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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关于创生中国刑法学派的若干问题思考
作者:姜 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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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法学派乃是各种刑法理论的派别,产生于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之中。刑事法治建设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的学术争鸣,允许存在不同的学派。反观中国,虽然刑法学界因研究领域划分或以所用研究方法分歧等原因而形成的学术争鸣一直没有停止过,但离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派的创立尚有较大距离。仍需加强的是,学者们须增强学派意识,促成“百家竞起,异说纷争”的学术研究局面,力创刑法学派,以推动刑法学研究走向世界、走向本真。
       关键词:刑法;学派;社会转型;学术批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5-0058-06
       收稿日期:2008-06-21
       基金项目:2007年度江苏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SJD82003)成果;江苏省法学会重点项目(SFH2007A02)成果;2007年江苏大学人文社科重点建设项目(JDR2006A04)成果
       作者简介:姜涛(1976~),男,河南南阳人,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刑法学派在中国既是一个现实的话题,又是很有学术意义的话题。它既是评价刑法学是否成热、繁荣的重要标志,又是影响着中国法制进程和刑法发展走向的一股巨大力量。反观中国,尽管刑法学界也曾出现建构中国刑法学派的呼声,然而中国刑法学派在哪里,至今尚需寻觅。我国刑法学在过去30年里发展迅速,我们有了学科和学派的自觉,但作为学科重要标志的原创性理论和理论学派却依然没有形成。这已经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一种共识。在中国走向和谐、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工具理性与人文理性之兼顾结合是现代刑法思想必须具备的两个特质。这两个特质反映着国家刑法发展的未来走向,同时对刑法自身的发展提出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国家应当逐步、有序地完善刑法制度,使刑法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利器;二是刑法研究者须创造性地对刑法变革进行探索与研究。未来先进刑法思想的两个特质及其提出的两个历史性要求,隐含了在学术层面上刑法学派多样化的生动内容。对此,本文拟对刑法学派的基本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刑法学派的界说
       在当今中国,刑事法治已经成为举国共识。这是中国刑法建设的理想,也就是说,要把建构刑事法治作为中国刑法学理论追求的最高目标。然而,中国刑法学理论建设绝不能走建构一种统一的或唯一的刑法学理论之路。中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与繁荣,取决于不同学派的形成、切磋与争鸣。交流与争鸣是刑法理论发展的最好方式,也许是唯一方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是因为刑法学派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学科创生之后进人学科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这是一个不容回避,也不应回避的问题。确切地说,它是刑法学发展的内在驱动力。那么,刑法学派的涵义究竟是怎样的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须首先理解通常意义上的学派的含义。
       学派一词,在《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里均有解释。详细讨论何为学派,远非本文力所能及。在此,我们只能从有关学派的几个经典定义中归纳出学派的要素,据此论证刑法学派的科学含义。《哲学大辞典》中的“学派”是指具有共同学术观点的相对稳定的科学家团体,具有学说、共同体和带头人三要素。《现代汉语词典》则将学派解释为:“同一学科中由于学说、观点不同而形成的派别。”《当代国语大辞典》中指出:“学派是指一门学问中由于学说师承不同而形成的派别。”《辞海》则将学派界定为:“谓讲学家之宗派也。黄宗羲之宋元学案、万斯同之儒林学派,皆专言汉、宋学派之书也。”在英文中,学派的含义是:“School:a group of people with the same methods,opinions,(of artists)style,etc.”虽然不同的学科对于学派的解释不同,但这些解释里却蕴涵着学派概念的一些共性特征:即有代表人物(领军人物);有核心成员及追随者或支持者;有代表作和数得出主要贡献;有主要学术套路及独特的研究风格等。
       但是,上述的关于学派的共性解释因没有阐述学派的核心问题而显得美中不足。我国学者秦亚青认为,学派形成的标志是具有核心理论与问题。不同理论学派来自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视角来自不同理论性质的不同表象系统。要形成学派,就需要经历一种表象过程……研究者通过他们的文化和语言的概念等表象系统来建构意义。社会现象作用于人的意识,展开了理论家和客观世界之间的对话,于是出现了问题和对问题的意识……只有通过特定理论争议的表象系统,某些理论问题才会产生重要意义,才会进入思想交流的过程并在交流中得到理论界普遍的认同从而形成学派。据此演绎,刑法学派是指由一定刑法学理念作指导,突出某种刑法核心问题的宗旨和方法作为目的和手段而形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刑法理论,并由领军人物及志同道合者共同组成的理论流派。它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刑法学派是以共同体的范式为基础的刑法研究共同体,是以学派创始人为首的集体创造形式,刑法学派可以说是一种新刑法知识、思想的集体和共同体;第二,刑法学派以学术权威为核心,它是学术繁荣的动力结构;第三,刑法学派必须有自己的核心问题与核心理论,以此区别于非学派和其他学派。
