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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英属殖民地时期北美切萨皮克地区奴隶主群体的成长
作者:王金虎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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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莫属殖民地时期,北美切萨皮克地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奴隶主群体的成长。作为使用奴隶劳动从事商业经济活动的经营者,奴隶主群体的成长有赖于三个方面的条件结合。奴隶制的确立为奴隶主蓄奴提供了制度保障,人口的增长为奴隶主群体提供了人口来源,商业经济的发展为奴隶主提供了使用奴隶劳动的经济空间。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相互结合,使得那些具有个人创业能力和家族势力优势的白人家庭在白人社会中脱颖而出,成为统治该地区社会的奴隶主群体。
       关键词:奴隶制;奴隶主;奴隶;切萨皮克地区
       中图分类号:K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4-0070-06
       在英属殖民地时期,环绕北美切萨皮克湾的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北部地区,成长为一个以奴隶主群体为核心的地区社会。奴隶主的主体是使用黑人奴隶劳动进行商业经济活动的经营者。基于这种属性,奴隶主群体的成长有赖于三个方面条件的结合。其一是制度条件,黑人奴隶制的创立既确立了奴隶主的合法身份,又为奴隶主提供了奴役黑人的法律保障。其二是人口条件,奴隶主来源于白人,奴隶是黑人,白人和黑人人口增长为奴隶主群体规模的扩大提供了人口基础,人口增长方式的改变则促进了大奴隶主的兴起。其三是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奴隶主提供了通过蓄奴赚取利润的经济空间。依赖于这三个方面条件的相互结合,那些具有创业能力和家族资源优势的白人,在地区开发过程中脱颖而出成为奴隶主,其中少数家庭成为大奴隶主。关于此问题,中国史学界尚无专文论及,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奴隶制创立与奴隶主群体的生成
       弗吉尼亚是由英国的商业公司——伦敦弗吉尼亚公司于1607年开创的,1616年该公司放弃对殖民者进行集体管理,允许个人从事经济活动,自此弗吉尼亚便迅速出现了个人种植者(planter),并从中产生了一个“主人”(master)群体。1624-1625年弗吉尼亚人口普查发现当时有19个主人,其中12人拥有的仆人在10人以上。在非自由劳工中,有474个白人仆人,23个黑人,3个印第安人。第一批黑人是在1619年被贩运到弗吉尼亚的。不过,关于早期黑人的地位,迄今美国学界并无定论。有学者认为早期的黑人与白人契约仆地位相同,“黑人的地位就是契约仆的地位。在1660年代前人们将他们看成是仆人,并以仆人身份对待他们”。有人认为早期黑人的地位模糊不清,“可以肯定,弗吉尼亚人口中那部分非洲人人数不多,他们并没有一开始就成为英国殖民者的奴隶。事实上他们的法律地位在17世纪后期前一直是有些模糊”。有些黑人是被作为契约仆来对待,从一开始白人就将黑人作为与白人不同的劣等人看待。尽管学界看法不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1640年代前,殖民地并没有确定黑人奴隶地位的法律。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主人可能将他们购买的黑人看成是契约仆,在役使一定时期后给予自由。例如,在弗吉尼亚的北安普敦县,“在1664-1677年间,在101个黑人中,至少有13人成为有自由身份的地主,他们绝大多数是通过购买自身获得自由的。在1668年该县约29%的黑人是自由人”。有些主人将黑人作为奴隶来对待,这种主人实际上就是奴隶主。尽管如此,由于当时没有界定黑人为奴的法律,所以即使事实上存在极少数奴隶主,但他们的奴隶主身份也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白人奴隶主身份的合法性是随着黑人奴隶制的创立而得以确立的。