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政治学研究]超越物质范畴:解决国际冲突的和解模式
作者:刘 力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5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解决国际冲突的历史实践表明,仅仅依靠物质手段无法实现国家间长久的和平,必须消除国家间的观念障碍。“情感型”和解与“互动型”和解就是针对两种不同情感障碍的解决模式。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条件和相关因素,来决定使用何种和解模式。
       关键词:国际冲突;和解;情感型和解;互动型和解
       中图分类号:D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5-0032-04
       在国际关系史上,冲突与如何解决冲突一直是永恒的话题。根据不同的本体论起点,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体分为两种范式,即强调物质因素的“冲突解决”理论和突出观念影响的“和解”理论。前者一直是解决国际冲突的主流理论和主导范式。本文试图通过对两种范式的梳理强调“和解”理论在解决国际冲突中的作用。
       一、解决国际冲突的两种思路
       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把国际关系和无政府状态视为一种客观存在,因此,也就把国际关系看成是物质有形的关系。另一方面,主流理论把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国家,视为利己的理性行为体或行动体。国家关心的是以军事力量定义的国家权力和以物质回报为主的国家利益,这些都反映出单纯的物质主义浓厚色彩。虽然观念或理念在自由主义特别是新自由主义论述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但是其作用取决于制度能够提供的物质回报。也就是说,观念或理念只是被用来弥补物质权力和利益解释的不足。于是国际关系呈现的面貌就是:在物质有形的无政府状态的制约下,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国家会分别进行理性选择,追求有形的物质利益和权力,从而形成竞争、张力、冲突或合作,决定了国际体系的内容。按照这种物质主义的本体论,国际冲突的实质就表现为国家对土地、资源、人口、财富等物质因素的争夺。而“冲突解决”理论探讨的就是如何解决国家间对竞争性物质资源的纠纷和争夺。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以来,几乎所有结束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和约都关注于有关各方物质利益的调整和分配。随着20世纪60年代行为主义的兴起.以“囚徒困境”为代表的博弈论方法也被引人对国际冲突的研究,解决国际冲突的理性主义和物质主义趋向更加明确。虽然有关学者并不否认观念和情感在外交谈判中的作用,但大都把它当做背景或次要因素对待,他们感兴趣的仍然是如何找到一条能被各方所接受的物质利益的分配方法。
       但历史的实践已反复证明了单靠这种物质主义方式无法解决纷争与冲突的再起和循环。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凡尔赛和约》虽然详细规定了战后欧洲的领土划分与资源的分配,但并没有给世界带来和平。德国人被迫签署了和约,心里却埋下了屈辱和仇恨的种子,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下一次战争做好了铺垫。1993年签署的《奥斯陆协议》有意避开了对冲突各方过往行为对错的追究,人们认为协议的最终签署标志着巴以双方初步信任关系的建立,彼此可以更加理智地看待对方。但2000年夏天发生的流血冲突证实了这种设想只不过是一厢情愿。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任何国际冲突的最终解决必须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即通过“冲突解决”范式来解决牵涉冲突各方实际物质利益的问题;通过“和解”范式来消除横亘在有关各方之间的观念障碍。“和解”范式认为,如果解决国际冲突的方法无法消除冲突各方的观念障碍和彼此仇视,最后即使可以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由此所形成的和平也将是短暂而脆弱的。