       然而,问题还不仅关涉到刑法学派的概念的把握,刑法学派的意义也非同小可。刑法学科的发展规律表明,有刑法学派,刑法学术之树才能常青;无刑法学派,刑法学术之树就会凋零或暗淡无光。关于这一点,可以稍做展开,刑法学派之间的互动引发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刑法学派对于陶冶学术品格,传承学术精粹,凝练学术传统,铸造学术辉煌,造就学术大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刑法学是有着巨大的缺憾的。以历时的视角,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刑法学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中硕果累累,这标志着有别于西方刑法学的新中国刑法学的诞生与发展,又确立了刑法在法学中的学科地位,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中国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是应用外国刑法理论的假定、假设、概念来分析中国的经验、研究中国的问题、验证西方理论的效度和信度。这类研究主要是围绕对原有理论的验证展开的,使用的是原有的话语体系和概念系统,但在创建理论体系及其流派方面却不尽如人意。这是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持续进步、走向辉煌的一大障碍。
       二、中国无刑法学派的基本原因
       有学即有派,刑法学亦不能例外。中国在20世纪没有最后形成自己的刑法学派,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与刑法学研究中的基础研究薄弱、创新研究断裂、功利取向明显和研究方向随意等问题呈现出密切的正相关性。
       (一)基础研充薄弱
       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也是刑法学理论创新的源泉,它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
       了一个国家的刑法学研究实力和知识基础,这是建立刑法学派的必要积累与准备。比如,刑法的本质问题就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刑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解析刑法的概念、刑法的作用、刑法的更替与继承、刑法的未来、刑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当代中国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对刑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历来也是划分不同刑法学流派的基本标准。因此,当基础研究积累到一定程度之时,刑法学派的形成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从我国目前的刑法学研究情况来看,基础研究是相当不够的,或者说名副其实的基础研究并不多。多年以来,不少学者认为刑法学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部门法学,并由此体现出强大的指导当下实务的重要功能和价值。这一向度的研究由于主要以刑法规范为对象,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立法和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在特定意义上讲就是对现行刑法的一种注释和解释。作为学者,在这种研究中不免会溢出一些超越规范的应然性的反思思想,但由于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性思维的框架所限,这类思想只是规范研究中的副产品和意外收获,而且无法充分予以展现和深入挖掘。而且由于受刑法规范限定,这类研究的批判性品性大减、主体意识淡薄,因此被有的学者形象地比喻为“戴着脚镣跳舞”。再加之,基础研究难度太大,不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才,而且周期长,少则十几年,多则数十载,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和风险性,因此学界忽视基础研究的现象十分普遍。正如程津培所指出的:“导致基础研究能力薄弱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对基础研究的先导性、重要性认识不够。”中国建国以来没有刑法学派也就有必然因由了。
       (二)创新研究断裂
