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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从和谐的视野看亲密关系的冲突
作者:莫瑞丽 袁泽民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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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构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要建构一个和谐的家庭。但在当前中国,许多家庭中男女两性并未达到真正的平等与和谐。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及其所引发的女性犯罪就是这种两性冲突的极端表现。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建构和谐家庭,是我们成功建构和谐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和谐社会;两性冲突;家庭暴力;女性犯罪;和谐家庭
       国内对女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的研究相对较晚,虽然不如国外的研究广泛和深入,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关于女性犯罪,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女性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我国的女性犯罪数量总体较少,但近些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在犯罪的类型上,女性较男性更少去实施暴力犯罪,其所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也主要是针对家庭成员。关于女性犯罪的原因,国内外的论述均较多。一种理论认为是由女性生理——心理因素影响和决定的。当然,更加令人信服的观点主要是社会因素导致了女性犯罪并决定了其犯罪的特点及表现形式。女性犯罪的相关研究如陈沙麦对女性暴力行为及社会预防控制的研究,郭砾从社会性别视角对女性犯罪的论述,康树华关于中外女性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的研究等。在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中,主要是包括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家庭暴力的控制和预防对策等方面的内容。传统的夫权观念,男女两性的不平等,经常被看作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而社会对家庭暴力较高的容忍,立法和执法方面的薄弱,则使防治方面的难度增大。相关文献有范德章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和对策》,刘国奎的《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白洁的《家庭暴力若干问题探析》等。
       对于两性冲突中的女性犯罪与家庭暴力的关系,可以这样看,女性犯罪只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可能后果,家庭暴力只是导致女性犯罪的一部分原因。有些女性犯罪的文献涉及了家庭暴力的问题,有些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也经常会提及女性犯罪,但是把两个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却很少,只有寥寥数篇,如林少菊的《对湖南省家庭暴力中女性犯罪的调查与分析》、《女性犯罪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周娟的《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笔者正是从家庭暴力和女性犯罪这两个问题中各自选取了一个方面,并将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即从家庭暴力这个包含多层面意义的现象中选取了两性关系中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形式,以及从复杂的女性犯罪现象中抽取出由家庭暴力而导致的女性犯罪这一类型,进而从两性冲突的角度将家庭暴力和女性犯罪结合起来,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
       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是由家庭、阶级(社会等级、特有的组织)、城市和公社(器官)组成的。其中,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构建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婚姻的变化更是革命性的,人们关于婚姻的思想观念更加开放、民主,人们关于婚姻的实践活动形式也愈加多样。在家庭内,人们从注重亲子关系转向了对夫妻关系的注重,而夫妻关系也从夫权统治转向了夫妻平权,由两性的不平等逐渐趋向男女平等。在社会变化的大背景下,在这种亲密关系的转变中,一方面两性关系更加和谐,另一方面两性的冲突也随之凸显。家庭暴力及其所引发的女性犯罪就是这种亲密关系的冲突的极端表现。因此,笔者试图从家庭中的两性冲突这一微观视角出发,分析目前影响家庭和谐的家庭暴力及其导致的女性犯罪。
       一、两性冲突的原因
       (一)男女平等思想与夫权思想的冲突
       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虽已深入人心,但延续了几千年的夫权思想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消失。男女两性只是在形式上取得了平等,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可是,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提升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女性的平等意识日益增强,她们对以往的“不平等”感到愤慨,试图努力扩大自己的权力领域,争取两性间实质上的平等。然而,由于传统习惯的作用,夫权思想在很多男性身上还或多或少地存在,当女性试图扩大她权力的领地时,男性自然不会心甘情愿地做出让步。“现代社会有一种隐蔽的感情,然而,它趋向于公开化。这是一个男人的性追求史,他们同公开的自我区别开来。男人对女人的性控制远不止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偶然特征,当那种控制开始失效时,我们看到男性的性强制性更明显地表现出来。这种衰退的控制也产生了一种增长着的男性对待妇女的暴力潮流。此时,一种感情深渊出现在两性之间,人们无法确切地说它在多大程度上会取得沟通。”因此,在女性地位上升,而男性又不愿失去以往那种控制权力时,两性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二)传统与现代女性角色期望的冲突
       现代社会中,那种“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女性走出了家门,踏入社会,承担了多重角色。一方面,她要与男性一样在社会上工作,自食其力,养家糊口,在社会中被人们认可;另一方面,传统的“女主内”的思想并没有完全消失,人们仍然希望女性同时也是个贤妻良母。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双重负担必然会导致女性角色的冲突,现代女性会发现做一个好妻子很难,因为好妻子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当女性无法达到这一期望时,它不仅会造成女性心理的冲突,而且家庭内男女两性的冲突也可能发生。女性角色的变化并不意味着男性角色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只要妻子不满意自己仍然扮演完全“主内”的角色、不满意原有的分工模式,或丈夫的角色达不到妻子的期望,而丈夫又不满意妻子的“不称职”,那么冲突必然就会发生。