就制度而言,切萨皮克地区的奴隶制不是通过一项法律确定的,黑人的奴隶身份是在较长的时期内,殖民者通过多种法律逐渐界定的。1639年马里兰的一项法令确定,该地区居民中,奴隶不能像基督徒一样享有自由、豁免、特权和免税等各种权利。在1640年弗吉尼亚殖民地法院一项针对逃离主人的人的判决中,两名白人被判处再延长4年服务期,而名叫约翰·庞奇的黑人则被判处终生服务。“在现存的弗吉尼亚县法院的记录中,1640年后的记录开始提及黑人。将黑人并且往往包括他们未来出生的任何孩子终生出售,这样的内容都以明确无误的语言记录在案。”1662年弗吉尼亚的一项法律规定,在确定一个黑人孩子的身份是奴隶还是自由人时,其身份以母亲的身份而定。这项法律意味着弗吉尼亚社会已经在法律上认可了奴隶制。1667年的一项法律规定,黑人奴隶即使接受洗礼成为基督教徒,也不能免除他们的奴隶地位。1670年的一项法律规定黑人和印第安人不得购买基督徒仆人。1664年马里兰的一项法令明确宣布,黑人和其他奴隶以及他们的后代,要终生为主人服务。通过这一系列的法令,黑人奴隶制在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得到确立。
       作为殖民地的最高统治者,英国对于奴隶制表现出了含糊矛盾的态度。英国本身已经不存在奴隶制,英国统治者也没有明确制定在殖民地实行奴隶制的法律。在一些案例中,英国法官的判决并不能认定是支持奴隶制。1705年霍尔特法官判决说,根据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市政法,奴隶制在弗吉尼亚是合法的,但根据英格兰法,却不是合法的。同一年他在另一项判决中又宣称,英格兰法“没有注意到黑人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1729年英国的副检察长认定,来自西印度的黑人进入英格兰后,即使接收了基督教洗礼,也不能成为自由人。1772年英国法院又宣布,主人从牙买加带入英格兰的黑人奴隶,不能强制返回。因为奴隶制令人强烈厌恶,所以只有在有明确实行奴隶制法律的地区,才能确定这种制度。尽管英国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公开态度矛盾含糊,但他们也没有禁止在殖民地实行奴隶制。事实上,他们对于殖民地的奴隶制采取了默许容忍的立场。正是他们的立场使得殖民地在创建奴隶制过程中不存在来自英国的阻碍。
       奴隶制的确立对奴隶主具有多种意义。其一,法律明确了黑人的奴隶地位,也就明确确立了奴隶主的合法身份。在这种制度下,一个人只要拥有黑人奴隶,在法律上就成为奴隶主。其二,奴隶制的确立使得奴隶主的蓄奴活动得到了政权的保护。在奴隶制没有确立之前,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和控制缺乏法律上的依托。有了奴隶制的依托,奴隶主在维护自己的奴隶财产和控制奴隶的活动中便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其三,黑人在作为契约仆时和白人契约仆一样,只是主人的有限期财产。在沦为奴隶之后,黑人奴隶不仅本人一生都是奴隶主的财产,而且还将这种地位传给后代。这样,黑人奴隶成为奴隶主能够自然增值的永续财产。正是奴隶制具有这些作用,才确保了奴隶主群体的生成。
       二、社会人口的增长与奴隶主成长的关系
       在奴隶制确立后,人口条件便成为制约奴隶主群体成长的关键因素。奴隶主本身来自白人群体,奴隶则是黑人,奴隶主人口增长要通过白人和黑人人口增长来实现。在社会变革过程中,白人人口的增长意味着产生奴隶主的人口基数扩大,而黑人奴
       隶人口增长,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白人可以跻身于奴隶主的行列。白人与黑人人口的增长相结合,就为奴隶主群体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条件。
       
       从表1材料来看,殖民地时期切萨皮克地区的白人和黑人人口都一直处于增长状态。这种人口持续增长自然就成为奴隶主群体成长的人口条件。由于奴隶主蓄奴人数有多有少,且“18世纪早期切萨皮克地区的奴隶主一半以上拥有奴隶不足5人”,所以奴隶主群体随着黑人和白人人口的增长而扩大。
