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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德国近现代史上的军备控制与裁军问题研究
作者:赵 恒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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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德国近现代史上的三次军备控制实践在世界军备控制与裁军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研究价值;要想使军备控制与裁军达到最初目的,需要严格的军备控制措施、国际合作、对被控制对象进行思想改造;仅仅依靠单纯的军备控制是解决不了复杂的国际安全问题的。
       [关键词] 德国;近现代史;军备控制;国际安全
       [中图分类号] K51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81X(2007)04-0534-06
       在近现代世界历史上,德国经历了拿破仑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三次军备控制和裁军,这样的尴尬经历使德国历史充满了压抑与屈辱、血腥与复仇。对这一世界军备控制史上鲜见的、重大的历史事件加以研究,无疑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拿破仑战争后的第一次军备控制
       进入近代以来,在今天德国的领土上进行了无数次的战争。每次战争过后,都要进行相应的政治、军事安排。笔者认为,1807年7月第四次反法战争失败后订立的《提尔西特和约》及其附加协定和1808年9月签署的《巴黎协定》,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被迫接受的军备控制条约。
       (一)条约对普鲁士的军备限制
       在第四次反法战争中战败的普鲁士,被迫接受了《提尔西特和约》以及附加协定、《巴黎协定》。后者规定:普方须缴纳赔款1.4亿法郎;负担驻留在施特廷(今什切青)、库斯特林和格罗郜三处的法军(共3万人)的给养;限定普军数目为4.2万人。……如果不能及时缴纳,法军则可以重新占领普鲁士。对于4.2万军队的构成,协定规定:普鲁士军队人数为36000人,其中步兵22000人,骑兵8000人,炮兵和技术部队6000人,可以增加6000人的皇家卫队,现役兵员总数为42000人;没有特别允许,禁止征兵,禁止增加民兵或国民卫队的数量。
       (二)普鲁士对条约的创造性执行
       面对法国的压制,智慧的德意志人想出了不少规避风险且很有创意的对策,最有影响的是两点:其一,是实施“速成兵”制度。鉴于拿破仑对普鲁士军队员额的限制,以格哈德·冯·沙恩霍斯特为首的一批具有先进思想的军队精英,筹备实施“速成兵”制度。靠着这种通过短期服役的士兵组成的速成兵制度,普鲁士绕过了《巴黎条约》的限制。据此,不断地有经过短期训练后离队复员的士兵,又不断地有新兵前来填补空额、接受新的训练。从表面上看,普鲁士的军队始终不超过4.2万人的限额,但实际上在编外保持着一支数量庞大的后备部队。其二,是建立总参谋部,提高总参谋部的地位和作用。总参谋部在当时虽然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它已成为普鲁士军队的大脑、先进思想的泉源和进行军事改革的中坚力量。
       (三)影响评析
       在强大外力作用下的此次军备控制,不但对当时、而且对此后的德国和世界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确立了具有全球意义的军事制度。在被逼无奈之下实施的速成兵制度,因为适应了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个性解放与民族、民主意识萌发的时代要求,在迅速提高了军队的员额和战斗力的同时,也提高了全民保家卫国的意识,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因而,在民族解放战争胜利后,基于该制度的普遍兵役制不但没有取消,还成为了普鲁士军队,乃至世界各国兵役制度的基础。总参谋部这个建立在近代技术突破基础上的军事指挥、军事谋划机构,造就的不仅仅是长期称雄的德国军队,而且是军事管理、军事指挥的革命性变化。
