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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中印古代贱民制之比较
作者:朱伟奇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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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与印度是世界五大文明古国中幸存与延续下来的两大文明古国。中国与印度古代贱民制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古代社会超经济强制和自然经济的产物,其特征是职业等级化、职业世袭化、等级内婚制,所不同的是印度古代贱民制发展的复杂程度和存在的时间,远远超越了中国古代的贱民制。在维系贱民制度存在的方式上,中国古代偏重于政治上的强制,而印度古代侧重于宗教思想的束缚。中国与印度古代贱民制的存在与发展、延续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中国古代贱民制;印度古代贱民制;比较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5-0117-04
       在古代社会中,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经历了等级制度的困扰,印度种姓制度是古代世界历史上最为森严的等级制度。其中贱民是该制度中最低的等级,被称为不可接触者。中国古代社会从夏商西周开始,就是沿着等级制轨迹延续发展的,所谓“士农工商”之分是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基本构架。就职业上讲,“士农”为贵,“工商”为贱;就社会地位上划分,同样“士农”为尊,“工商”为卑。中国古代的贱民制一直延续到清代。雍正时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乐户、惰民、丐户、蛋户等废除其贱籍,开豁为良民,编入正户;宣统时下令解放奴婢,禁止奴婢买卖,无力赎身者以雇工论。这样,历经几千年的中国贱民制寿终正寝。本文试从更为宽泛的视角将中国古代的“工商”及其以下的等级界定为“贱民”,拟就中国古代贱民的特征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与印度古代社会的贱民制进行比较,以探讨中印两国古代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共同特点。
       一、贱民制的产生与演变
       中国古代贱民产生于奴隶社会,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贱民最初是奴隶社会种族征伐的结果。周灭商后,周族成员被称为“国人”,属国家自由公民,不仅有服兵役的义务,而且享有参政、接受教育的权利。被征服的商族人被称为“野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却要承担各种劳役。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周统治者强迫被征服的各氏族从事不同的职业。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在周初分封时,曾分封给康叔以“殷民七族”。这些氏族都是被征服而沦落为周族的种族奴隶,他们被强制从事不同的职业,受到周人的奴役。春秋时期,伴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奴隶制的崩溃,从事农业的种族奴隶获得了自由,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而从事工商及杂役的种族奴隶却没能完全获得自由,其身份地位虽不再是奴隶但却低于一般的编户齐民。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各等级职业的管理。据《国语·齐语》记载,齐国的管仲对士农工商业者采取了分别居住、世袭恒业的治理办法:“令夫士,群萃而州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之,子与子方孝,其事君者言敬,其幼者言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在,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是夫,故士之子恒为士。”“令夫工,群萃而州处……相示以巧,相陈以功,不见异物而迁焉。……故工之子恒为工。”“令夫商,群萃而州处……相语以利,相陈以知贾,不见异物而迁焉。……故商之子恒为商。”“令夫农,群萃而州处……少而习焉,其心安焉,故农之子恒为农。”由此可见,管仲不仅确立了职业世袭化政策,同时也确定了职业等级秩序制,即士农工商。《左传·桓公二年》晋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也。”
       在士农工商等级中,士位居第一,农位居第二,其优秀者可晋升为士,工商居末,是禁止入“士”的。此后,儒家思想的盛行和历代统治者的“重农抑工商”、“禁民二业”的政策,使士农工商等级变得更加森严,从而使工商及其以下阶层有别于社会的一般成员,有专门独立的户籍,职业世袭化,实行内婚制,成为社会最低阶层的“贱民”。秦汉时的工商户,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户”、“兵户”、“工乐户”。隋唐两宋时的“蕃户”、“官户”,元代的“驱户”,明代的“军户”、“匠户”、“商户”、“丐户”,清代的“蛋户”等,都是“贱民”。此外,历代都存在的奴婢、奴仆、倡优,则是贱民阶层中地位最低下的。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贱民的存在与发展反映了封建等级制的基本特征。
