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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社会化与资本化过程中的权利
作者:熊培云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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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脚投票不能“走投无路”
       中国转型至今,发生在上世纪初的选举如今更像是一道历史的苍凉手势。然而,在人类历史上,获得“用手投票”的权力之前“用脚投票”的筹码同样必不可少。回顾近30年中国社会的成长,最赏心悦目的进步莫过于一个开放社会的正式形成,以及用脚投票机会的增加。
       直到上世纪80年代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拉动下,社会才一点点地从国家体制中解放出来。近3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逐步打破了原来的单位体制,使国民能在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之间自由流动。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从政治人还原为有血有肉、有情有欲的正常人。
       而在开放国家,不同的州之间是竞争的。“假如我不喜欢我居住的州所做的事情,我能迁移到另一个州。”也就是说,在那里不仅要有市场经济,同样应该有“市场政治”。自由抉择的背后是一套“市场政治”的法则。活跃于政治市场的竞争不仅体现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移民,同样体现在一国之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迁移。由于没有户籍和单位的禁忌,西方居民可以通过居住地的自由抉择客观上使地方政府陷入关乎治理能力竞争之中。
       然而,在国家压倒社会的时代,自然资源实际归属于“权力所有制”的时代,人们却不得不面临“无地自容”、“走投(用脚投票)无路”的困境。真正的“国家”,应该是有“国”有“家”,公私分明。国家至少应该保障国民这样一种权利,即当他们无心国事时可以用脚投票回到自己的茅屋或精舍以求“自治”。
       物权是一种分权
       影片《大地雄心》(Far and away)演绎了欧洲人寻找土地的壮阔精神史。约瑟·多内里是生活在19世纪爱尔兰的一个农民,他的爱尔兰梦”就是拥有一块自己的土地父亲临终前留给他的遗产是一段充满温情与希望的话,“一个人只有拥有土地才有价值,才有灵魂。当你拥有自己的土地时,父亲便在上帝所在的天堂里微笑,在天堂里看着一路上倒下又站起来了的我的孩子。”
       显然,土地不仅是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更代表着一种文化与精神高度。
       近年来,各类丑闻此起彼伏。一件丑事被曝光,很快便会在另一个地方找到相同的版本。“拆迁党”之胡作非为,之鸿篇巨制,更是无人可及。而且,拆迁的队伍越走越长。许多本来应该“善前”的事,偏偏做成了“善后”。比如说,湖北汉圣庵被拆,襄樊官员也说要“异地重建”。在这些官员眼里,对文物进行“先斩后奏”式的毁坏仿佛只是为了搞换头术表演,而不是杀人。“先拆迁,后安置”本质上说,是一种流氓逻辑,是一种生米做成熟饭,先强奸然后娶妻生子!中国房地产很大的问题就在于有房产而无地产,所以“铁打的房子也在风雨飘摇”。这的确不是危言耸听。由于土地名义上属于所有人,这也意味着不属于任何人,这便注定了土地的占有将永远服从于弱肉强食的原则。在此原则下,每个人所拥有的都是一种朝不保夕的权利。
       那些失去了土地的人,也同样会失去天空;正如失去了物权的人也会失去人权。如果人连基本的物质生活的权利都无法保障,个别人也许能在精神上保持某种自由,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自由与权利的观念必定大打折扣。
       潘恩在《常识》里说:“社会在任何状态下都是一种福社,而政府,即使当它处于最佳状态时,也不过是一件不得已的祸害。”密尔也指出:“所谓自由,是指对于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任何自由都不能失去大地的支撑,而产权的作用即在于为种子提供了一种果壳一样的保护。或者说,既是对政权的一种防御,也是一种分权。
       更重要的是,如果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对于掌权者来说,失去权力也不是一件令人绝望的事情或者说,产权不只是一种权利,同样意味着是另一种可以支配或者参与社会的权力。明白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华盛顿在独立战争结束后拒绝做皇帝而是回到了自家庄园的葡萄架下安享晚年。而时至今日,许多中国人包括富豪面对未来却仍时时心有不安,一个重要原因,不外乎当下中国的物权保护还没有进入理想状态。
       自然资料“守株待兔”
       目前,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权利制度,与发达国家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建设相比,尚存在着诸多问题。
       在1954年中国制定《宪法》之初,即将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写入其中,第6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8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在明确上述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承认农民对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只不过后来,农民私人土地变戏法般变成了集体所有,并在实质产权上失去了白己的土地。“全民”或“国家”所有最后都是变戏法般变成“政府所有”。在强大行政权力面前,权利被“充公”时,社会像是一个不设防的城市,而一旦想赎回,则要跨越万水千山,因为其时权力已经深谙“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的好处关于这一点,翻翻近年来迅猛增长的“土地财政”便可略知一二。
       根据1982年《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上地实行征用。”问题是,如果“公共利益”的定义权只是由国家说了算,这必然意味着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相对的,国家所有权是绝对的事实上,尽管根据宪法原则刑法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推土机政治”与“推土机经济”在中国城乡大行其道,那句著名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的产权宣言仍不过是来自遥远世界的缥缈回音
