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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美国中立政策评析
作者:郑雪飞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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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战期间美国的中立政策是美国外交史和中立制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既标志着中立制度的从此衰落,也标志着美国的战时外交政策彻底滑向一味强调交战国利益的一边,美国此后的世界大国、强国乃至霸国的国际地位,决定了国际中立制度的逐步衰落与美国的中立政策不无关系。一战期间,参战之前的美国中立政策具有明显的非中立特征,这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参战后美国在中立政策方面则表现为强调交战国利益,压缩中立国权利。
       关键词: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外交;中立权利;中立制度
       从学术研究的状况来看,有关一战期间美国中立政策这一课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外交史和国际法研究方面,比较重要的成果包括:欧内斯特·梅(Er-nest R.May)的《世界大战与美国孤立(1914~1917)》与艾丽斯·莫里西(Alice M,Morrissey)的《美国对中立权利的维护:1914~1917》,认为美国在一战期间维护中立权利就是为了维护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及英美经济联系对美国的中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后者尤其认为要维护中立权利、甚至维护中立地位都需要中立国家之间的合作。国际法著作方面,菲利普·约瑟普(Philip C.Jessup)的《中立:历史、经济学与法律》(4卷本,1935年版),探讨了中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第3卷分析一战期间的中立问题时认为美国的中立政策在中立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如果中立政策的目标选择扩大贸易、繁荣经济——即经济收益,那么美国不仅保不住经济收益,还会丧失和平;只是在涉及到外交史案例时,大多偏重法理,就事论事来评断是非,缺乏对案例背景、过程、结果合乎史实的分析。从国内来看,有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关于美国参战的原因。国内学者大多认为美国参加一战并非是为了证明公理战胜强权,而是美国基于国家利益走向战场。例如史煦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中立”与参战》(《世界历史》1985第10期)中认为,美国的中立与参战决定于美国的“利益线”;张福财在《齐默尔默电报泄密与美国参战——试析一战后期美国缘何参战》(《佳木斯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中认为,是美国的安全利益使得美国放弃中立。二是对于威尔逊等历史人物的研究。例如王晓德在《一面历史的镜子——评伍德罗·威尔逊的“使命观”》(《世界历史》1993第2期)中认为,威尔逊的道德使命感促使他在决定美国中立还是参战问题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杨彪在《威尔逊的史观及其对政策的影响》(《世界历史》1994年第6期)中论述了威尔逊的历史观对一战期间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三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史》、《美国外交史》等有关世界历史、一战及美国外交的通史著作中也记述了一战期间的欧美关系及美国外交政策,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美国中立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
