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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研究]和谐社会的法哲学思考
作者:丁玉明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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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具有对社会主体、社会客体和自然客体等的三大功能。在我国当代社会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不是脱离法治的和谐,而是依靠法治的和谐,法治是和谐社会最优化的调节机制。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运用法治手段进行社会调节的渐进过程。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哲学;法治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6—0022—03
       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核心的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状态。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非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为主要手段并在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的。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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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理论中提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并且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从主要内容来看,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涵盖了人、社会、自然三大系统,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法律与道德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环境、资源、教育等领域,而在和谐社会诸多因素中,人际和谐是基础,也是关键要素,而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则是调控包括人际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的重要手段,无疑是现代和谐社会的杠杆。和谐社会的功能必须借助法律武器才能发出威力来。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主要有三大功能:
       (一)对社会主体的功能。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史观确认,人是社会的主体,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里,作为社会主体化身的权利主体,可以借助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特定环境下,各权利主体追求利益的结局必然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和谐社会可以减少这种冲突的发生,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社会发挥这种功能的主要手段靠法治,法治能将和谐理念法律化、条文化,并推行法律于实践,协调人际冲突,使人群趋于和谐。通过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给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引导大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达到“定纷止争”的目标。
       (二)对社会客体的功能。唯物史观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和谐社会对社会本身的功能实际上就是和谐对人的作用的间接表现,即通过日趋完善的法律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法治手段也借助对社会直接的宏观调控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对人的控制来构筑良好的社会秩序,通过构筑稳定的社会系统整体,保持社会在稳定协调里进步。
       (三)对自然客体的功能。根据自然辩证法,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是自然界长期演进的产物,人类社会无论发展到何时,都必须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与能量交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正确认识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平衡和不平衡、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当前平衡和未来平衡,即部分人发展不能妨害另部分人的生存,当代人的利益满足不能威胁后代人生存。可见,可持续发展追求的目标契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它是通过和谐手段,达到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一致。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到当前和未来公平的连续性。因此,和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现行法律调整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则还比较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迫在眉睫。和谐社会必然通过法律调节人和自然关系的关系,高效地利用现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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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封建社会和一切私有制社会也讲法,甚至主张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但那样的社会却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这是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法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剥削阶级是用法来统治人民的,也就是说,法是剥削阶级对人民进行专政的工具。而他们自己却是在法之外或法之上的。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对这种法治本质的说明。在私有制社会,人们在法律面前是不可能平等的。而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和基本权利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民主是依靠法律来保护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所谓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这种质的规定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与私有制法治的根本区别。以保护人民利益和权利的法律,具有极大的普遍性,从而可能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要使法律在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使民众确立对法律的信仰。中国古代社会不是没有信仰,而是缺乏法律信仰。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政府与个人)以坚定的法律价值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的支配下活动。法律信仰就是公民不是一般地相信法律,而是把法律内化到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中,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来处理日常生活。没有信仰的法律是苍白的,没有信仰的法治是无望的。没有法律信仰,即使有市场经济,也不能说是成熟的;即使有民主政治,也不能说是健全的;即使有精神文明,也不能说是普遍的。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蜕变成为僵死的教条。如果一个社会具备了法治的其他条件而独缺少法律信仰,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一样。
       虽然中国古代也有法律,但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主要手段,因此,要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可能的。在缺少法律信仰的民族文化的背景下,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必须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大力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只有当公民的法律信仰真正确立起来的时候,公民的权利意识才能得到张扬。除了教育公民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外,还要继续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发挥法律在调节人际关系中的作用,必须使公民特别是
       各级领导干部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政府和公共事务部门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法律教育要在法制实践中进行,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如果能够做到依法行政,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就会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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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威力和作用。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调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和谐社会是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社会。市场经济以利益为发展的基本导向,以盈利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有形和无形的“手”,促使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使经济社会发展充满动力和活力。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无序性和自发性等特点,以及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发生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那就需要调动法治手段,规范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使市场机制运行趋于有序化。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形,人们借助法律手段,调节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行为,调整市场主体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健全的市场体系还要求经营者依据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从事经营活动。社会全体公民将在一个平等、自愿、有序、规范的和谐环境里展现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公平地拥有社会资源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里,法治将大有用武之地。
       第二,通过监督制约行政权力,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和谐。和谐社会是由政府管理的社会。法律是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行政权力源于宪法和法律,其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遵循法治原则,体现民众意志,实现行政权制约下社会的和谐。法律要清晰地界定行政机关活动的范围,政府一切权力均来自法定,受法律监督。在行使职权时,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严格依法定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并教育公民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侵犯,他们有条件获得法律救济。法治政府应该以优质化服务行使监管职责,依照法定职责,提高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运用环境保护法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性,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这同样需要借助于法治的力量。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运用法律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处理利益分配时,把人当做生态环境中一分子,在生态自然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中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路子,并在法律规范体系与价值理念中体现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调整和保护。要深入展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全面审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制,统筹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发展路子;要依法严格保护环境生态,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环境治理,推进资源科学开发和节约,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经营模式和消费方式,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四,通过法治提高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不断推进高效能社会建设。一个有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成果的社会,能够实现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组合的社会。依法治国,不仅要求达到人的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率,而且要求高效地开发利用社会资源。要把效益作为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和谐社会是追求效益的社会,是物质和精神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在贫穷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的。当前我国政府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致富奔小康,国家和社会鼓励和保护个人物质利益。法治条件下就是依法承认和保护人的自我利益,激励人们在守法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创造合法利益,限制和打击非法利益,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依法确认和保护合法的产权关系,限制和调节非法的财产权,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便利和保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资源应有的价值。现代社会资源的日益稀缺要求我们必然要追求效益,以较少的资源消耗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法律内在价值目标不仅要达到最优化的方式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还要以权利义务形式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消耗。
       第五,法治社会内在的基本人权保障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必定能够调动所有公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全社会充满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人权得不到真正保障,就无和谐社会可言。法治对人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人权,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依法制裁侵权者;法治提供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方法和途径。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和机制。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依法治国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济,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第六,法治内在的公平正义基本理念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思想基石。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广泛确立起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才能将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任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全体民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无处不在的互动社会,又处处充满着利害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要保持社会公民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如果社会严重不公、明显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激化,直至暴力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保障。所以,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核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权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的秩序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所以,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目标具有统一性,二者都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然而,构建和谐社会涉及社会全方位内容,其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决定了,依靠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调整的渐进过程。
       (责任编辑 辛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