       人口的持续增长固然推动着奴隶主群体规模的扩大,但在这个过程中,人口增长方式的变化对于奴隶主群体成长的影响同样重要。就人口规模而言,17世纪的切萨皮克地区一直是白人和黑人人口都很少的小社会,这意味着奴隶主人数更少。之所以形成这种状况,关键因素是这个时期的切萨皮克地区人口极不稳定。造成人口不稳定原因有多种:其一,这一时期人口的绝大多数是移民。“在整个17世纪,切萨皮克地区一直处于移民社会阶段。在1630-1680年间,有75000名英国人前来;在1680-1699年间,又增加了30000名移民。”其二,这些移民绝大多数无法成立自己的家庭,能够组建家庭的少数人也难以维持长期稳定的家庭。“在1620年代至大约1680年期间,移居切萨皮克地区的英国人中的80%左右是作为契约仆而迁移来的。”契约仆没有人身自由,不能结婚成家。为数不多的自由白人有结婚的资格,但那时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人的寿命又很短。在1630年代男比女多600%以上,1670年代大约为260%。一半以上的人活不到40岁,近3/4的人活不到50岁。男性太多女性太少,相当多的男性自然无女可娶。就是那些有幸娶妻的人,又因为寿命不长,不能维持长期稳定的家庭。“17世纪一宗典型的婚姻仅能延续七、八年时间,伴侣中就会有一方去世”,也有人在第二次婚姻又因为一方去世而解体时,第一次婚姻所生的孩子还没有长大成人。这种婚姻家庭的频繁重组可以通过萨拉·奥夫利的婚姻来管窥。她是一个伦敦商人的女儿,1627年嫁给了亚当·索罗古德,1640年38岁的索罗古德去世,不出一年萨拉便改嫁给一个大种植园主的儿子约翰·古金。1643年30岁的约翰·古金又去世了。独身4年后,萨拉于1647年又嫁给了年仅23岁的弗朗西斯·亚德利,此人在31岁时去世。由于没有长期稳定的家庭,个人积累的财富无法传给后代亲人。财富在一再重组的家庭之间传承,显然不利于富豪之家的形成。这样,白人人口的高度流变使得奴隶主家庭难以发展壮大。
       直到17世纪末,切萨皮克地区才开始由移民社会转变成了本土人社会。“从1700年以后,切萨皮克地区白人出生人数超过了死亡人数”,本土出生的人寿命较长,结婚也较早,有利于长期稳定家庭的形成。“1700年后,弗吉尼亚的婚姻平均延续25年,不像过去那样延续15年。孩子们伴着祖父母长大的可能性更大了。”家庭的长期稳定使得家庭财产得以世代传承,通过几代人的努力,一些家庭从非奴隶主上升为奴隶主,一些小奴隶主上升为大奴隶主。18世纪弗吉尼亚的大种植园主家庭,像威廉·伯德、查尔斯·卡罗尔、罗伯特·卡特都是经历了几代人的努力奋斗。
       如果说白人人口增长方式的变化意味着白人家庭的稳定和财产的世代传承,那么黑人人口增长方式的变化则意味着奴隶主获得了奴隶财产自然增加的途径。从17世纪到18世纪初期,切萨皮克地区的黑人人口增长主要依靠进口奴隶。在此之后,该地区奴隶人口开始自然增长。据估计,在1728年,切萨皮克地区大约一半的黑人成人是在过去的十年间进口来的,到1750年弗吉尼亚只有17%的成人奴隶是新进口而来。进口的非洲人在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的黑人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1/3下降到1/10。尽管种植园主继续购买从非洲贩运来的奴隶,但是到1730年切萨皮克殖民地几乎40%的黑人是本地出生。到18世纪中期,非裔美利坚人占奴隶人口的4/5。随着自然增长的奴隶人口增多,从非洲进口奴隶数下降。“到1770年代,弗吉尼亚每年增加的5000奴隶中,只有500人直接来自非洲。”奴隶人口的自然增长意味着奴隶主财富的自然增加。奴隶主可以将他们积累的物质财产和奴隶财产传承给他们的后人。所以,白人和黑人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大奴隶主的崛起创造了条件。
       三、商品经济的拓展与奴隶主群体的壮大
       对于绝大多数奴隶主来说,蓄奴是一种投资活动,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只有极少数奴隶被用来服侍奴隶主的日常生活,绝大多数奴隶使用在商品经济的生产领域。受制于这种经济目的,蓄奴的成效和奴隶劳动产品的经济赢利性,成为制约奴隶主群体成长的经济条件。