       总的来说,上述研究在两个方面尚有欠缺:一是参战后美国对欧洲中立国的政策措施;二是一战期间美国中立政策的变化在国际关系或国际法史上的影响或地位。为此,本文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侧重于将法理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对一战期间美国的中立政策进行评析。这也是本文的选题意义和创新所在。
       在国际关系史上,中立权利蕴涵着中立国期盼和平,维护权利,反对霸权主义的行动和努力,但却总是与战争的劫难相伴而行。更值得人深思的是,战时中立国对权利(尤其是海上贸易权利)的争取和维护在联合国成立后遭到不应有的忽视,国际法学界在中立权利问题上多了一些虚无主义。这种虚无主义首先否定了战时中立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而否定了战时中立权利。然而联合国成立以来及至目前的国际环境下,正如国家的战争权被《非战公约》废止后战争照样发生一样,战争期间的中立以及中立国对权利的维护依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和研究的必要。
       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中立这一国际法上具有悠久历史的国际制度行进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抑或是转折点,它摧毁(至少是削弱)了国际法中许多有利于中立权利的条款。尽管美国与欧洲中立国在维护中立权利方面有共同点,但由于各自实力、地理位置、与交战国关系等方面原因而更多地表现为差异。美国第一次拥有中立的大海军国的身份,无疑在所有中立国中处于领导地位,使一战期间的中立权利问题主要表现为美国与诸交战国的较量。及至参战后,角色的转换使得美国的中立政策彻底滑向一味强调交战国利益的一边,美国此后的世界大国、强国乃至霸国的国际地位决定了国际中立制度的逐步衰落,这与美国的中立政策不无关系。一战则充分体现了美国中立政策的定位和基本走向,本文对此加以探讨。
       一、战争初期的美英《伦敦宣言》之争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当天就声明中立。1914年8月19日,他号召美国人民“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样做到不偏不倚”。中立的最初问题来自于促进同欧洲交战双方的大宗贸易。由于国际法允许中立国有同交战各方进行贸易的权利,鉴于战时贸易的丰厚利润,美国政府希望同战时所有交战国进行贸易。一战期间中立国贸易的主要问题是英国控制着海洋,英国对德国实行不公开宣布的海上封锁,力图阻止德国获得物资供应。而美国为了捞取战时贸易的实惠,坚持要同两个交战集团进行“中立国”战时贸易。这样,在战争初期,美国的中立政策首先受到了来自英国的挑战。
       为了把美国的贸易建立在有利的法律基础上,美国政府提议各交战国接受《伦敦宣言》。《伦敦宣言》是指1908年12月4日至1909年2月26日的伦敦海军会议结束时,与会各国签署的海战法宣言,简称《伦敦宣言》。从实质上看,《伦敦宣言》的规则和广为承认的国际法规则相一致,且有利于中立国和小海军国保护中立贸易;对德国来说,《伦敦宣言》对德国战略有利,因为它保护大部分的中立贸易,在日后作为交战国时可以从邻近的中立国获得供给,所以德国把《伦敦宣言》完整地包含在德国《捕获法》中。英国议会则基于与德国之所以批准的同样原因予以拒绝:即《伦敦宣言》过于有利于中立贸易,不利于在海战中发挥大海军国的优势。由于没有国家批准,《伦敦宣言》仅为宣言,成了未能生效的约定法。这也是在美英两国之间展开《伦敦宣言》之争的根源所在。