       古代印度种姓制和贱民的产生,与中国的如出一辙,也是在种族部落征服过程中和以后社会发展中逐渐产生的,并一直延续到今天。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过程中,印度种姓产生,最初划分为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征服者雅利安人构成头三个种姓;而被征服者土著人达罗毗荼人则沦为四大种姓中最低的种姓“首陀罗”。此后,又从首陀罗阶层中分化出“贱民”——“不可接触者”种姓。随着印度社会分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演变,印度种姓制度与贱民制度不断裂变,由最初的四大种姓发展到六千乃至上万个职业世袭化、实行种姓内婚的亚种姓。而中国的等级制度与贱民制,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数量与种类上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其程度远不及印度。仅就手工业来讲,印度有多少个行业行当就会分化出多少个种姓;中国虽也存在行业差别,但是不会因此分化成截然不同的等级集团。不仅如此,印度的手工业即便是在同一个行业中,还会因地区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种姓。
       二、贱民制的基本特征
       在中国和印度古代社会里,历代统治者对各等级和贱民的职业、婚姻、社会生活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维系等级之间的尊卑,防止社会等级关系的紊乱。
       1 职业世袭化
       贱民的职业,原则上是世袭不变、世代相传的。这是贱民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秦汉以前的吏和兵地位较高,没有专门的名籍,可进入仕途。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吏和兵成为一种人人避之的贱业。因为随着吏役加重,一旦人役,须世代相袭,并开始有了专门独立的名籍,为此许多吏户不惜“断截肢体,产子不养”,以求除豁;一旦入兵户,即须世代为兵,不得人仕。三国时期的曹魏及吴蜀先后实行的“士家制度”,即规定士须世代相承。兵户虽在隋唐一度取消,但到了辽金元明时,又再度死灰复燃。元代的军户一经签发,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明代军户,一入军籍,“役皆永充”。
       伎巧百工在奴隶社会多半是奴隶,进入封建社会后,其社会地位略高于奴隶,而低于一般的编户齐民。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工乐杂户职业是世袭的,并有相对独立的名籍。隋唐的手工业者被称为蕃户,职业世袭,其地位仅在奴婢之上。元明时的手工业者被称为匠户,职业世袭,不能随意脱籍。直到清初顺治二年,匠籍才被废除,手工业者由此获得了人身自由。此外,明代的丐户多是“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男不许读书”,职业世袭。据乾隆《崖州志》记载,清代的蛋户世居“濒海处,男子罕事农桑,惟辑麻为网罟,以渔为生,子孙守其业”。
       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严禁贱民僭越职业。汉武帝时,为杜绝“商户”潜入“农”的行列
       等级,曾召令:“贾有市籍,有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人田贷。”(卷二四下·食货志下)魏晋南北朝时,魏世祖明令:“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卷四下·世祖纪下)。元律规定:“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卷103·刑法志)历代统治者不仅禁止贱民从事高等级的职业,同时也禁止高等级从事贱民职业。汉景帝时诏曰:“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卷五·景帝传)唐时也明令:“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卷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地位,稳固等级关系。
       古代印度种姓制和贱民制的出现,也是直接与职业分工相联系的,即婆罗门应该依次从事六业——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为他人祭祀、布施和接受布施为人们祈祷;保护众生、布施、学习吠陀,是刹帝利的本业,从军是刹帝利的生计;经商、放债、畜牧和务农是吠舍的生计;甘心服侍上述三个等级是首陀罗的职业;从事手工业和服务行业,如制革业、酿酒、屠宰等,是贱民的职业。种姓法限制和严禁各种姓之间职业的僭越,尤其是坚决禁止低级种姓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违者将处以没收财产的惩罚和体罚以及流放。
       种姓法原则上规定,各种姓应该各司其种姓的本业,倘若高级种姓从事了低级种姓的职业,将会马上堕落为低级的种姓。但是,由于形势所迫,倘若不能够守本业。可以依次从事比自己低的种姓的职业。婆罗门如果不能够以本业为生,则可以奉行刹帝利之法为生。倘若还无以生,则可以务农和畜牧、经商,过吠舍的生活。同样。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贱民在不能够以原有本业为生时,可以从事其他低于其种姓的职业为生。
