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选择才叫选举。不是说在选举中增加竞争性,执政党的功能就发挥不了了。政党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向公众源源不断地提供可选择的人才。

从今年3月到明年上半年,执政党地方四级党委的换届不仅牵动着几十万官员敏感的政治神经,同时也散发出久违的政改气息。
中央政治局在6月29日进行了一次集体学习,主持学习的胡锦涛强调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概念。
今年4月,胡锦涛访美,在耶鲁大学的演讲同样提及政改,他说:“我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我认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我也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他表现出对政改的信心,“今后,中国将根据国情和人民意愿,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丰富民主的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而去年底温家宝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时,与该报副总编鲁斯兰和驻京分社社长米伟文侃侃而谈中国的民主政治改革。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今年6月,人民网和光明网几乎同时发布一份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执笔的《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报告规划了今后20到30年中国政改的努力方向和具体目标,认为中国必须实行一党执政、以间接民主为主的政治体制等构想。同时还提出选举的改革方法。
这份两年前就完成的“政改报告”却在此时公布,无疑与当下“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政改思路逐渐明晰,政治体制改革讨论逐渐增多有关。选举制度方面的改革,因为涉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与民众关系最为直接,记者就选举改革对政改带来的影响和作用,专访了中央党校党建研究室主任王长江教授。
政改的安全“切入点”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由你的同事周天勇教授执笔的“政改报告”,对我国的选举制度提出了很多设想,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政改的安全“切入点”。但“直选”概念似乎容易引发歧义。你的判断呢?
王长江(以下简称王):“直选”本身就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实际上,不同的人用这个概念,含义和侧重面都是不一样的。在有的人看来,它可能表示由公众直接选择掌权者或他们的代表,如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代表;另一些人则可能强调的是公众不但有选举权,而且有提名权;还有一种理解,就是针对过去实际上官员和代表都由上级党组织来任命(或者表面上叫做推荐和提名,事实上指定了唯一的人选,让公众或他们的代表无法行使选择权)的状况,把让公众或他们的代表真正拥有提名权和最后选择权的选举都统称为“直选”。
这个意义上的“直选”,是宪法早已作出规定的。问题在于,过去长期实行的过度集中的体制,把这一原则严重扭曲了,使得公众的选择权、代表的选举权都形同虚设,事实上的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取代了选举。这样做的结果让我们付出的代价是:老百姓和干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隔阂,公众对官员有着显而易见的不信任。我们执政中出现的许多作风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说到底,就是因为官员可以不在意公众对他们的态度,只要把上面的人糊弄好了,就可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和公众之间没有权力授受关系,无须向人民负责。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宪法中规定的东西切实落实下去作为中国政改的“切入点”之一,我是同意的。当然,从步骤上说,可以先从乡镇做起,逐步推向县市,可能更稳妥些。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选举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环节。我国的情况复杂,不能一刀切,不能指望哪一天设计出一套完美无缺的、对任何情况都适用的模式来,大家执行就行。为了保持执政党的控制,可以先用试点的方式,要慎重。
《南》:政改报告中提到,通过推出两个候选人,来保证选举是竞争性选举。您刚才提到,要保持执政党的控制。这两者实践中如何协调?
王: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化,不是说在选举中增加竞争性,执政党的功能就发挥不了了。政党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向公众源源不断地提供可供选择的人才。民众把权力交给公共机关,当然有权决定这些权力由谁来执掌。有选择才叫选举,没有选择叫什么选举?但是,普通大众毕竟不是这方面的内行,完全由他们从头做起,无异于大海捞针。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由政党把人才推荐给公众。这就需要政党做好培养人才、储备人才、输送人才的工作。所以,在民主政治中,政党有大量的事情要做。我们过去有错,但错不在党介入了干部人事工作,而错在越俎代庖,虚化、架空了公众对官员的选择权。
具体来说,比如随着县一级推行选举,县级党组织应当从目前实际上作为县政府的上级机关发号施令的状况逐步转向通过选举等合法程序、把自己的优秀人才输送到公共权力机关中去,通过他们体现党在政治运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应当更多地表达民意,对权力机关的运作进行监督,在公共机关的决策和施权过程体现自己的影响力。
《南》:谈及人大代表的作用,今年上半年有两件让人深思的事情。第一个是,在今年“两会”的时候,一家门户网站做了一个调查发现,不知道社区人大代表是谁的人,占92%,不知道如何跟他们沟通的,占94%。第二个是,广东省人大曾做过一份问卷调查,结果是53.8%的人大代表赞成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46.2%的代表对此“投了反对票”。近半数的人大代表反对向选民述职,是因为他们觉得代表不是全职,却要承担述职义务,这本身就有点权利义务不对称,而一旦述职通不过,又将会给自己带来难堪。
王:对于第一个问题,说到底,就是因为人民代表往往不是真正由人民选出来的。由于不是选出来的,人们不会把代表看得多重,也不会对代表抱多大的指望。而代表呢,由于决定他们命运的不是社区的老百姓,也就无须刻意到老百姓中去联络感情。这种情况下,人民和代表之间互不相知,其实很正常。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想着重谈谈那46%的代表。在我看来,“主业”、“副业”之说恐怕只是一种托辞,不想接受监督、缺乏责任感才是真实想法。从这一点来看,它是和前一个问题联系着的。我们的人民代表长期被当作一种荣誉、待遇,由上级来安排,因而很难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这种情况这几年有明显的改变,但要使人民代表树立向选民述职天经地义这样的观念,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
《南》:如果真正落实竞争性选举,那么有一个中国国情不能不考虑到,比如失败者怎么安排?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王:要有真正的选举,首要的前提是落实公众的选择权,即要有竞争。当然,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有竞争,就要考虑一旦没有在竞争中获胜,人往哪里安排,关系如何相处等等,毕竟我们的官员和西方不同,他们竞争不成可以去当律师,当教授。我们的官员过于职业化,当不成,可能就不好安排,甚至意味着失业。这里涉及整个政治体制问题。所以,正如前面说的,如果要做,就需要先进行试点。
《南》:广泛地说,如何估计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难度?