       针对美国的提议,英国政府决定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做出修改和保留后宣布批准《伦敦宣言》,通过此种“接受”方式来抵制《伦敦宣言》。特别是在9月初马恩河战役后,持久消耗战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英国很明显将依赖美国的供应,美国的态度具有了军事价值。此时,军事需要已经没有比维持与美国的善意更重要了。英国的外交目标转变为保证实施最大限度的封锁且不致与美国断交,软硬兼施,尽力寻求折中方案。在随后的谈判中,英国不愿作出让步,相反美国抗议的语气越来越缓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914年10月底,英国正式出台新的枢密院
       令,在对《伦敦宣言》做了本质上的修改和补充后依然宣布接受。直到1916年7月7日,英国才宣布放弃《伦敦宣言》。
       美国的妥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美国外交决策上的失误。威尔逊政府没有考虑到维持与欧洲国家的贸易及同时保持中立这两大目标的难以融合,在一个目标上的努力将损及另一个目标。第二,美国决策集团中亲英派外交行为不当,误以为英国会本着折中的态度在友好气氛下讨论争端,很少意识到他们正在放弃绝好的合法权利。主要是由类似的中立窘境导致的1812年美英战争的阴影对两国都有影响,美国当局却没有认识到英国此时决不会冒险惹恼另一个敌人,尤其是美国,英国需要从美国获得战略物资,更何况美国的相对实力已今非昔比。在《伦敦宣言》争论的最关键时刻,威尔逊不愿强迫英国,很明显是担心重蹈1807~1812年的历史。第三,英国维护其海上霸主地位是美国在谈判中退让的重要原因之一。英国在和平时期尚不批准《伦敦宣言》,更何况是在战争期间?!主要根源是英国疑心一切可能影响其海上地位的国际协定,即使是美国提议各国在一战期间遵守的《伦敦宣言》。
       英美《伦敦宣言》之争是美国在一战期间与交战国的第一场争论。由于大多数问题涉及到贸易,并且由于英国的海上实力决定了协约国的海上政策,因此争论主要在英美之间进行。由于美国在使英国遵守《伦敦宣言》方面以让步而告终,英美中立权利方面的争论变得更为含混不清。基于现行法,美国依然感到自己拥有在海上自由行动的根据。但国际法提供的仅仅是不完备的轮廓。当美国的商船在海上从事他们认为合法的战时贸易时,交战国——此时是协约国,尤其是英国——重视的只是那些如果不去尊重就可能会给协约国的事业招致麻烦的权利。如果不是担心美国这一点,英法将完全无视美国的中立权利。
       此后,由于英国对羊毛等重要物资实施禁运或禁运威胁及美国对协约国出口量的增长等因素,在战争爆发6个月后,美国在中立权利方面的政策已基本厘清:违禁品方面,从来就没有广为接受的违禁品清单,美国过去的记录表明,作为中立国时主张简短的违禁品清单,作为交战国时却扩大违禁品范围,“没有什么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因其历史记录应比英国更觉尴尬”;至于国内有人抱怨只出售军火给协约国是对德奥的不友好,国务卿布赖恩认为行政部门没有权力阻止这一行为,因为如果由于英国有能力阻止德国从美国购买军火,美国阻止其国民向交战国出售军火,那么美国的行为是非中立的。
       美国没能在外交方面利用经济压力维护中立权利,而在贷款、武装商船等涉及中立义务方面的政策更使中立前景堪忧。战争初期,在商业利益的金色链条铸成之前,美国在对外贸易中已经倾向于协约国。此后,大西洋生命线确立,与协约国的贸易前途光明,美国已与运用经济武器强制交战国(主要是协约国)的机会擦肩而过。随之而来的是德美之间的潜艇战纠纷。
       二、德美潜艇战之争及美国中立政策的定型
       大战的前两个月,在德美之间并没有严重纠葛。可是,由于英国控制着海洋,有能力在海上阻止德国从中立国获得物资供应,美国与英法之间的贸易自然不断增长。德国试图从中立国,尤其是从美国获得外交支持的希望落空后,随着大量军需品等战略物资运往协约国,德美关系的阴影迅速扩大了。
       德国要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切断协约国的海上供应,且不能不进口物资。由于德国海军的大部分力量被英国军舰封锁在港口,无法完成其任务,于是德国不得不转向起用机动性较差的新的实验性武器——潜水艇。英国方面则设法在不造成英美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切断了美国与同盟国的经济联系,并且武装英国商船,利用船只设立假目标引诱潜水艇上圈套;英国商船悬挂中立国(经常是美国)的国旗,只要有可能,就撞击任何按照国际法规定浮出海面向商船发出警告的潜水艇。