       与“冲突解决”模式的物质性相对.“和解”模式强调观念在国际冲突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克服与消除阻碍国家间和解的观念性障碍。认知心理学关注个体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认知过程的精确性不同,这里的观念主要指“从一般的道德准则到对某项科学发现的认同等范围广泛的共有信念”。在消除冲突各国观念与情感障碍的方式上,“和解”模式有两大类别:即情感型与互动型。
       二、通向和解之路:情感型与互动型
       在国家结束冲突,实现和解的过程中,有两种植根于现实冲突之中的观念障碍需要消除。第一种观念就是冲突一方的受害者心理以及由此产生的报复冲动。这种报复旨在恢复受害者的自我形象以及被伤害的自尊心。通常这种受害者心理的产生源于冲突发生之前或过程之中的一些特定行为,使得其中一方觉得受到了另一方的不公正伤害。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受害者与责任者的角色定位有些是由当事方自我建构与解释的。这种解释的主动性使得国际冲突的进程和解决更加复杂和微妙。例如在漫长的巴以冲突中,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都把自己视做冲突当中的受害一方。所以19世纪实证主义的国际法学家就认为。法律不要试图去区分战争中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当事方。
       报复战略可能起到暂时的慰藉作用,但远不是理想的方式。因为报复很可能导致反报复。在双方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一方,把对方视为魔鬼或责任者时,这种报复与反报复的循环就会导致“冲突螺旋”的出现,它只能使事件更加恶化而不可收拾。应该看到,国际社会中更多的冲突是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的。尤其二战以后,随着国际法与国际正义观念的日益完善,国际冲突中谁是责任方、谁是受害方更易辨别。所以更积极地消除这种受害情结的方式应该是一种道歉一宽恕过程,这也是所谓“情感型”和解的要旨所在。
       在“情感型”和解模式中.责任者一方向受害一方道歉,后者通过对前者行为的宽恕而达到和解的目的。塔乌西斯(Tavuchis)在评价道歉一宽恕模式的本质时认为,道歉,无论是多么真诚和感人,都对已经发生的一切于事无补。但是,由于一种神秘的方式和其自身的逻辑,它总能做到它想做到的。塔乌西斯这里所指的神秘究竟为何物?责任者与受害者之间的语言交流如何就能够消弭仇恨,带来和解呢?原因就在于道歉和原谅的方式可以满足责任者与受害者各自的情感需求。对责任者来说,它一直面临着国际社会道德谴责和审判的压力,就像个人由于害怕被他人孤立而认罪一样。通过道歉和承担责任,责任者承认自己由于过去的错误行为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受害者可以选择宽恕,这样以往的恩怨一笔勾销;也可以要求物质赔偿,作为消除心结的前提。无论是哪种方式,责任者都可以由此减轻道德上的负罪感,而受害者以一定的物质赔偿为前提给予宽恕,感受到自己的力量和平等的地位。
       研究表明,道歉的确能够使受害者对责任者形成积极看法。当然道歉的内容应包括第一,责任者对受害者所受苦难的同情;第二,对自己所造成的一切过错承担责任。除此以外,道歉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必须有一个前提,即道歉本身的真诚度。在国际行为中,有些国家的道歉并没有使受害国产生积极反应,主要原因不在于道歉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备,而是在受害国看来,责任国的道歉行为是不真诚与不可信的。由于这种不信任的存在。责任国在受害国的印象甚至比没有道歉更加糟糕。由此可见,要使“情感型”和解真正发挥作用,冲突双方必须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否则,道歉只会被
       受害者看做是一种手段或没有诚意的敷衍,降低了双方和解的可能性。
       在国际关系中,“情感型”和解模式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案例很多。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前西德总理维利·勃兰特的举动。他访问波兰时在犹太死难者纪念碑前的下跪被看做是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真诚谢罪。此举赢得了波兰人甚至全世界的信任与好感。战后德国历届政府均承认自己的历史罪行,向当年受纳粹迫害的国家和人民实行赔偿。时至今日,德国作为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早已被国际社会接纳,并且以领导者的姿态推动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同样是二战的侵略国,日本的做法就无法得到受害国的谅解和宽恕。