       从成本与效益角度考量不难发现,使用奴隶劳动较之于使用白人契约仆能够带来更大利益。因为奴隶主对待黑人奴隶可以采用比对白人契约仆更残酷的方式,从而能够从奴隶身上榨取更多的劳动。正如刘易斯·格雷所分析的:“在18世纪开始,购买一个服务期为4年的仆人费用是10-15英镑,而一个成年奴隶的平均价在18-20英镑。奴隶是终生服务,仆人则仅服务4年,奴隶的后代还将属于种植园主。尽管维持奴隶孩子生存需要成本,但是他们从一出生就有一些价值。训练奴隶做农活难度更大,但是一旦被驯服,他们做农活的效率不亚于仆人,而且他们一般比白人仆人更加顺从。女奴隶可以用于田间劳动,而白人女仆一般在家庭内做家务。维持奴隶生存所需的成本略低于维持白人仆人的费用,白人契约仆在服务期满时,要由主人付给一定的自由报酬(freedom dues),对于奴隶则不用支付这项费用。”这样综合考虑,蓄奴就比使用白人契约仆更合算。可是为什么在17世纪前半期,切萨皮克地区的种植园主主要使用白人契约仆而不使用黑人呢?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人的寿命极短,使用奴隶劳动的优势并不能显露出来。埃德蒙·摩根指出:“如果一个人在到达弗吉尼亚前5年死亡的概率略超过50%——显然实际上是那样——如果能够使得英国仆人像奴隶那样艰苦劳动,购买服务期是5年的英国仆人就更合算。”只是在17世纪后期人的寿命延长后,使用奴隶劳动的经济优势才显露了出来。
       作为商品生产的主体,奴隶主群体在经济方面的赢利性当然受制于商品经济的形势。在整个殖民地时期,切萨皮克地区的经济活动以农业为主,商品化农业一直是切萨皮克地区的经济支柱产业,奴隶劳动也就集中在农业生产。在农业行业中,烟草一直是最重要的商品农作物。从生产和销售业绩来看,切萨皮克地区的烟草产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616年弗吉尼亚开始出口烟草到1680年代,这是一个烟草产销两旺的时期。尽管烟草价格在经历了最初几年的高价位后出现急剧下跌,但下跌的幅度越来越小,而烟草的产量出现大幅度上升。由此可判断,此一时期烟草生产者处于兴盛时
       期。第二阶段从1680年代到1710年代,烟草的产量和价格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显然这是烟草经济的停滞期。第三阶段从1715年左右以后直到美国革命,烟草的生产又出现大幅度增长。粮食作物是第二类重要商品作物。从17世纪30年代开始,弗吉尼亚就成为了粮食产区,不仅能够实现粮食自给,而且可以供应其他殖民地。进入18世纪之后,烟草业的萧条使得一些地区的种植园主转向粮食生产,粮食和粮食加工产品开始出口。据估计,烟草出口的年平均价值从1738-1742年的165,000英镑增长到1768-1772年的476,000英镑。同一时期,粮食出口年平均价值从大约11,500英镑增长到130,000英镑。在前一个时期,烟草与粮食年出口价值的比例大致是14:1。大约30年后,这个比例下降到不及4:1。从表2的数据看,就出口价值而言,直到美国革命前夕,商品农业的主导地位并未改变。
       
       当然,正如上表所显示的,切萨皮克地区的商品经济还包括使用奴隶劳动的其他行业。切萨皮克地区的制铁业就广泛使用奴隶劳动。“早在1716年,亚历山大·斯伯茨伍德就建立了几座使用奴隶劳动的炼铁炉。美国革命开始时,切萨皮克地区有65个制铁厂,绝大多数由奴隶来操作。北美殖民地使用的铁器绝大多数由这些铸造厂生产。”切萨皮克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奴隶主使用奴隶劳动进行商业化生产的结果。产品的巨额出口意味着种植园主拥有广大的产品市场。正是通过商品经济生产,奴隶主得以兴业发家。
       四、个人特质及家庭资源优势与奴隶主家庭的发迹
       在切萨皮克地区社会发展历程中,真正跻身于奴隶主行列的只是白人社会的少数,上升为大奴隶主的人数更少。在外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是什么样的人在社会生活中脱颖而出?那些大奴隶主家庭的创建者,在兴家发业的过程中又具有哪些特别优势?
       首先,从蓄奴生活的性质和内容来推想,那些通过个人努力而成为奴隶主的人不可能是为人敦厚、待人仁和的人。奴隶主的蓄奴是一种残酷的人身压迫活动,为了从奴隶身上榨取尽可能多的劳动和价值,奴隶主往往采用包括毒打、伤残肢体甚至用残暴的方式处死奴隶等方法惩罚不服从的奴隶,并且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出售奴隶而不惜拆散奴隶家庭。这在奴隶主的日常蓄奴生活中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此不难推想,若非为人处事心狠手辣,便很难坦然进行蓄奴活动。当然,仅有铁血意志是不够的。强制控制奴隶和进行市场经济生产经营,需要奴隶主具有实际管理经营能力。因此从理论上来推断,只有那些心性狠毒且具有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奴隶主。
