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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密尔防范“社会暴虐”思想探微
作者:陈胜才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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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密尔站在时代的高度,认为大众化民主内在的弊端可能会给个人自由带来严重的危害。为维护个人自由,人们不仅要防御政府专制,而且更要抗拒“社会暴虐”。他提出了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进行划界的两条原则,这种群己权界的观点也是防范“社会暴虐”的基本原则;包括思想自由、个性自由等在内的社会自由是防范“社会暴虐”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密尔;社会暴虐;群己权界;社会自由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7~1873)是英国19世纪中后期杰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在其所著的《论自由》一书中,对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极其透彻而又系统的阐述。他把捍卫个人自由权利当做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密尔不再像他之前的自由主义理论家那样仅仅从政治权利的角度探讨自由问题,而是更多的从人们的社会生活方面进行考察,这使他对自由问题的研究有了更为宽广的视野并加深了人们对自由问题的认识。他对社会自由的坚决捍卫,对“社会暴虐”(social tyranny)的深层忧虑以及对此如何防范的思考,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到目前为止,国外学术界围绕密尔进行研究的文章和著作可谓不胜枚举。Ⅲ国内学界对他的研究特别是对密尔自由理论的研究,成果是比较丰硕的,部分学者也论及密尔的防范“社会暴虐”思想,还有学者从整个西方“防止多数暴政”思想发展的历史角度论及这一问题。然而,很少有学者对密尔思考这一问题的内在逻辑进行全面梳理。笔者试图在上述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密尔思考这一问题的内在逻辑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人们更为明确地认识这一问题。
       一、时代发展的深层忧虑:从防御政府专制到抗拒“社会暴虐”
       维护和实现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为维护个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继承和发展了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的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思想,提出主权在民、主权为民、主权利民以及自由、平等等政治主张。他们大多从自然状态的缺陷的角度人手,来论证人类社会、国家以及政府的必要性。他们认为,人总是具有缺陷的,如果没有国家的制约与威慑,人性卑劣的一面就会充分显露出来,甚至以放大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在他们看来,国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害”或“必要的恶”、“必要的痛苦”等,它是更大之恶——无政府状态——可接受的替代物,他们把国家看做是人类为了过一种共同而有秩序的生活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他们又对国家、政府充满了恐惧,为了将这种必要的代价限定在较小的程度,自由主义致力限制国家的权力与职能:一方面,限制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强调个人与市民社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以分权的方式造成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内部制约,从而防止出现专断权力。
       从约翰·洛克这位“自由思想的始祖”开始,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就一贯主张最小政府,他们相信国家干预得越少人民获得的自由就越多。到了19世纪,英国政府近乎达到了这样一个理想的状态。经过一系列的社会、政治的改革,特别是19世纪30年代的国会改革,英国建立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代议政治,人民似乎不用担心政府专制的问题。特别是在维多利亚时期,一般英国人几乎很少会感觉到政府的存在,真正享受到了“免除政府的束缚”的自由境界。
       密尔所处的那个时代的英国,正是其资本主义飞速发展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英国工业生产迅速发展,居世界第一位;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在世界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被称为“世界工厂”。在政治方面,英国受到工业革命与法国革命的影响,政治民主化与社会大众化形成一股潮流,英国也像其他欧洲国家那样逐渐走向大众化的民主社会。然而,随着这种社会政治形态的出现,个人自由又可能会面临新的威胁。在这个大众化的民主社会中,个人固然不用再担心政府的专制,但密尔担心民主化和大众化本身会对自由的价值构成更大的威胁。
       关于大众民主可能存在的弊端,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论述美国的民主制度、分析“多数”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时,提出了“多数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的理论。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多数在民主政治中具有无限的权威,“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的无限权威操纵了民主政治的各个方面,“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多数人的主张决定一切,少数人的意见,往往受到压制,从而限制个人的自由,扼杀个人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给暴政播下了种子”。他断言:“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
