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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研究]略论唐代的东都尚书省
作者:勾利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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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唐代中央职官在东都洛阳分设了一套职官体系,东都尚书省是唐代东都分司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东都尚书省并不全盘照搬长安官制,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东都尚书省不设尚书令与左右仆射,以东都留守为长官。东都尚书省虽也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六部之下所设各司往往不齐备,六部的具体工作也和长安官制有所区别。
       关键词:唐代;东都;尚书省;分司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7)04—0124—06
       唐代以长安为都城,洛阳为陪都。因洛阳在长安的东部,故又称东都。唐代中央职官在东都洛阳分设了一套职官体系,通常称为分司、留司。在相关资料中,我们尚未见到东都中书省与门下省的分司。因此,东都尚书省为东都分司体系的主干机构。目前,关于唐代分司官问题已有一些相关研究,如张国刚老师在《唐代官制》一书中探讨了东都御史台,王吉林先生的《晚唐洛阳的分司生涯》一文指出了分司的几种类型。但关于东都尚书省,尚未见到专题研究,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
       东都尚书省并不全盘照搬长安官制,而是根据需要有选择的设置。
       东都尚书省不设尚书令与左右仆射,而是以东都留守为尚书省长官。所以,宋人徐度在《却扫篇》卷下说:“唐东都有尚书省留守,兼判其余百司,略如京师。居其官者谓之分司,大抵皆闲秩。”东都留守与东都尚书省的关系是有变化的。唐前期,东都留守与东都尚书省没有十分明确的统领关系。《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记载:“东都留司文武官每月于尚书省拜表,及留守官共遣使起居,皆以月朔日,使奉表以见,中书舍人一人受表以进。”《唐六典》成书于开元年间,反映的主要是唐前期的情况。从上述记载可见,唐朝前期皇帝不在东都时,东都的文武官员每月都要在东都尚书省向皇帝拜表,然后与东都的留守官共同遣使向皇帝问安,这段记载还看不出东都留守对东都职官的统领关系。唐睿宗以后,情况略有变化。张说在《东都酺宴诗五首并序》诗的序中说:“东都留守韦公,夤奉圣朝,述宣嘉旨,乃合洛京之五省,招河尹之二县,将吏咸集,佩章有序。”关于“洛京之五省”,《旧唐书》卷42《职官志》云:武德七年(624年)定令云:以“尚书、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为六省。”唐人所说“五省”通常不包括内侍省,因其虽有省名,却是内廷机构,故唐人常以“五省”代表中央机构。韦安石此时任东都留守,“合洛京之五省”,当指他对东都中央机构的统一管理。不过,还未见到这一时期反映东都留守对东都中央职官实施管理的具体资料。唐中期以后,东都留守明确为东都百司的最高长官,据两《唐书》列传,从天宝十四年(755年)李憕“转光禄卿、东京留守,判尚书省事”起,韦荐、韦陟、李巨、杜亚、韩皋、赵宗儒、李绛、韦弘景、温造、崔珙、王翃、杜从惊、陈楚等人先后担任东都留守,多以东都留守判尚书省事。崔从于宝历二年至大和三年(826—829)任东都留守,当时,“故事,留司官入宫城门列晨衙见留守。吏诞傲,久废,至是复行”。可见,在此之前分司官是要在清晨门列晋见留守的。《韩愈集·外集》卷4也有类似记载,“留守之官,居禁省中,岁时出旌旗,序留司文武百官于宫城门外而衙之”。这一制度的存在,说明了东都留守是东都分司官员的首领,东都留守与分司官员存在着统领关系。不过,这种统领关系是松散的,因为分司官员虽多为闲散之职,但毕竟品秩较高,皇帝又久不在东都,所以出现“吏诞傲,久废”的状况。