       大凡是在人类刑法史上具有进步意义的理论、学说,一般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从早期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到现代美国的庞德,概莫能外。创新是刑法学理论的固有品格,是刑法学理论的灵魂,是刑法学研究的本质。自上世纪50年代始,我国开始了建国后的刑法学研究,这些研究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宗旨,在刑法学界开展了独具特色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研究,遗憾的是这些研究由于学习苏联而没有很好地开展下来,而是以苏联模式为权威模式,多年来一直保持稳定发展。这便是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尴尬现状。而近十几年来,虽然我们在不同时期都有一二个占主导地位的流行主题,如:刑罚本质、刑罚功能与职能、刑事政策、刑罚改革、死刑废除等等,这些研究的专题性质深入地推动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但同时由于这些专题的分散性和流行性特性使我们的理论建构缺乏系统性,有一种支离破碎的感觉,反映在具体的学者身上就是缺乏创立学派所必需的那种相对完整又能自圆其说的理论体系或理论框架。同时,在研究方法创新上,刑法学界还普遍存在着研究方法呆板单一的现象,多以注释性研究为主,争鸣性的学术“批判”方法、科学性的客观“描述”方法、哲学性的规范“理解”方法、文化性的相互“对话”方法,都发展得很不充分。中国学者多考虑思想渊源和思维模式对刑法的影响,很少意识到理论与方法创新的重要意义,因此,很难形成一个理论硬核,进而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刑法学派。
       (三)功利取向明显
       现实的刑法学需要那种自甘寂寞、潜心于理论建构的思想家和理论大师,唯有如此,才会有刑法学派的出现。遗憾的是,我们目前看到的更多的是浮躁,这种浮躁的背后是刑法学研究的功利主义态度。具体而言,这种功利主义态度在刑法学研究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在学术数量。主要表现为:潜心做学问的少了,专注走捷径的多了。有的人文章著作一大堆,有影响的却寥寥无几,有的根本就提不出自己的思想和观点。过多地强调和追求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数量和速度,忽视了质量和水平,导致学术成果缺乏开拓性、原创性研究,低水平重复性的论文、著作到处泛滥,形成“学术垃圾”。二是学术迎合具体需要。一些研究人员热衷于迎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决策”需要,降低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势必实用主义地置学术于政治工具地位,进一步弱化学术的相对独立性。三是学术商品气氛浓厚。90年代以来,随着学术边缘化趋势的加强,学术与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得到一定的缓和,学术研究开始学会了在一种既不与之过分亲密又不与之疏离的状态中经营自己的一份领地。与此相反,在学术与经济之间,一种新的密切关系开始形成并日趋强化。这种功利主义态度直接导致我国刑法学研究中基础研究潜藏着的重大危机。而且这种功利的取向也反映在刑法学的一些基本的核心概念上,致使它们之间未能形成有机的内在联系,建立在这些概念基础上的理论陈述没有形成内在的富有逻辑性的架构,致使无法形成刑法学派。
       (四)研究方向随意
       与功利取向明显伴生的一个问题是研究方向上的随意性。一些学者没有明确的学术理念,缺乏基本的学术定位,很少反思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结构适合做什么研究,加之受社会上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和不健全的学术评价机制的驱动,不少研究者在其进行的刑法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中,没有形成一个基本的中长期研究计划,所做的研究缺乏连续性和专一性,研究方向不明确,缺乏“专家意识”。加之刑法学研究在学术导向上一直存在媚外倾向,一些研究者有意无意地表现出这样的意识:中国的刑法是落后的,需要彻底推翻甚至放弃;外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都比我们好,外国的刑法学者都比我们高明。他们瞧不起中国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家,言必称西方成为一种时尚。由于忽视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刑法学研究关系的理性思考与研究,以至于不少学者在解释、说明犯罪现象时,并不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用以指导自己的研究,而是摘录若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录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来简单地解释自己所面临的课题,采取“六经注我”的方法,让马克思主义替自己说话,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这些外在的偶然因素或短视的急功近利目的使一些学者在多个亚学科、研究方向或者研究领域疲于奔命,其结果可能是成果倒不少,名气也大,但却远远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专家。可以说,这种浪费,不仅仅是这些学者个人的损失,也是刑法学学术共同体的损失。由此而来的消极后果便是刑法学派不能形成。
       由上可见,中国刑法学研究确实取得了辉煌的业绩,然而毋庸讳言,它与有着深厚积累和丰富传统的西方刑法研究相比,其学术规范的凌乱以及规范意识的薄弱所造成的学术品格的差异性,显然是其学术思维的活跃和学术方法的灵活所难以弥补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兼容并包”着各种学风,学术方法五花八门,这多少给学界带来了活力,同时也造成了若干混乱。这都成为中国20世纪创立刑法学派的重大障碍。克服这一障碍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尽快集中学术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优势和特色,创建自己的刑法学派,锻造独特的学术氛围和学术品格,充分
       发挥它们的聚合效应。
       三、创生中国刑法学派的三个主题
