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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研究]清代北方官办乡约与绅衿富民的关系
作者:段自成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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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过程中,绅衿富民垄断乡约首事选举的状况逐渐被打破,但绅衿富民仍通过各种方式控制乡约。为了避免出现绅衿富民把持乡约的局面。官府又限制绅衿富民对乡约事务的干预,以便维持乡村政治生态的平衡。这说明清代北方官办乡约与绅衿富民的关系受官府的影响很大,也说明清代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得到了加强。
       关键词:乡约;绅衿富民;官府;清代;北方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7)05一0112—05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与绅衿富民的关系问题,是清史研究的重要课题,研究这一课题对于进一步深化我们对清代基层社会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关于基层社会组织与乡绅的关系,学术界一种看法认为,清代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只到州县一级,州县之下是乡绅的天下,基层社会组织的首事不过是乡绅的附庸。虽然学术界也有人提出国家权力在明清时期逐渐下移,但从乡约与绅衿富民关系方面来研究这一问题,则迄今无人述及。本文拟通过研究清代北方官办乡约与绅衿富民的关系,说明清代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的方式。
       一
       明代开始出现官办乡约,虽然当时一些官办乡约的首事已经不再从绅衿富民中选任,但明代官办乡约的首事大多仍由绅衿富民出任。到了清代,乡约和绅衿富民之间的关系由于乡约的行政组织化而变得更加复杂。
       清初,国家开始对乡约长的选任条件做出统一规定。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廷议准设立乡约,并规定:“乡约正、副不应以土豪、仆隶、奸胥、蠹役充数,应会合乡人,公举六十以上、经告衣顶、行履无过、德业素著生员统摄。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六七十岁以上平民统摄。”实际上,那些素有德望的六七十岁以上的平民不可能是贫民,而应是富民。雍正七年(1729年),清朝进一步提高了约正的选任标准,统一要求“于举贡、生员内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值月”。清初高标准选任乡约首事政策的出台,与清廷当时重视乡约教化有关。顺治十六年(1659年)以后,历代清朝皇帝一再颁布圣谕,要求各地推行乡约,宣讲圣谕。而要使乡约教化能够取得实效,就必须确保乡约长的素质。因此,在乡约职能以教化为主的清初,清廷确定的乡约首事选任标准比较高,乡约首事基本上由绅衿富民担任。
       及至乾隆年间,清廷确定的乡约首事选任标准逐渐降低。乾隆元年(1736年),清廷“令直省各州县,于各乡里民中,择其素行醇谨、通晓文义者,举为约正”。次年,清廷议准:“约正、值月……不论士民,不拘名数,惟择其人,以行化导之事。”乾隆年间,清朝对约正、约副降格以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拥有举人、生员、监生的村庄毕竟有限。贺长龄就曾说:“国初有约正、值月之设……其始令举贡、生员充当,旋经礼部奏准,此项宣讲之人,不拘士民,不论人数,诚以人地不能强齐也。”雍正以后,许多州县选派生员到各乡村轮流讲约,也说明当时的举人、生员、监生并没有多到每个乡约都有的程度。当然,乾隆以后乡约首事选任标准降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乡约长官役化带来的巨大冲击。乡约长官役化后,任重役苦,其地位逐渐降低,有身份的人不愿充当。比如,张望在《乡治》中记载:对乡约长“使之又不以礼,则夫自爱者固不肯为,为者类乡里无赖之人耳,借以生事容奸、贾(嫁)祸于民而阴享其利”。《东三省政略》记载:“今之乡约,勒派地方之财,供应地方之官差,习惯上充地保者也……故凡心术纯良,稍有能力、资产者,均不愿当其职”。曾国荃的《抚晋批牍》记载:“充当乡约、地保有害无利,率皆视为畏途”。可见,乡约行政组织化后,绅衿富民普遍不愿承充乡约首事,乡约首事多由素质不高的人来充任。
