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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研究]宋代州学教授设置、选任与职掌考论
作者:王 丽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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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宋代地方官学在三次兴学运动中得到迅速发展,地方官学教授的设置逐渐普及;选任制度随之不断完善,由朝廷特注转变为举辟、考试学官,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指射、定差法等任学官法;州学教授除了传道授业、管理州县官学外,还主持并参与地方文化活动,有的还直接参与地方政务,职掌的逐渐多样化,凸显了他们在处理地方事务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宋代;州学教授;设置;选任;职掌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4-0054-05
       隋唐以前,地方教育事业都是由各级地办行政长官兼管,宋代扭转了这一状况,设置了专门主管教育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和官员。宋代,在州、县官学设立的学官或教官被称为“教授”,他们一身兼多任,既是官学的教师和学校的管理者,又是地方州县长官的属吏。随着宋代政局和教育政策的变化,州学教授的没置及职掌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于宋代州学教授的研究,其成果较少,苗春德主编的《宋代教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简略概括了宋代地方官学教授的素质要求,但对于州县学教授在整个宋代的设置状况及其在宋代地方官学教育和地方政务中所起的作用,则没有提及;顾宏义、王守琴在《两宋州县学官及其任用考核制度》(《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一文中介绍了两宋州县学官及学职的任用与考核情况,而对于作为州县学官的教授的研究尚有不甚深入或空缺之处。本文检考史料,拟对两宋州学教授的设置作全面考察,以期从一个角度窥得宋代地方官学、地方官制的面貌。
       一、宋代州学教授的设置及沿革
       宋初,朝廷无暇于学校教育,州县官学设立较少,直到仁宗景祐四年(1047),始诏大藩立学,其他州不允许设置学校。其实,在此之前,一些州府已经存在官办的学校,并聘请教授。据史书记载:“乾兴元年兖州守臣孙爽私建学舍,聚生徒,乞请太学助教杨光辅充本州讲书,从之。此为州镇立学之始。”仁宗即位之初,就“赐兖州学田”,说明当时兖州州学已得到朝廷的认可。天圣中,晏殊知应天府时,“闻仲淹名,召宥府学”,请范仲淹掌教应天府府学。范仲淹知苏州时,于景祐二年(1035)建郡学,并聘胡瑗为苏州郡学教授。但这一时期,设立州县学尚属个别地方。地方官学中教官称谓还不统一,这些教官带有州府长吏私辟性质,并未得到朝廷承认。
       在范仲淹发起的庆历改革中,力图将学校教学、科举取士和经业治国三者统一起来,形成一个以学校为主体、科举考试为手段、社会需求为目的新的教育体制。庆历四年(1044),朝廷下令诸路州军皆立学,“诏诸路州、军、监各令立学,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自是州郡无不有学。始置教授,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委运司及长史于幕职、州县内荐,或本处举人有德艺者充”。这一时期,州学教授由路府州的长吏选幕职州县官或乡里有德有才之士充任,但还没有被正式纳入国家官僚系统,也没有对充任者待遇的具体规定。
       神宗熙宁四年(1071),诏陆佃等人为京东、京西、河东、河北、陕西五路学官,并令中书采访诸路有经术行谊者各三、五人,虽未入仕亦给簿尉俸,使权任教授。其他路分州军,选荐京朝官有学行可为人师者,除授州县官并使兼所任州教授。如果在任工作出色,可转为正式教授,有官资。熙宁六年(1073),诏由中书门下选各州县学官,从此,州县学教授始由朝廷除授,成为国家官僚系统的一部分。由于选任条件严格,至元丰元年(1078)全国州府学官共53员,“诸路惟大郡有之,军、监未尽置”,元祐元年(1086),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员后,各地基本上都已设置教官。徽宗崇宁兴学,在州县学校推行三舍法,教授员额增多。政和三年(1113)开始置“添差教授”。
