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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研究]魏晋南北朝灾荒赈恤的几个问题  
作者:诸 山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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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灾荒赈恤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中国古代民政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魏晋南北朝时期灾荒赈恤在对前代的继承中又有新的发展,呈现出操作程序制度化、动员面广和形式多样等诸多特点。各朝政府的赈恤行为频繁有序,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是所有地方官的重要职责,中央政府根据这些情况制定相应的灾荒赈济政策,颁布后交由各级地方政府执行。这一时期灾荒赈恤以官方为主,辅以民间自救,其中官方赈恤程序较为严格、复杂,整个过程务必照章办事,同时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疏漏和腐败,赈恤行为每每被置于朝廷专职官僚的跟踪监督之下。而对那些贫穷、孤独、年老不能自存或失去生活保障者,政府则专门为其造籍,并最终使依格赈赡成为制度。
       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措施,灾荒赈恤是古代民政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秦汉以降,历朝历代政府皆给予高度重视,并在无数次应对灾荒的具体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若干行之有效的惯例。就灾荒赈恤政策而论,虽无系统文件传世,但通过散见于史乘的灾荒赈济记录,仍可获其概貌。如一般情况下逢灾必赈,通过开仓放粮、减免赋役和逋债等有效措施救灾纾困等等,这些措施对帮助灾民渡过难关之所需虽然可能仍是相当有限的,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尖锐的社会矛盾,其意义是积极的。本文以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灾荒赈恤在对前代的继承中又有新的发展。魏晋南北朝灾荒赈恤以官方为主,辅以民间自救,较诸前代,呈现出赈恤程序的日益制度化、动员面更加广泛和形式更加多样化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灾荒赈恤的一般程序
       为便于观察,兹稍举曹魏、刘宋、北魏、南齐、南梁等时期的赈恤事迹数例如下:
       曹魏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民遇水,遣侍御史循行没溺死亡及失财产者,在所开仓赈救之”[1](P109-110);宋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吴兴、义兴大水,“都下乘船。己酉,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谷百万斛,赐五郡遭水人。……(八月)原除遭水郡逋负”;元嘉十七年八月,“徐、兖、青、冀四州大水,遣使赈恤”;十八年五月,“河水泛溢,害居人。六月戊辰,遣使巡行赈赡”;十九年五月,“都下水,遣使巡行赈恤”;元嘉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伤稼。人大饥,遣使开仓赈恤”;元嘉“二十九年春正月甲午,诏经寇六州,仍逢灾涝,可量加赦赡”[2](P83-101);北魏太平真君元年,“州镇十五民饥,开仓赈恤”;九年,“山东人饥,启仓赈之”[3](P94-102);太和二十年十二月,“以西北州郡旱俭,遣侍臣循察,开仓赈恤”[3](P180);南齐建元元年,“诏以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减今年田租”:建元二年“二月丁卯,魏军攻寿阳……癸巳,遣大使巡慰江淮、肥、徐、豫边民尤贫遘难者,刺史二千石量加赈恤”[4](P35-36);梁大同四年八月,南兖、北徐、西徐、东徐、青、冀等十二州“既经饥馑,曲赦逋租宿责,勿收今年三调”[5](P82)。