       对学派的认识,我们首先应该意识到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学派并非高不可攀。其实,学派离我们并不远,它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自己也在一定程度上在为学派的创生做着贡献。第二,学派并不可怕。时代在发展,学术在进步,创学派的学者是时代的精英和典范。第三,学派并不可恶。学派是学术的流派,它不是小宗派。学派之间不仅有竞争,而且也有合作。学派竞争是学术发展的动力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刑法学派建设的不足在让我们面对现代化觉得尴尬时,也奇妙地把我们又拉回到中国面临现代化和西方挑战的起点上,又变成我们建设刑法学派的动力。我们应该更多地问一问: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更理性、更负责地继续努力?这一问题的回答,无疑对于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刑法学派有着重要意义。我以为,通过实践检验,批判地继承旧理论的可取部分,提出新理论,以建立和发展新学派,正是创建和发展新学科或改造原有刑法学理论的有效途径之一。这比追随模仿已有理论,似更为上策。
       如果我们置身于中国刑法学的特殊身份体系,就会发现,从顺序的角度看,首要的问题是解决刑法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然后是以此为基础建立一种宽松有序的对抗性机制,这时才轮到公正而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如果不先解决前面两个问题,即使一种从制度上看起来很好的刑法学派创生方案,在实行的时候也可能会走样变形,甚至从根本上失去刑法学研究所奉行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一)本土化:刑法学派形成的逻辑起点
       从整个世界刑法学发展来看,东、西方文化的碰撞与浸透、对话与沟通,乃至重建刑法观念,已经是不可避免的大趋势。对我国刑法学来说,创学派本身不是目的,创学派是为学术繁荣与学术进步、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包容性的中国学派,将是对西方刑法学理论的极大超越。这种超越的基本层面,表现在用中国文化改造和探索刑法问题,密切关注中国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立足于解决有中国特色的具体问题。这一效果的达到与学术论争,与中华刑法文化的挖掘须臾不可分离。从中华文化出发建构刑法理论体系,从而讨论一些刑法学中的“真”问题,理论体系的合理建构才有可能。相反,如果脱胎于中国实践的理论仿佛一条跳过“龙门”的鲤鱼,摇身一变,开始俯视、轻视甚至蔑视起具体的实践,这样的理论最终恐怕只是“看上去很美”,仅供研究者“孤芳自赏”而已。因此,中国刑法学派必须有中国的特殊文化积淀。
       中国刑法学要取得真正的发展,根本的出路在于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立足于解决有中国特色的具体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这种文化积淀与渗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性善论。人性本质上有善的倾向,关键在于其意志能否在现存体系下得以正常表达。犯罪模式与刑罚模式可以塑造人性。因此刑法与性善论密切关联。(2)德治与法治结合论。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则是社会道德,即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公认法则。因此过于严厉的刑罚是对道德的侵蚀,是不长久的。(3)和谐论。以亲和型文化定义权力,权力是施体与受体、物质与精神的统一,其大小以外在接受程度与时效为标准。因此以国家间、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为标准衡量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合法性就具有重大理论的新意义。(4)秩序优先论。超越无政府状态逻辑是确立犯罪控制的规范、身份与认同;立法与司法过程民主化,国家间、犯罪人之间的平等与和平是现代刑法的本质要求。
       (二)学术对抗机制:刑法学派形成的关键
       批判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本的方法论功能。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批判是扬弃,不是简单的否定,而是辩证法的否定,“辩证法的特征的和本质的东西不是单纯的否定,不是徒然的否定”,“而是作为联系环节、作为发展环节的否定,它保持着肯定的东西”。所以,批判包含着继承,而继承也非简单的肯定,而是包含在否定中的肯定。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就是在批判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承其合理部分而发展起来的。在刑法学研究中,刑法学家们总是可以发现某些相同的兴奋点。他们对这些论题的思索结果可能有相似甚至相同的观点,也可能不同甚至对立。当那些相似的或相同的刑法观念和学说在一定范围内聚集一起时,某个特定刑法学派便形成了。而当那些不同的或对应的刑法观念和学说各自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相互对立的两个或多个刑法派系便出现了。但这并不是生硬的拼凑、简单的组装、无原则的调和,而是自主的生成、巧妙的嫁接、创造性的融合。在这种运动变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一种对话机制,以利于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进而言之,这一效果的达到与学术论争及对抗的出现须臾不可分离。在对抗中发现问题,从而讨论一些刑法学中的“真”问题,理论体系的合理建构才有可能。一个学术领域里的生态环境,即一门学科的生长和发展,应该有一个像“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生态食物链,同时还需要一种多样化的生态系统环境。否则,单纯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统一或行政干预,其结果或者说一元化的结果,只能是学术阉割或萎缩。