       南宋初,因战争频仍,供给短缺,朝廷缩减机构,精简人员,建炎三年(1129)并罢诸州教授。绍兴三年(1133)复置42州,十二年(1142)诏复置州学教授,无教官的州、军令吏部申尚书省选差,二十六年(1156)诏令诸州教授并不许兼任他职。孝宗以后,由于政治腐败,财政困乏加剧,州县官学日渐衰落,教授乏人。
       二、州县学教授的选任条件
       (一)选任资格
       (1)资历的要求
       庆历四年(1044),初置教授时对资历要求次序较低,由本州府长吏选幕职州县官(选人)充任,员不足时可以从乡里选有道德与学问的未仕儒生权任。
       熙宁六年(1073)三月以后,诸路教授由中书门下省选差,参选人必须是京朝官、选人,各地方有经术行谊者可以权任教授。元丰中的试学官法对参加考试人员的要求是:“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经谕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终宋一代,基本都遵照此要求执行。
       (2)对知识才能与品德的要求
       传统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传授人伦政治知识,培养符合封建伦理道德的官吏,因此朝廷屡次要求学行可为人师,经术行谊者为教官。范仲淹认为学校管理,首先要重视对教师的选拔,他极力主张严择“名师”,认为只有“名师”方可“教人六经,传治国治人之道”。王安石也主张要严选教师,使那些有志改革、通古知今、明体达用、熟涪礼乐政刑的学者及时充实到教师队伍中去。朱熹《学校贡举私议》说:“学校则遴选实有道德之人,使专教导,以来实学之士……其诸州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责以教导之实,则州县之学,亦稍知义理之教,而不但为科举之学矣。”
       儒学教育是伦理道德教育,要求教师应先教做人,以成人促成才,注重道德修养,强调“修身为本”,在学校教育中将德育置于首位。因此宋朝廷选地方长者为教授,除了教育地方可造之材为政府服务外,还要起到树立道德楷模的作用。朱长文为苏州地方名士,本路监司本州长吏前后累奏,称其士行经术,苏轼亦举荐之,并说朱长文为苏州州学教授“非惟禄饩周养一乡之善士,实使道义模范彼州之秀民”。可见对教师道德表率作用的重视。即使才能出众,如果德行有污点,也不能出任教师。如元符中,以文章闻名的钟世美被任为信州教授,朝野一片哗然,《论钟世美除信州教授不当事》中说:“臣闻世美虽号能文,而不孝之名著于中外,今教授之任,士人矜式,推择之际,行谊为先,岂容此辈尘污清选!”到北宋后期,添差的八行教授更是注重教授道德楷模的重要体现。政和二年(1113)闰四月四日,诏八行添置诸州教授。所谓的八行法,是指“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渊,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凡有上述“八行实状”者,可奏贡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生。并以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任之首。
       
       (二)出任的途径
       两宋不同时期,出任州学教授的途径不甚相同,主要方式有:特注与辟举、学官考试选拔、舍选、常调出官、指射与定差等。
       (1)特注与辟举
       州学教授设置之初,尚无考试学官法,品德和才能卓著的人士担任州学教授,多是由州府长吏举荐,中书堂除。即“初,内外学官多朝廷特注”,特注的地方学官一类是无身,但品德学问卓著且有在民间教书育人的经历之人。如范仲淹请胡瑗教授苏州;再如周希孟以《》教于闽中,弟子700余人,嘉祐三年(1058)秋七月,被特授为国子监四门助教、本州州学教授,也是以其州长吏荐其文行为乡里所推崇之故。另一类是现任京朝官或选人,如学行典范,可为人师者,由中书堂除为州县官,并兼州学教授。特注州学教授选拔较严格,多为名士。