       第二,进一步刺激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被强迫的军备控制经历,深深刺痛了有着浓厚的军国主义传统的普鲁士国内各个阶层的神经。经过被迫进行的军事变革,普鲁士军队变得更加强大,一跃而为欧洲超一流的雄师,而且军国主义思想有增无减。
       第三,施压者的失算。拿破仑是把对普政策放在整个欧洲大战略中看待的,因此,他对普鲁士的军备控制政策就显得有些矛盾:“他不想完全解除普鲁士的武装,因为普鲁士是被作为新出现的法兰西帝国和俄罗斯之间的缓冲国,然而,拿破仑也不希望保持普鲁士的独立地位;其结果,《提尔西特条约》规定了十分苛刻的赔款内容——普鲁士的税收几乎全部花在支付赔款上”。这就不难理解拿破仑对普鲁士的军事改革不持异议的态度了。他失策之处在于低估了普鲁士军事改革的意义,从而在自己眼皮底下出现了一个可怕的敌手。
       第四,核查机制的缺失。除了在普鲁士驻军之外,拿破仑并没有采取其它保障条约实施的相应措施。他把赔款的支付看作是“限制普鲁士军队规模的最重要的因素”,把占领军的主要任务之一界定为“评估普鲁土支持军队的能力,以及普鲁士民兵的潜在威胁;在普鲁士的法军司令提供的信息,一直影响着强加在普鲁士军队之上的限制程度。”而在普鲁士支付完赔款后,法国军队就撤离了。这样,普鲁士是否履行、怎样履行条约就有一种“靠自觉”的状态,这对履行一个强制性的条约显然是不利的。
       1813年3月6日,普鲁士废除了《提尔西特和约》和《巴黎协定》,并对法国宣战,到解放战争爆发时,普鲁士的后备军人数已达15万人,其中10万人可立即投入战争。在10月的莱比锡战役中,反法联军获得了对拿破仑的决定性胜利,在这期间及随后推翻拿破仑帝国的过程中,普鲁士军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一战后的第二次军备控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承受一次严苛的军备控制与裁军,就其内容和形式、目标与结局而言,在世界军备控制史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相当苛刻的军备控制条款
       《凡尔赛和约》对德国的处置是相当苛刻的。除了割地、赔偿之外,在军备控制方面也制订了极为详尽的条款。《和约》中有关对德军备控制的主要内容为:陆军兵力总数不应超过10万人,军官人数不应超过4000人;海军所属兵力总数不超过15000人,军官不超过1500人,禁止建造潜艇,限制建造大型舰艇;德国不许拥有空军;严格禁止生物、化学武器;禁止动员或旨在动员的一切措施;严格核查,并承担费用,等等。
       (二)失败的军备控制实践
       从条约内容可以看出,协约国吸取了上次对德军备控制措施的经验教训,就军队的员额、装备的构成、军工厂的处理、军官服役年限、条约的核查等几乎当时所能想到的一切方面,来实施对德国的监控和管制,以防止德国东山再起。但从实践情况看,对德军备控制是失败的。
       1.战后初期条约的认真履行。非军事区的设立、大量赔款的追索、多次就德履约发出最后通牒、甚至为了赔款而出兵占领鲁尔,都显示出协约国在战后初期对德国军备控制问题的严厉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德国还是较为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军备控制义务,截止到1922年春天:“德国已经销毁了5855000只步枪和卡宾枪,104000挺机关枪,35700000枚炮弹和地雷,14800000枚手榴弹,13383架飞机和24045台飞机发动机。”协约国大使会议在1927年7月22日向国际联盟理事会提出的报告中也说:“他们对凡尔赛和约裁军部分的执行情况感到满意。”正因如此,德国才得以逐
       渐恢复主权和大国地位。
       2.有头无尾的现场核查措施。《和约》的核查条款是相当严密的,依靠的主要是现场核查措施。按照和约的核查条款,国际军事控制委员会随之建立了起来。该委员会所具有的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事核查,而且不允许德国官方提出异议的权利;解散兵工厂;设置由德国出资的“告发”奖励机制,等等,既便利了对德国履行条约的监督,也造成了德国人对该机构的极端厌恶。该机构无处不在的身影,带给德国人的除了深深的挫折感外,“持续的羞辱由外国官员的制服集中体现了出来”。因而,它得不到多数德国人、德国政府的合作,核查人员受到不友好对待,甚至遭到袭击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到1930年,所有的核查专家从德国撤离,核查事实上停止了。希特勒上台后,核查行动彻底结束。
