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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研究]试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作者:杨家卿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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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追求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是古今中外人们的共同追求。中外古代思想家有很多关于和谐思想的资源。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来源。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仍在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作出的贡献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新形势下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纵横交织,盘根错节。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路径选择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建立化解各种矛盾、问题的社会调控体系,完善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倍加珍惜社会稳定大局,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关键词: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矛盾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6—0018—04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问题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过程。本文主要论述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分析解决矛盾的路径,以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依据
       (一)中外关于和谐的思想资源
       追求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是古今中外人们的共同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社会历史,就是人们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历史。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和谐”的思想非常丰富。据考证,在甲骨文和金文中都有“和”字。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和”被广泛地应用到家庭、国家、天下等方面,用以描述内部治理良好、上下协调一致的状态。“谐”,有协调、融洽的含义。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各种和谐社会理想,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儒家提出的“小康社会”和“大同社会”。据儒家经典记载,小康社会是指一种财产私有、生活宽裕、上下有序、家庭和睦、讲究礼仪的社会。比“小康社会”更高级的是一种公有共享、其乐融融的“大同社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不仅对陶渊明的“世外桃源”、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产生深刻的影响,也对一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心理产生深刻影响。“和衷共济”、“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等,已成为中国老百姓的格言和生活准则。
       西方的和谐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最早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成为思辨哲学的基础。从苏格拉底开始,“和谐”又被引入政治和社会领域。不论是柏拉图“公正即和谐”的观点,还是亚里士多德“协调贫富两个阶层的利益”的思想,对当代西方社会和谐理论都具有重要影响,甚至成为一些社会学家提出的“结构功能论、协和社会论和社会系统论”的重要思想基础。
       西方近代社会,空想社会主义者针对资本主义社会暴露的弊端,著书立说论证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性,有的精心设计建立和谐社会的方案,还有的进行建立和谐社会的实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和傅立叶把他们设计的理想制度称为“和谐制度”。英国的欧文对“和谐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实验,试图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工作与生活真正和谐的社会。他把自己在美洲的共产主义实验称做“新和谐公社”。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1842年写了一本书叫《和谐与自由的保证》,曾受到马克思的称赞。魏特林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预言社会主义是“和谐与自由”的社会。
       我国古代思想家、西方学者及空想社会主义者对和谐社会的认识和描述,反映了人们对美好社会的向往和追求,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他们不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来认识社会,既不可能揭示社会的本质,也不可能找到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动力、依靠力量和正确途径。这个历史任务只能由科学社会主义者来完成。
       (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来源
       马克思、恩格斯深切地关注人的发展、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把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全人类的解放,作为自己毕生为之研究和奋斗的最高目标,并提出了人与自然界和谐共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整体发展观。马克思、恩格斯从哲学的高度论述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一方面肯定“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又指出,人类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去向大自然索取,会产生人类需求欲望的满足与自然界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人类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而为所欲为。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告诫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在这一认识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未来理想的社会里,“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以达到“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共生。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发展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毛泽东提出了社会发展系统理论的思想,把社会发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在这个系统工程中,他把社会发展作为物质运动形式来考察,把社会发展当成物质与精神的对立统一过程来对待,在此过程中,注重社会发展的结构控制。毛泽东将他的社会发展系统理论思想运用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构建的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理论,不仅涉及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而且涵盖了政治体制和科学文化领域。虽然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坚持下去,没有最终摆脱苏联模式,但是毛泽东把社会发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的社会发展系统论思想,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邓小平提出了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思想。邓小平的社会协调全面发展思想主要包括:一是经济与政治协调发展;二是经济与文化协调发展;三是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邓小平还指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科学地阐明了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性。邓小平强调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协调发展,是对毛泽东社会发展系统理论思想的继承和创新,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思想不仅正确,而且可行。
       江泽民提出了社会更加和谐的思想。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从而明确地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思想。党的十六大报告多次使用了
       “和谐”一词,就是既要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实现微观的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又要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和谐发展。江泽民指出,历史证明,人类社会的进步与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推进自然生态的良性发展,互为前提,缺一不可。这也说明实现社会的和谐、达到全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从来就不是单一的,不是某方面的单项突进,而是社会的全面进步。它的正确性已经被各国实践所证实。我党领导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进一步继承并发展了这一理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根据实践的发展与时代的要求,从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进一步把这一思想系统化、理论化。
       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然而,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建设与社会文明则明显滞后,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不和谐的因素。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就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妨碍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当前,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使我国跨入了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由传统的社会主义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转型。这种转型引起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的大转变、大调整,蕴含着诸多可能引发矛盾和问题的新特点:一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新旧体制基本原则与社会规范的不断摩擦和碰撞,极易导致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呈现出纷繁复杂乃至某种紊乱的态势。二是利益格局的变动性。伴随着整个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每一个阶层、群体作为利益主体在利益的重新配置和博弈过程中,总是力图争得最大的利益份额,从而造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三是社会机制的残缺性。随着社会原有机制的打破和新机制的尚未完善,使体制运行与政策执行中的许多漏洞经常被某些人所利用,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导致各种矛盾和问题比其他时期更趋多发性和多样化。四是社会焦虑的弥漫性。快速的社会变革,容易使那些利益受损或地位下降的人,在心理负荷和心理震荡加重情形下,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和浮躁的心态,形成大量的越轨行为和无序现象。体现在社会心理层面,往往会放大人们对某些社会问题的感受,加剧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GDP总量增长了10倍,年均增长速度为9.4%,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各种矛盾逐渐凸现。