       由州郡掾曹兼任地方官学教授的州府,兼任教授由州府长吏根据实际情况辟举。如刘季孙初为左班殿直监饶州酒时,曾题诗于其治所墙壁说:“呢喃燕子语梁间,底事惊回梦里闲。说与旁人应不解,杖藜携酒看芝山”。王安石当时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在巡历时见此诗,大加称意,对刘甚为欣赏,遂使他权任本州教授。熙宁三年(1070)二月,观文殿学士、新知河南府张方平知陈州,奏改辟河南府留守推官(苏)辙为陈州教授。也是举辟州学教授的例证。这种由现任官兼充的州学教授,不必由中书或吏部除授,但要“先以名上礼部”,由国子监审验后方可为教授。
       除了州长吏对本州教授的举辟外,两制两省馆阁台谏官也负有举辟州学教授的职责。绍圣四年(1097)五月,以眉州进士家素为锦州司户参军,充眉州州学教授,就是因为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的推荐。崇宁二年(1103)之后,提举学事司亦可举辟辖属州学教授。政和元年(1111),朝廷下令:教授有窠阙的地方,“许提举学事司选本州或本路现任有出身官权理”。
       (2)学官选拔合格
       宋代以考试选拔教授始于熙宁八年(1075),订立教授试法,即舍人院试大义五道。元祐中,罢试法,朝野纷纷举荐,甚无规制,又因荐举之滥,绍圣三年规定:“中制科及进士甲第、礼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监广文馆第一人、从太学上舍得第,皆不待试,余召试两经大义各一道,合格受教官,元符中,增试三经。”政和二年(1112)八月罢去。政和八年(1116)五月二十四日,又诏两学博上、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虽然试学官法使儒生们为应付考试到处迎奉钻营,有时甚至做些有悖于师儒之举动,“甚非建学校立师儒之本意”。虽几经废罢,但还是北宋中期以后选任地方官学教官的主要方法。
       试学官法初行时,考选严格,“元丰召试学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学者厌服”。后来逐渐泛滥,有时三人试而取其一,到南宋后期,甚至没有比例或人员限制,有出身人将所学习的经义诗赋到礼部申请,“若文理堪试,则送试院,不限人数,取文理优长之人为合格”。
       试中学官后要等到有窠阙时,经堂除或吏部铨试方能任职。如绍兴三年(1133)十一月十二日诏:“康彦文系于宣和七年秋试中学官第一人,吏部供合在殿试第一甲之上,可免铨试。今后曾试中学官,注授教授窠阙之人,依此施行。”
       (3)舍选法
       舍选法就是从学校直接考选官员之法。王安石变法,在太学三舍法的基础上,规定上舍生学行优异者,委主判官与直讲保明,中书考察,即可授官。崇宁兴学,又进一步完善了舍选法,使其成为官员选任的主要方法。《温公日记》记载:“诸直讲尽代去,以旧国子监为内舍……凡入学者,先就外舍,每春秋考试,合格者升之内舍,内舍升之上舍。上舍若有秀出者,中书复试除官,且令在学,遇直讲或外州教授有阙则补之。”
       (4)常调出官
       州县学教授是宋代地方官中的一员,许多科举出身的官吏都有任地方学官的经历。其中选人任州学教授的现象比较普遍。《宋史》中关于职田的规定中曾提到:京朝官为诸路州学教授的,职田等同本州判官;由选人任州学教授的,职田等同本州曹官。元祐六年(1091),户部在申请为转运司管当账司添置驿料时说:“乞比类选人充提刑司检法官、州学教授及监当场务,给驿料。”
       由他官转资为州学教授的,如苏轼在《进何去非备论状》中就曾讲道:何去非以累举免解,答策廷对,特授右班殿直,使教授武学,不久为博士,由武学博士转为承奉郎,出为徐州教授。
       (5)由其他科高中而授官
       宋代的科举分为定期的贡举和不定期的制举,除了贡举的进士科之外的中举者亦可直接命为州教授。如元符元年(1098)夏四月,江宁府右司理参军吉观国为河中府教授,就是因为其试宏词科中第。
       又有员外添置教授、八行教授等,虽然他们有的并不莅职,但也是御制学法的内容。
       (6)指射、定差任官
       除以上几种任命州学教授的途径外,徽宗时期还有指射任官教授。指射教授是由中央的尚书省左右司每半年公布各地州学教授缺岗情况,允许相关人员申请,左右司审验合格后,将合格人名单报中书省差任。其中合格的条件各地差别很大:“以曾试中或曾经两任教授人,次充教授一年以上,次曾充两学正录,次曾充两学大职事半年以上,次曾充两学长谕,次曾为贡首,次曾在公试十人名内,于格内中二事以上者为合格。即无中格人愿就者,但一中格听选,无一事中格人者,以曾补内舍人选充。即非上舍登科,不在选限,以中格多者为上,同者以格内一事先后为上,俱同者具名禀宰丞,选一名。”