       中国古代的贱民制和印度古代的种姓制与贱民制,在职业规定上,都力图使贱民和各种姓的职业世袭化,绝对禁止低级种姓、贱民从事隶属于高级种姓的职业和高级种姓从事贱民的职业,对于胆敢以贵业为生的贱民,国王应没收其财产并将其流放。虽然印度种姓法允许高级种姓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然而必须适可而止,绝对不能降低到从事贱民职业的程度,而且即便是种姓法中规定高级种姓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但是仍然不能免除降低种姓等级的处罚。
       2 等级内婚制
       门当户对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婚姻法则。据《国语·越语上》记载,早在春秋战国时,越国勾践使大夫文种求盟于吴国时,曰:“请勾践女女于王,大夫女女于大夫,士女女于士。”在这种等级婚姻制下,贱民的婚姻也必然是在地位身份对等的等级内构建婚姻。北魏法令规定:士女必须配嫁士家,永为士妇,如私自与吏民结婚,要“一切录夺”以配战士(卷三《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明代的丐户、乐户、隋民“自相配偶,不与良民通婚姻”(卷24《风俗·丐户》注引《魏略》)。据道光《南海县志》记载,清代三江蛋户“婚姻亦以蛋嫁蛋”。一直到道光年间,广州诸蛋民虽渐知书,然良家不与通婚。
       历代皇权为了维护高等级的纯正性,严禁贱民与良人通婚。《唐律疏义·户婚律》:“人各有偶,色彩须同,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元代明令:“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卷514·户部)明代则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卷35·经济汇编祥刑典)此外,历代法令也禁止良人娶贱民女。北魏曾召令:“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卷五·高宗纪)元律规定:“良人与奴婢通婚者官府有权判离,对所生子女按奸生处置,没为奴婢。若诸官娶娼为妻,违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卷103·户婚)“若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卷35)这些法则,都是为了捍卫等级内婚制,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殊地位。
       同样,印度的种姓制度也是倡导种姓内婚制原则的,婆罗门之男娶婆罗门之女为妻,刹帝利之男娶刹帝利之女为妻,吠舍之男娶吠舍之女为妻,首陀罗之男娶首陀罗之女为妻,贱民之男娶贱民之女为妻。在种姓制度原则下,七代不发生混血,往往被视为一种美德。
       尽管印度种姓制度倡导种姓内婚,但仍允许高级种姓之男可依次娶低级种姓之女为妻,即为顺婚。婆罗门可以娶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之女,刹帝利可以娶吠舍和首陀罗之女,吠舍可以娶首陀罗之女。除此之外,绝对禁止娶再低等级的种姓之女,尤其是贱民之女。对于低级种姓男子企图同高级种姓之女婚配,即被称为逆婚,印度种姓法是坚决禁止的,对于违者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
       对于那些胆敢破坏种姓婚姻法的行为,古代印度所采取的措施与中国古代的基本一致,那就是通过法令强制禁止和予以惩罚。印度除了对违者绳之以法外,还采取了另一种不同于中国的处罚方式,那就是降低种姓等级的心理上的恐吓处罚。无论是高级种姓之男同低级种姓之女婚配顺生的后代,还是低级种姓之男同高级种姓之女逆生的后代,他们都将会堕落为贱民,如婆罗门与吠舍之女所生的后代叫安伯什特。只能以行医治病为业;与首陀罗之女所生的后代叫泥沙陀,以捕鱼为生;刹帝利与首陀罗之女所生的后代叫乌格勒,以捕杀穴居动物为生;刹帝利之男与婆罗门之女所生的后代叫苏德,以养马为生等等。印度社会对于降低种姓等级的惩罚的恐惧,远远超出了对没收财产乃至对身体施刑的惧怕,因为财产的损失和身体的痛苦是一时的,而降低等级将危害其终身及其子孙后代的社会地位。
       3 贱民与仕途
       中国古代是“官本位”的社会,如何选择官吏是关系到社会政权掌握在谁手中的至关重大的问题。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严禁贱民涉足仕途,以捍卫高等级的政治特权。
       汉“孝惠皇后时,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九品中正制,使仕途为士族门阀所垄断,连一般庶族都难以问津,又何况贱民呢?隋唐始设科举制,倡导“唯才是举”,广开仕途。然而,这仅仅是为中小地主阶级提供参政的机会,贱民是绝对不许介入的。唐代对参加科举的人的身份实行严格审查,以杜绝“贱民”匿瞒身世应试。《通典·选举三》注云:“至省,乃考核资叙,郡县乡里名籍,父祖官名,内外族姻,年齿形状,优劣课最,遣责刑犯,必具焉。以同流者五五为联,以京官五人为保,一人为识,皆列名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贾殊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之徒。”即便到了“取士不问家世”的宋代,“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仍然是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的(卷155志108选举一科上)。元承宋制,规定娼优、店肆、屠沽之人一律不得入仕(吏部)。清代,工商户虽已被准许参加科举应试,但时常受到以往陋习的困扰。