       东都留守与东都尚书省的关系所以有上述变化,与东都的地位变化有关。如前所述,唐建都长安,以洛阳为东都,由于唐前期关中粮食供应不足,皇帝常东幸洛阳就食,故东都的地位十分重要,东都留守的地位也相应较高,常由皇帝的亲信大臣或李唐宗室充任,还可看到宰相和六部尚书迁人或兼领东都留守。由于这时东都留守的地位较高,东都尚书省人员又不多,且以事务性官员为主,所以由东都留守管理是不成问题的事情,不必再由朝廷着重强调。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后,皇帝不再东幸东都,特别是经过安史之乱的破坏,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东都成为废墟,其地位渐趋下降,虽然此时东都留守仍由尚书省六部尚书充任,但尚书省的地位早已衰落,东都留守的地位已不如以前。而这时东都尚书省的分司官员却越来越多,不服管理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前所述在崔从任东都留守时,分司官晨衙见留守的惯例早也不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有必要强调东都留守的权威,即明确由东都留守“判尚书省事”。简言之,以东都留守判尚书省事,是因为东都尚书省政务不多,由地方长官统领,既可节省官吏员额,又便于东都政务的统一管理。东都留守则一身二任,既是东都地方的最高行政首脑,也是东都尚书省的最高长官。
       二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资料看,东都尚书省与长安一样,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不过,东都六部之下所设的各司似不齐备,六部的具体工作也和长安官制有所区别。
       (一)吏部。东都吏部在洛阳的主要工作是主持在当地进行的铨选,因洛阳在长安的东面,故在洛阳进行的铨选又称之为东选。东选始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唐会要》卷75《东都选》云:“贞观元年,京师米贵,始分人于洛州置选。”《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又载:“太宗时,以岁旱谷贵,东人选者集于洛州,谓之‘东选’。”可见这次选举之所以在洛阳举行,是因为关中岁旱米贵,为减轻长安的供给负担,才将洛阳以东的选人集中在这里,而洛阳以西的选人仍在长安铨选。这次在洛阳举行的选举虽为东选之始,却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即使后来洛阳升格为陪都,也不等于东选就一定制度化,其制度化的时间应在唐高宗末期。据《册府元龟》卷629((铨选部》记载:开耀元年“以关外诸州道里迢递,河洛之邑,天下之中,伏望诏东西二曹两都分简,留放即毕,同赴京师。”从引文看,这时东选已经制度化。东都铨选留放完毕后,铨司官员与被留放的选人还要同赴长安,如“王播为河南尹,大和二年十月以播为尚书右丞,敕吏部今年东都选事宜令播权判,待铨试毕日领官吏赴上都”,因为还要将注拟名单报送尚书省审查,再送门下省“过官”,然后奏请皇帝发给告身。开元元年(713年)十二月,“遣黄门监魏知古,黄门侍郎卢怀慎,往东都分知选事,便令擬宋璟为东都留守,摄门监过官”。由于皇帝已经派黄门省(即门下省)官员主管东都铨选,所以才令宋璟权摄门下过官,以便互相监督。这样东都铨选完毕后,就不必再赴长安送省审查和过官,这是唐代东都铨选工作的一大变革,使东选的程序更加完善。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主持东都铨选的不一定是吏部官员,皇帝往往派他官掌管此事,事罢职事即废。这是因为铨衡之任十分重要,尤其唐初,铨选之
       法甚简而权任甚重,所谓“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凡初仕进者,无不仰属,选集之际,势倾天下,列曹之中,资位尤重。”何况东都远离长安,在皇帝的视线之外,所以不置常设官员,铨选时临时指派官员负责,既可防止铨曹官员长期主持选事权势过重,又可减少请托之事,目的是把官吏的任免权收归中央,绝对控制于皇帝之手。
       需要说明的是,东都的铨选虽然看起来不是东都尚书省主持的工作,但东都留守常以东都尚书省长官的身份主持东都铨选,从管理体制上看,东选仍属于东都尚书省的职责范围。如,“令宋璟为东都留守,摄门监过官”。宋璟就是以东都尚书省长官的身份参加东选的。东都尚书省吏部曾下设吏部、司勋和考功三司。《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云:“凡内外百司皆给铜印一钮。(注云: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兵部置一印,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其文日‘某司之印’,东都即云‘东都某司之印,。)”从印文日“某司之印”语看,上述印应是六部下属的诸司之印。既然“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吏部、司勋的各两印中当各有一印在东都吏部司和司勋司:“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指除上述几司在西京长安设置有印信外在东都别置一印,就是说,东都考功司置有一印。《唐六典》成书于开元年间,反映的主要是唐前期的情况。所以,唐前期至少在开元年间,东都尚书省吏部当设有吏部、司勋和考功三司,且各置有一印。开元年间以前,东都的中央职官虚职相对较少,当时东都又多次举行东选,皇帝虽任命了主持工作的官员,但仍有许多具体的操作性的工作要做,东都吏部此时设这三个司,当参与其中的具体工作。