       3.德国的不履约行为。鉴于对《凡尔赛和约》的不满,对核查机构、人员的厌恶,德国政府、一些企业(尤其是军工企业)、军队、普通的民众都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了不履行和约的活动。这中间,德国和苏联之间的军事合作最有代表性。在1924年到1932年间,“(德国)在1924年成立的一个秘密组织“莫斯科总部”的领导下,许多坦克训练场(在卡马)、飞机训练场(在利佩茨克)和毒气试验场(在萨拉托夫)都积极地展开活动。同时,两国参谋部也建立了合作关系,直到希特勒时期的开始阶段才宣告结束。”这对德国保留一支研发队伍,保持军事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发挥了相当的积极作用。其它一些不履行行为,如借民用名义进行了技术储备、骨干人员的训练等等,也是无处不在。
       4.协约国军备控制的逻辑错误。在《和约》第五部的绪言中,用了这样一句简单的话语:“为使所有各国之军备可以普遍限制起见,德国允诺严格谨守下列陆军、海军及航空条款”。这句话完全可以理解为:德国的军备控制是全球裁军的开始。换句话说,对德国的军备控制是实现全球军备控制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对战败忿忿不平的德国,面对被压制的现实,从手段而非目的的角度去理解和约的内容应该说是正常的。而协约国是把和约当作了目的,而非简单的手段。正因为如此,在魏玛共和国、希特勒上台之初提出“军备平等”的要求后,得不到积极的响应应是题中之意,这自然降低了要求魏玛共和国严格履行和约的政策及道义约束力,也掩盖了希特勒退出裁军会议、重新武装德国的真实动机与危害性。这无疑是《和约》的重大失误之一。
       5.“因祸得福”的德国。依照《和约》的相关条款,德国几乎不可能再实施一场第一次世界大战式的战争,若这也是对德军备控制的目的,应该说是十分成功的。但若从纯军事的角度看待此问题,得出的就是相反的结论。德国军队被迫在新的条件下放弃了原有的战争方式,探索新的、适应新形势的战略与战术,如空军的战略与战术作用,坦克集群作战(即“闪击战”理论),潜艇战的战略意义等等。而德国的对手却继承了原有的一切,在原有基础上缓慢发展。这就在军事战略上形成了“代差”:德国在准备未来的战争,其对手仍坚持过去的经验。对于该问题,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的总结极有说服力:“凡尔赛条约不但未能剥夺德国再次进行战争的能力,事实上反而迫使德国准备进行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不是做法国那样为重复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打法而进行准备。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技术和战略进行裁军,实际上使德国因祸得福。”这个带有黑色幽默的后果,是战胜国怎么也没有想到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协约国对德国的军备控制,无论是从政策措施、思维逻辑,还是从德国的态度等方面考虑,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失败是必然的。
       三、二战后的第三次军备控制
       借助民族主义上台的希特勒,在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德国实施改造之后,就把德国拉上了对外冒险的列车,结果却陷入了更深的深渊,经受了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更加严格、彻底的改造。而在二战后以来的60余年间,促使德国在一战后产生复仇主义的历史、文化、政治要素依然存在,但德国的表现却让世界各国感到满意和放心,这其中蕴含的军备控制意义实应得到认真的研究。
       (一)十分彻底的军备控制
       基于对希特勒德国发动战争的愤恨,战争期间同盟国就确立对严惩德国的思路。仅就对德军备控制政策的意义而言,《波茨坦会议议定书》具有更直接的作用。