       受托克维尔的影响,密尔对大众民主的价值有着深刻的怀疑,他认为“多数的暴政”还不是大众民主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最大的威胁。他通过深入观察大众民主社会的机制,发现这种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就来自“社会”本身。社会是一个集体,为维持其内部的凝聚力,往往会要求其成员遵从有关的规范,注重全体成员的一致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社会经常会通过实施各种压力,迫使个人抛弃自己的个性,顺从社会主流的看法或感觉,屈从礼俗或习尚。密尔把这种借公共意见或社会习尚的压力,对个性造成的压抑称为“社会暴虐”。
       密尔认为:“世界上还广泛地有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要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不适当地加以伸展,既用舆论力量,甚至也用立法力量。既然世界上发生着的一切变化是趋向于加强社会的权力而减弱个人的权力,可见这个侵蚀就不是那种趋于自动消失的灾祸,相反是会增长得愈来愈可怕的。”因此,“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个)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而假如它所颁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暴虐”。他认为,这种“社会暴虐”是一种深层的社会控制,不仅表现在多数压制少数、抑制少数意见的表达上,而且多数还更积极地迫使社会中非主流意见向主流意见靠拢、整合;这种效果比“多数的暴政”更显著,它把压力无形化,令人无法逃匿,它“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因而,这种“社会暴虐”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
       个持久的障碍和威胁,这种障碍和威胁“不仅是没有太大的自由,而且是更多的依从;不仅是无政府状态,而且是奴役;不仅没有快速的变化,而是像中国一样的停滞不前”。鉴于“社会暴虐”无形遍在、难以抗拒,所以“仅只防御官府的暴虐还不够;对于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对于社会要借行政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它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话,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的这种趋势——对于这些,也都需要加以防御”。
       二、群己权界:防范“社会暴虐”的基本原则
       密尔不像他之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那样对社会完全持一种怀疑和消极的态度,他十分关注个人联合起来并作为一个集体采取的各种行动,他认为:“英国的伟大现在全在集体:以个人(而)论则是渺小的,看来我们之能做什么伟大的事情只是靠我们能够联合的习惯。”正如霍布豪斯所言:“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密尔不能求助于任何可使之与公共利益对立的个人权利。他的方法是说明公众的永久利益是同个人权利结合在一起的。”为了集体共同的长远的利益,对个人独立进行合法干涉是必要的;然而,“凡一切是使存在对人有价值者,莫不赖对他人行动有所约束”,合法干涉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就必然会产生“社会暴虐”。所以,密尔认为,需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找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使它不遭受侵蚀,这对于人类事务达到良好的情况,是同防御政府专制一样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准则究竟应当是什么”,就是“人类事务中的首要问题”了。
       针对这个问题,密尔提出;“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根据这样一个原则,密尔提出了在个人自由和社会控制之间划界的两条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密尔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维持一个自由的社会或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所必须遵循的。个人自由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什么新问题,并且在某些人看来还有不言自明的意味,但以前对此却很少有人作理论性的概括。密尔认为,这个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不久就会被公认为是未来的重大问题。
       三、社会自由:防范“社会暴虐”的根本出路
       根据自己拟定的原则,密尔为个人划出一块国家和社会都不能任意涉足的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他在《论自由》一书的开篇中就提出,本书主要就是探讨有关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问题的。他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他认为这些自由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自由。包括讨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密尔提出:“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然而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公民,由于人类本性中难免带有某些最好的和某些最坏的情绪的有力支持,人们总是倾向于把自己的意见和意向强加于人,以致从来几乎就无法加以约束;但是如果没有社会或者政府的权力支持这种倾向,它还不足以形成祸害并危及社会。所以,对于思想讨论等自由进行压制,“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较有资格来运用它。应合公众的意见来使用它比违反公众的意见来使用它,是同样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就算全世界的人来压制一个人的相反意见也是没有道理的。密尔认为,迫使一个人意见不能发表将会造成特殊的罪恶,这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无论是对他对后代还是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的,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保持那个意见的人掠夺得甚至更甚。