       关于东都铨选的停止时间。据《唐会要》卷75《东都选》记载,大和三年(829年)“四月敕,东都选事宜权停”。《册府元龟》卷631《铨选部》所记略同。此后是否恢复,尚需进一步研究。
       (二)户部。《旧唐书》卷48《食货上》记载:天宝三年,“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可见,当时全国的户籍有四套。唐前期,东都尚书省户部与西京长安一样,各贮有一套户籍册,以备皇帝巡幸时查用,说明东都尚书省曾设有户部。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东都尚书省户部当设有户部司和金部司。东都户部司在唐后期曾置有户部郎中与户部员外郎之职。僖宗乾符三年(876年),“以刑部郎中李蹊为户部郎中,分司东都”。宣宗时,毕诚“人为户部员外郎,分司东都”。从史书记载看,户部的有些分司官似乎仍掌管一些事务,如李蹊,“大中末,擢进士,累迁户部郎中,分司东都。劾奏内园使郝景全不法事”。内园使是内诸司使之一,户部郎中李磎劾奏郝景全当是自身职责所在。东都户部还设有金部司。从前引《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可知,当时东都户部设有金部司,且置有一印。唐前期金部、仓部、司农寺、太府寺均置有木契,实行木契制度。据《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记载:“乃置木契,与应出物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合之,以明出纳之慎。(注云:金部置木契一百一十只:二十只与太府寺合,十只与东都合,十只与九成宫合,十只与行从太府寺合,十只行从金部与京金部合,十只行从金部与东都合,二十只与东都太府寺合,二十只东都金部与京金部合。)”可知此时西京尚书省金部置有木契,每只木契为两半,分属不同部门。若需出财物时,则以一半相应木契及符牒到应出物之司,出物之司据符牒勘验木契后出物。从上引文看,有20只在东都金部,既然东都设立了金部,又置有木契,当有相当职事。不过,唐前期木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京师金部、仓部为核心,西京金部为各部门的核心,而东都金部是受制于西京金部的。此外,未见东都仓部有木契设置,从李锦绣所作木契图上看,“东都金部、东都、东都太府寺也没有联系,东都官及行从官在设官分职时是有一定体系的,尚书省诸曹为诸司的政令机构。但从木契的设置看,东都行从官这种政令上的隶属关系名存实亡了,因而图A中索性免除了东都仓部木契的设置”。据此,东都当时可能并未设置仓部司。
       (三)礼部。礼部在东都的主要职事是掌管贡举。东都贡举的始置时间,史籍记载颇不一致。《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记载:“永泰元年,始置两都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唐摭言》卷1《两都贡举》略同。《唐会要》卷75《东都选》记载:“(永徽元年),始置两都贡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旧唐书》卷11《代宗纪》记载:广德二年(764年)九月,“尚书左丞杨绾知东京选,礼部侍郎贾至知东都举,两都分举选,自此始也。”《登科记考》卷3记载:永昌元年(689年),“进士神都六人,西京二人。”载初元年(690年)“进士神都十二人,西京四人。”从清人徐松的《登科记考》卷3所载可知,武则天永昌元年(689年)与载初元年(690年),洛阳已经开始贡举考试,所以作者才说“《摭言》以两都贡举始于永泰元年者,误”。若只是就两都贡举的始置时间而言,徐氏所论不错。不过,我们讨论的是洛阳为陪都时的分司官问题,永昌与载初时,武则天以洛阳为神都,使之成为全国的实际首都,不存在洛阳分司问题,所以这段时间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旧唐书·代宗纪》所记载的广德二年(764年)九月在东都举行的贡举考试,与《册府元龟·贡举部》及《唐摭言·两都贡举》所载的永泰元年(765年)的考试应是一回事,因每年十月举人会集于京师,次年春季开考,正是广德二年(764年)。至于《唐会要》、《册府元龟》、《唐摭言》所记基本相同,尤其是《唐会要》和《册府元龟》,除“永徽”与“永泰”一字之别外,文字完全相同,可见其资料同出一源。唐朝在显庆二年(657年)才正式以洛阳为陪都,永徽元年(650年)的洛阳还只是洛阳宫,此时是不可能和长安一起并称“两都”的,故“永徽”当是“永泰”之误。如果以上所论不误,则洛阳以陪都身份开始的贡举应始于永泰元年(765年)。