       据上可知,各朝政府对赈恤事务采取自上而下式的全局动员,雷厉风行,说明对这一工作十分重视。而从其中一些记载可以看出,从灾害发生到遣使者前赴,其间隔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左右,说明其间需要一个从逐级上报到最终决策的“互动”过程。盖由于灾难已经发生,迫急的危害性命之虞基本已不复存在,而且就整个国家来说有可能不止一地“有事”,自然存在受灾幅度大小、受灾程度高低等差别,政府有必要综合各种信息加以快速反应、认真研究,然后给出一个全局性的判断,具体包括决定如何处置以及处置的先后次序、力度等。也就是说,政府的赈恤行为必须在这种“互动”之后才能真正实施,通常地方官吏此前不能“不待报辄开仓”,否则后果可能会很严重,甚至“为有司所纠”[6](P1390)。
       灾荒赈恤的一般操作程序有二。首先是地方守宰上表报告[7](卷15),朝廷随之派使者予以调查核实,然后将所查情况上报,待诏许,方可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其主要环节为开仓放粮,或当地官吏直接开仓。如《三国志》卷3《明帝纪》: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民遇水,遣侍御史循行没溺死亡及失财产者,在所开仓赈救之”,便是地方职能部门自行赈事、自我管理。或地方职能部门不作为,由中央遣使者前来主持赈事。如魏黄初三年秋,冀州大蝗,“民饥,使尚书杜畿持节开仓廪以赈之”;五年,冀州饥,“遣使者开仓廪赈之”;北魏太和六年八月,“分遣大使,巡行天下遭水之处,丐民租赋,贫俭不自存者,赐以粟帛”[3](P151-152)。文献记载显示,上述后一种情况似乎更普遍一些,这很可能出于放粮过程中可能有所疏漏或伴生违法情节的考虑。但报告灾情并非总是由地方守宰出面,也有另外的情况。《魏书》卷19《任城王传》载:“……以流入初至远镇,衣食无资,多有死者,奏并其妻子给粮一岁,从之。”另据同书卷19下《城阳王传》:“肃宗时……除后将军。并州刺史。先是,州界夏霜,禾稼不熟,民庶逃散,安业者少。徽辄开仓赈之,文武咸共谏止。徽日:‘昔汲长孺,郡守耳,尚辄开仓,救民灾弊,况我皇家亲近,受委大藩,岂可拘法而不救民困也。”’先给后表,肃宗嘉之。又,《魏书》卷32《封懿传》:“肃宗初……授平北将军、瀛州刺史。时大乘寇乱之后,加以水潦,百姓困乏。(封)回表求赈恤,免其兵调,州内甚赖之。”这些例子都是王公大臣首先向朝廷提出关于某地的赈恤建议,然后进入赈恤过程。这说明及时向上级汇报民情(包括灾情)是所有为官者的重要责任。
       其次是造籍赈赡。政府救济制度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始于对那些贫穷、孤独、年老不能自存或失去生活保障者采取“慈善”行为。较早的记录为三国时的流浪者焦先、扈累与寒贫的例子。史载:“焦先失家属,独窜于河渚间,食草饮水,无衣食。时大阳长朱南望见之,谓为亡士,欲遣船捕取。”武阳语县:“此痴狂人耳!”“遂注其籍”(“注其籍”,非为登记,盖为注销也);嘉平中,扈累年八九十,裁若四五十者。县官以其孤老,给廪日五升。五升不足食,颇行佣作以裨粮,粮尽复出,人与不取;建安二十五年,汉中破,寒贫随众还长安,遂痴愚不复识人。食不求味,冬夏常衣弊布连结衣。体如无所胜,目如无所见。独居穷巷小屋,无亲里。人与之衣食,不肯取。郡县以其鳏穷,给廪日五升,食不足,颇行乞,乞不取多[1]。这几个例子表明政府已经开始关注那些流浪者的生存状况,并在可能的范围之内施以慈善性的救助。虽然上述之“给廪日五升”似乎已成为一种惯例,但依然看不到有一个明确而系统的制度。魏晋南北朝后期,开始出现这样的制度,具体表现为有了可供操作的程序。需要政府赈恤者,政府专门为其造籍,依格赈赡。《魏书》卷7下《高祖纪第七下》载太和十一年七月诏:“今年谷不登,听民出关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在开仓赈恤。”同上,九月又诏:“……旧籍杂乱,难可分简,故依局割民,阅户
       造籍,欲令去留得实,赈贷平均。”[3](P162)这种制度的核心是将灾民与非灾民按一定标准作了区分,凡在“籍”中者将一律享受政府的赈济,而凡不在籍中者将无缘于此。