       一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仍在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如果将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城乡差距就远不是3倍,而可能会有6倍以上。从地区差距来看,尽管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但是东中西部的相对差距仍呈扩大趋势。
       二是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作出的贡献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这些群体主要指农民和工人,到目前为止,农民的人均收入还很低,负担还很重。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成果,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同时,由于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国民经济作出战略性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有大批产业工人下岗。这些在计划经济时代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产业工人和无地农民、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显然是不对等的。
       三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纵横交织,盘根错节,具体表现为: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别持续拉大,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深层表现;贫富差距趋于扩大,社会贫困问题凸现,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利益格局多元化,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求矛盾紧张,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直接表现;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
       此外,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问题,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政治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问题,民族宗教冲突问题,都会引起复杂紧张的矛盾,所有这些交织在一起,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路径选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在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下工夫,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第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社会创造活力,取决于社会制度为其成员提供主体地位和竞争的空间的强弱与大小。人类历史证明,并不是所有民族、国家和地区都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不少民族、国家和地区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有的甚至衰败、退化乃至灭绝。只有充满活力的民族、国家和地区,才能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形成更新更高的文明。同时,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也并不是在任何历史时期都能不停止地前进,只有当社会生活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时期才能获得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这表明,有无社会创造活力是能否形成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应当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激发社会成员的主体性与竞争性,积极营造鼓励各类社会群体干事业、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既要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的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力量。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欲望,营造一个使社会进步的所有创造愿望都得到尊重,所有创造活力都得到支持,所有创造成果都得到发挥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建立化解各种矛盾、问题的社会调控体系,完善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实现它的整体目标,需要创造许多必要的条件,从实践角度看,当前针对我国社会发展
       的实际,需要我们建立起社会系统和谐发展的运行机制: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能,敏感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机制等。
       第三,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就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们所反映的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客体的价值关系,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性是公平和正义问题的实质内容。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的全面转型,社会公平和正义日益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解决好这个重大课题,理顺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利益矛盾,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协调社会利益,要求执政党必须把社会公平和公正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从制度上保障竞争机会的平等,逐步消除户籍、教育、就业、身份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碍,加快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四,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是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对社会成员的必然要求。如果一个社会,其成员不守法律、不讲规则、失去诚信,必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人与人之间尔虞我诈,相互设防,甚至一些人践踏法律,整个社会就失去和谐与稳定,乃至倒退。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对社会成员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在全体社会成员中间开展普法教育,使老百姓都能学法、懂法、守法;二是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各级政府应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讲诚信、假冒伪劣、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热点问题入手,广泛开展群众性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追求先进、崇尚科学、诚信待人、守法干事的良好风尚。
       第五,倍加珍惜社会稳定大局,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安定团结是社会政治发展的有序状态,是社会发展规律性、社会控制有效性和社会生活和谐性的有机统一。良好的社会秩序,安定的生活环境,是人类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
       维护社会安定,要求执政党,首先是有能力应对复杂的国际局势,粉碎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和民族分裂势力制造的分裂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其次是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和谐;再次是完善社会管理机制,通过平安城市、平安乡村等系列创建活动,为百姓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提供有利的社会条件。
       第六,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在这方面要克服社会上一些人的不正确认识,懂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而实现社会和谐则是中国人民永久的追求,通过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来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通过构建和谐社会来加快和保障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尽快实现。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明确的任务和一系列的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相对静态的目标,实现了就是实现了,没实现就是没实现;而和谐社会则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基本和谐到更高和谐,再到最高和谐,是一个可以不断实现而没有极限的过程。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是结果与手段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所实现的社会则必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现实当中,我国出现的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协调的矛盾相对突出,导致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就在于没能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必须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放到重要位置,使科学发展观不仅成为领导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性指导方针,而且成为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性指导方针,贯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始终。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系。和谐社会是在我们党更加准确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也是我们党对执政党执政规律清醒把握所得出一个科学结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和谐,必须依靠党的执政能力的不断增强。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由此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是相辅相成的。
       执政党必须顺应客观形势与执政环境的变化,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主式,通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来执政,坚持科学执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完善执政体制,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来完善党内领导体制、选举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法律正确认识、选择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实现利益整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利益,坚持依法执政。
       (责任编辑 辛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