虽然战后日本的领导人多次表示要对历史进行反省,但其实际行动又无法让人相信日本道歉的诚意。例如在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问题上,日本政府言行不一、出尔反尔、甚至变本加厉的做法大大恶化了受害国对日本的印象,这些国家当然也就更不可能接受日本的所谓“道歉”。在2000年,日本TBS电视台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中国人对日本抱有好感”的仅占20%。同期,复旦大学进行的一项以中国大学生为对象的“关于对日本持何种态度”的调查显示,“不喜欢和非常厌恶”的比重高达60%。在上述的两个案例当中,虽然德国和日本的领导人都对过去的错误行为表示悔过和道歉,但结果却大不一样。要想使“情感型”和解真正起作用,关键是要在冲突双方建立起基本信任的基础上,责任方勇于承担自己所造成的责任或对受害方的苦难表示同情,以此消除国家间的情感障碍。
       另外一个更普遍的阻碍实现和解的观念障碍就是国家间由于多年的冲突和争斗所产生的不信任感。要消除这种国家间的不信任感,冲突各方要做的就是在一个较长和渐进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这样一个过程我们可以称之为“互动型”和解的过程。“互动型”和解的实现通常取决于三个条件:其一,有关各方对共享目标的认可与承诺。要消除冲突国家之间的不信任感,首先得为它们设定一个共同的目标和追求方向。由此可以形成一种更广泛的共有身份,从而淡化各自的身份特征。研究表明,当原先彼此对立的组织A和组织B都把自己看做是一个包容双方的组织C成员时,A和B之间的敌意和不信任感也在逐渐减少。二战后欧洲煤钢联营的建立就是很好的案例。“如果相互独立注定要彼此竞争并给大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那么唯一的出路就是找到能够使这些极结合起来的某种手段,使他们成为一个更大整体的组成部分。”其二,有关各方的地位平等。在“互动性”和解的过程中,各个行为体的实力强弱并不一样,但是要保证大国尊重小国,国家地位平等。如果大国自持影响力巨大,漠视或者轻视小国的愿望,那么就不会建立起真正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其三,有关各方存在着持续的互动。当国际行为体处于连续的互动中时,他们会自动地同时关注他们自身的利益和对方的利益,很快他们就会发现彼此虽然有不同的利益关注,但也有共同的利益所在。有共同的利益,他们在行动中就会自发地追求和维护这样的利益。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合作。当然,这种关系并不是一种稳定的关系,因为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欺骗。但是。只要一方进行欺骗,另一方通常就会立即中止默契,即所谓的“你合作,我就合作;你欺骗,我就欺骗”。因此,只有通过较长时间的互动.通过合作-不合作的不断反复,双方才能对彼此的行为有了稳定的预期和把握,也才会形成彼此之间的信任。“互动型”和解的逻辑就在于“合作产生信任,信任加深合作,因此,如果彼此之间的合作能够周转延续.信任关系也会愈加牢固”。
       作为“和解”范式的两大类别,“情感型”与“互动型”分别对应解决阻碍国际和解的不同的观念障碍。从总体上看,这两大途径之间存在着三点不同:首先,两者关注的焦点不同。对“情感型”和解方式来说,只有追究过去的错误行为才是开辟未来友好关系的唯一途径。敌对双方的完全和解只有建立在责任方愿意承担责任,谢罪赔礼,受害方既往不咎,宽恕对手的基础之上。而“互动型”和解则并不关心过去的恩怨,只关注于当前的合作,认为这是塑造互信与和解关系的主要动力。对于“互动型”方式来说,让过去的永远成为过去才是化解敌对情绪的最有效的方法。
       其次,两者所预示的变化性质不同。“情感型”和解方式认为一旦两国完成了所谓“道歉一宽恕”模式,那么双方的关系就会出现一个迅速的改变。由原先的仇视与敌对立即转化为友好与和解。“互动型”和解却把这种转变看做渐进与学习互动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在这样的过程中,原先的敌人通过彼此之间的互动更加了解对方的意图,逐步培育相互间的信任,最终用“朋友”意向来代替原有的“敌人”意向。