       德国强烈抗议美国这种表面上默认英国行为的态度。为避免使用新式武器引起法律非议及外交纠纷,德国以英国的应加责难的战争手段(例如在北海无限制布雷)为理由,于1915年2月4日,宣布实施潜艇战,以此对英国的扼杀行动进行报复。美国在2月10日答复德国的照会时没有从整体上反对和制止潜艇战政策,而是提醒德国政府遵循临检规则——即要求在海上扣押船舶之前,应先使之停航并登临检查——及指出袭击商船“在海战中没有先例可循,以致我国政府不愿去相信帝国政府(注:指德国)认为这样做是有可能的”。在有关美国商船及美国公民的生命问题上,美国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美国人的生命和财产”,声明对美国船只及人员的一切伤害都将是“对中立权利不可原谅的侵犯”,并将使德国对由此导致的美国人的生命财产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在美国看来,协约国的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可以补偿,而潜艇战造成的人员伤亡无法弥补。而德国认为这是美国继续帮助协约国的遁词。美国在对德照会中称德国的政策不符合国际法和国家实践,这封照会函可被视为对任何一艘船只上的美国公民的保护——对中立国来说很难维持的保护。美国因此使自己成为坚持权利的中立国领袖,而非限于警告德国攻击美国商船的不合法性。
       潜艇战标志着旧式海战的大转折及对国际法的挑战。德国当然拥有同英国一样的干涉中立国与其敌国之间贸易的权利。但海战法规定交战国军舰在海上应首先要求商船停航。如果船上有违禁品,交战国有权没收或摧毁违禁品。要摧毁商船必须保证船上所有人员的安全。而潜艇不加警告的攻击行为违背了这些规则。尽管在1900年潜艇作为实用性武器出现时各国纷纷进行购买和研制,但因为没有潜艇袭击商船的先例,国际法没有考虑到潜艇的行动方式,从这个意义上也许可以说国际法是滞后的。如果美国接受德国的声明,就必须作出选择:要么允许美国公民及其财产在没有政府保护或只有形式上的支持下进入欧洲水域,要么命令所有美国人及美国商船远离危险区。两项选择都需放弃中立权利及国际法,都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这都不会得到美国舆论的支持,而且在威尔逊看来是道德上的退让。
       潜艇战的确令协约国头疼,潜艇战也的确是协约国的机遇和福音。一方面,潜艇战可能使德美交恶;另一方面,协约国把潜艇战看作是加紧限制中立国与同盟国贸易的一个借口。现在他们可以以报复为由掐断德国的海外贸易联系,同时希望在相对温和的协约国经济战措施与潜艇的野蛮袭击之间作出明显对比。美国政府没有反对协约国的政策。
       从整体上看,到1915年末,美国在中立权利方面的外交政策基本定型,那就是经济纽带的最终确立使美国实际上完全听凭协约国侵犯中立权利,成为协约国的供应基地;德国的潜艇战政策必然侵犯到大西洋生命线的安全,美国也必然会坚决予以反对。美国的对英政策只是对此前政策的调整且经受住了历史的冲击;对德政策尽管没有明显的危险后
       果,却道出了美国政府所能容忍的行动范围,且使美德外交逐步形成死结。1915年5月7日,“卢西塔尼亚”号事件中死亡1198人,其中包括128名美国人。威尔逊最终在一个关键问题上下定决心:把对德国与对英国的要求区别开来,及以战争相威胁来支持他对德国的要求。如果威尔逊在诅咒德国潜艇战的同时谴责英国的非法封锁,他将发现自己处在如1812年麦迪逊总统那样的窘境中。因此,经济利益、道德利益及无形的政治利益(即一个大国的声望)都是至关重要的。1915年8月“阿拉伯”号事件后,德国承诺对美国人的丧生进行赔偿,并宣称已对潜艇下达了严令,类似“阿拉伯”号的事件不可能重现。美国的干预对德国取胜的几率肯定会产生重要影响,德国现实地考虑了这一影响力,并且一厢情愿地认为与德国矛盾的满意解决会激起美国有力地反对英国侵犯中立权利的行为。
       美国的确对英国的海上行为提出了抗议。美国的尊严和权利都需要它对协约国施加压力。1915年10月,美国提出又一份强硬的正式抗议,内容涵盖了英国“准封锁”的所有大的方面,对其非法之处提出异议,指出这种行为侵犯了美国的中立权利;强烈抗议英国干涉美国的产品运往中立国及把商船带入港内作无限期的搁置,重申美国意在坚持中立权利的最完整的表述。如果这封照会函是为取悦于美国及德国的舆论,那么可以说是大获全胜。如果是为了迫使英国修改其海上政策,尊重美国的中立权利,则可以说是一无所获。