       虽然总的来看清代乡约长的选任条件经历了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但不同地区乡约长选任条件的变化并非都是同步进行的。在清朝调低了约正、约副的选任标准后,仍有一些地区按照原来的标准选任乡约长。比如,乾隆元年(1736年),署河南按察使隋人鹏奏称:“定例内约正用贡生,值月用生员”;乾隆《阳信县志》记载:“用乡众所推德行耆老充乡约正、副”;乾隆年间,銮仪卫的官员给皇帝的奏折中说:直隶顺义县的老人,“即乡约、地总别名”;晚清时期,奉天开原县“设约正六名,以年高、有德者充之”;清末长期担任知县的章绍洙曾说,自己历官之地直隶武邑、内邱、行唐、无极等县,都“问有村绅充保长、乡约者”;清末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也说:包括乡约首事在内的基层组织的首事,“或为生员,或为职衔军功人员,或为平人。地方官待遇之,或贵如缙绅,或贱如皂隶。”可见,清代确实存在着乡约首事多种选任条件并存的状况。
       综上所述,随着清代北方官办乡约职能的变化,乡约首事的选任条件经历了一个先升后降的变化过程,乡约和绅衿富民的关系因而逐渐复杂化,这标志着绅衿富民把持乡约首事选举的局面在官办乡约行政组织化后开始被打破。
       二
       绅衿富民把持乡约的局面被打破之后,如何控制官办乡约就成为绅衿富民面临的新问题。
       尽管官办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乡约首事多由贫民充任。但乡约首事的推举权仍掌握在绅衿富人手中。比如。甘肃东乐县乡约“充当之法,一年一易,士绅共同商举”;吉林乡约“皆由地方大户公举,经官验放”;乾隆初,陕西富平县在选举乡约首事时,知县乔履信“敦致绅士、耆老各举乡里之望,授以札付”;甘肃合水县的乡约首事,由实为绅衿富人的“耆者选举报充”。在一些地方,乡约首事表面上由乡民公举,但实际上仍是绅衿富民说了算。比如,陕西洋县习俗,“每遇年终,各花户在公所大家议举”乡约长,但“如有本地绅士不知,伊私捏名字具禀充膺者,一经告发,定从究办”。又如,在山西辽州,乡约首事表面由“阖社通村公选”,但实际上由“绅耆、社首遵照办理”。
       绅衿富人左右乡约首事选举的另一个办法,就是通过资助乡约首事薪资,从而获得了对乡约首事的控制权。陕南乡约的情况就比较典型。比如,咸丰十年(1860年)镇坪县所立《下茅坝公议乡约辛(薪)赀碑》记载:“其有力者或无才以任公,而有才者又无力以办事。及至屡年议举,人皆猥谢。若是者,则一乡之事又推谁任也。因兹阖乡绅粮,会同集议,爰举有才无力以代无才有力,特捐有力无才以供无力有才……积金六十千,无论充请何人,每年将余剩以为辛(薪)赀。”又如,道光六年(1826年)宁陕县所立《共置产业公举乡约碑》记载:“因贤愚人等贫富不同,虽各粮户轮流充当,多致受累。是以我等共酌永图,共襄盛举,爰邀首事八人,先各解囊以相助,然后劝令诸粮户量力捐资,共置产业,公举乡约。”再如,宁陕县《公和兴会公议条规碑》记载:“自道光十六年,首士张德宽、张德基、马腾贵、
       黄富林等,因本境乡保由粮户轮次充当,其间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异,家有厚薄、羡不足之殊,有克充此役者,有不可充役者,公事往往多误,粮户往往受累。始于是年起,推张德基一人掌管,以捐资余利雇请公正、才能者当之,免使无力、无才者偾之。”可见,捐资雇人充当乡约长,成为清代绅衿富民控制乡约长选任的一种方式。
       绅衿富人之所以能够控制乡约,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是乡约各项活动的支持者和依靠力量。尽管教化主要由乡约负责,但在乡村地区,绅衿富民在朔望宣讲圣谕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山东商河县,“各乡庄县官不能遍到,则社中绅衿、耆老董行之”。又如,河南巡抚田文镜述及州县官参加朔望讲读圣谕活动时说:“至于四处乡村,不能分身兼到者,则遵照定例,在于大乡大村,设立讲约所,选举诚实堪信、素无过犯之绅士,充任约正、值月。”类似的记载在北方各州县的地方志中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在绅衿富民出任乡约首事的情况下,绅衿富民作为乡村朔望讲读圣谕活动的主持人,在乡约教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乡约首事官役化后,尽管绅衿富民多不出任乡约长,但绅衿富民仍以各种方式参加和支持乡约的朔望讲读活动。作为四民之首、乡里之望的绅衿富民参加朔望讲读活动,无疑是对乡约教化的有力支持。另外,在乡约长官役化后,有的地方的绅衿士人又通过新的方式掌控教化。