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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秦“所取荆新地”与苍梧郡设置
作者:蔡万进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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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假)卒史目鸟复攸广隼等狱簿》栽录的秦代案例文书,具体反映了秦灭楚国的战争进程与秦时苍梧设郡的历史事实。秦令中称秦“所取荆新地”,应指秦攻取楚之“陈以南至平舆”、“淮南”、“荆江南地”等地,是相对于公元前278年秦“越宛有郢”置南郡的楚地而言的;“苍梧”之地由楚入秦为郡,成为秦所取荆(楚)之“新地”,不应超过秦始皇二十六年,抑或即二十五年王翦“定荆江南地”时设置。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秦代;苍梧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5-0103-03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假)卒史目鸟复攸广隼等狱簿》(以下简称《狱簿》)记录了一则秦代案例,其文曰:“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尽廿八年九月甲午已。今复之:广隼曰:初视事,苍梧守竈、尉徒唯谓广隼:利乡反,新黔首往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难,恐为败。广隼视狱留,以问狱史氏,氏曰: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
       按:廿七年二月壬辰只合于秦始皇二十七年。荆,即楚,《吕氏春秋·音初》注:“荆,楚也,秦庄王讳楚,避之曰荆。”《史记·秦始皇本纪》张守节《正义》:“秦号楚为荆者,以庄襄王名子楚,讳之,故言荆也。”庄襄王,孝文王之子,《史记·秦本纪》作“庄襄王”,《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作“庄王”,立三年死,子政代立为秦王(前246年),即秦始皇。秦王政(始皇帝)定荆地,《史记》有以下数条:
       二十一年,王贲攻荆。昌平君徙于郢。
       二十三年,秦王复召王翦,疆起之,使将击荆。取陈以南至平舆,虏荆王。秦王游至郢陈。
       荆将项燕立昌平君为荆王,反秦于淮南。
       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荆,破荆军,昌平君死,项燕遂自杀。
       二十五年,大兴兵,使王贲将,攻燕辽东,得燕王喜。还攻代,虏代王嘉。王翦遂定荆江南地;降越君,置会稽郡。
       《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亦载:
       十九年,□□□□南郡备敬(警)。
       廿三年,兴,攻荆,□□守阳□死。四月,昌文君死。
       秦王政(始皇帝)二十一年的“王贲攻荆”,当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中的“十九年,□□□□南郡备敬”事有关,亦即《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秦始皇所追述的“异日……荆王许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南郡于公元前278年(秦昭襄王廿九年)由楚并入秦国版图,故称“击我南郡”;“荆王许献青阳以西”,《正义》云“青阳,长沙县也”,知荆王所献为南郡以外之未被秦定之荆地;“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是徙都东地的荆王发兵攻打原来的郢都,即此时的秦国“南郡”,由此,秦开始迈出平定荆地的步伐,先取“陈以南至平舆”,次之“淮南”,再次“荆江南地;降越君,置会稽郡”,最终结束了灭楚(荆)的战争。《史记·秦始皇本纪》:“当是之时,秦地已并巴、蜀、汉中,越宛有郢,置南郡矣;北收上郡以东,有河东、太原、上党郡;东至荥阳,灭二周,置三川郡。”《狱簿》所载秦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当是随着秦始皇灭楚(荆)战争的展开和不断扩大而制定的,由子避父讳看,该令的颁布制定当不会早于秦王政(始皇帝)元年。就上述战争进程看,“所取荆新地”应指秦攻取楚之“陈以南至平舆”、“淮南”、“荆江南地”等。简文中所涉及的“苍梧”,《战国策·楚策一》载苏秦对楚威王说:楚“南有洞庭、苍梧”;吴师道《战国策校注》说:“《正义》云:苍梧山在道州南。按此乃楚粤穷边处。交州苍梧则粤地也”;《山海经·海内经》:“南方苍梧之丘,苍梧之渊,其中有九疑山,舜之所葬。在长沙零陵界中”;《逸周书·王令篇》:“苍吾翡翠”,苍吾即苍梧。苍梧在今江西南部和湖南、广西间,位处长江中下游以南楚粤交界处,属汉代中原人地理观念中的“江南”范畴。据此,“苍梧”应属秦令所称之秦“所取荆新地”。“苍梧”之入秦版图,据考应与秦王政(始皇)二十五年王翦“定荆(楚)江南地”有关。原因有三:其一,秦令所称秦“所取荆新地”是相对于秦王政即位之前秦业已所取楚地而言,秦王政即位之前,秦占有楚的领土只有公元前278年白起“越宛有郢”而设置的南郡;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大规模攻楚在十九至二十五年之间,苍梧人秦由该文书简文“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事知,至迟应在“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的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壬辰以前;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五年,“大兴兵,王翦遂定荆江南地”,推测苍梧在秦始皇二十五年归属秦之后不久即发生了起义,反抗秦的统治,抽调攸县新黔首击反盗,三次皆败,新黔首逃亡,攸县官吏抓捕不力,这才由御史令南郡“复吏”至攸审理此案。其二,秦始皇二十六年。秦版图范围为“地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南至北向户”之“北向户”,一说指汉日南郡,即今越南中部地区;一说泛指五岭以南中原势力所及地区。