       “阿拉伯”号事件的处理获得德国保证后,如果不考虑英国外交部的强硬态度,那么美国政府保住了和平,也保住了声望。但德国这一保证蕴含着堵死外交退路的危险:美国方面,在威尔逊看来,潜艇战已经成为对国际法及人类利益的威胁,同时逐步威胁到美国的经济利益;而在德国,潜艇战是德国取胜的最后机会,一旦德国认识到美国作为一个敌国不会比其作为一个中立国更危险时,德美交战就难以避免。毕竟交战国都是以国家利益来指导政策走向的,而非威尔逊所呼吁的法律、道德原则。美国要同时维护和平、荣誉及贸易权利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潜艇危机与美国完全放弃中立地位
       潜艇在面对武装商船时遵循海战法规等于引颈就戮,谁都明白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巴拉朗”号事件再次暴露出潜艇在遵循临检规则时面临的危险。为解开交战国之间武装商船与潜艇战的对抗死结,威尔逊尽力主张调解,派遣豪斯上校以总统特使身份赴英谈判。欧洲的和平是美国最终摆脱战争危险的唯一途径。威尔逊本意是以谈判来结束战争,在《豪斯一格雷备忘录》中所体现的豪斯的和平计划在豪斯离开欧洲时却成了促使美国站在协约国一边介入战争的工具。1916年2月15日,新任国务卿兰辛宣布美国不再把武装商船视为军舰。兰辛以一项毫无实践可能性的方法来遮掩自己的出尔反尔,即把武装商船区分为进攻性的和防御性的:配备的武器优于潜艇的商船可视为进攻性武装商船,潜艇袭击一艘载有美国人的防御性的武装商船将对美德关系产生严重后果。换言之,美国不会阻止它的公民搭乘“防御性”的武装商船。威尔逊认为阻止美国人搭乘交战国船只,是接受对国家的侮辱和破坏“国际法的完整基础”。总之,他拒绝适应潜水艇这个新因素,或考虑英国同样明显违反国际法而对德国造成的影响。
       此类外交不仅徒劳无功而且加重了美国负担。如今美国必须保护搭乘武装商船的美国人的安全。武装商船性质的兰辛式划分于事无补,没有人可以决定多少枪炮可构成进攻性装备。英国声称,英国商船配备的武器除防御外别无他意;德国政府则命令其潜艇袭击所有的武装商船。美国在这样的难题下,却“幸运地”碰上了潜艇袭击非武装商船“苏塞克斯”号事件。
       1916年3月的“苏塞克斯”号事件违背了德国处理“阿拉伯”号事件所作出的保证。在德国政府内部的交锋中,由于对潜艇战的威力存在疑问,且担心招致美国的干预,何况“苏塞克斯”号是非武装商船,德国只有屈服,不仅承认对“苏塞克斯”号的攻击是错误的,潜艇指挥官已受到处罚,而且最重要的是承诺潜艇将只遵循临检规则行动。德国政府同时为自己留了后路:如果美国反过来不能迫使英国遵守国际法,德国政府将保持决策的自由。
       德国对“苏塞克斯”号事件处理的屈服态度提高了威尔逊的声望。威尔逊着手研究如何避免新的潜艇危机,结果无非是英美关系的紧张和新一轮和谈提议的出现。此时,英美之间的经济纽带已经确立,美国最有效的武器,即对军事物资的禁运由于协约国此时能较好地自给而已经失效,在商业部门看来,经济强制的时机已经过去,现在采取行动必将对美国的商业产生严重打击。
       但英国控制着海洋决定了美国在放弃与德国公开进行贸易的努力后对外贸易的可选择性,长期以来只能为协约国生产武器,提供战争物资及信贷。美国中立而倾向协约国的态度触怒了德国,德国从对付海上贸易的潜艇战中找到了摆脱战败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德国认为最大限度地运用潜艇比让美国中立更可取。
       这样当1917年2月德国恢复无限制潜艇战后,美国政府除了发出最后通牒外别无选择。“齐默尔曼电报”事件促使威尔逊下定决心武装美国商船。威尔逊4月2日在国会发出对德战争的呼吁,在演说中,威尔逊把潜水艇说成是“对人类的战争”。海上自由、贸易、美国人的生命、人权等等这些都受到了“无法无天”的潜水艇的挑战。经济上的自身利益、道义以及国家的尊严结合在一起,迫使美国人进行战争。4月4日,参众两院分别以82票对6票、373票对50票赞同总统为和平而战争的呼吁。
       四、参战后的美国与欧洲中立国