比如,陕西富平县原先“每村皆举公直、服众之人以为乡约、练总,专司稽查保甲、约束化导之事”。后乡约首事因官役化而地位降低,“稽查虽可胜任,而于讲解上谕及训悔化导之事,或未克优……因将阖县乡镇村堡按其道里远近,编联统属,共分八十五联……每联之内公举约正、乡长各一人,皆品行端方、才德服众、文理优通者,俾之统属各堡,为乡约、练总之领袖”,主要负责教化。又如,甘肃皋兰县的县志记载:乡约“本有宣讲之责,但其人无足轻重,难资化导。今欲举行巨典,必须别选讲生……官派讲生虽止二人,然所到之处,乡约宜多请本地绅耆衣冠肃立敬听,以昭慎重。本地绅耆中有能讲者,亦可替换宣讲。”由此可见,在乡约首事官役化后,绅衿富民又以新的方式参加到朔望讲读圣谕的活动中,绅衿富人始终是清代乡约教化的依靠力量。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承办的其他事务,也离不开绅衿富民的配合与支持。举办公益事业是乡约的一项重要职能,但乡约举办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多由绅衿富人捐助,乡约具体操办,绅衿富人总管其事,成为乡约兴办公益事业一般的运作模式。因此,绅衿富人实际上掌握了这些活动的领导权。比如,光绪十八年(1892年),甘肃狄道州修河堤,按地出工,“派夫时先十日票差催乡约,乡约催段长,段长催户长。做工时,户长开单交段长,段长交乡约,乡约交局绅与监工”。又如,山东福山县富民、乡绅捐资修城,知县从监生、生员中选择9人,分别掌管物料,“催督工作”,“收发出入”;“复检乡约数人、头役数人,以供臂指”。基层公益事业尤其跨乡约的公益事业,多由官府委托绅耆协同乡约办理。比如,陕西横山县修建学宫,知县“通谕五堡绅耆协同总、散各约,各就本堡有力者,分为上、中户,推诚劝导,最力输捐”。又如,乾隆中期,甘肃靖远县连年大旱,邑令捐俸赈粥,“劝谕绅衿士民之家号素封者,量力捐济……因于绅士中择其精敏强干、办事廉能者得二人焉,曰州同路斌生、武举刘作舟,总理其要。又择……本城乡约黄绣、路登任等,共襄厥事。俾之钱谷、薪水轮流执掌,出纳各有攸司”。由于官府的协调,乡约首事和绅衿富人在筹办跨乡约的公益事业的活动中自然能够协调一致。另外,为防止乡约舞弊,官府交给乡约办理的紧迫事务和涉及广大村民利益的重要事务,一般也要求绅衿参与办理。比如,山西左云县灾后荒地数目必须由保约、上民共同呈报;据樊增祥记载,释放嫌疑犯要“有绅约具保”;陕西盩屋县知县得知洋人要进省城控告山堂香水会,即“传集保约绅耆,各清各村”。可见,不论从实际需要还是从官府的要求来看,乡约在办理约内各项事务时都不可能摆脱绅衿富人的影响。
       总之,尽管清代北方官办乡约行政组织化后,绅衿富民直接出掌官办乡约的局面被打破,但他们仍可通过控制乡约首事的选任、资助乡约首事的薪资和参与乡约的各种活动,确保其对官办乡约的控制。
       三
       在绅衿富民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官办乡约的情况下,乡约和州县官府、绅衿富民的关系也逐渐复杂化。
       清代官府让乡绅控制官办乡约的目的,是为了以绅衿富民钳制乡约首事。比如,张之洞在山西制定的禁烟章程规定:“乡地人等,自当严以责成,然亦不可尽恃。择绅士、社首中有品望者、无嗜好者,给付谕贴”,使其参与查禁鸦片。又如,在陕西定远厅,社仓“由社首、绅粮、约保互相经理”,“如遇水火、盗贼,显有确据者,准该地绅粮、约保据实禀请查验”;社首交替,“凭众绅粮、约保眼同封仓”;有捐谷入仓者,“由该地绅正、约保、社首呈报数目”;“如有应需修理仓廒,由同社绅粮报明,会集社首、约保、甲长,公同勘估修理”;赈济前,牌头所造贫民户口册,要“转送约保,邀同乡正、绅粮,公同核算”;放粮时,“该约保、社首公请就近公正绅粮一二人……眼同散放”;收仓时,“该约保、社首,仍令公请就近公正绅粮一二人……眼同收入”。另外,甘肃合水县官府将民间细小词讼“批令该处乡约会同公正绅耆查覆”,也是为了用乡绅钳制乡约。官府让绅衿富民参与乡约活动,既满足了他们参与乡政的要求,又能够利用他们来监督乡约长。由于绅衿富民对乡约的监督能够渗透到乡约的办事过程之中,因而这种监督有效而可行。清代一些州县还成立了由乡绅和富民组成的监督组织,专门监督乡约的活动。比如,直隶昌黎县“每堡择殷实人户公正明察、通达事体者二三人为约监,地方官选择,以礼延请,专司稽查各保总约正副、约正副办删事务公平与否,书于籍。月课其效,岁考其成,以施赏罚”。陕西大荔县遇丁丑奇荒,知县周铭旗“分閤邑为四十二保。每保设总查一人,择士人之公正者,俾膺斯选,督率各村乡约稽核各处贫民,分极贫、次贫,领粮散放”;甘肃中卫县乡约“分司催办地方公务”,但官府“复于衿士中立社长、公正,以监察之”。尽管清代确有一些州县官府通过设立这类组织对乡约进行控制,但总的说来,设置专门的绅衿监督组织的情况并不普遍,官府更多通过吸收乡绅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办法,来达到钳制和监督乡约的目的。