秦拥有五岭以南地区乃为秦始皇三十三年事,《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苍梧地在湖南至广西之间,秦始皇三十三年才拥有岭南地,此可反证苍梧人秦当不超过秦始皇二十六年,抑或即二十五年王翦定荆江南地时被秦所占。其三,《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十六年“更名民日黔首”,简文中“利乡反,新黔首往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之“新黔首”,正如“秦令”言“所取荆新地”一样,将“所取荆新地”百姓以“新黔首”称之,表明苍梧入秦至迟当在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与二十七年“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年间。《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五年大兴兵,王翦“遂定荆江南地”,正与上述秦灭楚国的历史进程相合,楚国的“苍梧”之地也当在此时被秦所占,成为秦所取荆之“新地”的组成部分。
       关于秦对“所取荆新地”——苍梧的行政管理,简牍整理小组成员依据《狱簿》所能提供的信息,就当时出土简牍资料,曾作出诸种推测。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一文认为:
       苍梧在今广西。汉置苍梧郡,治广信(今梧州),秦的苍梧当即其地。《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粱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谪)遣戍。”苍梧属桂林郡。由简文知道,秦始皇二十八年已有苍梧县。可能是因为新设的缘故,其政务是由攸县监管的。简中“苍梧守竂”、“攸守 ”,都是代理县职的守令,和“攸令广隼”省称“攸广隼”一样,是省掉了“令”字。江西遂川车头垴出土的秦戈有“临汾守曋”,也是守令。过去以为郡守,乃是误解。
       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一文认为:
       此案涉及苍梧县和攸县两地。攸在今湖南省境内,一般认为秦代属长沙郡,但简文指明案件由南郡管辖。这似乎说明在秦始皇二十七年时攸县隶属南郡。简文指明秦始皇二十七年已设苍梧县,隶属南郡,至秦始皇三十三年设立桂林、象郡、南海三郡时,苍梧才从南郡分离出去,以往文献没有记载。
       概而言之,李、彭二文皆认为至迟在秦始皇二十七年苍梧为县而非郡。然而,2002年里耶古城一号井出土的秦牍却确证秦有苍梧郡的存在。正: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殴(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又,正: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吏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殴(也),不欲兴黔首……两枚木简简文中“苍梧”与“巴、南郡、洞庭、内史”等并称,知苍梧至迟于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已为郡无疑。
       苍梧秦时为郡,史籍无征。马非百《秦集史》在追述关于秦郡的研究时称:
       自来言秦郡县者,分为二说。一以为三十六郡乃秦一代之郡数,而史家追述之。一以为三十六郡系始皇二十六年之郡数,而后此所置者不与焉。前者始于班固《汉书·地理志》,后者始于裴驷《史记集解》,而成于《晋书·地理志》。《汉志》所记郡国沿革,其称秦置者二十七,日河东、太原、上党、东郡、颍川、南阳、南郡、九江、钜鹿、齐郡、琅玡、会稽、汉中、蜀郡、巴郡、陇西、北地、上郡、云中、雁门、代郡、上谷、渔阳、右北平、辽东、辽西、南海。称秦郡者一,日长沙。称故秦某郡者八,曰三川、泗水、九原、桂林、象郡、邯郸、砀郡、薛郡。中有始皇三十三年置之南海、桂林、象郡三郡,裴驷不同之数,而易以鄣郡、黔中,并数内史为三十六郡。《晋志》从之,益以后置之闽中、南海、桂林、象郡为四十郡。……至于近日,王国维始于上述二说之外,用以《史记》证《史记》之法,推而及于赢秦一代所有之郡,定为四十八郡。……谭其骧复纠众说,舍短取长,于王氏四十八郡之中,弃去陶郡、博阳、胶西、城阳四郡,外加常山、衡山二郡,并以河内易河间,定为四十六郡,而以鄣郡、东阳郡及庐江郡置于多闻阙疑之列。
       不论哪一种说法,均未见苍梧郡之名。
       实际上,张家山汉简《狱簿》文书自身即已透露出苍梧至迟在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就已为郡的信息:首先,“苍梧守 、尉徒唯谓广隼”及“ 、徒唯教谓广隼”中的“教”是上级官署对下属的命令文书。《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淮南子·主术训》:“行不言之教”,高诱注:“教,令也。”《荀子·大略》:“以其教出毕行”,杨惊注:“教谓戒令。”《汉书·王尊传》:“出教告属县。”据简文,广隼为攸令,“教谓广隼”者当为郡一级官吏,“苍梧守 、尉徒唯”只能理解为苍梧郡郡守 、郡尉徒唯。其实《奏谳书》中所收秦、汉初文书称说郡守、尉多不缀以“郡”字,如北地守、河东守、淮阳守、蜀守等;其次,“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语中“苍梧县”不能理解为名为苍梧的县。《奏谳书》简181:“输巴县盐”,查《汉书·地理志》巴郡无巴县(《汉书·地理志》中郡名与辖县名多有同者——笔者注),唯有巴郡朐忍有盐官,如是“巴县”应理解为“巴郡之县”,“苍梧县”亦应作如是解,因为据简文知“苍梧县反者”发生地是在攸县利乡。再次,《汉书》中治诸侯王狱多诏别郡治,如淮南王安,河南治。汉承秦制,看来秦时对于重大案件的审理,为免受当地官员干扰,同样也由中央指定某郡官吏去覆审,也就是说苍梧郡攸县广隼案是移由南郡审理的,狱簿中的“南郡复吏到攸”正是这种司法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简116-117)学术界所以产生上述理解上的偏差,乃是当时资料和认识上的局限所致,而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公布,为我们正确理解该文书中秦“所取荆新地”以及与苍梧郡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启示和线索。
       责任编辑 陈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