因为,如果被压制的意见是对的,那么压制它就等于剥夺了人们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如果被压制的意见是错的,那么人们也就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密尔指出,人们试图用权威压制的那些意见,常常是被当做错误意见来禁止的,这是十分错误而且有害的。实际上,多数人认为,正确的意见不可能是绝对正确,更不可能等同于“不可能错误”。同时,密尔认为,允许意见自由和讨论自由有助于保护真理,从而避免和纠正错误。因为,讨论的自由可以使人们认识真理的依据并加深对真理的理解和确信它的正确;何况在通常情况下,教义大多是兼有正误的“半部真理”,那么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借助辩驳和讨论就可以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机会得到弥补,而“可怕的祸患不在部分真理之间的猛烈冲突,而在半部真理的平静压熄。这就是说,只要人们还被迫兼听双方,情况就总有希望;而一到人们只偏注一方的时候,错误就会硬化为偏见,而真理本身由于被夸大变成谬误也就不复具有真理的效用”。因而,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是防范“社会暴虐”的一个有力的手段,是人类的精神幸福乃至一切幸福的保障,而压制人们的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这种“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
       2、个性自由。即“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就是“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有自由地照自己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密尔认为,如果一个人不按自己的个性自由发展,反而以传统、习俗和他人的行为为准则来限制自己,这个人就缺乏进步的主要动力,进而会影响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他指出:“人类的官能如觉知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等,只有在进行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而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
       人类社会的进步则是来自文化的不断创新,而
       创新的源头,就在于人们丰富的首创性。“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做出更开明的行为”。而缺乏首创性,“人类生活就会变成一池死水”。然而,密尔认为,在他所处的时代,社会衍生出一种“同化”现象,“从前,不同的品位、不同的邻居、不同的行业和职业,可以说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里;现在呢,则是在很大的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里。比较地说,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抱有的希望和恐惧是指向相同的对象的,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握有相同的主张那些东西的手段”。更有甚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倾向于指定一些行为的普遍规范,并力图使每个人都适合于被认可的标准,“在促成人类普遍同化方面还有一个甚至比所有那些因素都更有力的动力,就是公众意见在我国和其他自由国度里已在国家中确立了完全的优势”。这就使其“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现不能宽容”,“用压束的办法,像中国妇女裹脚那样,斫丧人性中每一突出特立的部分,把在轮廓上显有异征的人都造成碌碌凡庸之辈”。在密尔看来,一个普遍的平庸的社会是不会有生机的,更不会有前景的,他认为,人类要想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具有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限度之内把个性培养起来和发扬出来,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突破这种“社会暴虐”,让“个性”自由发展。
       此外,密尔还提出与上述自由相伴而来的“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即正当的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密尔认为,个人有自由为着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是成年人,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且又不妨碍他人,这种自由就是正当的合法的。密尔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上述这些方面的自由得不到尊重,那就算不上是一个自由的社会。
       密尔对自己提出的这些问题感到十分满意,1855年在给妻子的信中他就提到:“我对《论自由》这部书的计划想得越多,就越觉得它会在人们读后引起轰动。以大家熟知的题目命名,就可以卖掉一版。”在其自传中他也说到:“《论自由》看来比我其余作品会传世更久”,“我们在书中担忧,社会平等和代表公众舆论的政府将不可避免会出现,这会把划一的言论和行动的枷锁加在人类的头上,此种担忧在那些单看眼前事实不看未来趋势的人来看似乎只是幻觉”,但“这种力量如果不阻碍人的本性是不可能发展的。到那时《论自由》的教导将显示出它的最大的价值。”
       密尔及其提出的问题也得到了西方学者的广泛赞誉,英国著名的自由主义研究专家安东尼·阿巴拉斯特指出:“在英语世界里没有其他的名字能够像密尔那样持续地与自由主义联系起来,也没有某个自由主义的文本像《论自由》那样知名。”而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布鲁斯·梅兹利什更是把密尔誉为“英国自由主义的最美丽的花朵”,《论自由》则表现出“这朵名花中最美的东西”。
       实际上,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密尔的贡献是巨大的。他对“社会暴虐”的深层忧虑,也并非无的放矢。尽管他对大众化民主的认识未必公允,但他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十分深刻和发人深思。他对习俗与舆论社会奴役的坚决反对,对“社会暴虐”危害人民的担心,并提出防范的原则、解决的出路,无论在他所处的时代,还是其身后的时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