       放赈须有严格的监督,与前述朝廷派遣使者前来主持赈事一样,这应当是严防由此产生疏漏或营私舞弊的一个必要环节。按程序上报获得批准后,还必须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方可开仓赈赡。如果擅自取粮挪用,虽或一时得逞,但终究逃不掉“检校”这一关。如《晋书》卷88《王羲之传》:“仓督监牦盗官米,动以万计……近检校诸县,无不皆尔。余姚近十万斛,重敛以资奸吏,令国用空乏,良可叹也。”所谓“仓督监”即监督仓务之吏员,权力并不大,可能一时配合失调,故而出现了该仓督监监守自盗的事件。不过就仓督监的盗窃事件本身而言,笔者倾向于认为这应该不是一种常态,不属普遍情况。因为一般情况下,州郡仓储有仓曹及诸令史、仓督等官员共同管理,仅仓曹一人或其他任何个人均无权决定储粟出仓,即令上级官员出于种种原因未能亲临现场,仓曹欲主其事亦必须协同令史、仓督等集体决定。而且开仓时须有典签或功曹参军等宣教在先,言明所需石数、欲解往何处等细项,然后根据所允许的额度出仓。尽管如此,整个过程仍有可能在朝廷专职僚官的跟踪监督范围之内,被依法检查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如发现有诈,即加捉送,决不宽待[8](P1737)。
       最后,放赈操作过程中如果现场没有僚官监督,则须将粮簿记录清楚无贰,朝廷或上一级部门极有可能日后据以查验。《梁书》卷27《明山宾传》:“初,山宾在州,所部平陆县不稔,启出仓米以赡人,后刺史检州曹,失簿书,以山宾为牦阙,有司追责,籍其宅入官。”这是由于山宾将赈赡的簿书丢失,以为耗损,依制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可知当事官吏在放赈过程中如果不能做到万无一失,则有可能因此获罪。
       二、灾荒赈恤的官方举措
       由于本时期兵燹连绵和持续动荡,社会经济凋敝,造成了大量灾民。这些灾民基本上可以分作两大类,即:滞留在原居地的灾民,他们饥肠辘辘,嗷嗷待哺;已踏上背井离乡之途的灾民,从此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民,情况极为复杂。如何解决这些人的衣、食、住等最低程度的物质需求就变成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总起来看,历代政府对待这些灾民,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办法。
       第一,对滞留原居地者,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解决其生活和生产问题。
       1.以贷为赈。对贫弱之民的赈贷久已有之,这是古代社会保障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魏黄初六年春二月,“遣使者循行许昌以东尽沛郡,问民所疾苦,贫者赈贷之”[1](P84)。其后类似赈贷历朝皆有记载。赈贷贫弱无疑是一种有益的救助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些赈贷从来不属慈善事业,往往是先行“贷与”,尔后本息俱收,而非无偿赠与。如《魏书》卷69《裴延儁》:“先是官粟贷民,未及收聚,仍值寇乱。至是城民大饥,人相食。”《北齐书》卷22《李元忠传》:“(天平)四年,除使持节,光州刺史。时州境灾俭,人皆菜色,元忠表求赈贷,俟秋征收。”《晋书》日:“齐王攸,国中文武,下至士族,法令不食廪赐者,皆以秩赋与。疾病死亡者,时有水旱,出租税加十二,赋以赈国人,须丰年乃收入本直。”凶年过后,所贷必须偿还。《晋书》卷82《王长文传》:“太康中,蜀土荒馑,开仓赈贷。长文居贫,贷多,后无以偿。郡县切责,送长文到州。”但贷粮行为只针对集体百姓,一般不允许以个人名义行贷。一旦有所追查,则行贷个人将承担完全责任[8](P2877-2878)。贷粮不仅需要上准,并且贷出数量也有一定限制,求多给少,大部分情况下不能完全满足所需。
       2.地区间调剂。刘宋永初三年,秦雍流户悉南入梁州,送综绢万匹,荆雍州运米委州刺史,随宜赋给[9](卷155《漕运部》)。《北史》卷3《魏本纪第三》:“(太和七年)诏青、齐、光、东徐四州户,运仓粟一十万石送瑕丘、琅邪,复租算一年。”《魏书》卷6l《薛安都传》:景明初,豫州大饥,真度表日:“……臣辄日别出州仓米五十斛为粥,救其甚者。”诏日:“真都所表,甚有忧济百姓之意,宜在拯恤。陈郡储粟虽复不多,亦可不分赡。尚书量赈以闻。”《北齐书》卷22《李元忠传》:“属山西荒俭,运山东乡租输,皆令载实,违者治罪,令勇典其事。”此外,政府出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动员社会力量,就近解决灾民的吃饭问题。如《北齐书》卷8《后主》:“(天统四年)诏去秋以来,水潦人饥不(能)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诸富户济其性命。”