       西京的贡举原由吏部主持,后由礼部主持。东都则由东都留守知礼部贡举。如永泰以后,据《登科记考》卷10,大历四至六年(769—771年),均由东都留守张延赏知东都贡举。大历八年(773年)九月以“东都留守蒋瓊兼知东都贡举”,大历九至十年(774—775年),他仍以东都留守知东都贡举,只是大和元年(827年)以礼部侍郎崔偃知东都贡举。同东选一样,东都留守是以东都分司机构最高长官的身份主持贡举。
       东都科举曾于大历十一年(776年)停止,相关记载主要有以下几条。《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记载:“大历十一年,停东都贡举。”《唐摭言》卷1《两都贡举》记载:“自大历十一年停东都贡举,是后不置。”《唐会要》卷75《东都选》记载:“自大历十二年,
       停东都举,是后不置。”所言为东都贡举事,但《唐会要》列入“东都选”条。《册府元龟》卷640《贡举部·条制二》记载:(大历)十年(775年)五月诏,“今年诸色举人并赴上都集。(注云:先是礼部侍郎贾至,以时艰岁歉,举人赴省者众,权奏两都分理,时礼部侍郎常衮以贡举人合谒见异于选人,并合上都集举旧章也,是后不置东都贡举。)”从《册府元龟》卷640《贡举部·条制二》的记载看,这次东都贡举的停止可能与大历十年(775年)礼部侍郎常衮的上疏有关。常衮认为,贡举和制举不同,应该按照旧章,谒见有司、先师和皇帝,建议取消洛阳贡举,贡士一律集中到长安考试。常衮是大历十年(775年)五月“诸色举人并赴上都集”后上疏,决定停止的应是大历十一年(776年)以后的贡举,所以《唐摭言》卷1《两都贡举》与《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记为大历十一年(776年)较为允当。不过,这次停止东都贡举可能只是暂时行为,此后又恢复了这一制度。据《旧唐书》卷17上《文宗纪》记载,大和元年(827年)七月,“敕今年权于东都置举”。《唐会要》卷76《贡举中》也说:“其年(大和二年)七月敕,今年宜权于东都置举,其明经、进士便在东都赴集。其上都国子监举人等,合在上都试,及节目未尽者,条流奏闻。”大历之后仍有不少人是通过东都贡举而进入仕途的。如礼部侍郎崔偃,大和初曾主持东都贡举,杜牧就是这次贡举及第的。
       东都礼部有祠部司和膳部司的设置。东都祠部司的主要职掌是祠祀祭享,由于鬼神崇拜和宗教有相通之处,所以僧尼道士亦归祠部。《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的“礼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凡内外职事五品以上在两京薨、卒,及身死王事,将葬,皆祭以少牢,三品已上赠以束帛,一品加乘马。”如果职事五品以上官在东都洛阳薨、卒,及身死王事者,承担这一系列工作的当是东都的礼部。《旧唐书》卷43《职官二》记载:“凡国忌日,两京大寺各二,以散斋僧尼。文武五品以上,清官七品已上皆集,行香而退。”《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记载:“凡国忌日,两京定大观、寺各二散斋,诸道士、女道士及僧、尼,皆集于斋所,京文武五品以上与清官七品已上皆集,行香以退。”两条资料一详一简,内容大体相类。国忌日时,两京各选两个大寺同时行香。可见,在唐朝礼制上,至少在国忌行香方面,两京是并重的。这两条资料均记于两书的“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下,管理这些寺观的道士、女道士及僧、尼是祠部职事,而东都的僧尼等应由东都祠部管理。
       东都礼部还置有膳部,主要掌管庙牲豆、酒膳之政。《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记载:“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邦之牲豆、酒膳,辨其品数。凡郊祀天地、日月、星辰、岳渎,享祭宗庙、百神,在京、都者,用牛、羊、豕,涤养之数,省阅之仪,皆载于厅廪牺之职焉。”从“在京、都者”语看,东都也应置有膳部司。
