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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研究
作者:李 龙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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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令人神往,也使人困惑。
       之所以神往,在于民主内容丰富多彩,业已成为一种社会理想;之所以困惑,在于民主的实现形式与国家的传统、经济、文化的条件直接有关。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业已成为一道难题。不管是西方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碰到的困难都十分明显;好在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实践中探索了一些具体实现形式,但也需要完善。
       社会主义民主是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民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主。尽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但其强大的生命力业已显现。概括起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选举民主:多数决策,主权在民
       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组建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通过“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的原则,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宪法确定的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准则得到落实,展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选举民主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无论是某些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还是选举的程序与方法,都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进一步提高与完善,都需要其它民主实现形式来配合。
       2.协商民主:广泛参与,集思广益
       这是行之有效的民主实现形式。如果说选举民主重在结果,那么协商民主则贵在参与。我国的人民政协是一种极好的协商民主,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效果甚为明显。但它急需在下列诸方面完善:一是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有一个确定的定位;二是协商应由上层逐步扩展到基层;三是协商民主应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从而使协商民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特别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3.自治民主:民族平等,群众自治
       这是我国基层最适合的民主的实现形式。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种自治民主有利于发挥少数民族的主人翁精神,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同时,我国宪法又根据历史和国情设立了特别行政区,如香港、澳门等。这种在“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港澳的繁荣与稳定。还有一种完全符合基层自治民主,就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的居民委员会,这种群众自治民主,有利于发扬人民群众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4.谈判民主:化解矛盾,分配利益
       这种民主本来源于国内,后来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式。其实,国内也经常采用谈判作为民主的实现形式,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成效尤为显著,如基层政府下属的调解委员会,各种正在兴起的听证制度,甚至连信访制度也具有这种民主性质。这种由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坐下来谈判,化解已存在的纠纷,或分配各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民主实现形式。这些中国特色的各种谈判民主在维护社会安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上,选举民主是关键,协商民主是纽带,自治民主是基础,谈判民主是补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奏出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乐章。本期的4篇论文,就是我们法理学博士点研究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最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