       美国成为交战国后,在中立问题上需要对付的主要是瑞典、挪威、丹麦、荷兰、瑞士等欧洲中立国。这些国家因各自的地理位置、经济条件的影响,受战争的影响各不相同,但经济状况总体来看都不同程度地依赖于交战国的意愿。交战国对中立贸易所采取的传统措施是截获违禁品、封锁敌国港口,这些措施在一战期间由于军事科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得到了变革,如违禁品清单的扩展、黑名单、燃料控制、准封锁等,从而更加损害了中立国的利益,甚至使中立国屈从于交战国的意志,尽管表面上没有一个中立国政府默许交战国侵犯国际法所规定的合法贸易权利。欧洲中立国在协约国诈悬中立国国旗及实施上述四种措施、同盟国实施潜艇战时都和美国一样提出了严正抗议。欧洲中立国官方在美国的带领下始终拒绝让步,强烈要求交战双方在行使国际法上的报复权时不能以牺牲中立国的利益为代价,但没有人倾听他们的呼声。他们被迫各自采取经济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利益。由于欧湘中立国状况各不相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主要措施为:(1)为了满足国内供给这一基本目标,对那些传统上依赖于其他国家的物品采取严格的出口禁运政策,特别是要获得交战国的禁运物资,须保证不会将这些物资
       再出口,正如美国驻英大使在评论瑞典、挪威及丹麦的禁运清单时说这些清单构成了英国政府违禁品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成立官方或半官方的代理机构保证物品的供给。(3)与交战国达成协定以获得某类物品的配额供给协定或补偿协定。补偿体系同样用于欧洲中立国与协约国及美国的关系中。英国以出口一些物资给瑞典换取瑞典在俄国与其协约国贸易上提供便利条件。
       一战期间,欧洲中立国在维护中立权利问题上的最大特征,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被迫“出卖”中立权利。与美国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在经济上无力与交战国(主要是英国)抗衡,英国很快就把这些国家的经济纳入自己的战时轨道上,至少不使这些国家与英国背道而驰。
       美国参战后,失去了强大伙伴的欧洲中立国势单力薄,且由于美国作为交战国而采取的政策反而使欧洲国家压力重重。加入协约国经济补偿体系后,美国的经济实力与英国的海上力量一起使得美国政府掌握着北欧中立国经济福祉的钥匙。1917年7月24日,美国声称已准备好力促中立国的福祉发展,中立国应予以合作以推动美国人民的福祉,因此建议中立国:增加产出、降低消费、消除浪费;食品需求量不是以战前消费为基准,而是以糖、脂肪、蛋白质的价值来衡量;保证美国食品和其他物品不会通过中立国领土直接或间接地到达德国。美国则以提供物资为回报。在缔结协定之前,美国把一切出口物资置于禁运之下。
       1917年圣诞节美国以数千吨咖啡和煤油为“圣诞节礼物”换取丹麦、瑞典等国出租船舶。这一“圣诞节礼物”驱使欧洲中立国最终在1918年春夏先后与美国及协约国缔结了配给协定。此后,欧洲中立国的战时贸易被牢牢地束缚在协约国的战车轨道上。
       五、结语
       中立国的贸易可以影响局势,是左右交战国集团双方力量对比的有效方法。没有哪一个交战国愿意另起战火或失去供给。因此战时中立国的中立政策成效取决于中立国的实力、政策取向等方面。一战之中的美国的实力决定了交战双方都不愿得罪美国。即便是德国在1917年违背处理“苏塞克斯”号事件时的保证,宣布实施无限制的潜艇战,也是一种基于可能在美国作好战争准备之前用潜艇战结束战争的估计而孤注一掷的冒险行动。而一战中美国中立最明显的特征是其亲协约国,而非坚持其与同盟国之间的合法贸易权利。这是由以下几点决定的。
       第一,是英国控制着海洋而不是同盟国,并且协约国迫切需要美国的产品,这两大条件决定了绝大部分的美国贸易是与协约国进行的。第二,许多美国人,包括总统及大部分政府官员的亲协约国情绪,当这种情绪与中立政策相结合时,美国的外交政策就是尽力避免一切可能削弱协约国军事力量的举动。第三,战争爆发时美国的商船队数量很小,多从事沿海贸易。战前美国对欧洲、近东、非洲、南美的出口主要经由英、德、法、意的商船运输,战争更使美国可用商船数量下降。在德国商船队无法出航、欧洲中立国受制于英国的海上政策后,德美贸易额的下降是必然的。在英美贸易带来的丰厚利润面前,美国不再从英国那里争取传统上的中立贸易自由。在大战前6个月中,中立权利纠纷几乎全部发生在英美之间。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美国政府做出让步、表示默许,由此影响了以后的政策。