       《议定书》第二部分——“政治原则”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德国全部武装,使其完全非军事化,铲除或控制可用以作军事生产之一切德国工业。为达到此目的:(1)凡德国一切海陆空军、党卫军、挺进队、自卫军、秘密警察及彼等之机构,参谋人员及种种组织,连同参谋本部、军官团、后备队、军事学校、退伍军人之一切组织及其他军事与半军事机构,与用以保持德国军事传统不灭之俱乐部与协会等,均应永远完全废除,以永久禁止德国军国主义及纳粹主义者之复兴或改组。(2)一切武器、军火及战具与其制造之专门设备,均由盟军处置或予毁灭。一切飞机、武器、军火及战具,均禁止保留与制造。《议定书》中出现的“全部”、“一切”、“完全”、“永远”、“废除”、“毁灭”等表示程度的形容词,表明了盟国的坚定态度。在这样的指导方针下,德国试图进行军国主义活动,那将是极其困难的。
       怎样彻底消除德国再度威胁世界的可能,是世界各国人民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战胜国的基本共识是:不但要在外部形成对德国冒险的压力,更重要的要使德国内部不再有战争的根源,如若战后的德国内部状况依然故我,历史必然会重演。基于此,《议定书》又规定了相应条款,概括起来主要是:使德国人认识到在军事上已完全失败;解散纳粹组织,并确保不使之复活;在民主的基础上重建德国的政治生活;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惩治战争罪犯和纳粹高官,纳粹党徒不得担任公职;改造德国教育,消除纳粹及军国主义理论,并使民主思想得以顺利发展;司法民主、司法平等;地方自治;民主选举;言论、出版、宗教、工会自由。战胜国不仅是这样设想的,在分区占领德国后也是这样执行的。
       此外,世界各国对战后初期漏网的纳粹骨干的长期追捕,世界舆论对纳粹思想、纳粹组织的长期关注与抨击,也在世界范围内压制了军国主义思想基础,保证了德国沿着正确道路发展。
       (二)德国对自己行为的反思
       在短短20余年时间内,德国两次被击败、被处置、领土一次次缩小的事实,迫使德国各界人士进行深入的思考,反思民族的过去。战后初期,盟国对战犯的确认和审判,对纳粹大屠杀的披露,也使得多数德国人感到震惊和羞愧,不能不为所有以民族的名义犯下罪行进行赎罪。天主教会和新教教会呼吁德国人“在十年的异教信仰和虚无主义之后,要实现宗教复兴和道德重建。”哲学家卡尔·雅斯贝斯也指出,“所有德国人都有这种或那种意义上的‘罪行’,应承认和接受国外提出的惩处、负责和赔偿的要求,如果没有在深刻认识罪行基础上经历一个净化过程,德国人就不会发现真理”。
       除了思想上的反思之外,德国政府从宪法的高度力阻希特勒式政权的出现。在1949年5月颁布实施的《基本法》中,“放在首要位置的是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以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职责”
       。除了给予公民诸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保证财产权的权利之外,《基本法》还赋予了公民“艺术和科学自由、结社自由、书信、邮件及电讯保密、从根本上防止劳动义务制和强迫劳动、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这些宪法安排,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极权主义、军国主义在德国的再现,防止魏玛共和国悲剧的重演。
       (三)适度的军备发展
       德国分裂后,美苏两国允许东西德保持适度的军备。如西德,美国力促伦敦——巴黎协定的达成。协定规定:西德保证不在它的领土之内制造任何原子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远距离投射器、定向投射器、磁性和感应水雷,以及排水量在3 000吨以上的军舰、350吨以上的潜艇、除了蒸气、柴油或汽油引擎以外的东西或用瓦斯涡轮、或用喷气发动机推动的一切舰只;同意由布鲁塞尔条约组织的适当机构进行监督,以保证这些诺言得到遵守;应在一切方面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建立尽可能密切的合作。另外,军队员额限定为50万人。这样的安排,除了冷战的现实考虑外,实际上也吸取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既限制德国不使之成为威胁,也适当照顾德国的民族感情、历史传统,从而消除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事实已经证明,该政策是成功的。
       四、几点结论