王:改革难,就在于它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从这个角度讲,经济体制改革要相对容易一些。为什么?就是因为我们既然引进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就要起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就是因为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使得可分配的财富大大增加,改革有可能在增量上做文章,从而使利益冲突有所减缓。
政治体制改革则不同,因为它是要改变邓小平批评过的过去那种高度集权的体制,是要分散和消减过度集中的权力。从这一点上说,政治体制改革确实会遇到比经济体制改革更大的阻力。但是,政治体制改革又是大势所趋。市场经济推动着民主政治,同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中央现在从各个角度提出这个问题,正说明了这一点。
同时,一些国家改革的教训也使我们看到,政治体制改革确实需要审慎地推进。这个审慎,表现在做法上,就是努力避免过去那种还没有动作就先造势的情况,不事声张地、一步一个脚印地探索。在我们已经长期形成的强意识形态氛围下,政改中的每个问题都有可能引起意识形态的争论,这种争论往往把问题推向极端、非理性化,激化社会的对立与冲突。
《南》:执政党高层一直强调“通过四级党委换届,推进党内民主”,请分析其中的内涵。
王:干部问题是政治体制的核心问题。因此,今明两年的四级党委换届,是一件各个方面都在密切关注的大事。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不能在换届中有所体现,就不能说换届取得了成功。也正因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和条例,来指导这次换届,要求各级党委在换届中必须按法规办事。这些文件中,也包含了许多扩大党内民主的内容,反映了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的思路。
我想强调的是,要使这次换届工作对政治体制改革起推动作用,应该给地方各级党组织留下一定的实践空间,鼓励他们积极探索、创新。
市场经济带来的是经济社会文化方方面面的多样化。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由上面设计一套完美无缺的模式、下面无须思考地加以执行的工作套路,已经完全不适用了。在其他领域是如此,在政治领域和党的建设领域恐怕更是如此。
可喜的是,在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促动下,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许多地方实践的公推直选,“三票制”,扩展到党内权力配置的党代会常任制等,都是很有价值的。如果因为一些探索不够成熟就简单地停止他们的尝试,很可能挫伤地方党组织的创新积极性,我个人认为是不可取的。
正因为政治体制改革不容易,我们才应当对广大干部和党员的大胆探索予以保护和热情鼓励。如果伤害了他们的积极性,再想调动,恐怕也不容易,因为这种伤害,很可能伤害的是他们对上级党组织的信任。这种结果,是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党员和干部都不愿看到的。
《南》:推进政改,是否折射出执政党的发展变革?