       综上可见,在中国封建社会。贱民自始至终被禁锢在“仕途”之外。虽然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卖官鬻爵”的政策,但那只不过是饥馑荒年的权宜之计。能买得起官衔爵位的只
       是少数富商大贾,况且他们所获得的是有官无职、有爵无禄的虚名。至于那些有特殊技能的贱民,在官府中往往也只能任“伎术官”,不能任政务官。这样,封建政权就牢牢地把持在高等级集团手中。古代印度在择官制度上,与中国古代绝无二致,种姓制度从一开始就规范了各种姓的职业,婆罗门的职业是祭司、国王的顾问等,刹帝利是国家的保护者和守护者、管理者,国家各级官吏都是从高级种姓中选拔,也都为高级种姓所把持,而绝对与贱民无缘。
       4 社会生活等级化
       中国古代贱民不仅在职业、婚姻和仕途上受到限制,而且在日常的衣食住行上也要受清规戒律的钳制。
       在出行的方式上,汉高祖曾诏令禁止商贾之人乘车骑马,唐乾封二年严禁商贾乘马,元代则规定娼家不许乘车马。在衣着上,汉高祖禁商人穿绸缎,明代规定“凡农家许著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著绢布”。对服饰的限定无非使“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各有等分和贵贱高低之别。同样,印度种姓法规定,婆罗门的腰带应该是光滑而柔软、用三股蒙草搓成,刹帝利的腰带应该是用穆尔瓦草搓成的弓弦,吠舍的腰带应该是麻绳;各种姓所使用的手杖的高度,婆罗门的手杖应高至发际,刹帝利的至前额,吠舍的至鼻端。贱民穿的必须是死尸衣,他们吃的必须是破盘盛的食物,他们的饰物必须是铁制的。
       在居住上,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管仲就采取了令士农工商各等级分离、“群萃而州处”的居住政策,在国中设立了6个工商乡,15个士乡。与此相对应的是,从汉代起历代君王都提倡父子兄弟累世同居,到魏文帝时将此项政策定为法规,“凡父子生分为违律”。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记载,唐代明令“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对于累世居住者,官府实行鼓励表彰。至于贱民的出行,明代规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据《太诰续篇·验商物引》记载,商人外出行商时,须经官府批准,领取官府签发凭证,若无凭证,“坊厢村店拿赴官,治以游拿。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这些法规,旨在维护封建秩序、防止等级混乱。同样。印度的种姓法规定,高级种姓居住在村或城镇里,而贱民旃陀罗和什弗巴格的住处必须在村外和城外荒野之处,并夜间不得在村里和城里行走,白天则必须佩戴身份标志牌出来做事情。
       三、贱民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根源
       恩格斯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中国和印度古代社会的贱民便是这种“多级阶梯”中最低的阶层。贱民的存在是古代社会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贱民的产生与存在、发展首先是古代社会超经济强制的结果。中国从西周分封制开始,周人就强迫被征服的各氏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以满足其需求,如殷民“陶氏”就是整个部族专门为周人生产陶器的。春秋战国时,管仲提出了士、农、工、商“四民分居世袭恒业”的治国政策,以后此项治国政策被作为基本国策大力推行。据《陆贽翰苑集·均节赋税恤百姓》记载,隋唐时的陆贽就告诫其国君:国家首要任务就是使“商农工贾,各有所专”,使他们能“成安其分”。
       为使贱民能安守其业,历代封建王朝都从政令法令上限制、从思想上钳制、从户籍上进行有效的束缚。清代“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卷17·户部)。封建统治者不仅从户籍上使贱民身份职业世袭化,而且从重农抑工商政策上对贱民进行压制。魏晋南北朝的傅玄告诫君王要“尊儒尚学,贵农贱商,此皆事业之要务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贵义贱利思想盛行,无疑对工商业者是雪上加霜,使人们鄙视工商业,视手工业者、商人为贱民。
       同样,古代印度的统治阶级以强制的手段迫使各种姓坚守本业,对于胆敢觊觎高级种姓职业的低级种姓予以严惩。此外,在思想上进行蒙骗愚弄,《摩奴法典》宣称各种姓是摩奴从他自己身体的不同部位创造出来的,低级的种姓生来就是服侍高级种姓的,低级的种姓只要恪守本种姓的法——实行种姓内婚、从事本种姓的职业,那么来世就有可能投胎转生为高级种姓。在此种思想麻痹下,低级种姓就会安于现状,也就达到了稳固种姓制度的目的。
       中国与印度古代社会统治者之所以煞费苦心地维护贱民和种姓制度,不仅仅是为了维护高低贵贱之别,而且还有深刻的经济根源,这就是为了实现其超现实的经济剥削,以满足统治阶级的社会需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傅玄曾劝其君王曰:“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卷47·傅玄传)同样。据《傅子·俭商贾篇》记载:“农思其务,工思其用,贾思其常,是以上用足而下不匮。”