       针对边远地方教授缺少,旷职废事之弊,而指射州学教授到京师申请,路途遥远,人阙艰辛。朝廷常将川广等偏远地区的地方官交由转运司定差员阙。
       三、州学教授的职掌
       (一)传道授业,考核学生的品德与学业成绩,并监督和执行学规
       即“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纠正不如规者”。州学教授是地方官学的管理者和教师,所以对在学的生员讲授儒家的学问道德,管理学生的功课业绩,对那些有悖于儒家伦理的学生进行批评匡正,是其基本职责。
       (二)协助监司、守贰负责地方的官学教育
       (1)掌管学校的办学经费。据《长编》记载:“州学已差教授处,管下有书院并县学旧有钱粮者,并拨入本学。”显然,教授有掌管学校经费的职责。
       (2)负责州县小学的教育与管理。政和四年(1115)十二月四日,尚书省言:“大观新格,诸州县小学职事人小长一人。诸小学,八岁以上听入,若在家在公有违犯,若不孝不悌,不在入学之限。即年十五者,与上等课试,年未及而愿与者听,食料各减县学之半。愿与额外入学者听,不给食。州教授、县学长总之,训导较试,教谕掌之,看详校试,诸州当委教授,亦兼校试。”可见,县之小学也由州教授负责管理。
       (3)选拔、推荐学生。由于州学教授在平时对生员的接触较多,推荐、考选时能更全面了解学生,因
       此,州学教授在太学补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元符元年(1098),诏“诸路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守贰董干其事。遇补试上、内舍生,选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选”。淳熙二年(1175)九月十九日,又重申了绍兴三十一年(1161)的旧令:“诸州教官,岁取本州士人住学最久,试中最多者,从上保明。仍别立定额。本州解额一名处,听保明五人赴补试;解额十名处,听保明五十人,至一百人止。州学保明申州,州申监,监申礼部。过数者,教官、守、贰坐之。”
       (三)参与地方礼制的制定、执行等事宜
       作为地方重要文教礼仪活动的乡饮酒礼,州县教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宋史》卷一一四与《宋会要》中均有记载。据《宋会要·礼舆服》记载,高宗绍兴十三年(1143)四月六日,乡饮酒礼约束凡九事……其三,轮请本乡士大夫老成者与州学教授同主其事,其所立宾及馔、介并与主人谋之,随宜润泽之。其四,合赴乡饮人年70以上者,教授同掌乡饮酒官具书以礼敦请之;50以上及有官者,以咨目列位请之;其余士人,各自具年甲,报本学编排位次。
       祭祀先圣先师是立学之礼,因此主持奠祀及祭祀相关问题也是主要由州学教授负责。熙宁七年(1074),“诏封孟轲邹国公。晋州州学教授陆长愈请春秋释奠”。
       (四)参与地方政务活动
       陆游曾记一段趣事:晏安恭为越州教授,张子韶为佥判,晏美髯,人目之为晏胡。一日,同赴郡集,晏最末至,张戏之日:“来何晏乎?满座皆笑。”可见,州学教授经常参加州官吏的聚会,是其中重要一员。
       偏远小州军,由于员阙有限,州学教授兼任重要吏职,当然也有部分在学人数少的州军,教授由掾曹担任。嘉定元年(1208)八月六日,知茂州杨思成言:“州旧有教授、司户各一员,教授兼签厅职事,与司户同佐郡政,实赖裨赞”。因省罢官员而裁罢了教授,致使“今在州文吏止有司户,仓库、狱讼业于厥身,虽有精力,亦恐有所不及”。可见,州学教授参与了主要的地方政务。
       (五)负责州县地方一些文字性工作
       州学教授作为州府属官,常被长官所遣“为人撰书启、简牍、乐语之类”琐事。北宋初的邹浩因知州使他为庆皇帝生日撰写贺词而顶撞长吏,洪迈也曾说:“所在州郡,相承以表奏书启委教授,因而饷以钱酒。予官福州,但为撰公家谢表及祈谢晴雨文,至私礼笺启及小简皆不作。然遇圣节乐语,常为之,因又作他用者三两篇。”时人对此颇有议论。政和五年(1116)七月九日,臣僚言:“乞应见任教授,不得为人撰书启、简牍、乐语之类,庶几日力有余,办举职事,以副陛下责任师儒之意。”说明当时这种使州学教授为人撰书启等文秘之事仍很普遍。
       四、专职、兼职教授与教授员数的设置