       (四)兵部。前引《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云:“凡内外百司皆给铜印一钮。(注云: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兵部置一印,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其文日‘某司之印’,东都即云‘东都某司之印’。)”从文中“东都某司之印”语看,是六部下属二十四司之印。那么,东都兵部在唐前期当有第三司驾部司的存在,且置有一印。长庆年间东都还有兵部第四司库部司的存在,因为长庆元年(821年),李渤曾以库部员外郎分司东都。上述引文中有一个问题十分值得注意。就是东都的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兵部置一印,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所以,上述诸司均置两印,只有兵部司只置一印。这是因为兵部司是兵部头司,掌兵马调遣,包括边疆兵马的补充和临时军团的屯驻,以及兵马名帐之事,属非常之要害部门。一般部门置两印者,两京各一印;而兵部只置这一印,说明在皇帝来往于两京时,此印定是随皇帝而行,目的是将兵权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唐前期洛阳常驻有大量军队。《唐会要》卷72《京城诸军》云:“开元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敕:驾在京,左右屯营宜于顺义、景风门内安置。北衙亦著两营,大明北门安置一营,大内北门安置一营。驾在东都,左右屯营于宾曜右掖门内安置,兼于玄武北门左右厢,各据地界,绕宫城分配宿卫。”《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又载:“凡车驾在京,即东都南、北衙皆置左、右屯营,别立使以统之;若车驾在都,则京城亦如之。”《唐会要》指皇帝在长安、洛阳时,左右屯营的屯驻之地。《唐六典》是说,如果皇帝在长安,洛阳的南北衙都要置左右屯营,并且专门任使统率。如果皇帝在洛阳,则长安也要如此设置。也就是说,长安的屯营使不能统率洛阳的屯营,反之亦然。那么,既然洛阳屯驻了这些军队,东都兵部当会负责一些具体事务的管理。
       (五)刑部。从现有史料看,东都刑部下置两司。一是刑部司。王衮在大和年间,曾以刑部员外郎分司东都,说明东都当有刑部司的设置。二是比部司。比部是全国最高的审计机关。“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人。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句会于尚书省。”“京都”指西京东都,既然“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句会于尚书省”,东都刑部应置有比部司。
       (六)工部。《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记载:工部郎中、员外郎“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凡京师、东都有营缮,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东都洛阳作为唐朝的陪都,有大量的宫殿园囿需要营造修缮。从上述“凡京师、东都有营缮,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语看,东都置有少府、将作两监,而这两监都是承受工部政令的。所以,东都置有工部。这样一旦“东都有营缮”,少府、将作二监在工部指导下进行工作。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东都工部下置二司。一是屯田司。《新唐书》卷55《食货五》记载:开元二十九年(941年),“以京畿地狭,计丁给田犹不足,于是分诸司官在都者,给职田于都畿,以京师地给贫民。是时河南、北职田兼税桑,有诏公廨、职田有桑者,毋督丝课。”屯田司的职责之一就是掌百官的职分田和诸司的公廨田,既然东都诸司官员的职分田在都畿道,当由东都的工部的屯田司管理。二是虞部司。《旧唐书》卷43《职官二》虞部条:“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藁。”从文中可见,长安和洛阳两京在禁止“弋猎采捕”、“五百里内供其刍藁”等方面是相同的,在洛阳的这些工作应由东都虞部司负责。又,东都虞部有长官郎中和副贰员外郎分司。《旧唐书》卷188《孝友·崔沔》记载:“睿宗时,征拜中书舍人。时沔母老疾在东都,沔不忍舍之,固请闲官,以申侍养,由是改为虞部郎中。”宝历末,陈夷行曾以虞部员外郎分司东都。
       