       同样,印度种姓制度和贱民制的存在,从根本上也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各种需要。在古代印度社会,尽管印度各种姓之间尤其是在与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界限和对立的一面,但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另一面,即经济上的依存。印度贱民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分原有的四大种姓当中的人由于生活所迫游离了原有的种姓、原有的职业,从事新的职业而沦为贱民;另一部分则是原先未被列入四大种姓的狩猎部落,后来由于生活环境的变迁而离开了栖息地,以新的职业依附、服务于四大种姓而沦为贱民。按照种姓法的原则,各种姓务必从事原有种姓的职业,虽然允许从事低于自己种姓的职业,但会因此而降低自己的种姓,沦落为低贱的种姓。印度的贱民大都是从事印度社会最初所不存在的新职业而沦为贱民的,如担水种姓、理发匠种姓、木匠种姓、屠宰的种姓、清洁卫生职业的种姓、搬运焚烧尸体的种姓等。虽然这些职业在印度教中被视为不洁的贱业,但却是高级种姓需要而不愿意从事的行业。高级种姓之所以把这些行业视为贱业,一方面是为了抬高、维护其尊贵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以低廉的代价攫取贱民的服务。在古代印度村社流行的贾吉曼尼制度中,低级种姓和贱民世代为高级种姓服务,而且是不计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的,随叫随到。《摩奴法典》明确规定,首陀罗就是侍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的奴隶,奴隶是没有财产权的,奴隶的财产是归主人的,这无疑为高级种姓剥夺低级种姓提供了合法依据。
       中国古代和印度古代的贱民制度与贱民在古代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除了由于统治者人为的强制和思想上的愚弄外,也是古代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需要的一种外部表象。社会分工本无高低贵贱之分,但在阶级社会中,为了实现脑体分工与少数人最大限度对多数人劳动成果的占有,社会分工被深深地打上了阶级差别的烙印,也就等同于等级划分了。
       封建统治者能使“贱民恒业恒居”,不仅归于政治上的强制、思想上的禁锢,而且更主要的是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交往活动甚少、基本上处于封闭的状态,因而习惯于世代居住从事亘古不变的职业。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个社会内,农民不只把他的田地,并且也把他作为自由土地所有者,自由的或隶属的佃农或农奴的位置,世代相传下去。城市的手工业者,也把他的手工业和他的行会特权,世袭地,几乎不可出卖地相传下去,并且每一个人还会把他的顾客,他的销场,他自幼在世袭职业上习得的技巧,一代一代相传下去。”自然经济条件下缓慢的、基本上一成不变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习惯于把其职业、特权、身份甚至言谈举止原封不动地世代传下去。
       中国古代贱民制与印度古代贱民制在表现特征及其存在根源方面都拥有一些共性,但二者之间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一,中国古代贱民,无论在等级分化的程度、等级的数量、等级存在时间的持久性上,还是在等级的复杂程度上,都远逊于印度古代贱民制。其二,在维系贱民制的方式上,虽然二者都运用了强制和思想上愚昧的手段,但是中国偏重于政治上的束缚羁绊,而印度更偏重于宗教上的影响与强化作用。印度贱民制的存在和延续是与以“轮回业报、梵我一如”为教义核心的古老的婆罗门教、印度教密不可分的,而这正是印度贱民制比中国的延续时间长久和难以瓦解的病症所在。“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贱民的存在实质是占统治地位的等级维护其政治经济特权利益的必然结果。
       总之,职业、身份、婚姻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等级化、世袭化是中国和印度古代贱民制最为显著的特征。身份的世袭化和等级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系和稳固了社会关系,但却严重影响和妨碍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交往与融合,不利于社会的整体文明与进步;社会职业分工世袭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知识与技术的积累和传承,但是将职业等级化尊卑化,又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知识与技术在更大范围内的传播和更深层次上的发展,甚至会使原有的知识与技术失传灭绝。中国和印度古代贱民制不仅严重束缚了社会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使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失去了巨大的推动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和印度向近代社会发展的进程。
       责任编辑 陈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