       (三)婚恋自由的新观念和传统婚恋观的冲突
       由于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如今中国人的婚姻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早已容忍了离婚、婚前性行为这一类事情。社会上的一般人们对婚外情的宽容态度也能从“第三者”到“情人”这种称呼的改变上得到说明。但在现阶段,人们的价值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新的现象和新的观念让人目不暇接,可传统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观念也依然存在。这是个让人无所适从的时代。因此,一方面,这种新型的、崇尚自由的婚恋价值观念给人们的个性自由以充分的发展空间,但同时这种“情和性”的自由,也酿成了许多情感悲剧,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因为情感是最容易引发两性冲突的原因,如果一方以自由为理由要求结束恋爱或婚姻,另一方却以“责任”、“从一而终”等传统的感情伦理为由予以反对;一方固守婚姻的纯洁,另一方却以自由为名大搞婚外情,这时亲密关系就发生了冲突。可见不同的婚恋观也是两性冲突的原因。
       
       二、家庭暴力:两性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
       当两性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冲突就会发生。家庭暴力是两性冲突的一种极端的表现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做出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通常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家庭任何成员之间,但更经常发生的是亲密关系之间男性对女性施加的暴力。美国学者戴维莱文森选取了《人类关系的区域性卷宗》一书中所列的90个未使用文字的社会,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进行了世界范围的比较,结论之一便是:最经常的受害者是成年妇女,而成年男性是最主要的施暴者,是最少受到伤害的人。妇女比其他家庭成员更有可能受到严重和过度的伤害。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了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90%~95%是女性。全国妇联1990年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显示:有21.1%的女性挨过丈夫的打,8.2%的女性经常挨丈夫的打。“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组2001年在三个省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冲突时,动手的比例有34.7%,其中29.5%的为几个月动一次手。2002年全国妇联组织接受关于家庭暴力信访的信件达3.66万件,有关夫妻间暴力的达3万件;同时40万个解体家庭中,25%缘起于家庭暴力,33.9%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家庭暴力具有违法性
       家庭暴力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在1995年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中,我国政府提出要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政府的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此外,我国还签署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公约》,申明了对《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的承诺。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作为亲密关系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两性间的家庭暴力有着更为复杂的原因。首先,可以从封建文化传统上找到根源。几千年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观念使得“打老婆”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家庭暴力这个概念及其违法性质的确立都还是不久以前的事情。其次,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和容忍。由于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受暴女性一般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愿主动向外界请求帮助,而社会上的人们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愿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最后,是法制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没有完整的家庭暴力法,现有规定也比较分散,可操作性较差,家庭暴力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也不强。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据有关调查表明,除了通常用的拳打脚踢外,施暴者还用器具伤害、烟头烧烫等方式,另有个别极端残忍的施暴者采取了令人发指的暴力行为,如“剜眼、割耳、烙铁烫、柴油烧、灌农药、硫酸毁容、关禁闭、强迫卖淫、活埋、扔进水塘、电击”等,有的甚至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剥夺受暴妇女的生命。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其次,家庭暴力危害了婚姻的和谐,导致家庭的破裂。家庭暴力已成为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最后,家庭暴力还诱发了许多的女性犯罪。由于不堪忍受暴力,而家庭暴力又因各种原因不能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受暴女性就会采取以暴抗暴的违法行为,进而酿成血案,从受害者变成犯罪者。
       三、家庭暴力:女性犯罪的诱因
       (一)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的现状
       根据有关统计,北京市监狱关押的女性杀人罪犯中,有将近一成是因为家庭暴力杀人。这些妇女因为不堪忍受丈夫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又找不到司法救助途径,不得已“以暴制暴”。江苏省妇联权益部2002年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危及社会安危的恶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缓或无期徒刑。而在2000年对湖南省女子监狱的调查中也发现,在所调查的118名暴力女犯中,家庭暴力犯罪的有43人,占调查总数的36.4%。重庆市检察院公布的2003年至2005年市女性犯罪调查报告显示,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三大主要诱因之一。
       (二)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的原因