       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两者的信任导向不同。信任被认为是“维系关系的胶水”。研究心理学与社会学的专家认为,当一个人对别人高度信任时,他就会对其产生积极看法并且愿意根据别人的言行来作出判断与回应。反之,他就会把别人的动机视为邪恶并且产生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的警觉。在国际关系中情况也大体相似。无论是“互动型”和解还是“情感型”和解,都非常强调信任的作用,但两者的信任导向不同。前者的信任导向可以看做是一种“理性式信任”。这种信任的假定前提是:国家都是理性行为者,会在彼此的互动博弈中算计自己的得失。国家之所以相互信任是因为国家认为维持这种信任关系所得到的利益比丧失信任后所得到的更多,而且这种信任是在国家对彼此的诚信反复测试中逐步形成的。而后者则会发展出一种“认同式信任”,即强调国际关系社会化的进程会导致不同的行为体,最终拥有共同的群体身份,拥有共同身份的国家会相互把对方看做是自己利益的保护者与代表者。不言而喻,“认同式信任”在层次与深度上要远远超越了“理性式信任”,但在实践中。国家之间只有先建立“理性式信任”,然后才谈得上“认同式信任”。正如上文所言,要使“道歉-宽恕”模式发挥作用,国家之间必须先要有足够的相互信任。也就是说,只有先具备“理性式”信任的基础,才有可能进入“情感型”模式的运作,最终发展为“认同式信任。”
       三、两种和解方式的运用与相关因素
       在分别对“互动型”和“情感型”和解方式作了简要介绍与对比后,还应探讨某些和观念因素相关的变量,由于这些因素的变化,这两种方式的运用也就随之交替变化。
       变量一:信任度。当双方之间存在高度的互不信任时,实行“情感型”和解模式弊大于利。正如上文所说,在不信任情感的支配下,受害方会认为责任方承担责任、表示同情的举动完全是言不由衷、不可相信,这样责任方道歉的后果甚至比没有道歉还要糟糕。在责任方看来,自己的道歉并没有得到对方善意的回应,表明对方对自己依然心存恨意,这样也就丧失了继续道歉的耐心与诚意,甚至会为自己当时的过错找到理由和借口。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互动型”和解的模式应是一种明智可行的选择,只有双方保持互动,首先建
       立起一定程度的“理性式信任”,才有可能逐步进入“道歉一宽恕”的“情感型”和解的轨道。
       以十分敏感而且重要的中日关系为例。由于一些重大问题,首先是历史问题迟迟得不到圆满的解决,2002年以来双边关系持续低迷,两国之间已经形成了很强的互不信任甚至敌视状态。2005年最新的民意调查显示:55%的中国居民、78%的大学生意识到目前的中日关系相当困难,有近八成的日本人觉得中日关系“不好”。对造成中日关系低迷的责任,90%的中国民众和大学生认为责任在日方,而日方民众感到责任在日本方面的仅为14.4%。在这样一种总体态势和舆论氛围下,一方面要让日本全盘否定“大东亚战争”,日本领导人不再参拜靖国神社,真诚道歉;另一方面又要改变中国国民对日本的一些认知定式:即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国家在某种情况下或在某个领导人执政的时期曾经是扩张型的,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样的国家永远都会威胁其他的国家。在现阶段,中日两国并无实现“情感型”和解的条件和基础。但同作为东亚和世界的大国,两国关系的稳定与友好无疑极为重要。目前首先要做的恐怕还是要继续加强两国之间经济、文化与民间的交流,加强双方的相互理解与沟通,逐步建立和恢复彼此之间的信任感。通过“互动型”模式来达到“情感型”和解是目前看来比较可行的途径。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忘记历史,而是“主张大致地搁置历史问题,留到以后去真正解决,以便绕过更连贯、更有效地实行国家大战略的障碍”。
       变量二:共识度——责任方与受害方。这也是影响采取“情感型”还是“互动型”和解的重要因素。有些国际冲突结束后,对于谁是侵略者,谁是受害者已有公论和一致意见。例如,德国在二战中侵略别的欧洲国家,伊拉克首先发动了对科威特的战争等。在这种情况下,“情感型”和解通常能发挥积极作用。还有一些国际冲突和战争,就很难分辨谁对谁错。当事国都宣称自己是受害者,对方是侵略者。绵延多年的巴以冲突、印巴冲突,还有前南斯拉夫的内战之所以难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就是每一方都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对方是邪恶的。谁也不愿主动地承担责任,向对方赔礼道歉。“情感型”和解已不太可能,只有首先在冲突各方之间建立一定程度的信任,才可能有未来和解的希望。应该看到,围绕解决上述冲突所进行的旷日持久、不计其数的谈判、协商和斡旋活动,其目的不仅是找到一个能被各方所接受的物质分配方案,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这些框架,给彼此敌视的各方创造了解、沟通和建立信任的机会。实际上就是一种“互动型”和解的过程。这种过程通常非常缓慢,甚至还有反复,但历史地看,最终还是能够达到缓和与谅解的效果。前南各加盟共和国间的内战已经平息,印巴问题与巴以问题虽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但再次爆发大规模冲突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各方都表示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意愿和决心。这就是“互动型”和解所带来的积极成果。