       从大奴隶主家庭成长角度看,那些大奴隶主家庭的开创者,往往在来到殖民地时就具有一定的家族资源优势。18世纪弗吉尼亚的豪门大姓中的绝大多数,如布兰德、伯韦尔、伯德、卡特、迪各斯、勒德韦尔和梅森等,首次出现在弗吉尼亚的时间是在1655年前或后的十年间。“这些18世纪贵族的先人们来到此地的情形相当相似。这些移民中最重要的成分是英国富有家庭的小儿子。这些家庭在伦敦的商界和政府官场中关系密植,与弗吉尼亚有着长久的关联。他们或在弗吉尼亚拥有土地所有权,或继承了原弗吉尼亚公司的股份。这些移民们带着这些权益来到新世界,成为他们安家立业的基础。”布兰德家族在弗吉尼亚的产业可追溯到1618年伦敦商人约翰,布兰德对弗吉尼亚公司的投资,以及1522年对马丁田园的另一项投资。约翰·布兰德本人从未去过弗吉尼亚,但是在17世纪40-50年代,他的3个儿子到弗吉尼亚,用上了他的这些投资。伯韦尔家族的家产可追溯到爱德华·伯韦尔购买弗吉尼亚公司的股份,他的股权在40年代由他的儿子刘易斯一世继承。威廉·伯德第一在1670年前后来到弗吉尼亚,接受了其母亲娘家在弗吉尼亚的产权,而这份产权也是因购买弗吉尼亚公司的股份而产生。迪各斯家族的产权源于杜德里·迪吉斯和他的两个儿子对弗吉尼亚公司的投资,但是前往弗吉尼亚的是他的第3个儿子爱德华,他于1650年移民到弗吉尼亚。梅森家族的人首次出现在弗吉尼亚的时间是1652年,但他们的产业源于32年前对弗吉尼亚公司的投资。卡尔佩珀家族的先祖托马斯·卡尔佩珀于1645年来到弗吉尼亚,其父亲、叔父和兄弟都曾是弗吉尼亚公司的成员。总督伯克利在1642年来到弗吉尼亚,其产权源于20年前他的家庭对弗吉尼亚公司的投资。这些人到达殖民地就可以自主创业,使用白人契约仆或黑人奴隶进行创业活动。而当时多数白人移民是作为契约仆而来的。契约仆在其服务期限内为主人劳动,没有人身自由。只有在契约确定的服务时间到期后,才能够获得自由,从事自己的事业。
       大家族的兴起往往是家庭几代成员奋斗的结果。从弗吉尼亚的两位美国之父乔治·华盛顿和托马斯·杰斐逊的家族成长,可以管窥大奴隶主家庭的成长轨迹。他们的先人在来到弗吉尼亚时都不是显赫人物。托马斯·杰斐逊很难说出其祖父在弗吉尼亚安家立业的情况,他的父亲也没有受到很好的教育,由此两点推断,托马斯·杰斐逊祖父的家庭仍然是一般家庭。然而到1757年托马斯·杰斐逊的父亲彼得·杰斐逊去世时,留下的遗产有7500英亩土地和90余名奴隶。乔治·华盛顿的曾祖父约翰·华盛顿于1657年来到弗吉尼亚,历经三代人的奋斗,到1743年华盛顿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了土地10,000多英亩,奴隶49个。“华盛顿本人在1760年的纳税奴隶是49名,1765年是78名,1770年是87名,1775年是135名,到1786年自然增长已使他的黑人人数达216名。”
       奠定大家庭基业的人往往是雄心勃勃的创业者。例如,伯德家族的创始人威廉·伯德一世在1670年前后来到弗吉尼亚,与他的舅父小托马斯·斯蒂格一起生活,斯蒂格去世后,伯德继承了舅父的财产。伯德既种植烟草,又进行其他经营,既与印第安人进行贸易,又从事契约仆和奴隶买卖。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创业者往往通过不正当手段巧取豪夺巨额财产。根据法律,殖民者每引进殖民地一个人就可以得到50英亩土地。路德威尔家族的创建者菲利普·路德威尔上校引进了40人,有资格得到2000英亩土地。但是他自己在上报时将引进人数写成400人,一下子就获得了20000英亩土地。
       殖民地时期,切萨皮克地区的奴隶主群体一直处于成长状态。尽管就人口规模而言,奴隶主在白人社会中一直是少数派,但是奴隶主群体的规模在扩大。“18世纪后期,弗吉尼亚和马里兰潮汐地带的白人家庭中有一半到2/3的家庭拥有奴隶,在美国革命之前的那些年份,奴隶主的比例逐渐增加。”随着奴隶主群体规模的扩大,极少数种植园奴隶主脱颖而出,成为富甲一方的大富豪。“时至美国革命前夕,切萨皮克地区的大种植园主,如查尔斯·卡罗尔、‘国王’罗伯特·卡特和威廉·伯德等人,已经拥有了巨大财富,他们的财产价值在100,000英镑或以上,按购买力计算相当于2000年的1千万美元。”这些大种植园主在社会生活中结成了统治集团,主宰着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的社会发展。美国建国早期的前5位总统中,就有4人是弗吉尼亚的大奴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