       1、女性反抗家庭暴力意识的增强。家庭暴力是夫权制的反映和残留,是男性控制女性的手段和企图,是男女不平等最直观的表现。从进入父权社会起,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就一直在合理合法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实际上只是它取得的新名字而已。在过去的那些年代里,女性和男性都一致同意丈夫殴打老婆不是什么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尽管女性是被迫同意的。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家庭暴力终于是违法的了,女性再也不应该忍受它了,女性再也不愿意去忍受它了,于是,面对暴力,女性会自然而然地进行反抗。女性反抗家庭暴力意识的觉醒是女性以暴抗暴的前提原因。
       2、以暴抗暴:一些受暴女性无奈的选择。反抗家庭暴力,女性通常可采取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夫妻双方的沟通,找亲友规劝,找双方单位进行干涉,向公安、妇联等部门求助,等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受暴妇女都懂得充分利用这些途径和资源,况且,由于现有解决家庭暴力的机制还不完善,即使找了相关的人和部门,暴力也并不容易得到解决。在暴力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受暴女性就可能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以暴抗暴。这种犯罪可以说是受暴女性无奈的选择,也是人的趋利避害本性的驱使。因此,女性以违法犯罪的行为手段结束其所承受的家庭暴力,是女性在其所知晓的及可用的所有方式中进行的一种选择,有时候这是别无选择的选择。
       四、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建构和谐家庭
       科塞的冲突理论认为,在夫妻这种亲密关系里,如果平时不注意敌对情感的释放,让敌对情绪积累起来,冲突一旦爆发,就可能非常激烈,且极具破坏性。科塞提出,应建立一种社会安全机制——安全阀制度,使敌对情绪能通过正当途径予以发泄,从而实现社会的整合。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正
       需要一种安全阀制度。应该建立和完善制止家庭暴力的机制,扩大女性可以利用的合法渠道,增强女性自身的维权能力,使家庭暴力得以合法有效的制止,只有这样,女性才不会走上违法抗暴的道路。
       (一)提高妇低位,促进男女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是预防或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本。首先要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的讲话中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2003年8月,胡锦涛同志在与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妇女九大部分代表座谈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要长期坚持,全面实行的。男女平等的思想应该贯穿到各项具体的政策和决策当中。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意识形态主流,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其次,要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谈得上人身和精神上的独立。最后,在教育上,要保证女性的受教育权利不被侵犯,提高女性的受教育的比例和层次。只有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才可能实现两性的和谐共处。
       (二)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的力度
       反对家庭暴力,前提是要有法可依。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国内地也有部分省市出台了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规定。我国应在当前国内外反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执法人员特别需要注意彻底转变传统观念,不能将家庭暴力简单地当作家庭内部矛盾而不予追究。各级执法部门要依据现有的反家庭暴力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惩处。只有做到了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断了家庭暴力这根女性犯罪的导火索,才能够更好地预防女性犯罪。
       (三)扩大社会支持网络,增加受暴女性的可用资源
       国外的妇女研究发现,妇女本身资源的匮乏及缺乏对资源的接近性会增加曾有暴力行为的丈夫的暴力倾向;越是下层的妇女越不知道资源在哪里及如何寻找资源,于是导致下层妇女越容易受虐待。受害妇女经常还会对丈夫的暴力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认为是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受害妇女对暴力行为的这种反思在本质上是受到现有性别关系中女性占有资源少的状况影响的。因此,要扩大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增加受暴妇女的可利用资源,使其在受到暴力侵害时能够获得救助。首先应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尤其要充分发挥妇联的监督、协调作用。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社区的反家庭暴力的服务网络,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及时从社区获得援助。最后,设立专门的妇女救助中心,做好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如为受害妇女提供短期避难所,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这是对受暴妇女提供保护的最坚实的后盾。
       (四)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增强其依法维权的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性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家庭暴力,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或一味忍让,或以暴抗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必须重视对妇女自身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并会运用法律,以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另外,还要向受暴妇女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使其掌握两性沟通的技巧,增强对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遇到家庭暴力时能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使其知道可以用的资源在哪里,以及怎么找到这些资源,等等。因为家庭暴力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很难发觉,因而受暴女性应是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推动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心灵的港湾。任何家庭都处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之下,受社会制度、规范和环境的制约。同时,家庭的和谐与否,反过来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此,只有消除家庭暴力,促进亲密关系的协调发展,女性才能更健康、更自由地发展,我们的社会也才能更加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