       如有学者指出,目前法律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尚有诸多缺陷:抽象的“自然资源”因不能支配而不可能设立所有权;部分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等不稀缺而不需要设立所有权;国家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在自然资源上设立所有权违反了.物一权原则当抽象的“自然资源”不能进行价格核算,在国有资产的账户中也找不到土地、矿产、渔业的会计核算,更没有相应的社会核算,自然资源的保护便陷入一种“守椟不守珠”的制度困境。
       “无价之宝”不是宝。计划经济下自然资源的无价或低价概念的被继承,而导致后来的无偿或低偿开发利用,结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陆续开始的“炒地”与“炒矿”造就大批暴富阶层,许多人通过圈地和圈矿以及少数官员利用行政配置地与矿的权力,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
       国家垄断自然资源形成了自然资源主体的实际缺位,导致资源集中在一小部分人的手中,以致大量资源被浪费、破坏、偷窃甚至掠夺。这也是近年来有些掌权者能够在短期内暴富之原因所在。当资本化过程中产权界定不清,社会便将自然资源的命运及其定价权拱手交给了掌权者。
       物权乃宪政之基
       谈到宪政制度的起源,里查德·派普斯在《财产与自由》里论证了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国工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_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过往开始召集国会,让国会自定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
       事实上,17、18世纪英国的平均税率比法国高得多,但老百姓老老实实交税,却民富国强(比法国人均收人高1/3),自然是私有财产加代议制的功劳。法国虽有《拿破仑法典》,但对私产的侵犯比英国厉害得多。有了代议制,让人民自己决定税率,税率反而可以高些,因此高税收可以用来做很多修桥、铺路、司法、城市公共设施,所以当时人民的收入反而高过东方一些看似薄赋轻徭的专制国家。关于税收意义在宪政国家与专制国家的区别,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著述中曾经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为什么英国崛起的同时却法国衰落了?关键就在于英国宪政限制了工权,从而确保产权明晰,不受最高统治者干扰;而法国的绝对王权使腐败丛生,落后利益集团维护旧的秩序,产权不受尊重,压制新兴的工商阶层用经济学家杨小凯的话是,“如果不保护土地产权的制度是对的,当年就应该是法国比英国更富强,而不是法国在落后的刺激下爆发大革命,不得不改专制制度。”
       相较重建对法律的信仰,重建对权利的信仰或许更切合这个时代,因为一切法律的规制都是为权利而设只有秉持坚实的权利观念,才能支撑起制度与法律的良心。如果我们承认宪政必须依靠产权支撑,就不难发现,在“去权力”背景下中国社会化与资本化的过程,并不只是重新发现社会的过程,它更是一条通向宪政的必由之路。
       中国资本化之隐忧
       近十年来,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化的深入,中国经济进入一个全面资本化的过程,即“财富”转化为“资本”过程。
       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所经历的金融化发展,也是美国过去150年来金融化发展的一个缩影。相较而言,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有财富但没有资本的社会”土地、自然资源为国有且不能出让使用权,不具备资本价值;企业为国有、集体所有,它们的财产和未来收入流也不可以交易,不能买卖,更何况这些产权也没清楚界定过;而公民作为社会主义大机器中的“螺丝钉”,个人的劳动力与智慧也属于国有财产,所以公民未来劳动收入不可能被金融票据化。而30年来,中国不断将以上三种资源做渐进的资本化操作,已为社会提供了大量资本。第一阶段是从1978至1990年代中期,其核心是给老百姓选择与买卖的自由,包括劳动力市场与创业市场上的自由,即从计划到市场的“市场化”。此后特别是1998年之后则进入“资本化”阶段,就是让企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未来收人流)、土地和各类自然资源、劳动者未来收入流,都可通过产权化、证券化或者金融票据化转变成流通的资本,把死资产和未来收入流变成随时能变现、变成可以花的钱以土地为例,在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国有土地一旦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价值立即凸现。根据2006年全国土地交易数据来看,仅2006年政府就从土地交易中获得大约7600多亿元土地出让收入。在此圈地背景下,让农民放弃土地混个城市户口难免被有些人理解为是一个“农民割肉,政府抄底”的圈套。
       中国经济的资本化过程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关心社会的人早就指出,中国经济的资本化过程是在国有产权的基础上,或国有产权占主导的基础上来完成的。在国有产权为主导的中国经济资本化的过程中,由于国有产权的性质,决定了中国经济的资本化不可能让产权运作成本与产权运作收益完全归结到相关的当事人身上。极端的例子就是一些单位或个人让社会担负成本,让自己尽享收益中国企业追逐上市,同样是因为上市是件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的好事,既可以让公司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又可以让公司高管一夜暴富。
       事实上,近30年世界政治的发展,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许多方面已经由对立走向融合。具体则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化” 和“社会主义资本化”。一方面,像中国这样曾经追求绝对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经济与政治几乎走向了崩溃的边缘,终于在改革开放的旗帜下走向新生。市场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公司股份化,私产人宪与物权法的制定等等,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注入了它过去极力反对的“资本主义因素”,使之收获现实的活力与历史的报偿。
       与此同时,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资本主义”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股份制成为社会分配财富的重要方式。当中国讲到“全民所有制”的时候,常常会陷入“国企为什么不向社会分红”、“全民是谁”的争论,究其原因,问题关键仍在于国民没有可以数字化的明确的股权。老牌社会主义国家与北欧等传统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政策和结果的易位和融合,更像一个历史的玩笑,背后,是社会化与资本化走向和解,权力“大势化小”渐渐回到自己的疆土。(熊培云)