       变量三:和解的目的——融合与共处。在化解国际冲突、走向和平的进程中,有关国家首先必须明确,和解的目的是最终走向融合或一体化,还是平等的和平共处。在解决国际冲突时,要首先设定一个目标,然后再决定使用哪种和解方式。“互动型”和解的目标相对来说比较务实和普遍,它所设想的结果就是能在相关国家间建立信任,保证战争不会再起,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前南斯拉夫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证明各加盟共和国的目标是维护自己的独立与主权,彼此之间和平共处。而不是再重新回到单一的联盟国家中去。与之相对,“情感型”和解的目标则是希望通过冲突国家的全面和解来达到融合与一体化的目的。只有彻底清除彼此之间的不快和仇恨,才有可能达到不分你我完全和谐的共同身份建构。从战后欧洲的整合进程来看,欧共体的设计者们从一开始就不打算仅仅成立一个地区性的经济组织,而是希望共同的经济生活能够导致利益和认同的更深层次的融合,最终形成一个紧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关系的网络,阻止本地区内的国家走向战争。莫内宣称:“我们可以永远都不会足够地强调,这六个共同体国家是大欧洲的先驱,大欧洲的边界只能由那些还没有加入共同体的国家来设定。我们的共同体不是一个煤炭和钢铁生产者协会,它是欧洲的雏形。”要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当然首先就要解决德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历史恩怨问题。可以看到,德国从态度冷漠到对历史全面忏悔,其他国家从怀疑畏惧到全面接纳的“情感型”和解过程始终推动和伴随着欧洲的一体化进程。
       当然,国家所设定的和解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开始是以避免冲突再次爆发,双方和平共处为目的的话,那么随着这个目的的实现,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关国家就会再追求更高一步的目标。通过“情感型”和解来塑造“认同式”信任,最终实现区域一体化也不是不可思议的事了。仍以中日关系为案例。两国现仍处于需要加强互动.建立基本信任关系的阶段。这个阶段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所以有人会对中日关系的未来与发展潜力感到迷茫与困惑。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个阶段绝不是单纯的时间消耗,而是一个积累、促进和创造的过程,这要等到两国的互动与信任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目前这仅仅处于学者们设想阶段的东亚一体化但没有进入实际运作阶段。从长远的眼光看,东亚最终要走向政治、经济、安全等多个领域的全面区域合作,其实质是走向一个“东亚共同体”。在这一漫长进程中,归根结底可以说:“没有中日合作,就不会有真正的东亚区域合作。”到那样一个发展阶段,现在看来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许会找到新的思路和办法,日本和中国终会实现“情感型”的全面和解。就像德国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实现与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和解那样,中日关系也可以有一个乐观的未来。
       综上所述,研究国际冲突的解决始终是国际关系理论关注的核心命题之一。在国家实现和解的过程中,观念和情感上的隔阂能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针对不同的观念障碍,我们应该也从观念人手,提出不同的解决模式。事实上,强调观念在国际和解中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忽视物质力量的作用。在国际冲突的解决过程中,观念、情感与物质实力及利益变化之间的联系是复杂的,观念与物质现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
       责任编辑 辛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