众所周知,学派所从事的是学术研究工作,而学术研究是人类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是高层次的思维活动,是人类最高智慧的表征。由于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研究者主观研究能力的差异性,从不同侧面对同一对象进行解释,或运用不同的手段、方法进行研究,都会产生不同的理性认识,形成不同的学说,从而使学术争鸣成为必然。学派的地位只能根据其学说对于学科发展的贡献来衡量,而学术争鸣是学派互动的通常方式,也是增进学科共识和学术积累的必要平台。但是要使这种争鸣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还必须注意防止学术争鸣政治化和学术争鸣利益化的倾向。所谓“学术争鸣政治化”,就是分不清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任意制造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直接关联,甚至给不同学术观点戴各种政治帽子。所谓“学术争鸣利益化”,就是把学派地位和学术声誉等利益因素置于学术争鸣的首位,而把追求真理的精神弃置一旁,使学术争鸣变成维护宗派利益的“意气之争”。它们都极不利于刑法学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唯有如此,刑法学研究才能具有“解释力”和“影响力”的双重功能。
       (三)学术评价机制:刑法学派形成的必要条件
       发动中国刑法学研究评价机制的讨论,其初衷就是探讨和促成这个学科学术派别的建立。一般说来,由于社会角色的不同,政治家、法学家和其他社会活动家往往强调他律性而否认或低估自律性,而作家、艺术家和内行学者专家则往往强调自律性而低估或否认他律性,这是情有可原、理有可通的社会现实。由此获得一启示,刑法学派的创生需要学术评价机制的支持与保障。但是,严格说来,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很低。这首
       先是因为争鸣各方缺乏对对方观点的真正理解,其次表现为理论争鸣缺乏起码的学术宽容精神,最后表现为常常将学术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或法律问题。这样的尴尬现象源于同时也进一步导致了全社会的学术评价的价值失衡。缺乏科学而适当的刑法学术评价机制,缺乏标准适当、立场公允的学术批评,必然导致在相当的情形下刑法学术自我评价能力的降低,以及学术公信力的丧失。这种现象形成的深刻的根源在于,我们目前的刑法学术评价机制基本上是照搬了科学技术的运行体制,一定意义上忽略了刑法学术发展的特性,甚至不符合刑法学术发展的规律。因此,建立一个全面、完善、公正、科学的中国刑法学学术成果评价体系已是当务之急。这既是为了从方法论上根本解决现行评价方法所造成的弊端和错误导向,也是为了不错过已经出现的重要发展机遇,以推动我国刑法学摆脱以往根底浅薄的被动局面。
       一如我们所知,学术评价的目的不是让刑法学研究者噤若寒蝉,不是让其在浮躁的评估制度和严厉的学术规范中左右为难,而是要注重学术质量和创新机制。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应该尽量扩大其研究者的参与性和学术的包容性。正所谓没有宽松的学术环境,没有广大研究者的参与,学术争鸣就是句空话,学术创新就没有了酝酿的氛围。因此,学术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推动科学研究而非尊崇权威,学术评价应该给学术批评留下充足的发展空间。这也正如周光权教授所指出的,在刑法学领域没有固定不变的、唯一正确的真理性认识,理论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刑法学的发展必须在学派论争、对抗中形成,绝不是在将某一家理论、某一派理论先行定为“金科玉律”之后再对其仅仅做小修小补。其实,批评者也是刑法学派创立的必要条件,没有对立面的学者群体是称不上学派的。因为学派是在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研究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差异性使人们运用不同的方法、视角来认识事物,从而得出不同的理性认识或形成不同的学说,这就必然引起学术论争。在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中,理论观点或研究方法上一致或相似的一批学者自发地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了学派。对一种理论和学派,与之争鸣、进行批评本身就是对它的一种支持——让它引人注目地活跃在学术论坛上。
       四、简短的结语
       中国目前正处于关键性的社会转型期,呼唤见解深刻的刑法学派的创立,这是历史发展之趋势。身临一个社会变化迅速、刑法研究空前兴盛之境,我们不禁想起恩格斯评价文艺复兴时的一段话:“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的确,中国刑法学已经步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当然,中国学派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对其困难性、长期性与曲折性我们要有充分的估计,这需要中国刑法学研究品质的极大提升和中国学者的主观努力相结合。对此,我们应“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洋,只求实”,为实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且符合世界文明的刑法学体系的目标而努力奋斗。而且当前国际上出现的“刑事法制化”等趋势,也等着我们向国外同行拿出具有挑战实力的、有学派意识的话语来。在这个问题上,不必定下时间表,却一定要从现在做起;不必卧薪尝胆、悬梁刺股,却一定要持之以恒。也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路径。
       [责任编辑 韩顺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