美国放弃了绝好的合法权利且没有得到回报。此后,美国的抗议就沦落为抱怨和默许并举的局面。美国对协约国的政策不仅不利于美国,而且损害了德美关系。而英国不是没有认识到保持“英美友谊”的重要性,不是不担心1812年战争重演,而是老练的英国外交家狡猾地把协约国的战时贸易同美国摆脱经济萧条的危难局面联系起来,并使美国的经济繁荣有条件地置于默许英国海上措施的基础上。当这种外交手腕与美国急于摆脱经济滑坡、决策者受国内孤立主义倾向的影响、英美之间的经济纽带的建立、受血缘和文化及政治制度等因素决定了的公众的亲协约国倾向、拿破仑战争期间美国的中立政策给经济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及1812年战争阴影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时,美国的退让是必然的。
       在中立时期的对德方面,美国存在着双重标准,声称“财产权可以在战后通过赔偿而得到维护,人的生存权却无法赔偿”。双重标准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两大交战国采取同样原则。例如在武装商船问题上,理论上武装商船没有资格从中立国港口接运武器或军需品。但是,美国援引一条很微妙的法律,即将进攻性和防御性的武器加以区别,允许装备有“防御性”武器的英国船只从美国港口运载战争供应品。德国人辩称,威尔逊主张遵循的那条老的国际法不适用于潜水艇。这是因为,传统的准则规定,将要被俘获或击沉的敌国商船必须受到攻击它的军舰的适当警告,以便乘客和船员得以安全脱险。潜水艇易受攻击且行动迟缓,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假如它缓缓浮出水面,商船船员可以将它炸沉或者用撞角撞沉。即便是商船服从警告,如果商船可以被摧毁,那么沉没之前,在让乘客或船员搭上救生艇的这一段时间内,附近的协约国军舰或者是因接受到遇险信号,或者是无意之间游弋经过,都会使潜艇遭受灭顶之灾。总之,从德国观点看,遵守一条不包括有关潜水艇条款的国际法是不可能的。德国认为威尔逊正在阻止德国使用唯一可以打破英国封锁的武器。威尔逊和其他美国人则认为这种武器给无辜的人带来了可怕的死亡。美国对武装商船的纵容损害了德国利益,英美间的贸易才是德美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德国意在切断英国的海上生命线,不论美国在武装商船问题上持何种态度,德国都不会放弃潜艇战;何况1915年2月4日的声明并非以武装商船为借口。
       的确,经历了“百年和平”后的国际法在中立权利问题上具有滞后性(例如在违禁品的划分标准、新式武器的出现等方面),但就中立权利而言,在与交战双方的权利之争中,美国对德政策的结果至少是保留了临检原则的完整性,在美国与协约国的争论中,美国逐步耗掉了几百年来中立国所争得的权利。表面上就权利进行争论而事实上却是逐步迁就,这不仅使协约国作为交战国拥有对中立国的行动自由,而且成为协约国变本加厉的借口。一个生动的例子就是1923年海牙会议上英国和意大利坚持进港检查是交战国的权利。默许交战国的自作主张只会损害中立国的利益。
       一战期间美国的中立影响深远。一方面,美国在中立时期的非中立特征及最终卷入一战,加上两次大战之间国内对卷入一战原因的调查结果共同导致美国二战初期在中立问题上走向另一个极端:尽力回避同交战国因中立权利问题可能引起的纠纷,出台诸如禁止美国商船进入交战国港口、愿意乘坐交战国商船的美国公民将自担风险、现购自运等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一战中的美国中立政策再次证明了交战国和中立国永远都是相对而言的。交战的大海军国总是主张压缩中立权利。参战以后的美国作为海上强国之一,不可能同其他中立国讨论中立权利问题。在1917年和1918年美国作为交战国时扩展了对违禁品的敌性目的地的推定,把连续航程原则适用于两类违禁品(绝对违禁品和相对违禁品),促使中立国商船在美国港内等待航行指令。美国参战后把经济强制发展到了极致。美国没有想到的是20年后,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英国把这些经济强制措施完善地用于对付中立国,尽管两次大战的性质不同,尽管美国的中立恰恰是为了回避中立权利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