       西京尚书省下设六部,每部四司,计二十四司。从前面所论可知,东都尚书省下设司为:吏部下设吏部.、司勋、考功三司;户部下设户部、金部二司;礼部下设祠部、膳部二司;兵部下设兵部、驾部、库部三司;刑部下设刑部、比部二司;工部下设屯田、虞部二司,计十四司。由于资料的限制,东都当时所设司当多于我们考出的十四司,但东都是否二十四司全置,已不可考。
       东都尚书省还置有印信。黄巢义军攻下东都时,留守刘允章投降,东都户部郎中李蹊“挟尚书八印走河阳”,刘允章“遣人就磎索印,拒不与”。可知,东都尚书省有八印。从《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记载看:“凡内外百司皆给铜印一钮。(注云: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兵部置一印,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其文日‘某司之印’,东都即云‘东都某司之印’。)”从上下文联系看,尚书八印是六部下属各司之印。
       从以上对东都尚书省官员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特点:
       第一,从时段上看,东都尚书省六部官员的设置在唐前期和唐后期是有区别的。唐朝前期东都尚书省六部官员人数较少,唐朝后期则大大增加。张说曾认为:“太极殿众君子,分司洛城,自萶涉秋,日有游讨。”似乎分司官人数不少。笔者曾将文献中见到的东都分司官进行了较全面的统计,天宝年问以前的东都分司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东都御史台,长安作为隋唐两代的都城,地理位置有些偏西,加上交通和运输不便,对于控制全国来说存在着许多问题,而洛阳地处交通要道,又是关东及江淮财赋运送长安时的集散地。所以,在东都洛阳设立御史台机构对广大关东地区官员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出于对东都宫殿、苑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事务性机构。如东都苑总监、苑四面监等。唐前期皇帝时常来往于长安和洛阳之间,百官随行,需要在东都常设的机构不多,宫室、廨署的管理、修缮等事务性官员却是必需的。从唐前期的分司官员的统计看,未见东都尚书省六部官员的设置,当然不排除资料中没有保存的可能性,但东都尚书省的分司官员少于其他分司部门,如九寺五监等事务部门及御史台官员是没有问题的。这是因为唐前期东都中央职官中闲职较少,六部二十四司多为清要之职,唐廷这时一般不将这类官员置于散地。到了唐后期,六部的分司官员增多了,但这时东都尚书省官员尽管出自政务部门,却多为闲散之职,往往并不理事,与其他闲散部门的分司官没什么区别了。
       第二,唐朝在设置东都中央职官之初,就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主旨。唐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省是制令定策的中枢部门,属于“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者,皆应论执”。这两个部门在洛阳均不见有分司官的设置。尚书省作为行政节制机关,在唐代职官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如《困学纪闻》卷13《汉魏晋政柄所归》所言:“王政之本,系于中台,天下所宗,谓之会府。”西京尚书省在唐前期以左、右仆射为真宰相,以后左、右丞成为该省的实际长官。唐廷为了强化中央集权,防止这个部门游离于中央,东都尚书省不设仆射与左右丞,以东都留守为最高长官,构成了唐朝官制的一大特点。基于同样的原因,在唐前期分司机构闲职较少的情况下,尚书省基本不设东都分司官员,唐后期尽管东都尚书省分司官员较多,却又多是闲散之职。都省是唐代尚书省总官属,《唐六典》卷1《尚书都省》记载:“凡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其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以宣邦教。”所以,东都尚书省未见都省设置。从前引《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可知,尚书省的吏部、司勋、考功、驾部、金部等司各置二印,东、西两京各置一印,只有兵部置一印,皇帝来往于两京时,此印随皇帝而行。可见,唐廷在设置东都职官之初,集权于皇帝的意图就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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