       当然,绅衿富民作为地方势力的代表,其在地方上的利益与官府的利益不尽一致,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比如,樊增祥曾说:“在任之官还乡即绅也,本地之绅亦他省之官也。为官则欲保官权,为绅则欲张民权,皆拒人悦己之私心也。”正因为绅衿富民和州县官府两者也存在矛盾,所以绅衿富民联合乡约首事抗拒官府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强,嘉庆年间,直隶河间府东九吉村的士人齐人骥、夏维
       熊,为逃避办差,支持花户拒立乡约。又如,清末吉林府举办巡警,削弱了乡约的稽查权,于是为首的粮户和“乡约张风阁、刁民魏连登等摇(谣)言吓众:谁纳警费,谁即将团练亏欠会勇之工价以及呈控巡警之店费数千吊,先行摊出”。清末东北磐石县征收秋季垧捐时,官府将浮多之地加入,该县驭宽利:二甲余庆屯“乡约杨喜春、居民孟继昌等四人,分头挨户唆串,谓此项浮多之地断未禀明,必系区官等冒征,汝等万勿缴纳”。为防止绅衿富民和乡约首事联合对抗官府的现象发生,各地官府虽然允许乡绅控制乡约,但都严禁乡绅把持乡约事务。比如,樊增祥任陕西某县知县时,电阳里一些生员禀称里约弋进长、杨全礼向他们恳请辞谢乡约,知县樊增祥闻言大怒,当即批示:“进长等果欲辞谢,何以不恳县官而恳尔等?试`约从前山县官点充乎,由尔等点充乎?至称释于本月十九、二十两日,演戏谢旧乡约,举新乡约,尤为荒谬。本县案下,旧约既无辞退之禀,新约亦无举报之呈,即由尔等自谢自举,何其狂愚胆大!既然事事由尔等作主,何必又请本县出示晓谕?”。后来生员王庄临等人又“禀请各村路毙尸骸由绅耆验明,凡饿毙无伤、失足落井者,免其报验”。樊增祥立即驳斥道:“王庄临、田维心二人,显窃县柄,阴图苞苴……查向例凡有路毙之人,无论有伤无伤,由该地主投明乡约,报官请验。验明无异,殓埋标记,招属认领,由官详报立案。否则,以讳命论。庄临等擅请免报免验,荒谬已极……且禀中不提保约,专归绅耆视验。该镇办公年老者无逾庄临,是明明以县主自居。”从州县官樊增祥严格限制乡约权力的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绅衿富民对乡约的适度控制符合官府的利益,但当绅衿富民对乡约的控制超过一定限度时,绅衿富民的权力就和官府的权力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官府限制绅衿富民的权力自然也就不可避免。
       在绅衿富民与官府有矛盾的情况下,固然有的乡约“为权势所轧,不能自专”,成为绅衿富民的附庸,而和官府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这并不能反映清代绅衿富民、乡约和官府三角关系的全貌。乡约作为官府政策的执行者,也得到官府的有力支持,其手中的权力在乡村社会中仍是举足轻重的,并非都沦为乡绅的附庸。比如,纪晓岚称新疆乡约“事权颇重”;晚清时期,在东北奉化县,“乡约、地保之役,往往权倾县令”;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甚至称东北的地方官“为乡约之傀儡”;甘肃合水县民间“称乡约日官府”。这些例子进一步说明,清代北方的乡约并非都是惟绅衿富民马首是瞻的。其实,乡约作为官府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官府钳制乡绅的工具。比如,陕西部县人王心敬告诫其行将为官的儿子:每月朔望要接待乡约长,劝其“各管士庶”;清末吉林官府要求将社谷寄放大户家中,但同时又“责成乡约稽查”;张之洞在山西推行守助约时规定:“绅民不遵条规者,必须严惩。”可见,清代北方官办乡约和绅衿富民的关系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以乡绅附庸来概括乡约和绅衿富民关系的全貌。
       清代北方官府在乡约行政组织化后,通过绅衿富民钳制乡约首事,又用乡约来制约绅衿富民,说明在官办乡约、州县官府和绅衿富民构成的三角关系中,州县官府处于核心地位,官府实际上控制着官办乡约与绅衿富民的关系,以维持乡村政治生态的平衡。
       综上所述,在官府提倡的乡约行政组织化过程中,清代北方绅衿富民垄断乡约首事选举的状况逐渐被打破,但他们仍然通过各种方式控制乡约;官府为了防止绅衿富民把持乡约,又限制绅衿富民对乡约事务的干预,从而使清代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得到进一步加强。这进一步说明,清代的国家权力确实在向基层社会渗透,皇权不下县并不是绝对的,乡村政治实际是绅权和皇权两种权力互动的结果。同时,这也说明清代国家权力下移的方式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责任编辑 阎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