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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警惕“处长腐败”愈演愈烈
作者:徐 伟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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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春雷指着桌上的一张统计分析表对记者说,“你看,有的年份,增长曲线甚至变成了直线。”
       尽管不是司法实务部门的办案人员,但作为犯罪学系研究职务犯罪多年的老师,李春雷的目光,从来没有离开过这个领域。
       一般情况下,人们更关注国家每年查处了多少厅局级甚至省部级干部。而事实上,职务犯罪中处级干部所占的比例已居高不下。来自权威机构的统计表明,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职务犯罪10431人,地厅级763人,省部级29人。
       “大贪官是祸害国家的‘大老虎’,处级干部的职务犯罪同样不容小觑。”李春雷说。
       官儿虽不大腐败案值却不小
       近几年来,处级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屡见报端。
       以重庆为例,原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吴某在2005年初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介绍煤矿评价业务、开展事故煤矿复产验收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受贿共40余万元。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处长陈某在2000年9月至2004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共95万元。
       “处长官儿不大,腐败案值可不小。”李春雷告诉记者,这些在行政序列中较低级别的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却不能小看,尤其是建筑、税务、土地、电信等要害部门,一旦案发,动辄百万甚至千万元。
       据了解,上个世纪50年代,贪污1万元即为“大老虎”,到8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王守信贪污50万元便震惊全国。而90年代以来,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元的处级干部职务犯罪已屡见不鲜。
       2005年7月13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原甘肃省电业局财务处处长顾慧娟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金额高达2300万元,创下了到目前为止处级干部“涉案金额之最”。
       据介绍,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以安徽省合肥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自2006年以来,合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9件3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3人。
       “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处级干部,年龄结构也呈现出‘中间多两头少’,并有低龄化趋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39件案子年龄在30岁至40岁的有18人。
       “在我们查处的贪污腐败的案子中处级干部也占了大头。”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告诉记者,浙江全省每年查处处级以上干部110至120人,其中约100人都是处级干部。
       “含权量”影响职务犯罪的多少
       一般而言,处长作为相对较低级别官员,并不具有决策权。李春雷分析说,他们只是决策后的具体执行者,签字决策权在司局长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手里,但作为上情下达的中间层,处长拿出的意见往往最有分量。于是,权力在处长这个政策的执行者这里,发生了变异,成为一部分处级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的绝佳手段。
       “没有好处不办事,好处不够难办事。部门的权力成为了个人‘生财之道’的工具。”李春雷说。
       有分析人士指出,同样是处级干部,但职务犯罪的多少与处级干部所处的部门“含权量”大小有很密切的关系。
       据统计,从2003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查处的职务犯罪中,国有大型企业公司的领导干部达到52000余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43000余人,国有事业单位22000余人。
       倪集华认为,处长们长期在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域工作,精通政策,不大挪动,没有一把手变化频繁,这也是他们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比如财务部门的处长,领域专业,一般人看不出门道。而处长又长期不动,深谙其中门道,贪污腐败起来,就更难发现。”倪集华说。
       犯罪手段狡猾、反侦查能力强是这个群体又一大特点。据介绍,他们一般会遵循这样几个“潜规则”:受贿没有发票不拿、第三者在场不拿、笨重扎眼的东西不拿。
       须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
       在庞大的官员序列中,处长是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如果任由“处长现象”愈演愈烈,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将是巨大的束缚和阻碍。
       “处级领导腐败是一种结构性腐败,其根源在于体制内部的某种失调,窝案与串案便是其典型反映。”李春雷说,清除腐败要靠法律严惩,也要靠制度建设。
       李春雷认为,窝案与串案,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看,使我们看到腐败绝非个别的零星现象,甚至也不能简单归咎于少数官员的道德败坏,实质上是目前这种权力结构下产生的一种权力腐败。
       有专家指出,目前,“现官不如现管”、“官大不如管大”的制度安排,让“现管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上级领导过于宏观的指示,政策的模糊性和解释的可筛选性,给处长们留下了很大“欺上瞒下”的空间。
       “权力监督力量不足是‘处长现象’存在乃至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李春雷举例说,我国早在1995年就实行了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最终因为申报内容完全不公开而收效甚微。
       “当前,我们有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也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李春雷表示,但要根治“处长腐败现象”,最重要的还是要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将上述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
       除此之外,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防止贪官外逃机制等制度建设,对于克服“处长腐败现象”同样重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倪集华说,反腐败工作需要“零容忍”,既打“老虎”,又要收拾“苍蝇”。建立有效的行政决策负责机制以及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权,切断“公权”与“私利”的内在联系,对于遏制处级干部贪污腐败很有帮助。
       (11月11日《法制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