王:改革不可避免,谁也无法阻挡改革的脚步。中央高层针对人们在反思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怀疑改革道路和方向的倾向,鲜明地提出要深化改革,不改革没有出路,无疑是看到了这种发展的大势,是顺应潮流之举。
要深化改革,政治体制问题就不能不提上日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体制问题已经成了制约我们继续发展的瓶颈。作为一个执政党,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是非常危险的。我以为,从这个视角去解读中央领导人的一些说法,可以看出他们有很强的危机感。这是民族之福,执政党之大幸。
(《南风窗》2006年8月上,作者为该刊记者)
延伸阅读
县乡人大换届:让九亿选民做主
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深刻的实践已拉开序幕。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决定,从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全国(大陆地区)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后,县乡人大首次同步换届,涉及2800多个县级政权和35400多个乡级政权,9亿选民将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进而由代表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九亿选民的民主实践
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看来,选举又是人大制度的基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
此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不仅同为直接选举,更是2004年修宪以来的首次同步进行,规模空前,县级涉及选民9亿,乡级涉及6亿,时间跨度亦长达1年半。
为了切实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6月20日至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在京联合举办了县乡人大换届专项工作学习班。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积累和丰富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的经验,并把它总结起来,坚持下去,将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同步好处大于难处
此次县乡人大换届,最大的特点与关注焦点之一正是“同步”问题。由于以前县乡人大任期分别为五年和三年,15年才可“重逢”一次。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任期改为五年,使两者同步起来。
记者采访了山东、浙江、安徽、湖南、重庆、四川等省市及其下属市县的诸多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人员,他们对同步都持肯定态度。如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志钧说,以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不同步,15年要举行8次,再加上村委会选举,选举过于频繁,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使得不少基层群众产生厌选情绪,而且也不利于通盘考虑县乡干部班子建设。
在张春生委员看来,任期一致、选举同步之后则好处多多,如节约选举成本,方便选民参选,可以通盘考虑干部搭配,保持基层领导班子稳定,还可综合考虑县乡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也对同步赞赏有加,他称这样既保证了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民主性、简便性,同时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选民参选的频率,比较好地协调了基层选举中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考虑到同步带来的难处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在统筹调整换届选举时间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反复研究测算,定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时长达一年半,照顾到了大多数县乡人大按期换届的需要,具体时间由各省级人大自行决定。
记者获悉,截至目前,绝大多数的省区市已对这项工作作出了安排,北京等18个省区市,安排在今年的下半年开始进行县乡人大换届,山西等13省区则定为明年开始。
便利选民尤其是流动人口
与“社会人”增加的情况相比,流动人口的大幅攀升更是选举中的重要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已达1.3亿,而1998年的数字还只是3000万。
对此,此次换届特别强调,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规定,流动人口原则上仍按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若不能回原选区参选,可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而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选。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选举机构都应为此提供便利。
有关人士指出,执行这一规定,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掌握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的标准,具体如何处理,将由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情况决定。
此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便利选民尤其是流动人口的诸多规定,是担心参选率不高。事实上,依去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县乡人大选举中的参选率高达90%左右,而选举法对有效选举的参选率要求只是过半。因此,与保证参选率相比,公民选举权利的真正落实才是根本的考虑。
有关专家也指出,只要人大代表真正能代表选民利益,能反映群众呼应,解决群众切身的问题,参选率根本不必担心。
确立候选人更加尊重民意
在代表一方,情况也有了新变化。
首先是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法对此的规定是按基数与人口增加数合计,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但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县乡代表名额偏紧,有的是因乡镇合并后,人口数比较多,有的则是人口自然增长所致,希望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认为,选举法对于因行政区划变动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情况留下了余地,可以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但仅因人口自然增长的,不得重新确定。
代表名额确定后,直接分配到各选区,接下来又面临了城乡代表比例的问题。依照选举法,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有些地方提出,由于城镇化的发展,城镇人口比例提高,特别是有些地方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执行上述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指出,依据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镇的人口特多的县、自治县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缩小农村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直至一比一。
代表结构也是多年来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事实上,“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也正是对此次县乡人大换届的要求之一,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也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对于推荐和确立代表候选人,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有两个新规定,一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介绍代表候选人是保障选民知情权,增加选举的吸引力,保证选举成功的重要环节。不过要注意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时,应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
二是在确立代表候选人时重新增加了预选。为了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近年来不断得到加强。但有时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超出了最高限额(县乡两级的差额为三分之一至一倍),对这种情况,1979年的选举法规定了预选方式,如果讨论、协商还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就需要进行预选。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集中选民进行预选比较困难,就删去了预选的规定。但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好确定,于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又重新增加了预选规定,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更加尊重民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指出,预选只是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并非必经程序。而且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程序适当简化。
掌握三个界线
针对正式投票选举环节,修改后的选举法与近期的有关文件亦考虑甚详。
如流动票箱,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流动票箱使用中出现了选举工作人员私自填写选票等情况。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指出,流动票箱是为便利因老弱病残人员或交通不便的地区而设立,只能作为投票站和召开选举大会的辅助形式,若使用,应设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监票人,严格管理制度。
另如贿选,修改后的选举法对贿选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第五十二条还分别对有关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表述,以规范选举行为,保证社会经济和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还指出,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要掌握罪与非罪的界线。另外,违法与违纪、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也需准确划分,区别对待。
代表选出后,并不意味换届选举工作的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负责人说,只有成功地召开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关后才算圆满结束。
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除例行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外,还有人事选举任务,由于换届后新代表比较多,对有关法律规定和议事程序不熟悉,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如选民选举代表一样,代表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亦需坚持差额选举原则。张春生称,在我国,差额选举原则起源于党内,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一个重大步骤,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与此同时,国家生活也迈出了同样的步伐,1979年修改选举法确定了差额选举的原则,后来差额选举原则一步步地完善。差额选举使选民或代表有了选择的余地,给选举注入竞争机制,对干部是一种激励和鞭策,还有利于推进干部管理工作。(汤耀国)
(《望新闻周刊》2006年第31期,作者为该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