       通过以上回顾,司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对战败国实施一定的军备控制是需要的。一场战争结束之后,相关国家需要对战争进行一番总结。作为战胜的一方,提出一些实现自己战争目标的要求,控制战败国的军备,既是国际法所许可的,也是战胜国安全考虑和人民情感方面的需要,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说得通的。当然,完全是侵略性的战争除外,如鸦片战争。
       其次,单纯的军备控制是解决不了复杂的安全问题的。三次战争后对德国的处置措施都是相当严厉的:割地、赔款、军备控制。但前两次的结果却使德国“因祸得福”,在留给自己的夹缝中,无意中适应了新的科技、军事形势,不仅很快恢复了实力,反而变得比以前更加强大。二战后,两个德国在军备上同样被战胜国所限制,但与以往不同的是,盟国对德国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思想改造,使之走上了和平发展之路。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单纯的军备控制是解决不了国际安全问题的。
       第三,严格的监控措施是履行军备控制条约的必要条件。一个限制战败国军备的条约中,监控、核查措施应是必不可少的。拿破仑法国在普鲁士用驻军的方式监督条约条款的实施;协约国用非军事区、军事控制委员会、最后通牒等方式来实施;同盟国用分区占领、分散指挥、混编军队、常年驻军(直到今天北约仍然在德国有驻军)等方式来监督德国严格履约。如上文所述,期间有成功也有失败,但延缓、迟滞、防止德国重新武装的目的还是在相当程度上达到了。
       第四,条约的履行需要国际合作。拿破仑对普鲁士的控制,靠的是法军的占领和大笔赔款的索取,没有得到另一个大国俄国的支持;由此,当法军撤离后,普鲁士就随心所欲地实施自己全面的军事改革,军控措施也被弃之不顾了。《凡尔赛和约》签署后的最初两年,盟国还能一致合作,迫使德国严格履约;《拉巴洛条约》签署后,德国与苏俄之间密切的政治、军事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联对德国的军控努力,这使得西方国家认为,德苏战略联盟对国联成员国的安全构成了比德国违反凡尔赛和约的军事条款更加严重的威胁,从而放松了对德国的军备控制压力,敦促德国严格履约的国际压力消逝。而在二战后,分属两大军事集团的东、西德,分别受到了各自所属集团的监督,以及敌对方的监督,两大集团的无意识合作就使德国很难进行秘密的军事发展,保证了德国认真履行条约。
       第五,思想改造的极端重要性。德国第一次被强制进行的军备控制催生了普鲁士的军事改革,略显遗憾的是,这次改革并没有涉及德国的思想与文化,改革反而使德国原有的军国主义精神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发展,使德国军队的战斗力倍增。第二次军备控制的后果更是让人痛心疾首:造就了希特勒德国。
       鉴于前两次的教训,第三次对德军备控制相伴随的是对德国的民主化改造,把重点放在了思想改造上,把一个有着浓厚军国主义传统的国家改造成为一个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国家,成为一个能对自己的历史进行深刻反思、并做出道歉和赔偿的国家,一个让欧洲乃至国际社会放心的国家。另一个二战元凶日本,在今天仍让亚洲国家担心,就源于思想改造不彻底,让邻国担忧其军国主义的遗产,担忧历史的重演。这可以看做是德国成功的反例。
       在百余年的近现代历史上,德国经历了三次被强制的军备控制。历史的殷鉴不远,是重复历史,还是重新创造历史,这是摆在德国人面前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幸运的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德国人选择了变革:反思民族的行为,改造民族的思想意识,从立法的角度防止军国主义、纳粹主义的复活。同样,军备控制措施的实施国也在总结历史,力避历史悲剧的重演。因而,二战后的同盟国采取了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有理——依法惩治德国、惩治有罪的德国领导人;有力——措施到位、行动坚决;有节——借鉴了以往的教训,尊重德意志民族的自尊心,适可而止;有利——达到改造德国,实现持久和平的目的。但愿此类的军备控制措施不再实施于任意一国。
       责任编辑 桂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