       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教授在设置之初,由两种人充任州县学教授。一种是诸路转运使选择举荐的本部属官,另一种是“乡里宿学有道业者”。其中前者由掾曹兼领教授之职,由于窠阙的原因,这种由地方官吏兼任的教授,常常存在。后者则多为专职。对于后者,即未入仕、没有取得官职之人权理教授,经过三年任用,五人荐举,考核后由中书堂除,取得本州判、司、主簿、尉官职后,仍再兼教授。如果“经术行谊卓然,为士人所推服者”,可正式任命为教授。
       随着几次兴学运动,官学发展,朝廷逐步认识到兼职教官难以投入到学校的发展和学生课业的讲授上,教授“职既不专教用不明”影响对学生的训导工作。于是,朝廷逐渐增加专职教官的设置。北宋后期大体上每州置教授一至两员。因各时期州学教授的设置情况变化很大,其编制情况记载不详,现以不同时期史料稽考如下:北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以前,州府很少设置学校,教授的设置也罕见。自庆历四年(1044)兴学之后,诏令诸路州、军、监立学,学者200人以上的,允许设置县学,并规定了教授遴选的标准。至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州府学官才选53员,渚路只有大郡有之,军、监并没有全部设置教授。哲宗元祐元年(1086),诏令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员,从此各郡均置教官。在崇宁兴学期间,教授的设置,一方面保持熙宁、元丰时的教授配置不变,另一方面需要新配置教授的地方,是以学生人数多少而设置编制不等的教授。崇宁五年(1106)三月,诏诸州教授双员处减一员,余远小及养士不多去处并罢,令有出身官一员兼领。说明此时是大州也只有专职教授一员,其他州军则是兼领。大观四年(1110)规定:“所在学生及五百人以上,许置教授二员;其不及50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领。”虽然政和元年曾下沼“不及八十人处不置教授,以见任官兼权”,在一片反对声中又恢复50人专置教授一人的规定。这时期,由于在学生员数量不足五十而由掾曹兼摄教授的州有上百个。即“他官兼摄者已百余州矣”建炎三年(1129),并罢诸州教授。绍兴三年(1133),恢复州学教授的43州各置一员。之后,各地州学教授陆续设置,设置员额视大观格。
       五、州学教授的考核与奖黜
       (一)州学教授的考核
       对州学教授的考核由国子监、知州、通判、提举学事司负责。
       对州学教授的考课与其他地方官一样,以三年为一个考课期。对兼职教授的考课要求是兼职教授在任一年以上,无遗缺,可以按正式教授考课法考课。如政和二年(1112)二月二十九日,诏令要求:“不该置教授州军选差兼权官,在职及一年已上、无遗缺者,许以正教授法考课。”
       考核的要求是“教导有方,贡士如法”。因为官学是为封建朝廷培养人才、培养官吏的场所,因此,应举人数多、及第人数多,就会受到奖励。如庆历四年(1044)三月,诏转运司及州长吏选荐幕职州县官为教授,以三年为一任,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以闻,当议特与推恩。内有因本学应举及第人多处,亦与等第酬赏”。除此之外,如果州学教授教导有实绩,也可由州县长吏保奏再任。
       国子监足宋代中央教育管理机构,由地方州县学官课绩卓著,被迁升至国子监。如王洙就是由应天府学教授为国子监说书,元丰二年(1079)十二月庚子,安阳县主簿虞蒉、江阴县主簿蔡卞、光禄寺丞袁默、杭州州学教授梅灏并为国子监直讲。南宋绍兴时期的王纶,就是历镇江府、婺州、临安府教授,而权国子正的。
       对于那些慢于职事的州学教授,则由长吏查实上报,给予降黜。政和三年(1114)正月,大臣上奏说:“教授人学,堕而弗处,有未尝升堂者,往往止托逐经学谕撰成口义,传之诸斋,抄录上簿而已,未尝亲措一辞于其间,至于本斋轮流复讲,则未尝过而问焉。欲乞委知、通觉察、点检,有似此者,觉察申提举司按实以闻。”诏从之。
       总而言之,北宋初置州学教授时的特注,表明朝廷对地方学官的选择是严肃、谨慎的,当时州学教授职位不高,却很有清誉,许多名臣都曾历地方学官。试学官法使州学教授的选拔规范化,但由于流于程序,选任的学官良莠不齐,加之南宋时书院的蓬勃发展,使得州学教授的尊崇地位有所下降。但在整个宋代,州学教授的设置促进了地方官学的发展,同时,在以文士治国的宋代,作为文士和文士培养者的教授在地方文教兴盛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