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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中西协议推开引渡之门
作者:杨中旭

《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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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根据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
       这项条约另一项引人注目的规定是,“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这也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首个引渡条约,也是中方第一次作出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1993年以来,中国政府已先后与越南、白俄罗斯、老挝、南非等21个发展中国家签署了引渡协议。
       这项旨在打击外逃贪官的条约去年11月就已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署。按照中国法律,条约生效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外逃贪官代表人物余振东前年被遣返、《联合国反腐公约》去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中西引渡协议》再度收紧了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
       从西班牙开始
       谈及引渡,中国民众几乎都会想到赖昌星——厦门远华案主犯,1999年潜逃加拿大至今。
       远华案审理之后,超过10人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唯有主犯赖昌星逍遥国外。当时的国家领导人曾对外界表态,如果赖昌星被引渡或遣返回国,可以免于一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依然保留着68个死刑罪名,其中的大部分都是经济罪名。而在美国之外的发达国家大都已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的国内法中,也有着“死刑犯和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而这一项也逐渐成为国际司法合作的准则之一。因此,中国政府在赖昌星问题上的表态,也是试图在中国法律与这些国家的法律间寻找一种各方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即使中国政府做出了这样的“良性承诺”,时至今日,除了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的个案遣返,中国与美、加、澳、新等中国外逃贪官最多的国家仍然没有达成引渡协议。“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司法制度差异不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屈学武告诉记者,“另外,这些国家作为资金流入国,积极性当然不会有中国这么高”。
       而中国在引渡问题上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是把个案上的承诺上升为法律的努力。也为这次中西协议的签署作了关键的铺垫。
       今年4月29日,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中西引渡条约》的说明时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作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也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先例。
       “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这些原则就已开始得到执行,但在与发达国家的谈判过程中,出于对中国死刑罪名太多的顾忌,这些国家并没有彻底相信我们的承诺”。一位法学家对记者说。
       在谈判艰难的背景下,2000年11月,也就是“远华案”案发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第50条规定,“对于良性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律明确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上有最终决定权。这一规定,为达成与发达国家的引渡协议、追捕外逃贪官进一步敞开了大门。
       在余振东两年前被成功从美国遣返之后,由于“中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良好的外交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语),西班牙政府于2004年11月主动向中国政府伸出了橄榄枝,但先决条件仍然是:死刑犯不引渡。
       “谈判在西班牙政府提出后就开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委员告诉记者,“尽管中国政府此前有过‘良性承诺’的表态,但‘死刑犯不引渡’ 的先决条件毕竟会对痛恨腐败的民众心理造成冲击,决策层也因此讨论了很久,用了一年的时间才做出决定”。
       尽管条约最终获得了批准,但据全国人大的人士透露,在批准该条约之前,仍有法学家背景的委员出于民意考量,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持保留意见。
       较优选择
       正如武大伟所说,与西班牙缔结引渡条约对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利大于弊。而其弊不难理解:逃出去,活;留下来,死。这多少让一些民众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然而,追逃成本大、资金返还难,大量贪官因没有被引渡之忧而在异乡逍遥法外,是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我觉得老百姓要想一想,是让赖昌星、余振东、杨秀珠们滞留国外不归、资金无法回收好呢,还是免除他们一死,让他们付出自由的代价,让外逃资金最大限度地返还好呢?”著名法学家应松年对记者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公安部首度公布了“追逃成本”:国内的普通追逃在万元左右,最高达上百万元。
       仅余振东一案,中美双方谈判就长达三年,期间公务往返、查证取证,成本难计。而这只是一个个案,如果对外逃的数千名贪官都采取这样的谈判方式,仅从财力上就难以承受。另一方面,外逃资金尽管官方尚无准确统计,但学者们推算的结果,从九百亿到数千亿人民币不等。
       于是,缔结《联合国反腐条约》,并与各国签署引渡协议,借各国之力为中国缉逃,成为了中国政府的现实选择。
       在《联合国反腐公约》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后,为使国际法与国内法更好地衔接,立法机关已经开始着手修改《反洗钱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国《刑法》中对洗钱的相关规定较为粗糙,在关于洗钱的上游犯罪中,只有走私、黑社会组织、贩毒和恐怖组织四项,商业诈骗和贪污腐败均不在其中。这样,不仅贪官们的洗钱行为缺乏法律约束,也为与他国进行赃款返还谈判制造了障碍。
       “如果反洗钱的法律得以完善,我们与美国的引渡共识将更为接近”,屈学武说,“中国帮助美国打击恐怖组织的洗钱活动,美国帮助中国打击贪污腐败的洗钱活动,从而为未来中美引渡协议的最终签署创造条件”。
       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全部废除了死刑、全部坚持“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在西班牙达成与中国的引渡协议之后,多米诺骨牌或许就此推动。外交部条约法规司参赞徐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说明时说:“相信中西引渡条约会产生非常积极的意义。”
       影响经济犯罪死刑改革?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西引渡协议》可能造成经济犯罪量刑不一之后,《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呼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根据一家国际组织的统计,目前事实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136个。
       在国内,许多法学家们主张尽早废除死刑,尤其是要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一些政府官员对此也有所认可。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孙华璞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时承认,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是世界的一个趋势。
       但是,“现在废除死刑仍有制度性的障碍,我们的事前防范制度建设不力,只好更多地依靠事后威慑,也就是说,死刑废除的基本条件还不具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说。
       同时,国人“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加之对腐败的痛恨情绪,近年来网络上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中,支持保留死刑的意见占据压倒性的多数。这种民意也是决策层慎重处理死刑存废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在中西协议开启引渡贪官不判死刑之法律先例后,“民众心理可能受到冲击,逐步认可‘自由重于秩序’、‘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经济犯罪死刑存在的基础将逐步动摇。”屈学武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委员告诉记者:在废除死刑在国内短期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通过与国际法律接轨反过来进行推动,将对中国法律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第17期,作者为该刊记者)