       (作者为该刊记者)
       (本组文章摘自《南风窗》2008年第9期)
       [专家观点]可能的未来之路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最紧迫的是建立自然资源出资人制度
       在现实中,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什么叫自然资源,我把它定位为国有资产我们讲自然资源,涉及土地、海洋、滩涂、水流、草地、矿藏等,面非常广,这些自然资源共同存在着一个体制问题,就是我们给了它一个“虚拟”的国家所有,就像对国有企业一样,我们并没有对它进行政企分开、政海分开、政矿分开:政府对于这些资源的管理,是在行使作为政府和作为所有人的多元职能。目前所有的这些资源,不管矿藏、海洋、滩涂、土地、森林、草原,都缺乏一个经济学意义出资人概念。
       政府作为一个公共部门来说,可以从所有的经营活动当中收取一定的税收,这是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税收的性质应该仅限于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产生了利润,这个利润应该由谁享受,当然是全民,全体国民福利最大化。
       租的问题包含了对于资源的不同评估和判断,不同经营的手段也会产生不同问题。如果国家从土地、矿藏,包括遗产等资源得到充分的税收以及充分的利润,这个租可以不要。
       关键的问题是,第一对自然资源要做初始的产权界定,现在的初始产权界定非常混乱。比如,土地问题,都把政府的行政监管职能和土地所有权职能混为一谈。宪法规定土地是公有制,公有制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制,一种是集体所有制,但是接下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说如果国家要征收土地,应该予以补偿。既然是国有,自己用自己的地为什么还要补偿?给谁补偿?逻辑讲不通。
       其次,所有自然资源缺乏出资人现在最紧迫的是要建立不同的自然资源出资人制度,同时在出资人制度理顺的基础上,进行产权初始界定,并在产权初始界定基础上,再讨论租、税、利的问题。
       (摘自《南风窗》2008年第9期)
       [链接]处置自然资源的西方经验
       西方国家的自然资源以私人所有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有为次。所有权归属不同,实现资源收益为全体人享有的路径也不同。
       以税为主
       有学者分类,资本主义体制下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规定大体分为两个类别。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该土地表面及地下储藏的矿产资源。开采者只需和土地所有人达成协议,就可以开采矿藏。
       英国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又有不同。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人同时拥有附着在土地之上的矿产资源,但是在法律上又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英国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最早是通过法律规定,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后来煤矿和石油资源也被国有化。
       另外一种模式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区分土地所有权和矿产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并不当然是矿藏的所有人,这种体制也没有直接规定矿藏属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国有化是近年来的趋势。
       自然资源以私人所有为主,私有资源的租金收益在法理上就属于私人。国家对自然资源使用收益的提取主要通过税收的方式,以税为主,以租为附(国有部分)。
       以德国为例。德国虽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经向社会化方向转变,土地所有者不能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法律保障土地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但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为公共福利服务,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应为社会化的目的而使用。德国有一套复杂的体系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进行征税,包括不动产取得税、法人税、所得税、财产税、营业税、继承或赠与税等,涵盖了不动产拥有、取得、收益等各个方面。
       从过度利用到保护的回归
       早期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导致了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后果。
       从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了治理环境、生态补偿的努力。1956年的《美国农业法》规定了“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银行付给其一定的补助,并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1961年,为减少饲料谷物的产量,美国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要求至少停耕20%的耕地。1985年,美国政府实施了“耕地保护性储备计划”,有计划地退耕还草、退耕还林以及休耕。相关的研究表明,从1985年到2002年,美国政府每年要花费约15亿美元用于支付土地租金和分担农民转换生产方式的成本。退耕的土地,60%转为草地,16%转为林地,5%转为湿地。
       1980年德国制定了《联邦矿山法》,对矿区生态补偿与恢复作出了规定,针对新老矿区的不同情况,联邦政府采取相应解决方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联邦政府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从事矿区的生态补偿与恢复,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对于新开发矿区,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与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必须预留生态补偿与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李北方整理)
       (摘自《南风窗》200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