       3.甚至动用军备。《晋书》卷59《成都王颖传》:“大司马在阳翟,与强贼相持既久,百姓疮痍,饥饿冻馁,宜急赈救。乞差发郡县车,一时运河北邸阁米十五万斛,以赈阳翟人。”《晋书》卷78《陶回传》:“时大贼(苏峻)新平……人饥谷贵,三吴尤甚。诏欲听相鬻卖,以拯一时之急。回上疏日:‘当今天下不善荒俭,唯独东土谷价偏贵,便相鬻卖,声必远流,北贼闻之,将窥疆场。如愚臣意,不如开仓廪以赈之。’乃不待报,辄便开仓,及割府郡军资数万斛米以救乏绝,由是一境获全。”
       第二,对待已成为流民者,着重解决其安置问题。
       首先是外地就食。这实际上属于饥荒移民。《魏书》卷7《高祖纪》载太和十一年秋七月乙丑,诏日:“今年谷不登,听民出关就食……”同上:九月庚戍,诏日:“去夏以岁民饥,须遣就食……”《北史》卷40《李彪传》:“去岁京师俭,内外人庶,出入就丰。”此都属这种情况。当流民数量特别巨大而大量耕地因人口流失而抛荒时,那么专门设立郡县以安置流民就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甚至有的新设县名就直接叫做“流民”[2](P1152-1153)。揆诸文献,安置流民的办法魏晋南朝一路继承下来,始终未有大的变化。在北朝情况亦复如此。其次是异地安置。对于严重兵灾荒俭之后出现的流民,政府为求一劳永逸之效,通常将其异地安置,这样一则可以稳定民心,二则可以尽快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这些流民或进入城市,或进入乡间,维持户口规模的极端重要性使得这种安置权基本归中央所有,当中央无力安置时,这样的责任就交给了地方[10](P645)。由于战乱、天灾等原因导致的人口流失,一些具有战略地位或政治、经济上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地区,在经济获得某种程度的恢复之后,常常采取招纳流民、恢复旧县邑的办法[1](P472-491)。有时为了吸引离乡的流民回归,政府也会出台一些相对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逋债或一定数量的赋役等等[5](P71)。
       对于流民而言,背井离乡的经历大多不堪回首,他们不希望重复这种痛苦经历,渴望不再沦为流民。而在当时兵燹连绵的恶劣环境之下,不再沦为流民的办法也许莫过于进入一个安全的城市了。因此,维持着一定规模的城市居民的最好办法,就是让流民看到他们的安全保障[5](P210)。而流民之所以愿意服从政
       府的安排而进入城市,就是因为有武装保卫、城墙或城壕环绕的城市更为安全,生活也因此更有所保障[11]。这样安置的结果不仅有利于防止编户的继续流失,而且更充实了所迁入城市的力量,所以历代政府皆十分重视,在安置流民的同时为他们妥善解决一些在恢复生产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困难。这也是为什么安置流民通常比较顺利的原因[10](P84)。
       
       三、民间自救措施
       民间自救措施包括两个方面:私人行赈、贫富间互相调剂等。
       1.私人行赈。所谓私人行赈,是指完全依靠私人的力量进行赈济,所出粮粟纯粹源自私人所蓄。这种方式是对官方赈济的有力补充,对凝聚社会、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具有特殊的作用,政府乐观其成,往往给予鼓励。几乎每一次灾事之后,都会出现大批私人行赈者,按其身份可分三种类型。其一是一般富户。《魏书》卷43《房法寿传》:“景远,字叔遐。重然诺,好施与。频岁凶俭,分赡宗亲,又于通衢以食饿者,存济甚众。”同卷《韦阆传》:“时属岁俭,(韦)眦以家粟造粥,以饲饥人,所活甚众。”《南齐书》卷28《刘善明传》:元嘉末,青州饥荒,人相食,善明家有积粟,躬食嬗粥,开仓以救乡里,多获全济,百姓呼其家田为“续命田”。此类救助特点是规模、范围较小,多在街巷之中、邻里之间。其二为各级官吏。如《晋书》卷40《范晷传》:“元帝承制,以为堂邑令。……后大旱,米贵,广散私谷赈饥人,至数千斛,远近流寓归投之,户口十倍。”《魏书》卷88《良吏传》载有司奏日:“案庆胤自莅此郡,惠政有闻,又能自以己粟赡恤饥馑,乃有子爱百姓之义。如不少加伏赉,无以厉彼贪残。”《南史》卷46《王广之传》:“子珍国,字德重,仕齐为南谯太守,有能名。时郡境苦饥,乃发米散财以赈穷乏。”这一类占私人赈赡的多数,特点是量大、面广,动辄上“千斛”,或惠及“郡境”。其三是宗室诸王也常有参与其事者。《南史》卷52《梁宗室传下》:“安成康王秀……以私财赡百姓,所济甚多。”《南史》卷59《任防传》:“(梁)武帝践阼……出为义兴太守。岁荒民散,以私奉米豆为粥,活三千余人。”梁天监六年,沮漳暴水,泛滥原隰南岸邑居,频年为患,老弱遑遽,将至沉溺,始兴王儋然以宗室之尊,躬自临视,赈以私粟[7](卷26)。这类行赈无论从规模上抑或从绝对数量上,皆与官方的行赈不相上下,颇为可观。
