基础上的斗争,它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使对象发生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变化。这样,才能真正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只能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就体现为人的主体性,而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把握。[3]科学的认识加以实践的努力必然值得我们去追求。
       和谐生态伦理观的追求目标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一追求目标把道德行为领域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扩大到人与自然之间,认为人类需要将善恶、良心、正义、义务等观点应用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它主要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善”、“恶”、“应当”、“不应当”的区分与界定,从主体自身角度来约束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不良行为。这种追求目标是在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确立的,因此,它具有现实的土壤。当今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面临着严重的道德冲突,这种不争的事实更加突显了人与自然和谐的现实意义。既然“人类中心主义”不能使人类摆脱生态危机的困境,“生态中心主义”也无法使人类走出生态危机的阴影,那么,只有走人与自然和谐的道路,才是人类突出生态危机困境的唯一出路。因此,和谐生态伦理观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作自己的追求目标,既符合时代的要求,又能反映人们的心声。与此同时,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生态伦理观的追求目标也是有历史依据的。古代西方人提出的“小宇宙”(人类)与“大宇宙”(自然界)和谐一致的命题,中国古人提出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思想,都给我们提供了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智慧。马克思所讲的“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更构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历史基础。
       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人与自然和谐的追求目标是建立在生态伦理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的基础上的。它所讲的生态伦理自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在条件,主要包括提高人们的生态道德认识,培养人们的生态道德情感,培育人们的生态道德良心三个方面的自觉要求;它所讲的生态伦理他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建立和谐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完善生态立法三个方面的外在要求。在和谐生态伦理建设中,自律能使人类清醒地认识到当今生态危机的重要根源和人在自然中的主体地位,能使人的行为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沿着生态良性发展的轨道运行;他律能从外部积极地推动和有效地督促人类热爱自然道德意识的建立,使人类的生态良知转化为社会责任和道德行动。和谐生态伦理观中的自律和他律共同构建了追求目标的道德基础,在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中起到了内外因的作用,保障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4]
       总之,和谐生态伦理观是在传统生态伦理观基础上的观念创新,它是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贯彻到底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是把人的利益放在正确轨道上的发展观。它的价值基础、永恒主题和追求目标都表明了和谐生态伦理观的时代生命力和合理性存在,在解决当今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中,它将会不断折射出生态危机解决途径的现实光芒。和谐生态伦理观的提出,在生态伦理学界尚属首次,它的三个理论问题也并不是它的全部内容,但是,笔者希望本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学界对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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