       2.贫富间互相调剂。这种类型的赈济似乎是在政府的动员下实现的,具有一定的“强迫”色彩,所以效果并不理想。如《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使令长率丁壮随山泽采橡捕鱼以济老弱,而复为权豪所夺,人无所得焉。又料殷富之家,配饥人以食之,公卿以下出谷以助赈给,奸吏因之侵割无已,虽有贷赡之名而无其实。”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谷贵人饥。彭城王义康立议,以“东土灾荒,人雕谷踊,富商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此所谓常道行于百代,权宜用于一时也。又缘淮岁丰,邑地沃壤,麦既已登,黍粟行就。可折其估赋,仍就交市,三吴饥人,即以贷给,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12](P288)。大约富人本性所驱,更有可能利用旱俭之年囤积居奇,巧取豪夺,从而加重了灾后的饥荒程度,所以频频看到以朝廷的名义督促其出粟济贫。以北朝为例:北魏延昌元年五月,“诏天下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贷饥人”[3](P212)。《北史》卷lO《周本纪下第十》:“(建德三年)诏以往岁年谷不登,令公私道俗,凡有贮积粟麦者,皆准口听留,已外尽粜。”虽然如此,但遍检本时期相关文献,并未见政府对此类富人的囤积居奇行为有过何种处罚,因此若欲令天下有粟之家尽想到“饥人”,恐怕也只能是一厢情愿的事情了。
       四、结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灾荒赈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自汉末黄巾起义至隋统一之前,在接近四个世纪里,朝代更迭频仍,战祸屡兴,造成社会持续动荡不宁和人民大批流亡,使得频发的自然灾害影响更甚,后果也更加难以控制,从而加剧了社会经济凋敝[13](P3)。毋庸讳言,与前代相比,本时期的灾荒赈恤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形势更为复杂,因此历朝政府除了依照前代惯例解决灾荒问题之外,还根据经常恶化的社会治安状况采用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以求安抚民情,稳定社会,将灾荒所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
       概括起来,这一时期的灾荒赈恤有如下几个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建立了一套应对灾荒的反应机制。当发生灾荒时,首先由关涉地区的官员负责上报,然后由中央政府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赈助政策。其二,建立了一套灾荒赈济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流浪者的生存状况,此前未见一个明确而系统的制度,这种状况在魏晋南北朝后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开始出现了类似的制度,有了可供操作的程序。需要政府赈恤的群体,政府专门为其造籍,依格赈赡。这种制度的核心是将(重)灾民与非(重)灾民按一定标准作了区分,在“籍”者将享受政府的赈济,而凡不在籍者将无缘于此。其三,形成了一套以政府为主体、各种社会力量联合的赈恤办法,大致由政府通过开仓放赈、择地安置等办法来解决,同时鼓励民间自救,必要时甚至动用军备。其四,这个时期的灾荒赈济糅进了抵制舞弊的内容。放赈须有严格的监督,按程序上报并获得批准后,还必须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方可开仓赈赡,不得擅自作主;放赈操作过程须以粮簿的形式记录存档,以备中央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据以查验。这应当是严防由此产生腐败行为的一个必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